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将黑社会分子法办!
中国,日本,香港和意大利的黑社会;
黑社会不是犯罪,犯罪就不再是黑社会;
打黑不是民主进程的途径,也不是司法概念,对民主法治的作用,效果恰恰完全相反。最关键的概念混淆在于"黑社会不是犯罪,犯罪就不再是黑社会",这是最起码的常识,因为黑社会就是这样定义的。而在中国文化中,一直是将"犯罪=黑社会或 黑社会=犯罪"而出现同义反复。黑社会固然不是什么良善之物,但也不是犯罪;中国实际上是将"黑社会"偷换为"犯罪",而为非法人治制造借口。
实际上这就是道德治国如希特勒和墨索里尼的主义型帝国,是可以清除黑社会的;因为黑社会就是那一种"一看就不是好东西",但是具体起诉时,如果不是只抓到几个小兵,就是总有一些环节不具备罪名成立的证据条件。道德治国的特点就是"疑罪从有","看你不是好东西就不是好东西","宁可杀错一千,不可放过一个"。这样就用社会政治上的黑暗,取代了黑社会的小毛贼了。
黑社会的本义并不是"地下犯罪组织",也不是"犯罪地下党",而是"从事与公众普遍价值观不符的,没有明确犯罪证据的逐利行业的组织"。黑社会就是在目前法律定义的犯罪的红线以外的,又为公众所不耻的灰色地带。因此作为行政内容的"遏制黑社会",相当于清理灰色地带;行之有效的方式经司法官提交为法案,就永久性地遏制了该类黑社会。而东方黑社会很大程度上,就是公有制的自然结果。
因此"司法打黑"甚至就其含义而言,本身就是违犯,如果违反宪法和刑法、行政法等诸多行为,仅仅只是违法,而不是犯罪的话。一些为"非法打黑"辩护的人的质问,"难道坐视黑社会不管吗?",他们实际上是混淆了黑社会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类似于将"违法"与"犯罪"和"道德败坏"混为一谈。(尽管都不是好东西)。当然,如果他们要的就是道德治国的人治,倒也算是求黑得黑也。
典型的黑社会组织象日本的山口组熊谷组等,以及意大利的黑手党;通过将失去土地的农民组织成施工队,低价承包大型建筑项目,用违法的手段(就某些个人而言可能达到犯罪水平)捣乱竞争者;垄断这些需要大量廉价劳动力的行业,又煽动光头党打击移民(包括揭露非法移民),避免其他廉价劳动力的竞争。这样得到的利润,远远超过电影描述的所谓"贩毒,淫猖",这才是黑社会的主营业务。
今天香港电影行业就基本掌握在黑社会手中,尽管并非指责邵逸夫就是黑老大。其黑社会手段就是垄断基层院线,找些烂仔捣乱新的独立竞争者;用挟迫和利诱的手段控制一些明星艺员,以免他们成名后跳槽,这样基本供求稳定,就在香港本地影视市场提供了最基本的行业利润。但是尽管刘嘉玲给拍了裸照,但真的追查下去,充其量就是几个烂仔非礼,刑拘若干天之类。这就是典型的黑社会行业。
同样,大陆近来的拆迁战士们,以及追打小贩的城管,或者小贩联合起来跟城管打游击,这类在香港也有出现的业务,不同专营非专营交通路线之间的竞争拆台,闹大了还会打人,一不小心可能会死人,也归属于黑社会主营业务。总之,黑社会的特点就是尽量用未涉及犯罪的不道德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垄断某一部分市场的经济行为。以此为定义,股神呼吁管理层打压小盘股,其实也是黑社会行为。
此处并不是为了给黑社会行为涂脂抹粉,而仅仅指出真正意义的黑社会是什么东西,而不要仅仅因为电影或者红歌红舞,就将黑社会真的黑描成"反对政府的就是黑社会"(重庆某领导同志),进一步成了"领导不喜欢的就是黑社会"(如黑律师案),这样就人人自危;只不过是马丁神父定律的现实版。黑社会应该遏制,而不应该滥用司法,更不应"严打";犯罪者就法办,依法"办",也不容"严打"。
一些人简单地将"黑社会"与"犯罪"混为一谈,而无条件支持非法打黑的人治政策,只不过是"有什么样的国民,就有什么样的国家"的再次证明。打黑运动中混淆还有很多;象"黑社会组织"是指"专营犯罪活动的组织"(这种组织存在吗?显然混淆顾黑社会与犯罪的概念);而不是"有黑社会成员的组织"。收缴了很多刀枪,有刀枪的未必被指控,被指控的未必有这些刀枪,凡此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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