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不是随便定的,必须考虑"司法成本"的维护力量
非法无正义!当法律已经死去,请问还存在正义吗?
民主法治的合理性,在于"社会契约的成本效益最优化"
罗马法学家和天才法学现状被讲政治的困境,对各类成法渊源的介绍,特别是对"大陆系成文法"与"英美海洋系援例法"实际上是"实现法治的区别",是要说明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那就是法律不是道德,不是用来自律的,而是用于"公共约束"的。"谁主张谁维护",任何法律的所谓正义真正能够成为正义,就一定有"维护正义"的可靠力量,法律才能成为法律;正义才能成为正义。
法律条文不是法学家可以随便定的,法学家只是专业咨询的"秘书"。法津条文是支付"维护法律"成本的力量定的。律师关注案例(如果是英美系援例法)和已有法律条文,是已经假定当前的法律是有足够可信的保证依法执法的司法力量可作依靠。在讲政治传统浓厚的中国,律师依法辩护取证,也能够被代表法律的公诉人,收买胁迫律师的委托人,反咬律师"伪证罪"。"黑律师案"真是太黑了!
黑律师此案中,有关权威方面,在法理上说不过去,就开动舆论机器,道德上先打倒!理由是什么呢?居然是律师过分敬业,大把大把地依法为自已赚钱!至少定制打黑舆论的传媒里的人,是这样说的!文革!当"讲政治"的力量强于法律本身时,身陷"法律麻烦"中的人,当然就可以钻门子找关系,也只能钻门子找关系;当"行政上访"可以颠覆法律时,当然就个个求神拜官让行政骑到法律的头上了。
于是讲政治的本事打黑法律的政治强人,情愿不情愿地,就会被捧到超出法律的正义地位上!当法律已经死去的时侯,所谓正义还活着,请问是那门子的正义?法治的正义难道表现在强权?表现在政治正确?那政治正确由谁决定?难道强权就是公理?希特勒会认为自已不正义吗?任何人试图回答被打黑了的简单问题,都不可避免地证实了"君权神授"的先验立场,而不得不寻求"向弱者倾斜"的道德优势。
在国内法学教育中,对历史和现实法律的分类,也是繁琐而多歧,仅仅保留一些不能严格界定边界的概念性描述。对于认识法学的渊源,其实没有任何帮助。也很难明确,每一种"不同的法律"的成文依据,或者说"法律的正义标准"是什么。法治/人治的正义,只有社会进化论才能提供客观的成本效益标准。无论是在社会进化论还是在私有制背景的实体经济学的体系中,法学都与经济学组合成经济法学。
民主法治的合理性,在于对所有人来说,都意味着"社会契约的成本效益比最优化"。即所谓的"交易成本的最小化"。交易成本对于"生产创造价值"的公有制是无关紧要的;马克思主义甚至认为要取缔交换,生产后直接分配,这就是法西斯主义的Order秩序。但如果是交换创造价值,就成为社会生死攸关的命门。当法治崩溃令交易成本无限大时,除了实施人治协调的公有制,的确别无他法。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或者说研究社会契约效益的经济学;而不是研究某一国法律条文的的"法律学"。后者归属于法学中的"现实法(ius positivum)"中的案例。那些搬弄某国法律条文的"法律专家"所有知识,也无非是法学中的"案例",或者可以说明,"法盲"和"法学盲",区别大致相当于"瞎了眼"和"失心疯";或者类似于"运动学家"与"运动员"的区别。
如此简单的概念和区别,即使是在在中国形意思维的概念水平上,连"法律专业"的师生,也多有认为"法学=法律","法盲=法学盲"的。更多是是把"法律"与"利益"割离,令法学失去了客观衡量其社会效益的标准,沦落为"强权即是公理"的强盗逻辑,也掩盖了"公有制社会,人治胜于法治"的社会规律,也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人治为本的中国传统社会,在中世纪却可以胜过更法治的欧洲社会。
ps:此系列原作于两年半前,正值李庄案的诉讼期;一直没有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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