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30日星期六

国际法不审判个人和失败的国家

美英法的干涉理由是“保护平民”,不是“反独裁”;
国际法院的司法程序,明文不对主权辖内个人审判!
反人类罪指控下干涉内战,相当于取缔主权;
“失败的国家”以“反人类罪”被判“主权死刑”;
废除“失败的主权”就必须担负起原有的主权责任,而且不能失败;

 

国际法院的司法程序,明文不对主权辖内个人审判!除非涉及国际战争之中的犯罪,或该主权本身被否决。象纳粹,实际上是作为主权间争端一方的“主权犯罪代言人”而被审判。前者也是后者“主权被否决”的一种表现。因此审批战胜国的领导人的“反人类罪”,历史上从来没有真正上演过。

当一国主权被否定时,相当于国际社会(如联合国)接管一国的内政。因此海牙法庭,如果越过联合国指控某一国的领导人“独裁,反人类罪”等等,法理上是不成立的。更不能援之为干涉他国政治的依据。如果利比亚是统一的,利比亚国内任何犯罪,都是利比亚主权内的司法内政;除非联合国托管利比亚主权。

除非利比亚分裂,国际法庭根本上没有介入卡扎菲任何犯罪指控的权力。科索沃战争后对米洛舍维奇等的通缉和审叛,是由于波黑独立后,作为波黑等的主权体,起诉塞尔维亚前领导人,并有波黑强奸营地(将波黑妇女掠作慰安妇,并强迫受孕)和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等的人证物证,指控方才成立。如果波黑不是独立,则与卢旺达大屠杀的审判一样被视为内政,由国内司法完成。
反人类罪的指控,就是联合国建立禁飞区,甚至允许轰炸如南斯拉夫的理据,也是今天美英法干涉利比亚的根据。但如果仅仅是执行“打人任务”,结果令如利比亚的国内处境反而恶化了,那么干涉者如美英法本身,就是犯了更严重的反人类罪或称侵略。因此,目前美英法的口径是干涉利比亚是“保护平民”,不是因为卡扎菲独裁;否则就等于承认非法入侵。

此间关系是中国很多民粹斗士们没有搞清楚的,却跑去道德声讨卡扎菲40年独裁很缺德,尽管老卡的确缺德。但由于卡扎菲实际上没有如传说中的“屠杀和平示威”,因此美英法就在了“阻止卡扎菲反人类的意图犯罪”,而要将卡扎菲“绳之于法”。这样美英法自已就成了国际“独裁”,尽管未必缺德。国际社会是先感受到美英法的独裁的寒意,还是感受到卡扎菲独裁的威胁,难说着呢!

今天的反人类罪,正如其英文原名所称,人道主义意义标准上的罪名,是不需要人权意义上的苦主的;同时未征求该国国民的同意,而是假定该国国民无法表达反抗意见的情况下,由第三方力量加以干涉“拯救人类”。这种干涉的本质,实际上是完全否定了被干涉国家的主权的合法性,国际社会可以合法颠覆之,是不需要被干涉的国家同意的;也不关心其感想,反抗被视为拥护独裁的,不可信的。

因此“主权失效”反人类罪可能成立的前提条件。这些被指控为“国际社会合法干涉”,中世纪被称为“开除出教”,从而允许任何强权攻击的开放的主权状态;现在对此类国家所作的假定上的描述,就称之为“失败的国家”或者说“已经死亡的主权”这,至少是“应该死亡的主权”。因此“失败的国家”与“死亡的主权”和“反人类罪”是等效的,是第三方认定的;正义在此,危险在此,邪恶同样在此。

如果没有被指控反人类罪,则无论这些国家看上去是多么穷,多么不合乎外界的社会习惯(美国称生活方式),都不成为干涉的理由,否则就符合现代意义上称为侵略的主权行为的所有条件。显然第三方“指控反人类罪,disable任何指定的主权”,相当于现实社会中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这一权力要有效,而非流于道德化罪名,就必须具有贯彻权力的“武力”,足以将“被判死刑的主权政体”消灭。

对“失败的国家”的干涉,也等价于全面负担起被干涉国家国民的命运,至少不能让被干涉国家的处境,较之“失败国家”时更糟。为了免除此责任,象希特勒就发明了“劣特民族”,希腊罗马时称被攻击者为“野蛮人”,以示生杀予夺的绝对国际权力而无须承担后果。现代西方为了与希特勒的形象有所不同,意味着干涉不能止于“推翻独裁者”,不能让生存环境更糟,还不能使用新的独裁手段。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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