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历史上的“自由概念”的三阶段演变;
“自由,平等,博爱”作为人权对象模型的属性=美式民主;
没有人权,“自由,平等,博爱”就是法西斯主义;
美国历史上的自由概念,忽略如卡尔霍恩的小歧解,也不考虑国际上的差别,仍然至少表现出四种不同解释。第一个时期是独立战争后一直到南北战争为止,表现为(私有财产+地区自决);第二个时期是南北战争一直到里根时期,重点表现为(国家主义+平均主义),显然这是魔鬼三招中的两招。所幸的是魔鬼三招在美国压倒私有制的奴役之路,终于没有走完;黑人也在六十年代,全面获得选举权。
美国的国家主义别称是联邦主义,却侵犯联邦的根基“地区主权”;而平均主义的民粹浪潮,又利用着美国其时的确不平等的“民权缺陷”。围绕着1965年民权法案,意味着美国的户籍制度,至少在属地原则上的公民权(美国出生地获得公民权)实现了平等,从而将“民权平等”,从左派的平均主义诉求中剥离出来,事实上扩大了美国民主的社会基础。因此1860到1970年的美国民主历程总体上进步的。
罗纳德里根实际上是继承了艾森豪威尔政策精神的“自由”,围绕着私有制展开,则是对南北战争以后的美国集权化倾向的逆转。政策上表现为小政府和大规模的减税。“里根主义”(在英国是撒切尔主义)的私有制“自由”,经克林顿和两个布什,一直到次贷危机后的奥巴马,才有一点点的转变。可见,有人自称“自由派”宣称“自由,平等,博爱”时,最好深究一下,他们主张的到底是那种自由?
“自由,平等,博爱”,早在法国大革命的启蒙阶段,就一直是要西方意识形态的口号。但很少有人关注过,“自由,平等,博爱”,到底是对“人权自主,即人权利益和自主选择的自由权力,神圣不可侵犯”的修饰,还是自成“实体”。如果“自由,平等,博爱”(其实还包括人道主义)自成实体,则实体的利益依据是什么?当这一实体与”自主的人权”相冲突的时侯,又是什么东西?
事实上,自法国大革命以来的世界两百年人间惨剧,很大程度就取决于,是将“自由,平等,博爱”作为“人权自主的私有制”的修饰,还是成为压倒人权的意识形态“实体”,从而摧生了极权的法西斯主义。法西斯主义的出发点无所谓不好,无非是剥夺了人权后,实现“自由,平等,博爱”而已。当“自由,平等,博爱”是人权的修饰时,将是美式的民主;但一旦用于压倒人权,则成法西斯主义。
但是按照奥卡姆法则,“如无实证,不要引入实体”,则难以解释剥夺了人权以后的“自由,平等,博爱”,到底实体何依?为了弥补这一明显的逻辑缺乏,东西方的传统意识形态分子们,就在他们的哲学理论中,添加了诸如“人民,国家,工人阶级,优秀种族,先进代表,社会,正义,伟大领袖,人道主义……”,等等的可用于压倒国民人权的“更神圣不可侵犯”的玩意!反正,都不是人权!
从人权自主的普世价值观,可以很容易解释作为“人权主义”的细化的“自由,平等,博爱”。自由,就是个体利益之内的绝对权力(如私有制),和未界定为排他的环境利益的声明和占有的权力;(参考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平等”就是每个人的自由在法学意义上完全相同,即任何产权不包含他人的人权本身,即人身依附制度等同于奴隶制。博爱,就是管好自已后,在道德意义上的人道主义。
但只要将“自由,平等,博爱”用于压倒人权,那么“自由”就成了独裁者假借正义之名,任意侵犯人权的马丁神父定律;平等用于压倒人权,就成了平均主义的“私有财产人人平等”的共产主义;而博爱,就成了中世纪的政教合一的“用大多数人的人道主义的名义,可以剥夺你的生命”的社会权威。当彼时,“自由啊,多少罪恶以你为名!”将成现实!道德啊,世间邪恶,均以汝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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