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30日星期日

传统文化是权威解释的秩序

传统文化是权威解释的秩序,权威专家一人管一段,绝不允许打乱权威秩序;
个人主义的科学认识,在知识分子之中制造恐慌,打乱了传统文化的权威秩序


一位仍然足以让大多数人尊敬的开明类老学者,曾当面直言不讳地批评笔者"在知识分子之中,制造专业恐慌","你难道什么都精通吗?你就算精通了自已的几个专业,难道其他专业的所有专家,在他们的专业里,都比不上你更有发言权?"。笔者相信,这也是很多读者的感觉,特别是当他们还没有理解实体社会学基于个体价值内观的"测不准,但可描述"的原理的时侯。传统文化是讲究权威,由权威而解释秩序,不同的专业的权威,如同铁路工人一人守一段,可以一代代更替"更优秀的权威",但绝不允许打乱权威的秩序

所谓知识分子的恐慌,用南方系"民主派"石勇先生的话来说,(在人权个体的普世价值观中,石先生是左得很接近棍子的哲学家):"一些人(大概就是指笔者,或者还有其他人)是经济学的霸权主义,将逻辑演绎到了极致,肆无忌惮地横扫哲学、道德、伦理、历史、宗教、人文……等所有专业学科,(石先生举出的全是'文科'),构筑了横行霸道的经济学帝国"。如果说法学和经济学,如果以社会进化论为衡量标准,笔者怎么也算得上一代宗师!但是证明"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时,似乎连精神病医生的饭碗也抢了。

笔者类似的"抢了专家饭碗"的领域还不少;象软件工程方面,笔者似乎抢了很多程序员的饭碗;尽管笔者自已也善于java编程;软件工程方面,大概接近于是行内"权威"之一。笔者的医学知识,只是达到低年资住院医生的水平,再也没有什么长进了;但是在医改和医疗产业方面,就"抢了医生的饭碗",直言那是笔者的专业领域,反而医生和院长这些医疗专家们,并非专业对口,而且多数都是外行。这大概也说得过去,毕竟笔者长期业务中很大一块,就是不同领域的医疗和技术项目投资,自然比专业做手术的更了解市场。

但笔者抢了专家饭碗之处,岂止笔者的"强项"领域。如果实体经济学是对的,那么除奥地利学派以外,几乎所有现存中西方经济学系,全都要关门了。因为他们培养的,全是完全不懂经济,从教材到案例都几乎全部是错误的"伪经济学"。法学上,如果只有合乎人权私有的个体价值观才是具有历史(首先是经济上)可持续性的正义的吗,那么全中国的法学权威,连同全世界大部分高校法学教授,都应该失业了。如果历史的研究应该按照社会进化论的大历史观重新解释,几乎所有的活的连同死的历史研究和著作者,实际上是历史盲

当人权法学一点点展开对"是否恶法"的逻辑考究时,包括很多律师在内的读者会疑问:"难道不是律师搞法律的?",这是没有搞明白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之故!如果说经济学和法学还有历史学,还算得上是一般观念上的"文科"的话,那么生物学又让很多"生物专业人士"抓狂。很多基督教之类的信仰者,把笔者解释的社会进化论当成严复翻译的《天演论》;但是严复如果还活着,而且还有一点良知悔恨的话,笔者不敢断定他不会羞愧自尽!因为严复居然把进化论解释成"弱肉强食",把个人主义解释成"大我小我"!

笔者详细解释了进化论作为生物学进化规律的四要素。但是请问有谁曾经在别的地方,见过这样的解释吗?不可能有!因为这些归纳的思想,全部原创于人性本私这个博客的"日知录"中!而其中所有涉及的生物科学的进展,全部是真实可考,实际上早就已经是专业常识。笔者仅仅是把所有相关的分散的知识,重新作出了归纳为逻辑一致的"模式"。那么请问,笔者是不是"取代了生物学家"的专业工作呢?如果说进化论的生物学知识,还可以说得上是"科普",那么精神病学的知识就非常专业,是否笔者也抢了精神病学者的饭碗?

斯诺登作为美国人,并不理解美国的民主,不是意识形态

西方左派与中国民主派常见的两种错误模式
错误一,脱离私有制基础谈"民主,自由,博爱",将其意识形态化;
错误二,逢美国政府必定是对的;——>美国政府其实不比中华朝廷更英明

斯诺登作为美国人,并不理解美国的民主,不是意识形态

在斯诺登事件之中,中国的右派也称民主派,一如既往地表现出西方左派最常见的两种错误模式。错误之一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把"自由,隐私……"等等好词汇,作哲学信仰的绝对化,成为独立于人权个体价值观以外的另一种"进步思想",自然地,如果不是与人权没有关系,就是与人权互相冲突;换言之就是侵犯人权。斯诺登本人犯的也就是这样一种常见的幼稚错误,此人与维基解密一样,应归属西方左派,又因为是"极端自由主义者",所以又常被称为"极右"。意识形态的左右派视其是极左还是极右,视乎革命的需要。

错误之二则是从世界民主革命的政治角度,视"美国政府必定正确"为政治正确,因而批判斯诺登不识好歹。这种错误观点的自我理由是无穷的,也是真实的。最起码天朝万里长城万里强,清华国营防火墙教授成为国家科技一等奖,这等发明对人类如果有什么用的,无非就是天朝帝国的防火墙,可以吓死大惊小怪的斯诺登罢了。问题是美国不一定是正确的,尽管斯诺登事件上,斯诺登是错误的。与之相似的常见错误,则是"政府一定是错的"。中国左右派都是反政府的,美国左派照样是反政府的,他们视"逢政府必反"就是民主

要批评美国政府的错误,自我的理由当然是无穷的,一般也是真实的。美国政府犯的错误,不会比天朝帝国少半分;美国政府的正确决策,也不会比天朝朝廷强半点,美国所幸者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错误无关紧要。大社会可以自动过滤美国政府的决策,正确的决策得以宏扬,错误的政策得被抑制,有了联邦"大社会"这个最好的老师,美国政府留在现实和历史中的形象,自然是英明神武,一百万个毛主席这样的天才,也不及美国政府几百个庸才的百万分之一!而在神奇的中华国度,好事永远只是中国梦,坏事绝不只是恶梦

上述两种错误都不符合个权为标准的个体价值观,尽管在斯诺登这件事上,笔者concur后者意见:美国政府没有什么好指责。如果从道德角度,将"自由,隐私"视作某种公德,就会产生斯诺登这类基督教信仰可能坚定者的错误,而视美国的"棱镜"为侵犯人权,——>但是人权是以"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如果视自已的隐私被侵犯者(有能力)知道(斯诺登提供了一个"知道"的证据) 而不满意,可以自已到有能力对美国执法的法院里,起诉美国政府,——>如果没有这样的高级法院,至少也可以表示抗议!用得着斯诺登代言

"疑证从无",除非有中国的俄国的斯诺登提供类似的证据,否则不必引入"其他国家也监听别国的'隐私'",尽管那是人人皆知的公开秘密,不过既然斯诺登先生不清楚,权且作无!但斯诺登先生应该知道,"棱镜"是美国国会根据反恐战争的事实,而授予美国政府的权力;监听的是别国的"隐私",保护的是美国国会所认为是公民的安全。这是美国国民利益的自卫概念,如果斯诺登认为美国国会这种授权是无效的,他唯一的出路就是放弃美国国籍,否则必定会被美国联邦视为叛国者。尽管斯诺登先生无疑认为自已是正义的。
ps:"棱镜"相当于美国历次战争中的"有限中止人身保护令";合乎美国宪法;但不符合人道主义的"隐私"
维基解密和法国萨科奇等人,在传统观念中被视为"极右";但是在人权普世价值观中,一律视为不缺信仰的极端的泛自由主义者(极左);在逻辑上的原因,与斯诺登类同。尽管这种人,总是不乏信仰坚定的理论自信地,把自已比肩为华盛顿那样的"旧制度的叛国者"。一言蔽之,如果不存在人权个体主义的利益主谓宾,将"自由,隐私,反政府"泛道德化,那么维基解密与斯诺登,就总能在某种哲学语境中,可以称得上是正义的。但如果从人权个体角度看,这些极端自由主义,显然是被基督教的传统信仰,导入了歧途。

精神病患者不是疯子,就算是发作时,也不是疯子

人权被人道主义侵犯时,被颠倒的是非黑白;
精神病患者不是疯子,就算是发作时,也不是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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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从人权个体主义的角度出发,犯罪事实本身远为重要,犯罪人何为精神病状态不正常,已经是无关紧要的细节。如果是从人道主义出发,犯罪事实反而变成无关紧要的"细节",反而犯罪人的精神状态是不是正常,变成了所谓的正义;至于鉴定精神状态之是否正常的标准,却是一个法学人士茫然不知所措,受害者或家属就算本身是精神病医生!也根本无权置喙的黑箱!是非黑白的颠倒,莫过于此了。由于此命题在人权正义的标准下,是非黑白异常清楚,也最能剥去人道主义被滥用时的伪善,因此也就有了值得澄清的意义。

支持"精神病人犯罪不受惩罚"的人,绝大部分也根本说不出精神病的定义,遑论"精神病的司法诊断及责任能力鉴定标准",更不可能鉴别这些标准,到底有何科学依据。事实是些专业性极强,但几乎全部是伪科学的"司法医学根据",无论是详情细节如何(无论是否真的是伪科学),总之对于所有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可能把握的黑箱标准!充其量只能信任"专业精神病医生的诚信",但是试问精神病医生有"不开虚假诊断"的契约责任吗?对于精神病这种病因不明,极难确诊的"病",确诊不来,还要负严刑责任?谁干
ps1:各位如果有过疑难杂症,到医院找几个大夫还确诊不了的经验,就明白其中困难

绝大部分人道主义者对精神病和精神病人的理解就是"疯子"!当我们以严格的定义和人权逻辑,提出"精神病人犯罪,不应减免刑事责任"的严肃命题时,人道主义者的理解就是"不能惩罚疯子,因为疯子不是道德坏了的(只有这点对),不能靠惩罚去教育疯子"。人道主义者之信仰坚定的荒谬,就在于他们可以完全不清楚自已所索取的是什么,不知道自已所要求是什么,不承认自已有相关利益,为了信仰而信仰,根本模糊却坚定无疑,仅仅哲学去正义。但是你甚至不能确定,他们到底是不是在讨论他们所骂的当前的那条命题
ps2:本博自批斗大会以来,有了很多可称为精神病人讫语的批斗贴,构成一个严肃的命题:如果一个家伙每句话都是错的时侯,你怎么跟他讨论

笔者不知道,人道主义者用"疯子"为精神病人犯罪开脱时,是否意识到,这意味着对精神病患者的真实歧视;而所谓"歧视"又常常是人道主义者最乐于炒作的话题之一。幸好,凡是人道主义者,都不需要客观,更不需要逻辑,对于他们来说,信仰万能!如果不是在司法环境中,打算为犯罪人开脱而作的"精神病人是疯子"的证词的话,精神病医生就会在医学常识的教育中,为普罗大众扫盲:精神病人不是疯子,精神病人大多数情况下,与普通人一模一样;——>这是真实的!实际上甚至在发病时,精神病患者也不是疯子

精神病这种客观现象,对于个人主义者来说,如果不是能够足够精确地把握的知识,就不会作为一个任其不确定性泛滥的黑箱。原因是个人主义者的客观世界之中,不可能碰到问题就求上帝,世俗事物,从来没有救世主!这才是现代基督教的真实信仰观!对于我们来说,精神病不是一种不能认识的黑箱,更不是一种任凭权威讫语的秘学。因此我们可以从人权利益出发,从科学求实的立场去了解精神病这种现象的客观属性,以及如何反应在民主司法中,首先确保人权利益得到保护,再尽可能保留人道主义的关怀。注意两者的优先级。

精神病的机理、分类、治疗方法,都是不确定的,都只是某"精神病学学派"的一家之言,这也是精神病学专家,不能担当司法大任的根本原因。如果有人说经济学不是精确科学,心理学,社会学都不是……,那精神病学也同样的理由,不是精确科学!用科学点的话来说,精神病学是未确定变量和逻辑关系的信息,还未成其为"函数"。当精神病的精确的,可具重复性的诊断标准,事实上不存在时,再谈什么"精神病人减免刑事责任",无非是极大的扩大了司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人道主义理由的,刑不上大夫的人治而已!

权贵官宦的玩弄法治的文字游戏

举证责任倒置的"精神病减免刑事责任";
权贵官宦的玩弄法治的文字游戏;
"精神病"是没有严格定义,不可能精确确诊的"一系列症状";
犯罪本身就不是正常现象,"精神病减免"等同于"要人治,不要法治"


如果说"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没有违背人权法理的真正说法是"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过失犯罪的'过失'刑事责任",已经是细节的话;那么嫌疑人的在医学上的精神病,是否具备责任判断能力,就更是无足轻重的细节;因为要如果不是从人道精神,而是从人权的标准而言的话,要区分精神病就已经不是法官所能为;在什么叫精神病也没有严格定义的情况下,要区别"是不是真的精神病"也是无从谈起。至于刑罚嫌疑犯以前,反而要法官自已为了否定自已,去证明犯人没有患精神病,那是举证责任的倒置

但是中国是一个习惯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帝国。在"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的恶法面前,案件前不确定身份的精神病医生,成了真正的法官。对于官宦人家,要让精神病医生开出一纸证明,不会比关系时代让医生开出一张"病休假单"更困难。如此这般地,习惯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学帝国,也就多了一项至少是"刑不上大夫子弟"的正能量,维持有利于干部队伍的安定团结。无论受害者在犯罪事实面前是多么惨烈,但肯定不会是案中的精神病学的国家权威!在此恶法面前,法治变成了一项纯粹的,权贵官宦的文字游戏。

在人权个体的法理标准前,精神病医生算个鸟?所以就算"精神病人犯罪减免刑事责任"作为习惯法,一时不能废除;但是精神病采证必须经得受害者亲属的同意,不是由法官采证,就可以基本赌住此恶法漏洞。精神病医生无论专业技术水平多高,都不是权威!如同经济学家,以及各路专门家,无论多么臭名远扬,都不是权威!其专业观点,仅供公众选民参考!这种观念只有在人权私有的个体价值观。因此精神病医生的专业意见,并非"权威判决",而只是向诉讼双方提供的,不能作为证据的第三方意见,也只是民主法治的观念。
ps:此处读者可以回味,"精神病/未成年人减免刑事责任",即便在基督教时代也只是犯方的"恳请"

只有在个体价值观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说于"精神病性心理的理解" ,我们每一个公众都具有并不亚于精神病专家以及精神病人的权威;而不必成为权威的精神病专家,更不必作为一个精神病人以后,才具有对"理解"精神病的发言权。同样的逻辑,也可适用于任何公共决策的专业领域。简单地说,就是对"细节理性主义""权威理性主义"的彻底否定;也就是对中央集权和计划经济的合理性的彻底否定。笔者的确认为,可以理解精神病人所遇到的幻觉,及其对个体意志的挑战。因此而理解"邪恶只是一种病",其实也是精神病

如果您接受严谨要求,请问你能否概括出"什么是精神病"?估计您将发现,"精神病"实际上是一个泛泛而指的"精神状态很不正常"。更具体就要涉及到"那些种类精神疾病归属司法相关的精神病",那将意味着一长串的"精神病种类清单",而且是一个变量!而且没有具体的"成为疾病"的实证标准;无形中联合国卫生部国营精神病权威研究所变成了最高法院!并行使总统才有的"赦免权"。而就精神病而言,"如何确诊为精神病"就已经是一项技术难题,(疾病确诊从来都是医学难题),剩下就只是"疑似精神病症状"。

不妨将精神分裂症的医学定义代入这个法学方程式之中。一般的定义是"感知、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和精神活动的不协调",可见其有多泛指,而难以作为明确的疾病。精神分裂症不象感染性或病理性的疾病,不能检出病源体确诊;尽管还有其他的定义,但归结到底都是这样的描述:"一系列症状的集合,显示患者极可能患有精神分裂症(这种被命名的病)",——>这是循症医学的定义方式。换言之精神病就是"一系列看上去不正常的症状的集合"——>但是犯罪是正常的个人和社会现象吗?您心理是否也打鼓了?

乱扣帽子,欲加之罪,何患没有帽子

测不准原理与意识形态,及法学中证据与证供的关系; 
社会科学的"测不准原理"与量子物理的表述,两者一一对应;
"个体思想动机不可能精确测定"(测不准),但是"阶层/群体'思想'可以客观描述"(电子云);
"乱扣帽子,欲加之罪,何患没有帽子",与"客观描述"不是一回事

 

要理解个体价值观之下,对精神病理、不当动机及事实上犯罪之间的逻辑上;以及理解(民粹谷左右互斗)下各种之间的"逢两派必互斗",同时也是互相依赖的关系,或者说理解各种意识形态的"思想史",那么了解以下逻辑关系是非常必要的:从个体价值观的角度上,不能理解任何个体的内心世界;但是可以描述意识群体的属性,及其演绎的逻辑关系;逻辑关系对应着客观群体中的阶层的过渡,边界是模糊的,个体而言是不可以准确界定的。这是"个体意识测不准原理"的详细阐述,并与量子物理对粒子属性的阐述几乎一致。

量子世界中的海森堡测不准原理与社会经济学中"个体心理的价值预期不可测",是客观世界中两种"测不准",并因此而具有几乎是两两对应的统计规律。机械唯物者由于不理解"测不准",常常把测不准误解为"主观,唯心,不可知论",或者把"个体行为测不准""群体边界不可准确界定",理解为"群体行为不可描述",如不能扣帽子。但是所谓测不准只不过是地特定个体(某粒子,社会学中的人类个体)的特定属性(行为)的测不准,并非说此个体的行为,从统计学上不可描述;可客观描述的统计,与主观唯心更无关系

在社会学之中,测不准是指不可能对准确特定他人个体的真实内心,即俗语所称的"人心隔肚皮"。但是作为一个阶层边际连续过渡的群体,以及某种观念共识(常称思想,意识形态)的来源与演变,及其易感人群的定位,都是可以理解和描述的。无论是对精神病的言行,还是某种在我们看来是错误的意识形态及群体活动,可以对其进行客观的描述,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同样的逻辑也适合诸如"行为学""心理学""经济学"等涉及"个体心理测不准"的学科,假如需要用科学的标准衡量这些学科的研究的话。

在意识形态(包括精神病的描述)上,如果不理解个体价值观中的测不准原则,在传统文化(理性主义)的熏陶下,就会出现两种常见的错误。第一种错误是把客观地描述某种意识形态及其群体,误解为"如文革般的扣帽子"。如果真有人如此信仰,我们只好说"扣帽子自由"了。但是这种对具体的意识形态下的群体的描述,实际上与文革的扣帽子明显不同。其一是不象文革那样,忽略了边界不可准确界定和个体内心不可能准确测定,权力地位居高临下地扣帽子;其二是文革扣帽子及跟随的政治行为,要消耗国家税收侵犯于人权。
ps1:易中天和张鸣教授似乎也有第一种错误;这类错误在中国"良性群体"中也非常普遍;
ps2:正常的行为因在文革中被滥用而被抗拒;错误的习惯法因为仍存西方而被中国推崇,是常见的错误形式

ps3:本文枯燥,但如果您能够完全理解,对于意识形态的言行规律,就可了然

第一种错误的认识,如果伴随着对文革的恐惧,却不明文革之所以然时,就会出现"不能扣帽子,意识形态和精神病群体的行为现象不可知"的陷阱,此即第二个错误。此类最常见的错误口号就是"我不同意你的观点(而无论你是不是对我喊打喊杀),但是我(作为统治者)坚决捍卫你(对我喊打喊杀)的自由"——>这是完全错误的!而且是长着统治者脑袋的无私殉道的思维方式。类似的错误还有,忽略人权私有的个体主义前提,将《罗伯特议事规则》"不能质疑发言背后的动机"断章取义地绝对化,从而变成了意识形态的口水仗

客观描述已经表现出来的意识形态及其主张的阶层,只是"Make acknowledge what is it,who is them",不是扣帽子"How bad they are"。量子物理中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具体粒子速度与位置不可同时测定,但是粒子统计属性可以客观描述,如电子云。但与电子云不同,意识形态及阶层则是有意识的人类群体,会作出声明"我是,或我不是",此时即适用"观其行,听其言"核证其"自我声明"。当一个左棍因为侵犯人权的言行时,被先验的逻辑界定为左棍,就不再是理性主义的帽子。法学上就是"证据"和"口供"的关系。
思考题:判定左棍的充分条件是什么?判定"个人主义的民主者"的充分条件又是什么?您认为您真的有权力,作出自已的判断吗?

2013年6月28日星期五

每个人都可以理解精神病,除非你从来没做过梦

精神病学的技术细节与"精神病犯人不应减免刑事责任"命题无关;
每个人都可以理解精神病,除非你从来没做过梦;
梦中的每个人,都是梦中世界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的犯罪,只是放纵怨恨的某种借题发挥,普通的恶意犯罪;

在明确了精神病学的"技术细节"只是与"犯罪人不应减免刑事责任"命题无关的技术细节后,笔者才愿意提供本人对此的个人观点。(注意社会进化论中的"细节"在命题论证中的逻辑地位)。从个体价值观的角度,笔者不了解具体某个精神病患者的内心世界,但笔者确实认为理解普通的精神病分裂症患者发病时的感受。笔者认为即使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实际上也是知道自已的所作所为,而且只要意志坚强,一般是可以控制自已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更不要说抑郁症如陈水总郑民生等恐怖分子。同理逻辑也适用于吸毒者的戒毒。

让笔者得出此结论的原因之一,(对笔者本人是证据,对别人而言就是导致此个人结论的原因,注意个体价值观与公有制的真理主义的区别),是笔者阅读过几份,精神病学的科学家的自体实验报告。这些学者为了理解精神病人幻觉中的感受,服用致幻剂后,记录下了幻觉(相当于精神分裂状态)下的感受。笔者认为自已理解了这些感受,因为它与每个人"作恶梦"的感受是一样的。这些学者只是用药物致幻,在"清醒"的状态下让自已陷入了恶梦的状态。这样就容易理解了:每个人都可以理解精神病,除非你没有做过梦。

恶梦的特点,就是想象力可以将内心的恐惧无限扩大,最终驱使个体为了自卫,对自认为恐惧的根源,如梦中的恶魔和猛兽回击!在真实世界的精神病中,通常意味着残害无辜!还有就对某种幽暗对象的恐惧,(如恶梦中对长长走道尽头,不可见的魔鬼的恐惧),产生强烈的逃避心理,这两种心理不但是个体的,也同样是群体的,都可以在今天对着自然秩序发飚发狠的左棍集团中,以"居安思危"的理由分作的竭斯底里中,得见一班!因此笔者将公有制民粹攻击私有者的竭斯底里,称为"传染性精神病",是素描,不是扣帽子

但是这种恐惧却是可以被个体的意志克制的,尽管幻觉依然,但理智可以告诉自已,那都是假的。既然明知自已是嗑了药(或明知自已是有精神病的),就更应该意志控制自已,就算给"魔鬼攻击",也不可以动手反击!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幻觉中的行为失控。笔者没有去调查诸如佛教僧侣的精神病患者,是否比基督教的修道士,其恶性事件的数量要少得多。但如果笔者上述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可以预期同样是信仰虔诚的僧侣,基督教修道士发神经的比例,估计比阿弥陀佛的和尚尼姑要多得多!只因后者有逆来顺受的宗教习惯。

不知是不是因为明白了其中缘由,笔者已经有二十多年没有做过恶梦了,也不会有诸如"看见什么就恶心,反胃"之类的感受。这些感受,的确是意志可以压制的不适。不过正如一些博友指出,这种意志对感受的压制,并不是我们所说的理性主义,也不是一般语义下的"理智",仅仅是个人意志的修养而已。同样地,不知是不是这个原因,笔者对汉语作文泛滥的"道德煽情"感到厌恶,不太可能受到这些修辞词句的感染,而无论他们是否自以为是笔者"一伙的"。这类修辞作文,如果不是邪恶的,就是没用的!这是笔者的看法。

因此笔者相信,所谓的精神病患者的犯罪,只不过是放纵了自已某种借题发挥的怨恨,并且象郑民生这类特别恶劣的罪行,甚至不可能是精神病本身的结果。而在传统观念中中人道主义的中庸之道,常常会放纵并鼓励恶性犯罪,自以为"极恶劣的犯罪,一定是精神病的症状,正常人是不会有此不正常的行为的",——>在基督教的时代就会认为那是魔鬼诱惑的结果!——>笔者断然否定这种可能性。笔者相信,如果有一天可以找到实证证实的话,结果必定是,精神病病理所致的犯罪都是较轻微的;恶劣的情形,都是故意的普通犯罪

笔者在回复一位博友,关于"地沟油恶心"的贴子时,不谈细节先论"恶心",可供参考笔者的观点:
个人认为,任何人如果不戒掉"恶心"这种感觉,都不宜从事关键的工作,其判断力,在其"感受恶心"时,都值得怀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听说过,有那个文科男女,参观过任何食品行业的加工厂,能说不恶心的。举一个例子,一桶烂臭的人类屎尿,团状物漂荡着,通过一块自已销售的过滤树脂后,成为纯然洁净的水。就这样一杯水,恶心的感受,几乎让所有销售人员望而却步,不敢灌到肚子里去。当然,他们也被淘汰了。早日戒掉"恶心",才能理性地看待,可被"恶心"渲染的任何命题

中国很多人传闻的精神病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是不真实的

国人多误解了"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
合乎人权法理是"精神病人/青少年过失的犯罪减免刑事责任";
常理下故意的犯罪,则罪犯必定具有故意的判断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对精神病/未成年人显得惩处过重",应考虑该罪的惩处量刑过重

 

在法理上看,"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与人权是相冲突的逻辑关系。在目前的法律上看,中国人之中甚至是司法控检专业人员,对于"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的理解也有偏差。"减免"是法官裁量权内的减免,可以作为辩方的恳请,但不能作为辩方的要求。因此不存在"可供法官参考减免嫌疑犯患有精神病"的证据可言;因为不存在"根据精神病的证据,要求法庭减免疑犯刑事责任"理,至少不是西方目前的法律精神。辩方需要自行举证,是否采证是法官的裁量,采用疑证从无的原则

所以中国很多人粗略传闻的"精神病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是不真实的,至少是不准确的,而且是不符合人权正义的。从传统的渊源而言,不要说绝大多数中国人,根本不是基督徒!那怕在信仰上,也没有义务对基督教的陋习恶法妥协;就算退一万步,以西方基督教文化而言,除非是原教旨主义的少数极端分子,也不会用文化传惯,作为司法的人治根据。笔者提出"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并不是要马上废除这一笔者所认为的恶法,而是提请公众注意该法可能与人权不符,而且在现实中处于不允许被质疑的神圣地位。

当笔者通过人权法学,基本上已经完全得出了"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的逻辑结论后,还根本没有涉及到"精神病犯人是否能控制自已的行动,是否能意识到自已的过错,如何准确界定嫌疑犯病患者"等等,属于精神病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和嫌疑人个体意识特性在内的细节。这就是"大历史观&大现实观"所特有的"不涉细节"的逻辑特点,也意味着任何构筑的细节证据,无论真还是假,都与命题的逻辑论证,完全没有关系。事实上细节从来都与任何命题无关,只不过是各类作者,希望凭此感梁读者的情绪罢了。

在通过人权法学,先验性地逻辑论证了"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是侵犯人权的恶法后,笔者最后才简单说说关于细节的个人看法。笔者认为青少年犯罪与精神病人等,可以在法律上,提供法官裁量,减免"过失"犯罪的刑罚,但不能减免犯罪的责任。是否过失的判定,也与精神病还是未成年人无关,与普通成年人判断的"过失"标准一样。"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没有违背人权法理的真正说法是"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过失犯罪的'过失'刑事责任",这就已经照顾了两者的判断力缺失的问题。

对于在常理下是故意的犯罪,能够故意就表明其判断力是足够的,其危险故意是明确的,而不论其精神状态,在人道主义者看来是否正常,或者是否是信仰的同类;全部与受害者无关,也就自然与维护人权约法的公众共同体无关!如果有法不依,则要问责于放纵罪犯的司法人员;如果因辩方要求是"恶法亦是法",就要象欧美社会那样,一点点的废除"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这一条恶法,抑制其负面影响,直到被判定为精神病者,甚至不愿承认自已是精神病,因为实在不会得到什么好处(如挪威的安德列斯)。

未成年人除了年龄这一层较之"判定精神病"更少一点不确定性以外,(中国连这条都不靠谱),法律上与嫌疑人的精神病一样。象英国中世纪那样,对偷梨偷墨水的幼儿也处于绞刑只是严刑峻法的之故(不过也正是中国人常理解的那种"法治")。今天这种过错的"刑罚"是批评教育;同样适用于幼儿。一个能够实现犯罪的未成年人,如强奸、杀人、轮奸,则必定已经具备接受该罪刑罚的责任能力,无论其年龄大小。如果嫌惩罚过重,则应考虑该处刑,是否对成年罪犯,法定量刑也是偏重?而不应考虑对未成年人减免
思考题:非洲和共产国家有大量的幼儿童子军士兵,无疑是极不人道的;但是这些童子军向你冲锋时,你是打死他呢,还是自已受死呢

中国百年落魄,难免滋生出崇洋媚外共识

"犯人知错认错才能司刑"等于废黜法制;
人道主义泛滥的低人权,取缔人权自卫的神圣权力


中华帝国百年落魄之余,朝野左右难免滋生出崇洋媚外的共识。"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是来自欧洲传统的陋习,也符合中华人道主义的传统,仅此两条就足以让左右朝野顶礼膜拜。但是中国既没有欧洲中世纪独立的基督教会,也没有今天欧洲资本主义的民主法治的现实,确实是很具传统极权主义特色的大帝国。"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可能让少数罪犯亲属感到释然之时,也让大批犯罪家庭的受害者心裂;但更重要的是等同于在依法治国上,为绝对的权力打开了任意的窗口。因为帝国政府兼任教会职能

"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以其人道主义的本质,成为道德治国的范本,这同样是很多命题正方人士所没有意识到,但未必真正反对(道德治国)。如果是从人权不是人道的原则和逻辑出发,正方的理由"犯人因为犯病,或因为年少,还不知道自已错那,就把他杀了";这条理由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称为"不教而诛,非人君之道也"(孔孟)。但这条本身也就是废除"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恶法的理由。由此可见,人权与人道在法治原则上的法理上水火不容。因为如果需要"犯人认错"才能司刑,等同于枉法

私有制民主的法治是基于个体价值观的公共法制。个体价值观可以简单归纳为"你的大脑不是我的大脑,你的意识不是我的意识,你的犯罪不是我的犯罪,你是不是认识到自已的错误,不是我能够强求的"——>请问您有不同意见吗?既然如此,怎么能强求"犯人认识自已的错误,才能把他杀了呢?"至于此犯人的罪行量刑是不是适用死刑,或者死刑是否应作为最高刑罚,那是与本命题无关的离题。不过人道主义的正方,也最善于"离题万丈"这种真理战术,——>如果我们一定要说服正方,左狗离题万丈确实算得上是有效的真理战术。

所以如果是"犯人认错才能司法",将等同于废黜法制。同理,如果"强奸犯认错,女人才能自卫",等同于任其强奸;"杀人犯认错,才能自卫"等同于只能任其杀死!——>这不是笑话!目前中国对于个体人权自卫权,是严格限制的;尽管帝国保证,如果你阁下不幸给杀死了,帝国原则上一定给你报仇,除非杀人者有个好爸爸,或者帝国说他有精神病!当你看到罪犯嘴里喊着要杀你,手里拿着刀子要杀你,你如果逃不掉,除非在刀子捅进你心脏以前,武林高手似地避开那一刀,否则你最起码是防卫过当,弄不好是你是杀人犯呢!
ps1:感觉立法精神就是"你命中该死的就快死吧,为社会作出贡献,帮助帝国有机会除去一个(会杀人的)坏蛋"

人道主义泛滥的低人权,既表现在对人权自卫的严厉限制,又体现在帝国对罪犯的处理,需要保留宽宏大量的绝对权力,当然也就有了中华帝国对"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欣然笑纳。但是与欧洲中世纪和现代民主社会都完全不同的是,但却只是帝国进一步强调了绝对的人治权力,同时为帝国自已挣得了"人道主义""文明,进步"的政治名声,所谓一本万利,"利不出二孔,刑赏之恩罚大,集于国家"(管子),也无不外如此。如果没有愚民公知人道主义泛滥的共识,这么便宜的帝国买卖,大概不容易混上法治的招牌。

在介绍了军事法庭与普通法庭的区别在于"默认权益是否归于个体"以后,可以进一步理解欧美现代社会,到底是如何限制"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恶法的泛滥,象中国这样,青少年罪犯的年龄可以随着爸爸的正能量而动态变化,在欧美大概是没有的。辩护律师如果声称此犯有精神病,鉴定举证的责任不是法院的,而是犯方自已!直到证据被法院认同,换言之精神病鉴定的默认权益不归于被告,——>这是军事法庭的待遇!但是中华帝国的司法特点,是对普通法行军事法庭,对官员行疑罪从无。继续对比也就没有意义了。 ps2:实际上欧美由于废除了死刑,对于精神病犯人与普通犯人无异,"刑期"至少相等,在监狱中配几个精神病医生改称"设防式精神病院";此略

2013年6月27日星期四

青少年,未成年人,妇女及醉酒等减免刑事责任是陋习

精神病人减免刑事责任的基督教习惯法溯源;
青少年,未成年人,妇女及醉酒等减免刑事责任的陋习;
"有中国特色的向国际接轨"让欧美恶法肆虐中国

 

"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实际上是欧洲基督教传统的留下来的习惯法的残余,而在早前实际上还有"妇女犯罪减免刑事责任"。如果不是欧洲基督教成为今天的世界主流,而是中华帝国统一全球的话,就会变成"看上去可怜的弱者,减免刑事责任"。在法制上而言,当时是为了强调基督教会对世俗司法,拥有人道主义的监管权,对任何基督教信徒民众,有着人道主义的庇护权。前者常以"缺乏信仰"相威胁,后者常被称为"博爱",对统治者的建议是"仁慈",极端时就是"对不够人道的统治者"革命,换一个统治者

从法理上而论,对精神病人减免刑事责任的目的也是理由,原因是基督徒临死前要做忏悔。无论这名罪犯犯的是什么罪,基督教认为,只要他忏悔了,就有机会得到上帝的原谅,至于世俗政权是否要处之于世俗之刑(如死刑),上帝(教会)并不干涉。而作为一个基督徒临死前,有机会做忏悔(不妨称为忏悔的自由),应是任何基督教文化者所能容忍的仁慈。不妨这样说,人家既然也是基督徒,世俗中已经把人家凌迟处死了,难道还不准他忏悔,有一个让上帝审判的机会?何况,罪犯临死前的忏悔,很适合作为法律宣传教育题材
ps:类似的还有"酒醉犯罪减免",道理大同小异;不过等醒酒比等精神病被治愈,容易多了

但是对于精神病人而言,犯人如果是迷里迷糊的,他怎么做忏悔?用今天基督徒曾对笔者的教导语句来说:"他都不知道自已错那,就把他杀了"(笔者心里问"why not")。这样,如果教会不是与统治者有了"此君不可留",管他精不精神病砍了再说的共识!通常也就是迟点杀无所谓的普通罪犯,教会和统治者就会达成另一个共识,让此君神志正常可以忏悔时,再杀!但是如此认定的精神病人一多,超出了当其时非常可怜的监狱条件,似乎比精神病犯人严重的罪犯陆续有来,最后自然就让精神病犯回家等病好,病好了再领死!

青少年减免刑事责任的机理大同小异,但却是近代资本主义进程中,基督教会为主体的左派政治力量(意识形态当然仍然是传统的人道主义)为了显示自已的政治觉醒,而对近代法治的立法干涉之故,时间大约在1800s左右。同期的类似,还有关于童工的故事和近似的立法。至少早在威廉三世征服英国以前,英国普通法对儿童犯罪完全适用。记载中曾有五岁的幼儿因为偷梨,八岁的幼儿因为偷一瓶墨水而被绞死。如果有人以此作为"儿童犯罪应减免刑事责任"的理由,那么请问,你是否认为"偷一个梨,一瓶墨水,就应该被绞死"?

总之,当欧洲世俗法制从封建的领主裁判权,渐渐过渡到现代的司法独立时,基督教会继续坚持其干涉司法,保证司法不能独立于基督教会的干预的立场,通过欧洲基督教文化的选民的认同,成为目前欧洲仍然沿用的习惯法。除非欧洲人的主体传统换成别的什么文化,因此不太可能指望,欧洲首先废除这种恶法。如果有人以欧洲文化作为真理标准的话,那么"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是不允许讨论的。所以曾有一位信仰基督教的女律师称笔者这种观点是"没有人性",准确语义是"人权不够人道,无辜者与犯人同罪"。

"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尽管是欧洲传统的陋习,但是无论是在中世纪的欧洲,还是在现代的欧美社会,都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但欧美人也有反思,美国的青少年严重犯罪(如杀人攻轮奸之类),没有什么"青少年法庭案情不能公开",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全部在成人法庭受审,一切如成人!只有在罪名成立,法官量刑时,才可能会考虑"未成年"此因素。而到了中华帝国这样的东方传统社会,作为庇护的基督教会没有了,精神病/未成年人减免,差不多成了刑不上大夫之意,照样是"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接轨"。

国家为什么不监管的潜台词是人民不允许自卫

自由主义怎么可以/能够限制"犯罪的自由"?
传统文化对自由主义的妖魔化,实际上是忽略了"被侵犯者的人权";
"国家为什么不监管"的潜台词是"低人权,人权不允许自卫";
人权自卫的标准审视"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之所以成为陋习;

 

"自由主义"为什么要惩罚犯罪,从而限制了"犯罪的自由"?如果哲学意义上的"(缺乏个体角色主谓宾)自由主义"出发的话,将是永远争不出子丑寅卯的真理;也是传统公有制文化对民主社会妖魔化的最常用的诽谤。诸如基督教就反对"自由竞争的弱肉强食丛林法则(不可容忍)",中国传统文化最常听到的莫名惊诧就是"怎么能容忍自由主义?难道可以自由侵犯人,自由不听党的话,自由在大街上性交……",总之在这些传统卫道士的大脑中,"自由"是可以侵犯他人的绝对自由,所以需要一个上帝/皇帝监管着

但是从社会进化论即个体价值观的"人权不是人道,人权自主的自由"出发,就完全不存在哲学上的自相矛盾。因此就算没有传统习惯法和公共约法的限制,侵犯别人的自由尽管没有上帝/皇帝给管着,但是遭受反击则是他人的神圣自由。即使不考虑"人权私有"在经济上的可持续性,仅仅是反过来,在人权自卫的一方看来,对于侵犯人权的牛二坚决自卫!甚至大开杀戒!实际上是对侵犯者的自由的尊重!因为是侵犯者自由选择了"侵犯他人神圣的人权",因此就要让它承受被惩罚的后果。因此在个体价值观中的自由,也等价于自律

从人权不是人道,因此人权自卫可以无限制屠戮侵犯人权的民粹牛二!根本不存"牛二生命无价"的人道主义责任;可以看出私有制的民主和法治,具有公有制传统所缺乏的逻辑的一致性。实际上也说明了,大部分自称是民主的,但却对民粹和愤青抱有同情者,根本原因只不过是这些人在本质上,仍然是民粹,典型如陈水总和郑民生的同情者。陈水总和郑民生极有可能是(抑郁性精神病患者+民粹文化)的产物,由此也牵引出基督教传统文化流传到今天的陋习,"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其实是侵犯人权的民粹陋习

如果有人对于"精神病和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莫名惊诧的话,那么请这些人反躬自问;你是否曾经怀疑过此两条"公认"的"文明,进步"的真理?其次你是否从基督教欧洲以外的任何文化体之中,找到类似的真理?你是否能找出,"精神病和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的任何"非道德,非伦理"的理由?最后,你还愿意承认,西方文化也有愚昧落后的传统的话,那是否愿意使用"人权不是人道!默认权益归于个体,人权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法理原则,重新再审神一下这条真理,有那条是符合人权标准的?

如果上述问题,你的回答都是"否",那将意味着你很容易被你周边的"共识"或者说传统俘虏,尽管在自以为"俺的民族又到了最危险的时刻"时,你可能冷不丁儿又变成一个愤青。在你的眼中"共识的,众口一词的,三人成虎的"就是真理标准,传统上称你这种美德为"从众,随大流,人云亦云"。因此你不清楚,"精神病和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实际上仅仅是欧洲基督教时代的传统,以突出教会的"庇护,关切无辜"的权力,作为对世俗政权司法的制约,其理由显然就是人道主义,而不会符合人权与人道的标准。

"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在欧洲中世纪,未必完全是陋习。欧洲中世纪能够有独立于世俗政权的基督教会,作为一个上诉法庭,性质类似于中国皇朝帝国时,担心下头乱杀人,凡重刑要皇帝当大法官"朱笔勾结,秋后问斩""其情可悯"之类,大同小异。相比于需要皇帝具有超人般的感知明断的中国集权集度,欧洲基督教会时刻深入民间,因为不掌握世俗司法权力,就只能采用人道主义的理由"减免"的理由。这种庇护、减免,体现的是至高无上的权力。那么请问,你的脑袋瓜里装的,难道是至高无上的权力的大脑?

国民自卫可大开杀戒,正是民主非常强硬的表现

民粹公知羞于启齿的"利益,自利",不敢面对的"人权自卫";
混淆了人道与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就与"XX权利被合法剥夺"强烈冲突;
用人道主义否定人权,意示着普通人面对侵犯,没有自我保护的权力;
人权自卫可以大开杀戒,正是民主非常强硬的表现

 

如果您感到难以理解"私有者民主在社会进化论中的合理性",可能的原因之一,是你(如因为传统文化的桎梏而)不愿意理解,更具体的原因之二,是你(如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桎梏)不愿意从"三角演义"的模型上去理解,而仍然卫道着错误的社会抽象的模型(如马克思主义和基督教的"正邪两维,左右两派,阶级斗争……")。这里也顺便给逻辑残缺的文人介绍了一个常识,"模型"不是"虚假的想象",是"现实的简化,即抽象"。三角演义是模型,阶级斗争(左右)是模型,左右互斗的旋涡是三角演义中的局部模型。

如果是从三角演义的三维去理解"两维左右的阶级斗争",就会象三维视角中观察两维的平面(这是人类的生活环境),尽管两维在视角中有点"(因为立体视角的)变形",但却可以清晰地看到私有者民主作为自然转型的目标之自然秩序,所面临的种种障碍的利益冲突、误解、和反动的动机。这里为逻辑残缺的人士介绍了又一个社会学常识,那就是实体社会学可以分析"阶层的动机",因此可以分析各种与自然秩序相违背的错误知识的来源;但是并没有违背《罗伯特规则》"不去分析对方个体的利益观点背后的动机"。

因为"私有者民主"具有排斥"个体投票权"的适用条件,强烈冲突了民粹所理解的"全国普选,一人一票,(以便重新分配错误,搞共产主义)";更准确地说,是强烈地冲击了共产主义均贫富的革命理想!也剥掉了今天民粹常披的"民主"的摩登外衣,让民粹露出赤条条极权主义真实的裸奔。不难想象,民粹者是将何等强烈地反对私有者民主,反对户籍制度,为了反户籍制度而不由自主地,把革命的目标对准了私有财产(今天真正坚持户籍制度(自主)的是市民),民粹因而成为最恶劣的经济制度和社会治乱循环的策源地

有恒产者有恒心,这句话常常让一些传统观念浓烈的人羞于启齿,自以为"为既得利益而争取正当权利是可耻的"。亚当斯密的伟大,就在于甚至在两百年前,就对此观念开始了反动。但是如果观察东西方现代社会,就会发现绝大部分中国的民主派,和大部分的西方民众,即便他们自称"拥挤人权不可侵犯",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理由,而不是因为利益牵挂的私有财产!因此他们很难接受"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之神圣,竟然可以用剥夺侵犯者的发言权、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捍卫之!他们"捍卫"留于"说服教育",实际上仍然是民粹!

人道主义透支于人权,因此人道主义作为道德中的一种,必定从属于人权个体,而不允许成为公共政策的论据(此即所谓"民主不能讲道德",等意于"民主不允许道德治国");忽略了这一点,将导致人道和人权的混淆,也就出现了"因为人道主义的原因,所以支持人权"的"民主人士"。若按这个标准释加牟尼"以头布施",或者犹太人含笑进入焚尸炉,那是为德国的民主事业而奉献了。一旦人道和人权被混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就被哲学化为自相矛盾的大慈悲!试问如何面对要取你生命财产的强盗之"生命无价"呢
ps:邓玉娇一案中,薛兆丰先生就用"侵犯者的生命无价"否定邓女的自卫权

当区分了"人道不是人权,人道从属于人权"以后,因为民粹要侵犯私有财产,因此为捍卫人权在而出现的私有制民主,当然也就会断然地剥夺民粹的投票权!在个体主义原则下,不存在逻辑上的任何矛盾。如果民粹继续侵犯私有财产,或其他的人权利益,还会被继续剥夺言论自由(如斯诺德和阿桑奇),进而剥夺其行动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因此民主社会也有刑罚,美国也会镇压民粹,民主军队也会杀死敌人!美国人可以开枪打死闯入私园的入侵者!所以这些因为"捍卫私有制"而采取的"大开杀戒",体现的正是神圣两个字。
ps:粤语对此有一句通俗的俚语:"唔发威当病猫,当恶系食斋?!"用孙悟空的话:不宰了它,当老孙欺负?老孙还不是和尚!

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

1块钱是私有财产,1百万同样是私有财产 私有财产全部是神圣不可侵犯

财产型民主是马尔萨斯主义,私有制民主不以财产多少衡量;
"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与数量无关,仅与"私"有关;
"必须废黜的特权"与多少无关,仅与"特权"有关;
所谓"神圣"者意指"为捍卫之,大开杀戒仍是正义";
在民粹氛围中,私有者民主必定剥夺民粹的投票权;

 

仅就形式上而言,私有者民主的确在与马尔萨斯主义的卖官鬻爵,有形似之处。如果马尔萨斯主义的中央权力,不是国王权力的担保(不管是神授的还是枪杆子授的),而是由"卖官鬻爵"的大资产者的党内民主,通过元老院或政协之类合议机构协同的,则常被民粹称为"有(大资)产者的寡头民主",形式上更与私产者民主相类似。如果试图用"财产数量的多寡"衡量谁更民主,就将陷入计划经济形式的陷阱。如果说年收入50英镑的投票权,比年收入5万镑更民主,那么为什么不是49英镑?但民主实际上不是用财产多少衡量

民主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前提下"一人一票"。1英镑是私有财产,百万英镑同样是私有财产。只要是私有财产,就全部是神圣不可侵犯。同理地也是相反地,特权工人通过工团主义从市场垄断或者政治补贴中,人均每年只是获得1万元是特权,尽管今天"年收入只有一万元"比自食其力的农民工还要穷!但仍然是特权!国有银行的金融垄断一年获得税后还至少有1万亿元,也是特权。甚至于铁路部门是亏损的,但他们垄断市场准入的特权,仍然是特权。甚至于民粹号召的"监管",禁止了市场准入,官方零收益!仍然是特权。

私有财产与"数量"无关,而仅与私有相关。特权收入也与"数量"无关,仅与"侵犯了自由人自主选择的权力"有关,这就是马尔萨斯主义政体,即便以民主投票形式组织,也仍然是封建社会;为了抑制民粹,确保"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所谓"专制",仍然是资本主义的私有者民主;两者的本质与其形式并不一致的原因。所谓"神圣",在传统文化如民粹的意识中,只不过是哲学烟幕中的一个形容词;但是在政治学之中,"神圣"是有具体含义的:就是为捍卫此神圣的任何手段,即便是大开杀戒也是正义的!此即"神圣"!

一些人可能是逻辑能力的残缺,没有理解"私有者民主"的关键在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民主;但更可能是传统的民粹,自以为可以用"反证法"论证"财产型是资产阶级专政",因此(故意)提出"按财产多少决定投票权重"的建构主张。至于这种主张者到底是真的逻辑智力残缺,还是揣着宇宙真理装迷糊的五毛,我们无从判定,不过如果这种人真的以为如此建构,就可以拍了自由主义者的马屁,或者自以为是自由主义者,都与私有者民主无关。这种古怪的"民主"ever出现过,其实质也只是马尔萨斯主义的强化。

马尔萨斯主义经济,无论在政治上是专制的还是民主的,目的都是为了阻止(中小)私有者保护自已财产的权力,即对《大宪章》的反动,,对no votes no tax 镇压。而私有者的民主,在传统民粹氛围之中,则等同于必须将民粹(穷人)排斥在民主投票权之外。都是对"体制外投票权"的排斥,但前者是封建专制,后者是私有者财产保护的专制。到私有者的投票在传统民粹氛围中,无法界定外来者是否认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时,当然就会拒绝外来的投票权,自然也拒绝对外界"弱者"的天然义务。此即所谓户籍制度

在民粹氛围中必定把民粹排斥在投票权以外,这就是英美在19世纪初,限制投票权,把投票权与财产挂钩的原因。马尔萨斯主义则是在强调君权神授的,对民粹专制的合法性前提下,根据私人财产"投名状"的奉献,授予暴发户相应的贵族地位和封建权力。两者的区别在于,私有者民主是利益均沾的权力,贫民和富人的人权都不可侵犯;而马尔萨斯主义就可以侵犯小资产者的人权。如果说法律上的解释算是阶级斗争,法理上的解释算是文字游戏,那么社会进化论的解释就是:私有者民主具可持续性,马尔萨斯主义不具可持续性

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是权贵与大资产者的权钱交易

无私的民粹将私有财产看作是"可供全社会再分配"的公共财产;
马尔萨斯主义=封建制度=共产主义+短缺=民粹+短缺;——>民粹=共产主义;
忽略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民粹"误"将私有制民主,视作马尔萨斯主义"右派";
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马尔萨斯主义就不是"民主,市场经济";

 

忽视了人权自主是唯一能够自持的个体权利,实际上就是把私有财产,看作是可供全社会"再分配""公共财产"。民粹因此把私有者民主,理解成"按财产权的寡头民主"。这也是基督教对美国民主的理解。如果不是以最坏的恶意揣测民粹,估计民粹对私有财产的恶意,部分原因是封建社会难免的马尔萨斯主义传统。封建社会实际上是奴隶制为了兑现共产主义的三个许愿,因为客观短缺的缘故弄得民穷财尽,(马尔萨斯主义者则将短缺的原因理解为"人口过多"),"让领导先走""财政上先保住中央"的政治妥协的结果。

所谓马尔萨斯主义,就是统治者权力与大资产者的权钱交易;更重要的是让买权的资产者作为包税人,在支付了买权的财产后(实际上是包税),由国家权力担保(枪杆子里出特权),授予买权者剥削此权钱交易圈以外小私有民众的私有财产。典型如让国企负责国家某种形式的税收,然后让国企享有市场垄断的行政权力。马尔萨斯主义政治之所以被称马克思称为为封建,则是由于中世纪的欧洲和日本,政府授予贵族领主剥削领地内的领民的特权外,由贵族领主向宗主(国王)负责某种形式税收。封建贵族类似于今天国企世袭领导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实际上只是马尔萨斯主义特例,马克思主义中的"奴隶制"则是封建制度的特例。马尔萨斯主义本身是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却不得不面对短缺的压迫,又因为领主因种种原因被冻结,而不可能再向边境以外转移共产主义的体制成本时,为了卫道公有制理想所作的必不得已的妥协。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卖官鬻爵,可以理解为马尔萨斯主义的同名词,如果仅以买官卖官的局部政策,则是马尔萨斯主义的实现形式之一。在实体社会学上可以表述为公式:(马尔萨斯主义=共产主义+短缺=民粹+短缺)。
如果意识到人权个利益的存在,那么政治形态上,马尔萨斯主义本来应该就是秦晖所称的,
法国大革命以后的"右与极右"之所指。但是甚至就秦晖本人而言,也是把"人权私有的个人主义者"如哈耶克,归入"右与极右"之列,以至于连哈耶克和米塞斯这样的穷人屌丝学者,也被这些所谓的"民主革命派"视为极右!某信基督教的林语堂革命动物,因为笔者坚持"人性本私,人权私有的利益和自主选择的权力神圣不配中侵犯",也将笔者称为"最极右"者,类似的还有民粹分子,把美国茶党也称为"右,极右,法西斯"。

可以看到秦晖等人的价值观,他们对于人权私有的政治立场,与马克思主义和基督教是完全一样的。尽管笔者没有详细研究秦晖的所有著作,但是从秦晖低人权的主张,以及他反户籍制度的政治立场,基本上可以认为,秦晖信仰的就是马克思主义,或者是基督教的社会主义。这些信仰者,同样是否定人权的个体权利,并以个人主义为敌;他们所坚持的仍是如何再分配社会利益的共产主义,也就意味着他们根本不承认"交换创造价值",也必定在骨子里信仰着"政府万能,政府创造价值",——>因为这是生产创造价值的逻辑结论

当忽略了人权个体利益作为社会实体的存在以后,马尔萨斯主义与"人权私有的民主"就在逻辑上等价。但是不要说人权是真真实实存在的客观个体;马尔萨斯主义的权钱交易,所需要的资产远远超过"私有者民主"的水平。可以对比今天把持香港特权的四十豪门的财产与一般的工薪小资产者的差距。但是最重要的是,人权私有的民主,基于是自已的财产,而且所得政治权力,也仅限于保护自已的财产。而马尔萨斯主义的权钱交易,则立足于侵犯更弱小者的财产。因此当承认人权是客观的话,马尔萨斯主义就根本与私有者民主无关
ps1:马恩毛左和基督教,把马尔萨斯主义归为"资产阶级的学说",已经很说明本文主题了
ps2:基督教和马恩毛把私有者民主称为"金元政治",也显见地混淆于马尔萨斯主义

民粹充满道德优越感

从"人权自私"到no votes no tax的民主进程和民粹;
大公无私"吃大户"的民粹的强盗逻辑的道德优越感

 

由于交换创造价值,是社会进化论提供的实证结论,交换本身不一定依赖于劳动,劳动的成果必须通过交换,因此交换创造价值,天然兼容了"劳动价值论",后者是前者个体封闭条件下的特例。因此在三角演义的实体模型中,只有"人权私有后的自主交换"才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唯一源泉;意味着公有制政体的实则就是统治者与私有者之间,不停地就索取多少爱国奉献(税收)讨价还价,将从私有者手上压榨的税收(不再回馈纳税人——>私有者),支付爱国(服务于统治者和特供)和公平(福利主义)和人道主义(救济)的成本。

在"拨最多的鹅毛(收最多的税),不让鹅叫(纳税人反抗)"之间的博弈,就构成了从大宪章的国王与纳税人(封建贵族和行会)之间的定税约定,到一点点的人权权利让渡,最后成为英国的君主立宪和美国独立的no votes no tax的资本主义,为实现税收可具持续性的最大化而接受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民主原则,——>这正是民粹所坚决反对,而不惜为之发动大革命之处!因为民粹并不认为自已享受的特供,民粹视为公平之"再分配,不患贫患不均",人道主义"向弱者倾斜"是私有者的付出,他们认为是帝国的创造!

民粹对社会进化论之"交换创造价值"的拒绝,让他们很容易忽略"人权自主的自我维持"与"人道主义救济的他方被动"之间的区别,而强调后者比前者的奢侈要求更低,更应该优先满足。此即所谓"向弱者倾斜",在最真诚无私时的理解;但是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民粹索取的是多得多的对特供的期望。忽视了人权"自食其力"与人道"被人救济"的区别,民粹就很容易把"人权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视为贫困弱者因"失保障而死亡的原因",因此而指责人权私有者"自私"。简单说,如果有人饿死了,那是因为你还活着

民粹充满道德优越感地抛出这些观念,一来等于说民众是不愿意干活的,二则承认政府无力创造财富,三则说明政府有义务抢劫私有者,以便让不愿干活的民众不死,如果不愿干活的民众饿死了,就是自食其力的私有者"太自私"之缘故。百分之百的强盗逻辑!可以说是民粹"向弱者倾斜"之最露骨的自白。以至于再让他们正视以下事实,都是对牛弹琴:所有大饥荒都出现在良心极足的公有制帝国,而资本主义社会不要说饥荒,甚至连接受救济的贫民,都是少而又少;甚至连这些国家的穷民,都是良心帝国贱民们,想象不到的富裕!

非常荒谬的观念之可怕,并不因为其荒谬,而是如此经不起常识和逻辑,却非常广泛地被(自以为是)左右派的民粹视作真理,并自以为道德优越地攻击于人权私有的个体价值观。最常见的就是民粹的反户籍制度。毛灾大饥荒有几千万(最主要是)农民死难,就变成了是无权无势同样是熬过了毛帝苦难的市民的罪过,成为今天的民粹要求"废除户籍制度"的理由,所谓城市居民"欠了农民"的。类似的还有民粹一边声称反毛,一边拒绝私有人权,宣称如果接受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政府只好自由放任,就只有"在大饥荒里收尸"的份

不排除其中确实有一些民粹(包括毛左)是揣着宇宙真理装糊涂的理论自信,但是一种广泛地被不同的人反复强调的革命理据,不可能是一小撮"别有用心"者的忽悠,而必定是有着传统文化上的共识,才让很多民粹公众,懒得张开眼睛,用常识和逻辑去理解其荒谬。从个人主义的角度,个别人士的荒谬,无从揣测其内心;但是却可以从群体的角度,却可以发现其错误思路的逻辑来源,(社会进化论对此限制为"群体边界无法精确界定")。将人权作为人道主义灾难的原因,很有可能是把人权当成了官商权钱交易的马尔萨斯主义

2013年6月25日星期二

奴隶制实际上就是共产主义的个体实现形式

从人权通往民主,从人道主义通往奴役之路
人道主义透支人权补贴"弱者",将所有人最终变成"贫困弱者",依附于权力;
奴隶受人道主义的保护,奴隶制因人道主义而适用;
共产主义就是"最公平的人道主义"

 

三角演义的实体模型,可以看作是《旧制度和大革命》模型,就博弈关系角度的简化。在三角演义中,统治者和私有者之间,已经呈现出民粹各派缺乏的特征;即两者之间的妥协是自利的,也是逐利的,基于利益的博弈平衡。换言之,统治者与私有者之间,有可能实现利益的妥协,但需要彼此讨价还价。正是这样一种讨价还价,导致了部分大资产者,置其他小资产小民于不顾,通过权钱交易的卖官鬻爵挤进统治者阶层的"马尔萨斯主义",同样也因此而有了权与私两端之间"sth 立宪",以及私有者民主的"no votes no tax"。

可以看到(马尔萨斯主义<——sth立宪<——私有者民主no votes no tax)之间是连贯的,后者与随后的贫民之间,则有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断崖。从"内部成本是否可以转移"的角度,可以理解两者的根本区别。由于存在小私有者的体制外财产(私有峰),因此马尔萨斯主义有可能向中小私有者转移制度成本,简单说就是卖官鬻爵的"红色资本家",有可能通过权钱交易,将小老百姓的血汗,作为挤进统治者特权体制的投名状。而由于贫民大众没有可供剥夺的财产存留,因此私有者民主,一般不能向贫民转移成本。

私有者民主"一般"不能向贫民转移制度成本。因此马尔萨斯主义被限制在极少数官商权贵的受益人的范围内,就是因为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一旦突破这层限制,就会变成罗马种植园式的奴隶制。人道主义的限制,符合传统的共产主义文化,即"生命,财产"并非等价。在共产主义的伦理中,私有财产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则受人道主义的保护,除非是"统治者认同",否则不允许被剥夺。换言之,统治者有保护所有人生命的责任,直到一部分人的"民愤极大",剥夺其生命,就不会被活下来的民众,认为统治者违反了习惯法。

奴隶制实际上也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奴隶制的特点是奴隶主购买了奴隶终身的劳动力报酬,但仍负有对奴隶的人道主义责任。因此即使如罗马庄园中的奴隶制,实际上是共产主义的个体实现形式。基督教对奴隶制的下意识的反对,在特定条件下是进步的;那就是私有财产已经得到神圣化的承认。但是基督教即使有时表现出较其他传统文化,更尊重私有财产的直觉(如安布罗斯的表述),但一直拒绝承认"神圣不可侵犯"。这也是目前天朝帝国只承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而不愿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皇宪水平。

按以上的人道主义的定义,共产主义的三个许愿可以简单表述为"公平(人人平均,不患贫患不均)的人道主义"。理想状态下的人道主义,是统治者要组织全社会的力量,确保"生命无价";其形式上仿佛类似于"人权利益和自主权力(含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且其道德出发点似乎更为高尚。因为后者只是"自已保财",前者是"为他人保命",此即所谓"向弱者倾斜"的道德优越感。但根本性的区别,也就在于人权是自主的,人道主义是被动的。在哲学上似乎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在实体社会学就很清楚。

在人权和人道主义谐特供和福利主义的示意图上,可以看到人道主义的救济线在"人权利益自主保障线"之后。这是很容易理解的,因为只有自已已经不能保护自已生存的人,才需要救济。福利主义的再分配,则是人为地提高了人道主义的标准,本身就是共产主义思想的体现。而资本主义的"立宪"直接保护的私有财产,似乎受益者仅局限于人权线之上。这样就有了民粹的共产主义运动,即资本主义只是保护了一小部分人。这种顽固的传统观念,如果不从资本主义繁荣的现实和社会进化论的交换创造价值入手,根本无法为其解释。

公有制的政治基础是民粹

民粹会把统治者和私有者,看作是一派(资产阶级专政)或两派;
私有者权益和统治者的权力都是现实,而不是意识形态的"观点""哲学";
私有者与统治者会各自标准,自然识别民粹为"值得警惕的敌对者";
公有制帝国的政治基础是民粹,忽略民粹是私有者极致命的错觉

 

意识形态的哲学化(意识形态的所有自以为是的理据,归根到底全部是哲"学"),很容易让意识形态互斗中的左右派,把私有者利益和统治者,都看成是意识形态之一派。同样的理由,哲"学"也会把科学视为哲学中的一种,即把科学也视为意识形态的一种,或者说把科学视为信仰者的其中一种宗教。而事实上,"哲"所谓称"学"也只是汉语的意会,Phylosophy的本意是"诡辩术,修辞术",即偷换概念的技术。这种在科学角度是明显的概念的区分,哲学分子似乎总是充满理论自信,他们永远可以自已把明显的概念整糊涂。

但私有者的利益不是哲学,"私有利益"也不是"一种观点";人权不是"人许多种权利中的一种",我并不是"别人中的一个"……,在哲学鬼子眼中可以永远模糊的概念,在社会科学的角色主谓宾和集合论的识别下,是清晰而不允许偷换的明确实证。偷换者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意味着对个体私有权益的敌意;因此私有者眼中的民粹是明确的,必须加以警惕的敌对。或曰"政府也会侵犯人权"——>对!从行为主角的角度上而言!但也错!公有制政府的基础是民粹!政府所有侵犯人权的借口,都是民粹!如"向弱者倾斜"!

统治者之所以能够成为统治者,不是因为他也用民粹为自已的政治合法性涂脂抹粉,而在于民粹所没有的,公共财力支撑的枪杆子!这也同样不是哲学,也不是"一种观点",当然也不是"权利"中的一种。因此统治者的统治地位也是清晰而不允许偷换的明确实证,任何偷换此概念者都将被视为潜在的政权威胁者,甚至是夺权者。此即所谓"敌对意识形态"之说,等同于"意识形态如果不能为统治者所用,就是敌对的"之意。公有制帝国之所以把私有者观点也视为政治威胁者,原因也是因为其威胁到帝国借公有制而得的合法性。

当意识形态的左右派,因为私有者权益的明确,也因为统治者权力的真实,因为此两者明确的识别特征,而把此二者视作"(意识形态的)左右中的一派"时,理所当然地也分别被统治者和私有者明确地识别为"敌对的,值得警惕的"。区别只不过在于,民粹之于私有者,是百分百的敌人,完全没有利用价值,根本不存在"联合民粹对抗统治者"的可能性,统治者之所以成为对私有者具压迫性的统治者,无非因为民粹而已。统治者本身既不是私有者完全的敌人,民粹也不完全是统治者的敌人,此两者是互相利用也互相敌对的关系。

以三角演义实体模型中私有者的角度,的确可以把统治者,看作(仅仅是当权的)民粹中的一支。但一般情况下,会因为统治者看似显眼的巨大目标,和自以为民粹就是民主的亲和性,而宁愿把不合已意的民粹,看作是政府的分支"五毛"。但是统治者如果是真的统治者,就从来不会把私有者误以为是民粹的一支。毛主席为了讨好民粹群众,能够把父母辈有点私人积蓄的小民,倒倒打成可供屠杀的"阶级敌人,黑五类",足以说明统治者的眼光是雪亮的。民粹就从来都把私有者与统治者看成是"资产阶级富人对穷人的专政"。

这些在三角演义中是清晰的,完全是群体自利的,仅仅因为传统记忆与科学知识的出入,而形成的彼此几乎固定的博弈关系,(群体边际会因实际情况而消长);如果映射到简单的左右派两维模型中,将变成不可解的"错综复杂的阶级斗争"。当然,这是从民粹一端的视角而言。当一个愚民"觉醒"过来以后,当然极不可能是统治者;但是在传统文化的氛围之中,却也不大可能是个人主义者,而极有可能成为民粹中的一员,吵吵闹闹地向政府索要共产主义免费的午餐;骂骂咧咧"贪官,富人没良心"。民粹就是这样源源而来的

2013年6月24日星期一

中国左右派内斗自相残杀是民粹的特性

左右派互斗是民粹的特性,不是国民劣根性;
民粹是公有制信仰的记忆,对自然秩序的恐惧,不择手段的卫道;
"枪杆子出政权"的假象,公有制政治合法性基础是民粹;
公有制政府在民粹面前,因不能实现共产主义而获的"原罪";
"逢政府必反"必定代表着民粹的"良心,正义"

 

将民粹左右派互斗的行为"逢政府必反,逢私必剿,逢两派必互斗"视作中国的国民劣根性,是不了解民粹而歧视于中国。所谓歧视就是把中国文化视作特色的,而非传统中的普通一种。左右互斗是民粹作为一个阶层的特征,而非民族文化的特征。今天中国还有俄罗斯,充斥着左右互斗,是由于两国的苏维埃体制遗留的记忆,和两国仍处于转型与抵抗自然秩序的发育阶段。左右互斗的旋涡同样出现在欧洲近代,如英国的宪章运动一直到今天的通往奴役之路,以及法国的大革命。只不过是没有苏维埃的记忆,剧烈程度远逊于中俄今天。
ps1:"知识"特指符合客观科学的知识;记忆对当事人的心证是知识,但未必符合客观科学知识是记忆的子集;

民粹是信仰于公有制(因为记忆),恐惧于自然秩序的市场竞争(抗拒),而致力于卫道公有制,而令其可以符合共产主义三个许愿的要求,而在自然转型时期,为害于社会的特定阶层的特征。如果一些人以为"民粹"是一顶帽子的话,那么这顶帽子不是别人给他们戴的,是民粹自已扣的!这也是实体社会学中的"阶层定义"与意识形态的"扣帽子"的根本区别。有些民粹指责笔者"给民粹扣了一顶民粹的帽子",他们如果不是民粹,可以直接用言行证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便是他们却声称"不允许存在神圣的后花园"!
ps2:"阶层定义"是社会学的科学行为,"扣帽子"是意识形态的斗争行为;由此也可看出,意识形态把科学也视为"一派"而已

由于政府不能兑现共产主义的三个许愿,而让民粹不能有尊严地幸福生活,因此任何公有制观念中的政府,都有着"不能实现共产主义"的合法性的原罪;民粹的"逢政府必反" 正是对此原罪的自然反应。传统封建时代也不能兑现共产主义的三个许愿,但是封建之所谓封建(或者传统之所谓传统),就是用"天赋神权""伟大领袖天命所归"之类的神圣化,严禁对统治者合法性的任何质疑和挑战。伊斯兰的逊尼派对于任何质疑当前统治者执政合法性,将立刻将其处死,而不允许再作深入的讨论。这与文革毛派做法一样。

但是"天赋神权""伟大领袖天命所归"的骨子里,实际上都是"枪杆子里出政权",所谓天赋天命,只不过是统治集团的宣传烟幕和心理的自慰;如果管用的话,也不会有《旧制度和大革命》的是是非非,也不会有中国26朝的治乱循环。毛主席"枪杆子里出政权"的理论自信,实际上包含了"强权即公理"的强盗逻辑的直白,和"毛主席(中国传统中)天命所归"的两重意思。毛左所谓"现在还没有人有资格评价毛主席",实际意思是"现在还没有改朝换代",显然有着"谁评价毛主席,谁就是意图谋反"的死亡威胁。

公有制政治之动荡也由此可见。因为与传统封建时代不一样,"天命所归""君权神授"不可能再为公有制政权助益任何政治合法性;"枪杆子出政权"只是对现实暂时状态的强调,其卫道的政治合法性是要消耗财政税收的,所以实际含义也是"财政税收出政权",而财政税收会因为经济衰退和萧条而破产。所有今天的公有制政体,实际上是在传统"天命神圣"的习惯法已经无效时,不得不隐晦地依赖于民粹对公有制的信仰;但同时在民粹的面前,公有制帝国的政治基础,天然有着不能兑现共产主义三个许愿的原罪!

因此在公有制帝国中,民粹骂政府,有着"良心(坚守共产主义公益)"和"监督政府(完成共产主义任务)"或"革命(换一个统治者,实现共产主义)"的,在公有制传统中具备天然正义。在这样一种传统习性的背景下,被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理论强调为"科学的什么主义",自然迅速地被民粹视为当然的真理。更而甚之,民粹所称的愚民,实际上就是指"不反政府的那些民"。这种革命的误区,几乎是所有中国自以为自已是民主的革命派的通病。在他们眼中,不反政府的人,如果不是统治者,就是愚民,不然就是既得利益者。

因为公有制低效,根本不可能实现共产主义

民粹谷是"意识形态谷",意识形态仅适用于民粹;
沉默大众之"愚民"没有意识形态,愚民实指民粹本身;
民粹谷脱离现实的革命斗争,孕育了无数派别的意识形态;
民粹会把私有者权益和统治者,都分别看成意识形态中派别;
"逢政府必反,逢私必剿,逢两派必互斗"是革命争夺皇帝的预演

 

强调集体利益的共产主义传统,与为保证"交换创造价值"而强调私有自主权益的资本主义,客观有着显而易见的不可能兼容的冲突。客观世界存在着短缺,因此限制了"劳动价值论"的适应性。交换创造价值可以兼容劳动价值,同时克服客观短缺,此一基于社会进化论的知识,也不可能同时被所有人理解,甚至可能被传统共产主义思想所抗拒。基督教和马恩毛对社会进化论的百般妖魔化,就是证明。因此从适合弱肉强食的共产主义国际社会,向领土冻结后彼此只能通过自主交换的互利合作资本主义,无论是国内外,都需要过程。

习惯于左右互斗的意识形态分子,很自然地就会把资本主义视作另一种"同样是意图夺权"的"意识形态",实际上就是"异端,异已"的意思。考虑到共产主义对私有财产的不能容忍,资本主义显然是任何传统文化中的异端,而必然遭受到传统群体的围剿,即民粹!但实际上,意识形态的共产主义(即公有制)的产物,意识形态的特点是"如何分配(已经是公共的)利益";而资本主义则是"默认利益归属于个体"。类似地马恩毛及制度学派,把私有制视作"制度"中的一种;把人权视作众多被恩准的权利中的一种,可予取予夺。

在《旧制度和大革命》的实体模型之中,民粹谷之所以为民粹谷,既在于其反私有财产(私有)的本性,也在于其监管统治者的"政治正确"的本能。实际上是因为公有制低效率,不可能兑现共产主义的三个期望,而不得不产生大量基于想象力的"理论创新"或"因何原因而不能兑现的解释(如阶级斗争,阶级敌人搞破坏的阴谋论)"。这些基于公有制传统,拒绝承认个人主义的私有制,五花八门的哲学,就是意识形态。从实体模型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意识形态特指民粹谷中的此派彼派的理论,资本主义是私有峰存在的现实。

因此民粹谷又可能称为意识形态谷;或者说民粹谷之左方,就是意识形态区。有私有者阶层,由于个人主义和既得利益(即私有财产)的原因,意识形态就算存在,都是个体的;显现在私有者阶层的就只是"利益,逐利",按意识形态分子的指责,就是"没有信仰,金钱社会"之类。而在远端的沉默民众,就连民粹也称之为沉默的愚民,不然民粹不会声称代表了愚民。如果愚民"觉醒"不加入民粹集体,就会被意识形态分子,归类于"小资产阶级(思想)阶层"。总之,民粹的公有制意识,会下意识地把私有者看作权力斗争的一派

公有制政体动荡,可以归纳为三个原因;第一是客观的短缺,让公有制帝国无法兑现共产主义的承诺;第二是公有制帝国的政治传统依赖于民粹提供的政治基础;第三是公有制帝国,总是遭受到民粹质疑其(不能兑现共产主义谎言的)合法性。后两个原因都是第一个原因的逻辑结果。公有制帝国的当权者,貌似被尊崇之余,实际上只不过是被视作民粹中一派而已,甚至与私有者混合看成是"富人权贵的那一派",而随时可能被革命。因此公有制帝国的统治者是天然地不具备执政合法性,也因此而不断地上演着治乱循环的历史悲剧

民粹谷左右各派互斗的行为特征:逢政府必反,凡私必剿,凡两派必欲斗"谁更权威牛逼"。实际上是民粹各派颠覆当权者,作为"下一任侯选统治者"的酝酿。即帝国的政治合法性,取决于革命派别的临时妥协。公有制帝国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并不是似乎享有奢侈特权的统治者,而是在事实上比较贫困的民粹谷。所以统治者就算治国治得一塌糊涂,但只要宣扬一下"艰苦朴素,与民共戚",就可以相应地提高其合法性,换得民粹的部分支持。因为同样的原因,贫困也成了好人的代名词,仇富反政府当然就成了正义的革命真理。

2013年6月23日星期日

马克思本质上是民粹

共产主义适合领土未冻结状态下的国际总体战;
雅尔塔体系下的国际领土冻结,受到利比亚战争的严重威胁;
共产主义的三个许愿是人类社会进化过程中的回忆和"备用";
国际领土冻结被打破后,全世界将转向希特勒设想的"新秩序"

 

从社会进化论的角度观察,统治者向臣民的共产主义三个许愿,在人类社会进化过程中的传统习惯法。在人类社群的活动范围被冻结为领土以前,三个许愿的习惯法换得集体主义的团结一致,是行之有效的生存组织方式。因为当领土内的资源趋于短缺时,集体主义群体可以向领土外扩张,典型表现如古希腊人的殖民,殷商和印第安人的游耕,以及后来的游牧民族及其相应而产生的,对定居民族的"入侵"。对于游牧民族来说,入侵行为相当于今天民粹"逢左右必互斗"争当权威,相应地就是胜利者的人道主义和失败者的忠顺道德。

人类群体的活动范围被冻结为领土,常见的原因是天然的交通障碍。超出此障碍以外的地区,就算可以生存,也不能与原居住点,发生有效益的交流,从而形成新的民族,新的国家,在古希腊就是出现新的城邦(殖民地)。在中国则由于内部交通的相对容易和外部交通的困难,演变成一个内敛的中华帝国,天然地形成了约300万平方公里的农业领土。类似中国的还有埃及。印度和日本的情况之不同,就是其内部的交通条件也困难,与外部交通条件几乎没有区别。欧洲的情况就变成了,外部交通条件更容易,从而分散成零散的文化区。

近代的殖民主义时代,在航海技术和优势武力的共同作用下,至少对于欧洲列强来说,地球世界显然不是一个领土冻结的世界。这一时代以二次大战的总体战形式而暂告终结,可能永远都不复再现。现代"领土冻结"建立在二战的雅尔塔体系下,尽管遭受到利比亚战这样的动摇,但暂时还可以把地球世界,看作是一个对各民族国家而言,领土现状依然冻结的社会。此处可以看到利比亚战争的深层含义,比卡扎菲是否独裁者是否该死,影响要深远得多!因为一旦雅尔塔体系被动摇,整个地球世界的游戏规则,就会客观地被改变

仅仅强调知识性的社会进化论的客观规律。在领土冻结的情况下,内部生存成本无法向外界转移,因此共产主义的体制是不适合的,无论政府如何真诚履行三个许愿,都必定是低效的,其能力边际从来没有达到5%-15%以外,而且还是依靠被视为离经叛道的所谓"腐败"(实际上是私下的私有化,市场经济,如邓的改革开放)才做到。但是一旦领土冻结的状态被改变,共产主义体制就重新有了适用性。这就是为什么殖民主义会一步步走向法西斯主义,最后变成全世界各国总体战大集会(两次世界大战),和出现中苏共产帝国的原因。

因此共产主义,今天称为"集体主义的中国梦",是人类社会进化过程中,缺乏领土限制的几百万年里的生存经验的残存记忆,在今天领土已经冻结的地球世界之中,是不适合的。在几千年文明史中,此残存记忆与因为自然条件而不得不被冻结的领土,也的确因为无可避免的矛盾,而让集体主义的共同梦,成为统治者忽悠贱民几千年的画饼充饥!马克思将这种内部矛盾称为阶级斗争,正确地把画饼充饥的信仰,称之为"精神麻醉",但是却百分百地重复了共产主义的三个许愿!大脑急转弯地怪罪于私有财产!马克思本质上是民粹

今天地球世界的确具备全球交通的技术条件,和西方特别是美国,显而易见的优势武力;技术条件上完全可以摧毁目前仅仅是被一道"雅尔塔条约体系"所约定的"领土冻结"。利比亚战争就是法国出面的一次尝试。道德好坏不去谈,(法国人必定认为那是正义的),国际领土状态如果被"解冻",而全球仍存强烈的共产主义传统观念时,将意味着后进民族的大灭绝;尽管法国这类基督教文化国家的本意,是人道主义。结果就是,全世界变成了优势民族人道主义监护下的"等级社会"。恐怕,这就是希特勒当年所称的"新秩序"。
ps:阻止全球共产主义出现的重要原因,是优势最大的美国,可以从资本主义得到更大的利益,中止了全球战争的进程;此处略其述

美国因为有强大的户籍制度,美国不需要庞大政府,美国不需要城管

共产主义期望的失落和休克疗法中的政府职能真空;
抵制失落群体的围攻,填补政府休克的真空,非户籍制度居民自治不可;
只有当民粹无法当强盗时,才会坐下来讲民主;
美国因为有强大的户籍制度,美国不需要庞大的政府,美国不需要城管

 

习惯于民粹谷中左右互斗的意识形态分子,会把政府之不能履行共产主义的三个许愿,归咎于"腐败,没诚信,不愿意,不作为……"。换言之是某种意识形态理由上的选择。但是在社会进化论的知识之中,政府"非不为也,实不能也"!因此政府是实实在在地在努力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只不过就象中国足球队现行体制下之屡败屡战,信仰越坚定,意志越顽强,越是远大理想,越是祸国殃民。无论是亿万重赏,还是夺不了世界杯就把球员统统枪毙,反正中国足球队,已经真的开始要跟东南亚劲旅比拼了,绝对不可能夺取世界杯。

无论人民政府如何努力,但是与共产主义的距离,必定是越努力越是渐离渐远;执政合法性自然是一天天地动摇,至少被扣上了占着茅坑拉不出屎的原罪,并且未必完全不对!另一方面,社会生活中也的确需要一些政府式的公共组织提供的服务,比方说镇压陈水总之类的恐怖主义,一个社会的动荡成本(不确定性)才能低得可供彼此继续合作,而成其为一个社会。一方面是极高的期望与现实中巨大落差,不可能得到填补的信仰的真空,另一方面是现实的需要,那怕是极大的代价,也只能是将就着得过且过,否则将生存要素的真空。

前一个真空是对信仰价值观的冲击;后一个真空是对个体和群体生存的现实冲击。不难理解,自然转型必须能够克服前一个真空对信仰的冲击,换言之必须能抑制传统群体对私有财产的围剿;同时能弥补后一个机能真空,对生存的现实威胁。否则"不惜一切代价为了生存",无论自然秩序多么让人羡慕,自然转型都必须停止,——>这就是代价!无论是从实体社会学的科学知识,笔者过去常称其为"先验结论",还是从欧洲资本主义的萌芽过程,还是从美国的成功历史上,自然转型该要素的具备,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自治!户籍制度

居民自治的户籍制度,本身就是对传统文化对私有财产围剿时的抱团取暖。彼此信任的居民,将自已神圣的后花园连成一片,把自已的后墙变成城墙,(广东客家的大型雕堡式的"百户围屋",可以帮助理解),合作自卫。这样的组织自然是排外的,根本不可能存在向外来者(围剿自已的人)开放后花园的第三方义务,否则就不再是私有制,而是共产主义了。因此居民自治的户籍制度,克伦威尔以此克服了查理国王带领人民群众的反扑,还是北美殖民地以此抵抗了大英帝国的国际主义精神,都证明是自然转型的必备要素。

只有当民粹无法再当强盗时,才会学会尊重私有者的利益,才会学会坐下来,彼此平等的协商彼此互利的约法,因此才会有民主社会的出现。资本主义是建立在"交换创造价值,私有总能共富"的客观规律上,因此根本不会考虑谁认为别人的富翁,谁以为自已是穷鬼,谁认为财产悬殊的时侯开始民主"不公平"!总之,凡是侵犯私有财产的自主权力者,可不加警告杀无赦!如果没有人权自卫的神圣权力,女人连贞操都不可能在"性饥渴的民粹"面前保存,世界上也就根本不会有婚姻,不会有家庭,只有群婚共奸的"共产主义"!

美国的自治社会可以帮助理解,如何在小得多的公共预算(比例而言)下,阻止陈水总郑民生这类恐怖主义,就算未必能阻止所有诸如校园枪击的事件,但地方民众至少不会责怪中央政府"软弱,不作为",因为那实在是自已的过失。当一些民粹忽略美国的自治,称"美国没有户籍制度"时,真实的情况却是"美国没有城管,没有政府的长期临时工",原因正是因为自治自理的社会,抱暖成一个个彼此差距不大的自治社区,自已对自已负责,自已是自已周边的"城管"。有了自治组织,政府就可以放心地"休克疗法",自然转型了

2013年6月22日星期六

转基因致肿瘤是明白无误的谣言

接近与杨恒均先生达成转基因的自然秩序的共识;
凡是个人观点,必定是原创的,民主社会仅关注Concur同意观点;
自由标识转基因,自由准入,自由介绍各自认定的转基因的知识

在转基因的制度观点上,笔者接近可以与杨恒均先生达成共识,参考《一位"文科男"对转基因食品的看法》。如同笔者也似可与韩寒先生达成不革命的共识,尽管韩寒先生还没有清楚阐述过替代性的唯一方法,"反谷物法"。笔者希望能够与这些并非专意民粹互斗的人士,能够达成越来越广泛的共识。并非方便我们这些少数人的革命行动,只不过方便公众(包括民粹),知道"在一批人之间,还有那样一种与革命理论相左的共识";如果越来越多的人愿意"知其所以然"时,传统对自然转型的桎梏,将自然消退

当笔者反对一些"公认的公知的观点"时,笔者表明自已不同意该观点,并且强调"彼(或你)之公认,不是我的公认"。当笔者强调"同意观点,Concur"时,等价于"可以达成该观点下的共识",而不会关注到底是谁参考了谁的观点,Concur彼此的个人理由是什么。一些民粹哲学家的误区,就在于试图深究他人"个人主义的观点的来自何等权威",实际上个人观点不需要依赖权威,凡是个人观点,必定是原创的。那怕是民粹的观点,也是原创的,只不过民粹在复古大革命上,因为传统文化的影响,达成了共识

当中国民粹鼓燥美国转基因大豆进口时,(这是毛左、民粹和基督教所共同反对),美国国会参议院也否定了一项"强制标注食品含转其因"的法案,企业可以明确标注"不含转基因"。欧洲方面则坚持"转基因必须先取得特许证"。这与美国和欧洲各自的农业竞争有关系。欧洲(实际上是法国)是传统农业出口大国(法国的农业技术,最后成熟于1800s,相对中国而言,则已经是现代化农业),美国是转基因农业技术大国。转基因在产量上可能对法国农业也有帮助,但就出口竞争而言,法国农业宁愿标榜自已"不含转基因"。
当中国一些人特别是基督教引用"国际观点"反对转基因时,并没有象美欧一样从自已的利益出发,去考虑转基因的立场,也没有理解美欧在转基因立法上,利益和传统的各自妥协。另一方面,美国国会的否决,也说明美国政治上的确担心基督教传统的影响,足以说明笔者对美国一向的理解:美国是一个私有制成功压制传统基督教愚昧的资本主义社会。而中国"大豆协会"对转基因的反对,声称"转基因与肿瘤有关",只要联系中国大豆因为落后而奄奄一息,就知道他们其实是要求纳税人,对一个临终的夕阳产业的无限补贴

如果有些人仍然在接受马恩毛历史教科书的洗脑,把英国"宪章运动"视为"工人阶级的觉醒"时,现实的就是"中国大豆协会",他们在搞的就是宪章运动。假如你打算嘲笑"转基因诱发肿瘤"时,请记住,"大豆协会"确实可以持这种观点,"宪章运动"也是合法的。关键在于,有多少人会被传统和大众的裹挟,接受了这种合法的错误宣传;另一方面,又有那些利益集团,在合法地利用这一群体,尽管有点下流,但毕竟是合法地为他们自已谋利益,典型者如袁隆平的杂交育种的行业集团,同样感受到转基因技术的竞争压力。

尽管从我们角度上看,"转基因致肿瘤"是明白无误的谣言!但是要记住,在反对方坚定的信仰下,我们认为转基因无害,他们也会认定我们是"利益集团造谣",尽管我们的利益无非是可以选购转基因食品,而反方的目的是"不让我们这些人有选购转基因的机会"。毛左民粹之类上纲上线,把所有愿意选购转基因的打成不爱无限补贴中国大豆的汉奸!性质就已经不再是宪章运动,成了马克思主义的文化大革命了。相反,企业自由标识含与不含转基因,消费者自由选购转基因,自由介绍各自认定的转基因知识,符合自然秩序的观念。
ps:企业标识"不含转基因",意味着提交了一份公共契约,这是商业诚信责任的起点

中国真正的农奴制是明朝早期和毛帝国的人民公社

以"反户籍制度"发飚的政府临时工
"反户籍制度"是民粹概念混乱的借题发挥

很多反户籍制度的民粹,把临时工意会为"农民工",但两者根本毫无关联!临时工未必是农民工,农民工也未必是临时工。除了政府和国企这类有"(消耗税收的)官方编制"限制以外,私营用工有"短工"之称,没有临时工之名。凡临时工者,都是指与政府财政作出的限制规定有关。举目所见,政府之所谓临时工,除城管之类特别需要"三六九(《七十二家房客》那位人民警察)"以外,一般都不是农民工;农民工之于私营企业,基本上不是临时工。但是也同样是举目可见,民粹意会,政府的临时工变成了私企的农民工
ps:中国实际上向日本学模式,日本一线大企业的临时工比例,2013年为35%;此即日本所谓终身雇佣

政府大量招募长期稳定就业的"临时工",笔者估计是"反户籍制度"的另一个策源地。只不过这些人不敢冲政府编制发威,就骂户籍制度所谓"在一处长期工作开了,不能得到该地的平地福利"。这些人长期在体制内工作生活,根本不知体制外的艰辛,就把自已的临时工生涯,归罪于"户籍的歧视"。事实上,由于临时工的理由秘而不宣(其实是国家拨款不足,单位前途未定),对临时工转正设门槛时,也极有可能把户籍制度啊,乙肝啊,学历啊之类的作为理由搪塞;也就必定有相应的人,信以为真,以为真是户籍作崇。

骂户籍制度的人的理由,如果套在"临时工转正"上,是百分之百吻合!但是无论是用到居民政府管理,还是民主社会的居民自治上,就都是狗屁不通。如果是指政府的居民管理,那么就不能采用"自由迁移权"作理由,因为那并非人权,而是政府的转准的中国传统的习惯法;如果是居民自治,则自治才是人权,自由迁移只是离开的权力才是人权。由此事也可以看出,中国文化回避个体利益而成其为"含蓄",在民粹上也是如此。他们之呼者也地博大精深,非要跟你争论"真理",但你甚至不能肯定,他们在讨论当前的利益命题。

户籍甚至不是古代的编户齐民,都是与"自由迁移的限制"没有什么关系。正如(台湾人,美国籍)赵冈和黄仁宇等人的研究证明,中国古代没有欧洲形式的封建制度,因此不存在也不可能实施欧洲式农奴制度。中国真正的农奴制是明朝早期和毛帝国的人民公社!中国的户籍实际上是税收丁役的登记,这也是所谓"户籍制度背后的福利"其实根本不存在,也根本不存在"户籍制度限制的身份"。自由迁移者必须尽快在当地入籍,否则相当于逃税。如果得到土著豪族接收,称为客族,客家;如果直接登记入户应役,南北朝时称为土断。

因此从目前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而言,与农业时代极不相同的是,户籍登记的农业(为主)的税收丁役已经不重要了。目前的个体所得税只占全国财税真实总额的百分一二,采用户籍纳税,有税务学者论证切切不可行;同时也与民粹反户籍的初衷相悖。在此意义上的户籍制度已经无意义。问题是,户籍制度背后默认的"地方",在民主社会中非常关键,而在公有制帝国政治传统中,就要极力淡化。后者,则是帝国与民粹的政治共识。目前城市的户籍也与中国几千年的城市,服务于中央集权的军事政治要塞下的管理意义相同

中国不存在西方的自治型的城市,而不是不存在"工商型的城市",这是中国之所以不能产生真正的资本主义萌芽的原因。城户既有税收丁役的责任,同时也是城市救济、管理的责任,相当于"城市胜兵多少"。这就是户籍制度背后的"福利"的真实含义,在政治上就是帝国要从全国的农业税收中,漕输到城市之中,因此而必须控制城市的户口。而当宋朝可由市场完成漕输时,就可以放开户籍限制,但是宋朝显然不是民主社会。在民主社会最关键之处在于,如何体现户籍居民在此地方的利益,以及如何体现此地方在全国的利益。
ps:笔者一直关注着秦晖教授,他的"民主,宪政"与民粹共产主义,有多大的距离;

贪官的负面作用被夸大,贪官只是公有制失败的替罪羊

临时工说明"特供边际,行政边际"的客观存在;
反腐败只有政治宣传和心理安慰的意义,不能改变政府的边际;
贪官的负面作用被夸大,贪官只是公有制失败的替罪羊;
反腐败不能改变政府财力边际,政府控制力只会渐渐消退

 

政府和垄断部门大量的临时工,无可置疑地说明了"特供边际,行政能力边际"的客观存在。政府早就不可能做更多的事,如监管,但又不愿意放弃似乎是高高在上的权柄;唯有杀鸡给猴看,禁止许多本来默认归属于"人权自由"的事,如债务累累数万亿的铁路部门,跟佛山小夫妻的一千几百元"非法收入"较劲!此所谓乱世需用重典;治老百姓逐利之不听党的话,要用严刑峻法。如同股市中,行政恶霸的狼牙棒让股民和场外资金胆怯,平民自然因不愿成为"被杀给猴子看的鸡"而退出,经济不得不依靠政府花钱的马车拉动而萧条

政府招收大量临时工的同时,社会承受的财税压力已经达到了极限,尽管专家学者上窜下跳"向国际接轨,多收点税",但也将意味着经济的加倍凋敝。从"努力完成工作"的角度上看,临时工的存在,说明了政府试图完成传统习惯中的政府责任,但受到了不可克服的财政短缺的限制,除非加税或滥印钞票,举国债……,其实都是加税!在大量临时工已经存在于政府各基层部门时,再指责"政府不作为",是非常坚定的公有制信仰。再把社会存在的问题归咎于"贪官腐败",也是自欺欺。贪官腐败不腐败,都已经与政府能力无关

腐败层次的示意图可以帮助理解,官僚阶层所消耗的分配包括腐败在内,平均到个人而言似乎让穷人眼红,但总额而言是很少的。明朝两万个文官所能贪污的总数,不到皇帝和宦官集团开支的零头。问题并不在于贪官在道德上是否应该谴责,而是贪官就算不贪,对于改善财政或提供行政效率,完全没有关系。马末都先生声讨刘志军一项罪状,据说是帮助一位熟人接了高铁的生意赚了40亿!马末都将此事理解为,刘志军帮熟人贪污了40亿;——>注意可能把跟国企铁道部做生意(承包工程)的40亿收入,当成了目前刑罪意义上的贪污。

国企是应该关闭的,政府通过国企化钱是不对的;但此项恶法仍然存在时,把私人与国企做生意获得的政府定货,说成是贪污所得,是一种非常可怕的逻辑。不妨把主语稍作更替,如果此承包商是一家国企,得到了40亿单子,那么刘志军算不算"帮助国企贪污了40亿"?试问私商换成了国企,是不是国家财政的开支就可以少了?是不是国企施工的质量就一定好了?所谓毛帝国时期"没有贪污",大抵上就是这样一种逻辑,但是众所周知,毛帝国时代的工程质量是最差的,目前私商的工程质量,也不亚于国企。显然这不能算是贪污。
ps:此案并未深入了解案情,但只言片句之间,显然不能理解为"助私人贪污40亿,国家损失40亿"之意

此例仅仅说明,贪官所谓占有社会的资源,所谓造成国家的损失,有可能是被夸大了。而在实体经济学的先验结论中就早已得出,公有制帝国的腐败,甚至是有益的,否则公有制帝国甚至不能运转下去。贪官这种必要的大花脸奸臣,为不能完成革命任务的公有制帝国,找到一个可供民愤发泄的替罪羊。但是就算完全没有贪官,就算从统治者开始都清廉得一尘不染,也无非是多几个临时工转正。人还是那些人,做的还是那些事。公有制帝国的问题,根本就不是有几个贪官道德不高,而是计划经济根本就是行不通的,所以才有贪官。

帝国的合法性取决于能否兑现自古以来的共产主义三大许愿,但穷尽帝国之力也不能完成其中百分之几!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一些必要的任务,比方说在自然进程时,越来越多的民粹谷革命战士会越走上郑民生陈水总这类残害无辜的革命道路,试问公有制帝国北洋水师式的精壮临时工,如何能够阻挡此民粹洪流呢?更何况,一旦自然转型,要压缩政府的财政支出,——>目前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财政,都已经是登台高筑!临时工自然是首先要给压缩的,政府警力的人力资源还将被压缩!而现在明摆着的,已经防不住陈水总之流了

2013年6月21日星期五

陈水总残杀无辜,不正是民粹的行为特征吗?

民粹谷互斗中的左右派,只能觉醒自救,不可能被救;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可以被统治者理解,不可能被统治者政策推进;
只有在个人主义的自然秩序的常识成为既得利益阶层的共识后,统治者才会顺水推舟;
被"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切断了民粹血液的左右派互斗,将渐渐枯萎,被边缘化;

自然转型的反谷物法是清晰的,革命理论总是混沌的,但是习惯于民粹谷左右互斗的革命分子,就会以为反谷物法也是混沌的;如果不把私有者看作是统治者甚至就是统治阶级!如马克思主义!革命者就会习惯性地把自然转型和反谷物法,看作是混沌的革命队伍中的一路。这种逻辑在民粹谷中非常广泛,常见的如,左右派都是哲学,就会以为科学也是哲学;左右派都是忽悠人的,就以为个人主义也是忽悠人的;左右派都是政治夺权的,就会以为资本主义也是夺权的,左右派都是要弱肉强食,就以为市场经济也是丛林法则;等等。

这些陷入民粹谷中的左右派,不妨看作是只能自救,不能挽救的遇难者。因为任何试图进入民粹谷之左右互斗旋涡中的"个人主义者",不但会被视作"革命中的一派",而且会被因为其显眼的异端特色,而遭到包括统治者在内的各派江湖英雄的围剿,那可就连"自救"的机会也没有了。事实上,完全可以把统治者,也视为民粹谷中的一派,越是基层的统治者,越是接近于民粹谷。整个公有制帝国的统治权力金字塔,其基础也正在民粹谷中的广大困苦的特权边际的革命群众,特别是体制外咂着唾沫患者红眼病的既望权益者

统治者仅仅因为"统治者"的身份,才被民粹谷的群众,一会儿视作人民领袖,一会儿视作万恶的独裁者。偶尔不得不深入民粹群众(如毛主席,希特勒),更多时侯不得不退避三舍。这些民粹谷中左右派,正是传说中必有其可恨之处的可怜人,他们在拒绝人权私有的个人主义原则的时侯,也就让他们自已深陷民粹谷,不可救药,如同危害社会的癌瘤,如果担心对机体的损害而不能马上切除之(镇压),也要切断对这些民粹的补充的营养线。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宪则,从而根本上扭转对远端民众的影响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个人主义的自然秩序的常识普及,可能会被统治者理解,但不可能被统治者作为建构的政策贯彻;只可能在成为社会基层最主要的"既得利益者"的共识时,才可能被统治者"顺水推舟",此即所谓自然转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则,最根本的作用是让仍然崇尚权威的远端的沉默大众,认识到"私有财产之神圣"是正宗的正义,(好象有点可笑,但确是实情),知道牛二红眼病是要不得的劣迹,知道幸福不会从政府屁眼里喷出来,知道财富是自已的劳动和智慧所创造有。从而阻止他们加入民粹

被切断了贫民民众加入的民粹谷,就会象被冷冻治疗的癌肿一样慢慢枯萎。尽管特供链的衰退,会将一部分干部人民渐渐抛入民群众的汪洋大海,成为民粹谷中的新加入力量,成为新的郑民生陈水总;但是这些新左棍(在中国一般是毛左),人数既少(占总人口不足5%,极端者更少得多,每年也只是抛入一小部分),而且都是老得随时要急救的革命家。互联网前后生废柴人人平等,才让这些老毛左有了"平等的嗓门",让他们一天到晚鬼哭狼嚎,好象声势浩大似的(如乌有之乡),但是显然不足以让枯萎中的民粹谷,老树抽出新芽。

当民粹谷在"后援断绝"的情况下渐渐枯萎时,私产峰却可以在自然秩序的市场经济中保值增值。民粹谷的衰落与私有峰的壮大,将成鲜明的对比。民粹谷中的革命家也会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压力下分化,左右派天天互斗的革命家们,只要还有一点点自食其力的本事,也会开始各奔东西为自已的钱包闹革命,留在民粹谷中的有革命愿望的,必定是连生活也不能自理的废柴!除了留意如陈水总式的废柴,可能会搞个人恐怖主义之类的本色革命,真的不用担心这些人还能颠覆社会。陈水总残杀无辜,不正是民粹的行为特征吗

不可能揣测任何人的内心,只能听其言,观其行

民粹的三个行为特点:逢政府必反,逢私权必剿,逢两派必互斗
不可能揣测任何人的内心,只能"听其言,观其行"判断侵犯私权的围剿;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可帮助确定"侵犯私权"的谷物法和民粹及统治者

"口号"这东西是用来喊的,"面具"这东西是用来带的。此所谓人心隔肚皮,一个在错误的路子上喊民主的人,到底是真的无知,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外人无法核证;这就是民粹谷的常见现象。如果说大革命爆发以后,民粹谷中的各路门派还会各分山头,再拼个你死我活;但是在大革命未爆发以前的"民粹宣传时期",各门各派的区别,无论是马恩毛左还是民粹革命,就仅仅是口号字句上的不同,总之是要闹革命的,而且直接间接地,总是以私有财产为敌的。仅仅因为急着要分赃,自已要坐第一把交椅,才会关门内斗

由于阶级是不存在的,除非那叫"各自喊的口号不同的"阶级。"口号阶级"更贴切的名词叫"(左右派旋涡,文革中的)派别"。就阶层而言,分布是连续性的,不存在明确的边界,因此不可能判断他人是否真心。但是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民粹谷中的三个特点,就是逢政府必反,逢私则围剿;逢两派之间互斗。为了左右派互斗占上风,彼此就会"敌人的敌人是朋友"朋党相援,政府与私有者总是成为被围攻者,则因为特权和私产都是短缺的,有着天然的妥协底线之缘故。逢私必反,逢政府必反,本身就是朋党相援互右互斗的结果

这正是民粹谷中反政府,反私产,最终自相残杀的大革命的,在酝酿时期的言论和行为特征。如果是在客观环境,不容易出现公共税收遭到劫持,成为打压另一部分人的政治资源时;(比方说在美国的环境里),那么所谓的左右派的言论自由,真的是无伤大雅。里根总统点名伯思斯坦萨缪尔森,实际上反而变相抬举了这些人。但是不能低估,在一个能够出现薄熙来和王立军社会环境中,政治资源有可能被劫持,特别有可能被极左劫持的危险性。毕竟左右派旋涡意味着着大革命的预演,而且它们都有着反政府,反私有财产的共识

反政府的共识,意味着很容易被某些政治弱势群体利用于反对任何符合自然转型的中央政策,如薄熙来文革集团,利用乌有之乡和左右派的革命意愿,成功阻止了胡温时期试图推行的开明政策,甚至已经到了军事政变计划的地步。薄熙来文革集团难道不也是在闹革命吗?不妨想想,此革命是否真的符合你的利益?而当一些"理论自信"的御用文人,自以为与左右派民粹,有着"反私有财产,反市场经济"的共识时,他们不知是否意识到那是对政府财政收入的釜底抽薪!如果再理解当其时的财政短缺的危机,就可知其政治上的自杀意义
ps:薄熙来集团,不也是与民粹一起,有着"反私有财产,反市场经济"的共识吗

三角演义中的三角分析归纳起来,就发现不但"私有者(私产峰),马尔萨斯主义(官商)右派,民粹谷(左派,含马恩毛)"此三角,彼此之间是连续的过渡,而且各自之间也是彼此分化的。统治者阶层之中,既有偏向民粹谷的(典型如毛泽东,薄熙来),也有偏向马尔萨斯主义,也有试图认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而私产峰上,也同样是有着分别偏向于市场经济、民粹革命,以及卖官鬻爵登入官场者。这种混合的过渡性,甚至可以出现在同一个人,可以同时在不同观点时,分别表现出"左右与私"的三角观点和立场。

这种人群与个人观点之间混合,意味着除非来自个体感受到被攻击的自卫,比方说私有财产遭到攻击的现实和威胁,或者是侵犯私有财产利益的某种现实的谷物法被政治势力坚持;否则,革命不但不可能确定一个可实现的政策目标,也不可能锁定某一特定的敌人,也不可能确定任何人,在必定是艰危的"革命征途"上是可信任的朋友。因此,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此为标准确立需要去反对的谷物法,由此再确定卫道谷物法的"敌人",以解除谷物法为目标!也即是对事不对人;就是任何现实性的,可以运作的自然转型的途径。

2013年6月20日星期四

中国大革命必定可以更换统治者,但必定不能改变旧制度

民粹是对公有制契约的暴力强调,对乌托邦的革命索求;
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来自于民粹对通往奴役之路的认同,对乌托邦的期待;
革命必定可以更换统治者,但必定不能改变旧制度;
统治者拒绝国民自治自卫的户籍制度,等于判了统治者自已的死刑;

 

从公有制传统帝国强制性地向臣民的三个许愿,可以看到民粹之所谓民主,其实就是公有制帝国"理想状态下的专政"。马恩毛所指的共产主义,其实就是传统公有制(奴隶制)的最理想状态,俗称乌托邦。民粹之所谓"反户籍制度",实际上就是站在几千年的传统瑰宝的立场上,要统治者干得象个统治者,不然就暴力革命,换一个统治者的意思。统治者的权力之源并不是什么天赋的先进性,也不是什么独裁者的压迫,而是民粹群众对于公有制三个许愿(奴隶制契约)终能兑现的期待,因此民粹愿意继续认同统治者的执政合法性。

如果用公有制帝国的三个许愿,对比美式民主的天赋人权;就可以看到中国梦与美国梦的根本区别。按照中宣部所解释的"集体主义的中国梦",实际上就是对公有制帝国三个许愿的重复;如果出自人民群众认同的嘴巴,就意味着民粹群众继续指望着,乌托邦总有一天在某种魔方的博大精深的影响下,忽然变成共产主义的福利天堂。据说前者叫理论自信,后者叫"有信仰,不缺信仰"。而美国梦则是彻底放弃乌托邦幻想,不再指望世界上还存在博大精深的神奇魔方;既然"从来没有救世主",当然只能是自已靠自已!这就是美国梦!

因为统治者真实的合法性基础,来自于民粹对乌托邦的期待,所以只要民粹还对统治者实现乌托邦抱有梦想,统治者就不会被革命;如果民粹对此统治者绝望,统治者就会遭到左派的攻击;如果民众对乌托邦整个的绝望,今天被称为"缺乏信仰"了,统治者的执政合法性,就会遭到私有者的抛弃。如果乌托邦的确只是乌托邦,统治者迟早会被左派革命,被私有者抛弃,可以说是社会进化论客观规律,对统治者的命中注定!所谓公有制帝国的宣传,实际上就是对三个许愿的反复强调,指望民粹群众,能够再给统治者一个机会。

如果民粹群众真的对这个统治者绝望了,春秋笔法下的统治者就会变成臭名远扬的魔鬼;而完全忘却其曾经做过的好事(假如有的话)。实际上垄断着统治者执政合法性的民粹,当然有绝对把握可以推翻统治者的当前统治;但如果民粹仍然信仰着乌托邦,仍然认为乌托邦之所以没有成为共产主义的天堂,只不过是没有找到合适的统治者(伟大领袖),或者是没有实现"找到好的统治者"的"好的制度",如"全国选举,一人一票";那么民粹的革命只会更换统治者,但仍然会继续奋斗在实现传统公有制三个许愿的共产主义道路上。

当统治者为了中央集权的卫道,顽固拒绝居民自治,不让居民自治的户籍制度变得神圣不可侵犯时,也就相当于重复了公有制帝国最重要的政治契约的许愿:帝国垄断臣民的安全的责任,由帝国负责镇压民粹恐怖主义,臣民无权自卫,以免扰乱治安之灰!公有制帝国的这种政治态度,并非仅仅针对恐怖主义,也非仅是中国特色。罗马帝国在面对蛮族入侵时,伽利埃努斯皇帝禁止罗马公民组织自卫,就是如此的政治立场。显然,这也等于判了统治者本身的死刑!如果镇压不了的话,帝国统治者又不滚蛋的话,民众可以一起革帝国的命!

如果读者没有乌托邦的信仰的话,请问您认为公有制帝国是否有实现此许愿的诚意?又是否有实现此许愿的能力?显而易见的是,如果社会进化论的短缺原理的客观的;那么在自然转型过程中,类似郑民生和陈水总这样的民粹恐怖分子,将会以越来越大的规模和越来越猛烈,直到其极端状态,就是民粹仰望的"大革命"!同样地,如果社会进化论是客观的话,任何公有制帝国,就如同他们迫于"边际压力平衡"原理下的"主权边界坍塌",如同历史上所有公有制帝国亡于外敌一样,对内治安也一样抵挡不了民粹的"恐怖归来"!

2013年6月19日星期三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两个错误

公有制传统帝国,强迫国民接受的三个许愿;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两个客观错误;
"阶级斗争=专政"社会无法在历史中生存;
统治者之所以成为统治者,因为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公有制帝国的(低人权=中央集权),等同于强迫臣民接受统治者为人民服务的三个许愿。第一由帝国负责向全民提供无差别的福利。但全世界各族几千年公有制,从来没有能够做到过;但都基本上做到了向全体臣民提供"无差别的高税收,无福利"。不知算是超额(多了高税收),还是完成了一半任务(无差别)?光短了"福利"?公有制帝国许的第二个愿,也是全世界文明史各种政治形态,统治者之所以作为统治者的默认的社会契约,那就是统治者要保护臣民好的安全;第三个许愿是主子能一碗水端平,主子面前奴才个个平等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工具自动进化)=社会阶级性发展的历史",为基督教和东方民粹灌输了错误的社会知识,把社会的存在说成是"一批人压迫另一批人,一批人剥削另一批人"的"专政"。这样自然就有了马恩毛的道德自慰,用一位毛左的话来说:"反正总是要有人专政另一批人,被人专政当然是不舒服的;但与其资产阶级专政,不如无产阶级专政,又不如毛产阶级专政……",逻辑上最终就是"不如我毛左继承毛乃伊的遗志(帝统),我毛左当主席"。但是此从来没有被马恩毛和基督教怀疑过的社会知识是完全错误。

专政的社会即"阶级斗争"的社会是无法生存的。它可能偶然会出现,但甚至不具备十年以上的可延续性。事实上当如殷纣王,秦始皇及二世,隋炀帝,崇祯,或如毛炀帝等等被称为专政暴君而妖魔化时,就已经同时忽略(或称掩盖)了两个事实,第一是历史上的同时代明君如周武王,隋文帝,唐太宗等,其专政暴虐的程度并不亚于上述暴君;第二是上述暴君在"暴虐",都是怀有与明君一样的,不得不完成的革命任务。明君只不过完成了革命任务,就被忘记了曾经一样的暴虐。昏君无非是没有完成任务,只有暴虐被历史记了下来。
以上还只算没有添油加醋的真实程度而言,
如果再加上文学想象力的发挥,明君昏君的形象自然差天共地。而道德学派的春秋笔法,就将此差别,归因于帝王道德上的差天共地;但因为道德是个体的,则道德上的差别纯粹就是哲学发挥,正所谓无稽之谈了。马克思主义错误之二是把工具拟人化,谓之"唯物(工具,生产力)主义",言下之意就是工具会自已进化,因此改变了生产力水平,社会就自然进化了。所以马恩毛的信徒才会说,"现在计划经济确实不行,但是以后信息技术发展后,一个人独裁的生产力优势,迟早会出现"。

但是工具不是生物,不会自已进化的。对此卡尔马克思心知肚明。因此把"工具进化"的原因,同义反复地归因于"人民群众/劳动人民创造历史的智慧"。如此辩证法,倒也解释了一切,但在我们看来,也是什么也没有解释。马克思主义存在明显的错误,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并非没有发现,但仍然舍不得抛弃;无非是认定那是"革命的理论,人民群众咱一伙的理论",即所谓是进步的。如果不是从天无二日的逻辑体系的要求出发,而是从道德中庸而言,既然"人无完人",当然也是"没有完善的理论",马教并不认为自已信了邪教

统治者之所以成为统治者,不是因为统治者能够"压迫,剥削",而是被统治者相信红太阳能够"带领人民得解放,能够保护人民最起码的生存权"。此种默认的契约称为"庇护,荫护"。最普遍的奴隶制就是奴隶主对奴隶的庇护,而不是罗马迦太基种植园式的"压迫,剥削"。更何况甚至是罗马和美国南方的奴隶种植园,实际上也是"庇护",对奴隶的强度、福利、释放条件和奴隶主的人道主义责任,有着约定俗成的,由当地宗教背书的习惯法。罗马仅仅是改动了习惯法,就导致了西西里两次奴隶起义,被迫放弃"大胆改革"。

中国根本没能力提供全民福利,否则必定财政破产,陷入大革命威胁的四面楚歌

民粹与毛主席的文革共识"穷人即好人,越穷越正义";
"反户籍制度"是民粹给政府的"愿者上钩"下的套子;
"反户籍制度"打中公有制帝国的要害,也暴露了民粹侵犯私有权益的本性;
封建帝国都有"编户齐民+自由迁移",只有民主自治才有"排外的户籍制度";


"穷人代表着正义""越穷越正确"的文革观念,在闹革命的民粹阶层,随传统公有制文化氛围而深入人心。恶性犯罪者如果是穷人,似乎就证明政府腐败!以至于农民工强奸轮奸了幼女,似乎是法律可以原谅的,因为据说那叫"性饥渴";民粹公知的同情心,照样顺杆子往上爬,一如既往地变成了"户籍制度让农民工离开了家乡,不能在工作地点找老婆"(这两条是真是假,读者自已动动脑子)。如果说色情业或者可以减轻部分穷人的性饥渴(其实未必),还算得上是技术探讨,则性饥渴就可以合法强奸轮奸,只能试试共产共妻?

民粹公知基本上就是这种文革的逻辑,当他们口口声声"自由,平等,民主,宪政"时,他们坚持反对的是"(人权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他们所奉行的是文革的政治纲领,他们声称的"民主,选改,宪政"只不过是毛主席当年诳骗革命时,曾经用过的宣传战术(可以参考1949年以前的共派期刊)。作为一个松散的政治阶层(民粹谷),这些人未必有1940s的毛党的严密组织,毛党1940s也未必真的知道自已那套行不通,但是这前后两代如同拷贝的革命家们,显然不知道或者故意隐瞒了"公有制不存在民主"的客观规律

面对陈水总郑民生的残杀无辜的纯恶,民粹公知自以为证明了"跟刘志军相比,陈水总是一个穷人",就论证了革命的合理性。但是刘志军没有滥杀无辜!同样滥杀无辜的薄熙来王立军,却因其同样的民粹,一度赢得了民粹公知的广泛支持。民粹公知将陈水总的恐怖主义,归罪于"没有高福利,废除户籍制度";实际上是为政府下了一个圈套。陈水总的犯罪固然并非因没有户籍制度,政府也根本没有能力提供"全民福利",政府倒是很愿意剥夺户籍制度背后的福利,政府如果上当,必定是空耗资财后,更加陷入革命威胁的四面楚歌

民粹借陈水总郑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于"户籍制度",实际上是打中了公有制帝国政治合法性的要害,同时也暴露了民粹侵犯私有财产的反民主本性。原因就在于,私有制民主是天然排外的自治体制。从私有财产的自治排外,到共同社区的自治排外。此种排外的居民自治不但拒绝分享内部自治体福利,甚至拒绝无条件接纳外来移民,而保持自治体内部治安的可控制。这样一种"排外(拒绝迁入)"才有自治,有自治才有民主的联邦型民主(美式民主),与中华传统帝国的"禁止离开"的"农奴,编户齐营"明显相反!是相反!

相反中国历朝历代,都鼓励无田的农民迁移到田多之地,也自由迁移到政府控制的城市,以便提供廉价的劳动力和更大的税收。(参考赵冈著作)。民粹之所谓"迁移权"实际上与"生存权"一样,只不过是奴隶向主子索取的这样那样的,与人权无关的权利;承认这种权利的存在,意味着被侵犯者(如市民)人权的某一部分(如私有的排外和自治)被剥夺。这就是民粹逻辑的要害,也是公有制帝国的中央集权的要害。中华帝国历朝历代赋予平民的"自由迁移权",是建立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中央集权的基础上。

中华帝国恰恰也是建立在"(强制私有者)向弱者倾斜"的民粹基础上;剥夺人权的完整性成其为中央集权。当民粹要求"废除户籍制度"时,实际上索取的是官僚特供(如毛左国企)"小小的特权"时;帝国财政上根本无法满足;反而极愿意"剥夺户口背后的福利",以改善帝国短缺的财政。但是如果断然拒绝"废除户籍制度",则违背了中央集权要"奴才个个平均"的公平;如果剥夺户口福利,又将暴露中央集权的"高税收,无福利",而失去执政合法性;但如果真的接受居民自治,则等同于否定公有制帝国的任何合法性
ps:注意中央帝国所热衷的"户籍制度的改革"只是"剥夺户籍纳税人的福利(低保等)",而不是向外来人提供福利;

统治者抱着向弱者倾斜的愿望,却成为断头台上的冤死鬼

道德谴责民粹无效,让民众各自评价民粹的道德;
民粹恐怖主义与"户籍制度,低福利"无关;
民粹恐怖主义是民粹谷对民主进程的强烈抵抗;
穷人不等于是好人,99%的恶性犯罪是穷人的犯罪;
民粹恐怖主义将促使统治者和民众考虑他们共同的敌人——>民粹!

 

尽管我们可以洞悉民粹"同情陈水总"的背后,是民粹怪胎索取骑在民众叛徒上免费的午餐的"自私";如同我们洞悉毛左"无私闹革命",实际上是索取"小小的特权的"自私";但是我们却不可以道德指责民粹和毛左"自私",否则就会被这些聪明鬼子的哲学代言人,反嘲为"资本主义不是鼓吹自私"吗?尽管"人私本私"根本就不是"损人利已的自私",更不是"损人不利已的极端自私";但是要说服这些信仰坚定的哲学鬼子,终归非我等正常人短缺的精力所能为。这大概也算得上是"人权经济学,实体社会学"的短板?
但是让更多的民众,
发现民粹公知力挺陈水总郑民生,针对民众的妇孺老弱的恐怖主义的"自私",至少可以让部分的民众反思自已,是否愿意加入民粹残害无辜的革命队伍?也让政治当权者衡量,是否有可能满足民粹革命的欲壑难填,向民粹的血酬"妥协",是否既是葬送无辜者的生命财产,也让统治者自已终将沦为大革命的牺牲品?尽管实体经济学不会道德谴责任何人,但只需要明白素描民粹革命家的所作所为,甚至在民粹自已的道德辞典中,都有着形容这种"举着弱者之名损害弱者的利益",是何等卑鄙的某种缺德

无论是石燕氏杀经理,还是通钢特权工人杀经理,郑民生屠儿童,马加爵杀同学,以及今天的陈水总歼灭了几十个小市民"资产阶级",(省略其他案例),都可以看出,这些案件与"全民福利,户籍制度",完全是无关的。不要说全民福利不可能,就算可能,也不会减少民粹的恐怖事件。由此就可以看出中央改革时,对《旧制度和大革命》的误读,也是对社会学中的"民粹"的不理解,也是对等级社会传统中,人类是以"等级高低"衡量成功,而不是以财富多寡衡量贵贱;但毋宁说是传统政体回避对民粹和等级社会体制的正视。

从《旧制度和大革命》的实体模型可以看到,这些恐怖事件,实际上都是民粹谷对于自然转型的激烈抗拒,而不是私有峰民众对于民主进程的反抗。统治者可能会幻想,让私有者之"右"与民粹谷之"左"互斗,可以彼此抵销,从而巩固江山!但是实际效果就会变成历朝历代的厚黑政治:"劫(私有)小民,用(民粹)牛二,保(统治)权贵"。可以预期,无论私有者是藏匿(如出国)还是真的被消灭了,整个私有峰都将因为民粹的侵袭而消失,结果就是全民陷入生存危机,不得不团结一致,革统治者命!不是大革命!这叫亡天下!

很多深受传统文化的文化大革命影响的人,很难接受"穷人也有陈水总这样的坏蛋"的事实。他们显然忽视了,世界上99%的恶性犯罪,是穷人的犯罪;文化大革命残害无辜的造反派,100%是根正昔红的三代贫民。民粹本身也不愿意正视,他们的所谓民主追求,固然根本不是私有制的美式民主,实际上只不过是文化大革命的翻版;而真正尊崇西方民主的少数人(如杨恒均先生等),也不愿意面对,穷人并非代表着善良,多数人暴政将永远肆虐任何缺乏"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则的"(公有制)民主社会"。

那么统治者是否愿意面对,对私有者的革命最终只能是革自已的命?历史上的确有这样的糊涂统治者,如路易十六,一心抱着向弱者倾斜的良好愿望,结果成为断头台上的冤死鬼。但也要看到,人类历史上一直到近代的南美洲所谓"独裁政权"(如皮诺切特),至少都能够从"政权自利"的角度,察觉到私有者阶层的消失,不但是统治阶层的灭亡,甚至将是整个民主社会的灭亡。因此,站在民粹革命家的角度,以下观感大概是真实的:统治者的确与私有峰的"大小资产阶级",联合镇压着民粹阶层的恐怖主义,或称革命,大革命?!

2013年6月18日星期二

如何杜绝愚贱暴民屠杀中国同胞?

"反户籍制度"只是民粹革命的宣传烟幕;
所有恶性公共事件的起因,都与户籍制度无关;
民粹的本性就是侵犯私有财产,反户籍制度,无所不用其极;
郑民生和陈水总这类民粹恐怖分子还会陆续有来,阻挡中国的民主进程;

 

郑民生和陈水总,都是民粹恐怖主义的案例,而不是两个供道德谴责的靶子。郑民生和陈水总的同情者,在利用传统文化中"死者为大"的陋习(一种毛左辈很喜欢强调的陈旧道德),阻止"谴责肇事者(童大焕等甚至么不愿称之为'凶手',听上去就象是一起交通意外)"时,让人怀疑是试图掩盖他们这些民粹,对于平民安全的严重威胁。民粹总是掩盖所有现实的公共安全,千篇一律地引到"政府责任上",诸如政府如何提供了北欧模式就没有恐怖主义之类。总之不是政府万能可以搞定一切,就是政府万恶,什么也没有搞定

民粹恐怖主义是必须被制止的现实威胁,而不是供文人墨客道德谴责的作文题目。如果政府不能制止民粹恐怖主义,民众就会汇合民粹,革政府的命;并非憎恨,仅仅是自卫。把恐怖主义炒作成恐怖的大革命,大概是民粹千绕百弯往政府责任上扯的目的;但是,如果民粹本身就是恐怖主义的根源呢?那么政府的责任就是镇压民粹!如果政府不能镇压民粹,国民就会对革政府权力的命,夺回组织自卫的权力。大白话说,政府如果不能镇压民粹,国民就组织户籍自治,自已镇压民粹!如果需要血腥地镇压,也只能坚强地冷血!纯属自卫

民粹一如既往地把任何"穷人事件"往"反户籍制度"上扯!但是所有相类案件却无一与户籍制度有关!甚至连孙志刚事件,其"收容制度"也与户籍制度无关!民粹可能是极关注"反户籍制度",但却把所有无关的恶性事件,全部算作户籍制度的原罪。此种行为只有一个词可作定义:"妖魔化"!纯粹就是欲加之罪的妖魔化!!以致于再解释陈水总和郑民生与户籍制度无关,今天所谓的户籍制度根本不是民粹嘴巴里批判的编户齐营,今天的天朝帝国巴不得废除户籍制度!已经全属多余!因为户籍制度显然是民粹的革命烟幕

但是既然民粹声称"政府向全民提供高福利,废除户籍制度(地方自治和福利自理制度)",声称就可以阻止陈水总这类恐怖主义,表面上也算是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的建议。那么从"是否可能解决民粹恐怖主义"的角度出发,民粹这条建议是否有尺寸可取?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只要明白"特供边际"的现实存在,就知道民粹的建议等同于,如果马上实现共产主义,民粹就不闹民粹了。民粹所谓"全民高福利,废除户籍自治制度",潜台词就是政府万能。如果政府不能实现共产主义,那是因为贪官贪光了公款。但这是不真实的

进一步了解郑民生和陈水总犯罪前的细节,就会发现,无论陈水总对天朝有多少怨气,第一,陈水总杀害的是无辜的市民;第二,杀害无辜的动机,也不是活不下去,而是"要迟半年才能退休",责任又是在他自已的身上。不要说这不是"民事产权诉讼",就算是民事纠纷,所谓"写小了一年",也差不多过了申诉期,更何况所谓的申诉,只是"上访";不怀疑陈水总本人对自已坚信不疑,但站在办事人和第三方的角度,纯粹就是无法查证,陈水总作为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可信的证据。如果这算政府责任,那也不用再谈民主法治了

陈水总和郑民生都不是什么活不下去。除非免费的午餐是无限的,否则越是高福利资格审查自然越严格,陈水总和郑民生就越是得不到,就更有理由走上杀害无辜的革命道路。我们无法假定,假如马上实现共产主义,是否就能阻止恐怖主义,但可以确认,民粹和陈水总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民粹的本性,就是侵犯私有财产,就是要反户籍制度,无所不用其极!郑民生和陈水总,只不过是民粹的一分子!民粹恐怖分子还会陆续有来,甚至可能为了阻止中国迈向民主的步伐,不惜赴汤蹈火,也要为残杀无辜者的伟大革命而奋斗终身!
思考题:"陈水总是穷人,所以是正义的","反政府就是正义的","革命就是正义的",几者之间有多大差别

中国如果再来一次大革命,至少要死5亿人

生存权不是天赋人权,生存权是奴隶主的恩典;
陈水总残害无辜伤害别人的生存权,同时无助自已生存;
民粹的生存权,是奴隶向主子要价的"血酬";
从生存权的民粹中,理解文革和希特勒的魔鬼之音;

 

民粹用"生存权"作为陈水总杀害无辜的辩护词,民粹之所谓"生存权",似乎是抄袭了天朝帝国"生存权是最基本人权"的奴隶制理论,大意就是奴隶主如果不让奴隶"生存",奴隶就反了主子,——>但民粹去号召杀害无辜!那无辜者的生存权如何体现?显然,此生存权不是天赋之人权,否则从国民生存权角度,就要把民粹同情者也要斩尽杀绝!才能确保国民的生存权。如果是从哲学上而言,"生存权""显然"地是人权的一部分;试问"没有生存权,那里还有人权"?如果杀害无辜是"维护生存权",但恐怖分子却是自杀袭击!
ps1:人权是个体自持的整体,剥离出生存权,意味着可以剥夺其余的某些部分;这是《人权宣言》的要害
ps2:该案例也反映了对自由主义的错误理解和担心:"自由是否包括侵犯别人的自由,别人的权益如何保证"

如此生存权,显然不是天赋之人权的概念。人权有自卫和求生的天赋权力,但是民粹杀害无辜,显然无助于民粹本身的生存。这也正是民粹的"生存权"与民主的"人权"的根本区别,但同时也是民粹(包括毛左和基督教)谴责人权"私有"的罪状!一如既往的,民粹总是把他们自已的所作所为,作为他们继续侵犯人权的借口!如文化大革命的马恩毛暴徒一样,他们信仰自已残杀无辜的,必定是为了更大多数"贫民"的正义!但他们却能一般侵犯着人权私有的一切权利,一边标榜民粹自已是"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宪政……"!

只要一牵涉到被残害的无辜的遇难者,民粹之所谓"生存权"就如同毛主席希特勒的的魔鬼之音!只有在暂时忽略无辜者的死难后,才能再看看,当民粹声称同情陈水总和郑民生"活不下去"时,他们所谓的所谓"活不下去",到底是什么标准?陈水总的房子当然比不上刘志军的别墅,(笔者也比不上),肯定也比不上比尔盖茨巴菲特的漂亮;但无论是陈水总还是郑民生,不知短了几顿粗茶淡饭,让他活不下去?有那些家人,要把这两位杀害无辜的民粹圣徒轰出家居,让他们流离失所?如果他们这叫活不下去,置十亿农民于何地

如果民粹的"生存权"有一点点道义上的合理性(逻辑就不用提了),那将意味着十亿农民都可以声称自已"活不下去"——>这也算了!——>然后就可以自由地互相杀害无辜!——>只可能是自相残杀!如果这就是民粹大革命的前景,那么从灾难减损的角度,对民粹大开杀戒,反而是至少十倍效益的减损!笔者相信,最多只需要杀两百万民粹革命家,就可以阻止十亿中国人的大屠杀。更不要说,仅仅是中止人身保护令!民粹犯了什么逻辑错误?他们居然以为杀害无辜,民众就会跟着他们一起革政府的命!但是为什么不革民粹的命呢

自从五四以来,民粹大革命已经造成了中国1.5-2亿人的非正常死亡;如果再来一次民粹大革命,中国至少要死5亿人!但是乌有之乡的激进毛左连同情者,充其量只有两万;反户籍制城乡移民的精英中的极端,充其量只有20万,陈水总这种"行为正直,只不过杀害无辜的"老左棍,笔者早就有所预言,但目前充其量只有一两万人。"敌人是杀不完的",那是针对"私有峰的平民利益"而言,不是因为杀掉的脑袋能长出来,而是因为社会进化论的短缺原因,任何社会从骨子里,都离不开私有者撑持的经济。但是民粹却肯定是杀得完的。

因此很多人就从错误的逻辑前提出发,不自觉地变成了民粹,走进了奴隶制,奴隶向主子要血酬的那种"人权"去,竟然对着残害无辜的恐怖主义,挥洒着他们"同情正义的穷人暴徒"的廉价眼泪!但是如果从"人权不是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就会发现依赖于别人人道主义的恩典的"生存权",显然不是人权;借残害无辜以强调自已的"生存权",是血酬,而不是生存权!而且民粹的所谓生存权,实际上是骑到平民头上去的血酬!这才是民粹支持郑民生和陈水总的原因!他们自以为可以用无辜者鲜血,从社会公众中榨取血酬
ps:看到诸路民粹公知,都用"证明陈水总是一个穷人"为残杀无辜开脱,笔者感到不寒而栗!!难道是笔者对无辜的平民遇难者,太具同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