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不是“最高法院”;
对美英法不合法的惩罚是“不合作”;
除非美英法在全世界独裁,否则无法消除小国内部的“独裁”;
非法干涉如果不是无疾而终,就是派驻总督,降为殖民地;
联合国的分支国际法庭(如海牙),是被动应诉的国际司法体系;绝不允许成为主动的公诉方。由于联合国的执法能力,取决于五大国(或更多的安理会一票权大国),因此任何不能取得全票通过,在执法中又不能得到全部投票者对议案解释的认同的一切行为,都属非法。这就是联合国的国际法,与一般主权国家的国内法的最根本的不同之处。
一般国家都有一个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负责对法律的最高解释权;并由主权国家的力量提供担保。而联合国就没有这样的最高法律解释。海牙国际法院尽管有一个“法院”招牌,但跳过联合国安理会充当“宪法法院”的角色,同样是对国际民主原则的践踏。无助于联合国框架下的合作,只会令联合国进一步被单边行动瓦解。
和平诺奖总统带领的美英法的越权,是被中俄和金砖几国,正式否定其合法性,“不是我们1973号决议的意思”,根本不在于法国外交部,对法国的非法行径认不认帐!因此号称“结束两场战争”的炸药奖得主奥巴马先生,在美国没有遭受到利比亚威胁7的情况下,发动了一场明显超越联合国授权的利比亚战争,是赤裸裸的单边行动。在联合国目前的集权层次上,“不合法”的惩罚是“不合作”。
就算真的有国家在国内发生了坐实的反人类罪,既然不是仲裁主权之间的争端, 就只能按联合国安理会的要求,对发生“反人类罪灾难”的主权判死刑(即取缔主权合法性)。但相应就要承担替代其主权的社会职能,全面占领该地区;将停火后的原主权地区,提交随后的政治处理。
顺便指出,70年代越南终止波尔布特反人类罪时,达到了此要求;而在这一次战争中,东方帝国为了支持波尔布特,攻击越南侧背,称之为“自卫反击”。联合国干涉反人类罪,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仅仅在于其“有能力”。问题就在于,“此能力对应的成本”,在人道主义者看来,似乎仅仅是推翻他们眼中不好的独裁者,而没有考虑到“替代其主权的国家成本”。
因此,除非派驻总督和“永久性维和部队”,将第三世界国家,全部变成美英法的保护国,由美英法自已执行最严酷的独裁;一直到(分治+保持社会水平)过渡到全球民主。否则小国“独裁”的反人类罪,怕是无法消除的。这大概就是所谓的“多少年训政”。正如基辛格指出的,如果是以“意向犯罪”的嫌疑,在全球无疏漏地推行人道主义(注意不是人权),唯一的办法,就是派总督,取缔各地的自治。
殖民时代的“后续政治处理”选择之一,就是作为联合国托管地派驻总督。理论上政权可以交给大选后的治权。但在地区差异大的地区,必然导致内战;结果就是重新变成独裁国,甚至要求成为“联合国”帮助“合法政府”镇压反抗。如独立于美国托管的菲律宾的马科斯的独裁政权。结论是可笑的,如果美英法等不是在全世界独裁,就只能允许地区政权独裁自然存在,直到被其本国国民更替。
因此联合国干涉内政的“合法性”,与出发点是好的殖民主义之间,只有一纸之隔。如果奉行单边主义,就会倒退到殖民主义列强,全世界“维护正义”,然后自已打世界大战的三十年代。根据交换创造价值的经济学原理和英法殖民帝国的经验,美英法如果重返殖民主义,其国民会因帝国扩张的成本而变得贫困。新殖民主义就算吸引西方的左派人道主义者的眼球,也很难获得西方选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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