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6日星期六

随地大小便猪狗不如

明辨是非,要懂得避免在无关细节上争辩真伪;
尊重公知的个人观点,不等于不能指出公知的荒谬;
香港便溺案中荒唐的道德"裸奔有理,见者有罪"
"三急时的便溺权=随地大小便的自由"——>猪狗不如!


如同李天一案一样,笔者在确定司法有效的主要环节以后,就避免再谈任何其他细节,除非有司法有效的新的举证。避免再谈,就是既不赞成也不反对,甚至不必再去指出细节中的明显荒谬,——>这样就为诡辩者留下了"虽然荒谬,仍然可以争辩"。在习惯道德鸡汤的中国文化中,很容易就被拖入枝节之中"各持已见"。即便看看本博圈中左棍翻滚的战术,都可以发现,这种"故意荒谬,引你批驳,因此可以争辩",然后辩证法的"非也我也,指鹿为马,你是立场对不对"。由此严谨了,也建立了对"细节理性主义"的免疫力

尽管笔者借杨恒均先生的错误作锲子,但也不会争论,杨先生认为已经掌握的细节及他本人的履历的细节真伪。后者与任何命题无关,(杨先生是公有制社会中,摆资历,显权威,仍然是细节理性主义的陋习),前者则是法学的,也是西方司法上的常识:"世界上没有绝对的真相,绝对的真实在上帝那里"。司法只考虑程序正义下的举证有效,因此杨恒均等任何其他人,都可以认为自已掌握了细节,笔者也可以这样认为;尽管我们彼此对细节的理解,可能完全不同。我们彼此也可以认为,对方其实没有掌握真实 因此才有陪审团!
笔者尊重杨先生及其他任何公知的个人观点,他
们可以继续持有自已的观点;笔者仅仅按照已经解释的逻辑条件,指出他们的观点,按照该逻辑标准,分别归属那一种意识形态,有那种错误;在社会上"共识"到了一定程度,将会产生什么样的不良偏好,造成对民主进程何种的不良后果。如果有人愿意将此视为"攻击,抹黑,造谣",释听尊便!——>那也是他们的个人观点;笔者将仅仅反问:笔者难道不能在持有以上的个人观点?笔者不能保留自已的观点?笔者的朋友,不可以同意、转述,而成为他们的个人观点?
ps:这样将涉及到杨恒均先生等新自由主义者,未必同意的"个体价值观""你的心证不是我的心证";此略

对杨先生的观点错误不了解的,可以自已去看他的博文。笔者更加不会逐条抄录批驳杨先生的语句,——>语句的理解,也是因人而异的。笔者仅仅按短暂阅读的记忆,提示一下,杨先生所称的"文明,不文明"如果不是道德标准,请问是什么?(其实这就已经足够了)。杨先生明显全盘地接受了国内公知的"道德翻案",(显示了他有的媚俗偏好),举例说,他们将"摄了女童下体"视为"更大的不道德",忽略"便溺在前,自已暴露私处在先,人家拍摄在后",而且忽视了根本没有"不能拍摄他人自已暴露的私处"之说。

杨恒均等公知,显然将"公共播放时,应对隐私个人及部位,打上马赛克",意会成了"不准拍摄"。前者按照一些地区法,可能涉嫌违法;后者就完全是意会。(我们的公知缺乏法学的严谨,喜欢汉语的道德表意)。在此案中,实际上就是说,无论便溺者如何违法,干预者都不能暴露他们的具体信息,——>那还干预什么呢?只能将公知那样虚空指责便溺者的道德?由此也可见,我国的公知可以一边指责中国公众"缺乏公德,不干预不文明行为",但是当香港市民勇敢地在自已的城市里站出来,主动维护公共约束时,公知却反水了

如果公知们的理据也意味着,假如有一个公共场瑰异中裸奔捣乱的女人(她自已暴露隐私),被任何人"看到""报入镜头"的话,不道德和违法的就不是女人,而是"看到的路人"。按这样的标准,毛左祼奔将成为很有力的革命战术,也只有瞎子才能在这种现象面前,才能声称"不道德"。此案中古怪逻辑还有,"不能随地大小便"的公共约法,被加上了"如果三急的话,应属例外"的拉屎拉尿的天赋权利,——>人非三急,还需要大小便吗?——>所以公知要维权的,其实是"随地大小便"的自由——>猪狗都未必全然如此!

杨恒均是比较典型的新自由主义者

从便溺案看杨恒均先生与民主的距离;杨恒均先生是比较典型的新自由主义者;
杨恒均与毛左,就"一人一票,全民选举,选出新毛帝"达成的"民主"共识

 

大陆游客香港便溺案虽小,大陆的民粹公知在此案中,再次暴露了他们与公民社会的民主观念的距离,无论对于中国民主进程及路径的判断,还是我们本身在这种环境中的自我保护来说,问题就一点都不小。如果有人指责笔者借此"小事"炒作的话,那么我们就将宾语加上去。我们炒作的是"指出大陆民粹公知的愚昧和反民主、反自治的传统观念",民粹公知炒作的是"香港citizen万恶的城市自治观念,香港市民万恶的自治习惯法维护的自觉性"(港独?),涉事父母则是在炒作"便溺有理,打人无过"以求免责。这几条都没错吧?

小小的便溺案,提供了回顾李天一轮奸案的契机。相比中国民主进程的正确判断,李天一等五个小英雄,轮奸了一个疑似道德不够高尙的疑似妓女,还有几个律师带着一小群水军叫好,又算多大的事儿?但是这一大一小两宗案子中体现出来的,民粹公知表现出的"道德枉法,舆论翻案,藐视约法,权利炒作"的虚拟人格,意味着他们理想中的"民主"与法治缘,也与人权的私有无缘。如果这些公知是众所周知的毛派,还可以归罪于文革对毛狗的洗脑;但如果其中包括了杨恒均这样的,一般性公认的"民主人士",就让人表情严肃了。

杨恒均先生《陆港便溺之争:文明与反文明只有一步之遥》,看得出是想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然后创设一顶定义含糊的"文明人"的高帽子,以平息此事中的涉法争论。杨先生是一如既往地和稀泥。从团结左右派闹革命,杨先生试图弥合民间裂缝的动机,不可谓不高尙;但是从人权私有,"公民自治=民主"的角度出发,杨先生暴露了对民主常识的无知;甚至可以说是集常识性错误之大成。如果公民自治权的确是民主的核心要素,也意味着杨先生在此文中的立场,背叛了自已追求的民主事业;除非杨恒均要的是公有制的民主。

笔者一直注意着杨恒均先生,将民主政治介绍给中国社会的诚意,也注意到杨先生"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常识缺乏。但是笔者非常肯定,杨先生不是《通往奴役之路》的读者。参考《体制和意识形态的转换逻辑》,再参考杨先生的一系列博文中的观点,杨先生是比较典型的新自由主义者。与绝大部分怪胎、民粹、毛派和西方左派相比,杨先生是正儿八经地有着"新自由主义"的财富资格。这个资格仅仅因为杨先生是澳洲公民,没有在中国的"均贫富"中受损的可能,反而因为倡导民粹而可能在中国政治上得益,而稍受损害。

杨先生对私有财产的考虑,只是"应该容忍",但从来没有声称并遵循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笔者甚至怀疑,杨先生是否能区分"特权私有"和"人权私有",两者在法学概念上的差异。杨先生因此也从来没有表示过,他曾经考虑过"自治"在中国民主中是否必要。因此他也自然没有考虑过"多数人暴政"和WBagehot现象,将是对他的"民主就是选举,选举后就一切完美"的信仰的全面证否,——>如果再回顾一下,毛派现在也开始主张杨所推销的"全民选举,一人一票,选出新毛帝"——>不知此是否足以让杨先生反思?

回顾杨恒均先生在通钢事件,重庆打黑等事件(包括这次),歧视案,杨恒均先生的优点是一般地,有可能做到"知错能认错";但明显的缺点则是,一直以来当杨先生地提出他对国内外的任何独立观点时,几乎没有在第一感就是正确的。在性质相同的案例中,杨先生总是犯同样的错误,而不得不认错,也难称得上"不二过"。杨先生似乎曾专职了解西方和其他国家,但明显缺乏"经济学,法学,法律"等常识,让杨先生对各国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停留在简单的"民主好,专制坏,道德素质高或低"浅陋却不正确的误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