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7日星期六

税收的惯性永远是“该废除的税总是废不了,能加上的税总是加上来

比税项选择更重要的是"控制等税总额";
不从"控制等税总额出发",《大宪章》将成为"大献章";
max(税率×税基)是正态抛物线;
遗产税是财产税;对赠予征税意味着禁止慈善;
即使是税收最大化出发,税率也不是越高越好,税种不是越多越好;

税收问题首先要明确,任何税项选择,都必须以"税收总额固定不变"为前提。否则就会变成无处不税的苛捐杂税。巴菲特可能是九牛一毛不怕拨"税",但小百姓就要家破人亡;鼓吹"给富人加税",最终都变成"穷人加税",巴菲特可能没有想到。税收的惯性永远都是"该废除的税总是废不了,能加上的税总是加上来"。所以自古呼吁加税的,从老百姓的利益上看,不是傻瓜就是五毛

要跳出这个魔咒,比"正确税项设定"更重要的,是控制税收和税收等效的总额!如果不明确这个原则,一些国产马教专家的忽悠听上去就似乎"为民请命"。典型是"人民穷,多收点税补贴人民";"负利率,多收点税补贴存款,补贴社保医保,抵销负利率(国家财政担保,相当于多收点税)",——>但是政府是不产生价值的!政府是社会经济的负担!税收不是"产出",税收伤害的恰恰就是产出

只要在明确"税收及等税项总额",确定了政府作为一个消耗体对社会造成的负担后,才能衡量政府是应该更大(加税)才能应付眼前的危机,而减小危机的损失;还是应该缩小政府的规模(减税),为经济成长腾出民富国强的空间。《大宪章》仅仅是把这一判断的权力,拿回到英国下议院的手中;但如果国民和下议院的议员不是从"明确税收和等税总额限制"出发,大宪章就成了"大献章"。

从税收归宿的角度看,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消费税与增值税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消费税是直接税;而增值税是间接税。但是有市场消费需求才有"流转得提供增值税"的可能性,所以增值税最终到加到消费者的头上;如果消费者的消费因之减小了,相应就有若干商家关门并增加若干失业。因此从衡量税收负担的角度看,消费税比增值税直观。尽管从科斯交易成本看,消费税显然是减小了消费。

"消费税减小了消费",恰恰就反映了"税收削减了税基"的原理。即使是从税收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税率也不是越高越好的,max(税基×税率)是一个正大分布的抛物线。要得到准确的税收模型,"隐藏了真实税负"的增殖税,显然比不上消费税。而财产税则是一个对"存量财富征收"的税额,是直接税;缺点是财富是不存在第三方衡量的标准,因此无法准确地征税;而且凯恩斯主义就是财产税

遗产税实际上就是财产税;是中世纪基督教社会"教会主持均贫富"的产物。财产税的坏处,遗产税一项不拉!凭遗产税,中世纪的基督教会一度控制了社会财产总额的80% 以上!中世纪是名符其实的无私信仰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巨额公有财产,既产生了严重的教会腐败,也令社会经济为之窒息。因此一些人信仰"中世纪欧洲经济发达",只能归因于无私者的信仰而已。

如果重点财产税,就要面临巨大的税收成本,税务部门要扩招好几倍!如果是收遗产税,相当于一辈子只收一次财产税,是对"财产税税收成本过高的现实妥协",但是应税的富人就会预先将税收赠予亲人来逃避税收。赠予不是双边议价竞价的产物,赠予价格就属不确定(意味着增加税收成本),所以是财产税性质,而且意味着要对慈善征税!如果不是行政指定受捐人,就相当于禁止慈善(天朝即是)。

所以财产税看似公平,实际上是违反经济最基本规律:"个体是衡量价值的唯一标准,市场价格是当前价值的唯一标准",因此财产税如果不是劳而无功,就总是变成苛捐杂税,最终成了"收归国有化"。至于所得税与利得税,则是多大程度鼓励投资的取舍。回教国家的特点,大致相当于极高的利得税,和相对低的个人所得税。结果笔者观察到的回教社会,就是小富即安的相对贫困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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