明辨是非,要懂得避免在无关细节上争辩真伪;
尊重公知的个人观点,不等于不能指出公知的荒谬;
香港便溺案中荒唐的道德"裸奔有理,见者有罪"
"三急时的便溺权=随地大小便的自由"——>猪狗不如!
如同李天一案一样,笔者在确定司法有效的主要环节以后,就避免再谈任何其他细节,除非有司法有效的新的举证。避免再谈,就是既不赞成也不反对,甚至不必再去指出细节中的明显荒谬,——>这样就为诡辩者留下了"虽然荒谬,仍然可以争辩"。在习惯道德鸡汤的中国文化中,很容易就被拖入枝节之中"各持已见"。即便看看本博圈中左棍翻滚的战术,都可以发现,这种"故意荒谬,引你批驳,因此可以争辩",然后辩证法的"非也我也,指鹿为马,你是立场对不对"。由此严谨了,也建立了对"细节理性主义"的免疫力。
尽管笔者借杨恒均先生的错误作锲子,但也不会争论,杨先生认为已经掌握的细节及他本人的履历的细节真伪。后者与任何命题无关,(杨先生是公有制社会中,摆资历,显权威,仍然是细节理性主义的陋习),前者则是法学的,也是西方司法上的常识:"世界上没有绝对的真相,绝对的真实在上帝那里"。司法只考虑程序正义下的举证有效,因此杨恒均等任何其他人,都可以认为自已掌握了细节,笔者也可以这样认为;尽管我们彼此对细节的理解,可能完全不同。我们彼此也可以认为,对方其实没有掌握真实。 因此才有陪审团!
笔者尊重杨先生及其他任何公知的个人观点,他们可以继续持有自已的观点;笔者仅仅按照已经解释的逻辑条件,指出他们的观点,按照该逻辑标准,分别归属那一种意识形态,有那种错误;在社会上"共识"到了一定程度,将会产生什么样的不良偏好,造成对民主进程何种的不良后果。如果有人愿意将此视为"攻击,抹黑,造谣",释听尊便!——>那也是他们的个人观点;笔者将仅仅反问:笔者难道不能在持有以上的个人观点?笔者不能保留自已的观点?笔者的朋友,不可以同意、转述,而成为他们的个人观点?
ps:这样将涉及到杨恒均先生等新自由主义者,未必同意的"个体价值观""你的心证不是我的心证";此略;
对杨先生的观点错误不了解的,可以自已去看他的博文。笔者更加不会逐条抄录批驳杨先生的语句,——>语句的理解,也是因人而异的。笔者仅仅按短暂阅读的记忆,提示一下,杨先生所称的"文明,不文明"如果不是道德标准,请问是什么?(其实这就已经足够了)。杨先生明显全盘地接受了国内公知的"道德翻案",(显示了他有的媚俗偏好),举例说,他们将"摄了女童下体"视为"更大的不道德",忽略"便溺在前,自已暴露私处在先,人家拍摄在后",而且忽视了根本没有"不能拍摄他人自已暴露的私处"之说。
杨恒均等公知,显然将"公共播放时,应对隐私个人及部位,打上马赛克",意会成了"不准拍摄"。前者按照一些地区法,可能涉嫌违法;后者就完全是意会。(我们的公知缺乏法学的严谨,喜欢汉语的道德表意)。在此案中,实际上就是说,无论便溺者如何违法,干预者都不能暴露他们的具体信息,——>那还干预什么呢?只能将公知那样虚空指责便溺者的道德?由此也可见,我国的公知可以一边指责中国公众"缺乏公德,不干预不文明行为",但是当香港市民勇敢地在自已的城市里站出来,主动维护公共约束时,公知却反水了。
如果公知们的理据也意味着,假如有一个公共场瑰异中裸奔捣乱的女人(她自已暴露隐私),被任何人"看到""报入镜头"的话,不道德和违法的就不是女人,而是"看到的路人"。按这样的标准,毛左祼奔将成为很有力的革命战术,也只有瞎子才能在这种现象面前,才能声称"不道德"。此案中古怪逻辑还有,"不能随地大小便"的公共约法,被加上了"如果三急的话,应属例外"的拉屎拉尿的天赋权利,——>人非三急,还需要大小便吗?——>所以公知要维权的,其实是"随地大小便"的自由——>猪狗都未必全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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