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30日星期日

权贵官宦的玩弄法治的文字游戏

举证责任倒置的"精神病减免刑事责任";
权贵官宦的玩弄法治的文字游戏;
"精神病"是没有严格定义,不可能精确确诊的"一系列症状";
犯罪本身就不是正常现象,"精神病减免"等同于"要人治,不要法治"


如果说"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没有违背人权法理的真正说法是"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过失犯罪的'过失'刑事责任",已经是细节的话;那么嫌疑人的在医学上的精神病,是否具备责任判断能力,就更是无足轻重的细节;因为要如果不是从人道精神,而是从人权的标准而言的话,要区分精神病就已经不是法官所能为;在什么叫精神病也没有严格定义的情况下,要区别"是不是真的精神病"也是无从谈起。至于刑罚嫌疑犯以前,反而要法官自已为了否定自已,去证明犯人没有患精神病,那是举证责任的倒置

但是中国是一个习惯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帝国。在"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的恶法面前,案件前不确定身份的精神病医生,成了真正的法官。对于官宦人家,要让精神病医生开出一纸证明,不会比关系时代让医生开出一张"病休假单"更困难。如此这般地,习惯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学帝国,也就多了一项至少是"刑不上大夫子弟"的正能量,维持有利于干部队伍的安定团结。无论受害者在犯罪事实面前是多么惨烈,但肯定不会是案中的精神病学的国家权威!在此恶法面前,法治变成了一项纯粹的,权贵官宦的文字游戏。

在人权个体的法理标准前,精神病医生算个鸟?所以就算"精神病人犯罪减免刑事责任"作为习惯法,一时不能废除;但是精神病采证必须经得受害者亲属的同意,不是由法官采证,就可以基本赌住此恶法漏洞。精神病医生无论专业技术水平多高,都不是权威!如同经济学家,以及各路专门家,无论多么臭名远扬,都不是权威!其专业观点,仅供公众选民参考!这种观念只有在人权私有的个体价值观。因此精神病医生的专业意见,并非"权威判决",而只是向诉讼双方提供的,不能作为证据的第三方意见,也只是民主法治的观念。
ps:此处读者可以回味,"精神病/未成年人减免刑事责任",即便在基督教时代也只是犯方的"恳请"

只有在个体价值观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说于"精神病性心理的理解" ,我们每一个公众都具有并不亚于精神病专家以及精神病人的权威;而不必成为权威的精神病专家,更不必作为一个精神病人以后,才具有对"理解"精神病的发言权。同样的逻辑,也可适用于任何公共决策的专业领域。简单地说,就是对"细节理性主义""权威理性主义"的彻底否定;也就是对中央集权和计划经济的合理性的彻底否定。笔者的确认为,可以理解精神病人所遇到的幻觉,及其对个体意志的挑战。因此而理解"邪恶只是一种病",其实也是精神病

如果您接受严谨要求,请问你能否概括出"什么是精神病"?估计您将发现,"精神病"实际上是一个泛泛而指的"精神状态很不正常"。更具体就要涉及到"那些种类精神疾病归属司法相关的精神病",那将意味着一长串的"精神病种类清单",而且是一个变量!而且没有具体的"成为疾病"的实证标准;无形中联合国卫生部国营精神病权威研究所变成了最高法院!并行使总统才有的"赦免权"。而就精神病而言,"如何确诊为精神病"就已经是一项技术难题,(疾病确诊从来都是医学难题),剩下就只是"疑似精神病症状"。

不妨将精神分裂症的医学定义代入这个法学方程式之中。一般的定义是"感知、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和精神活动的不协调",可见其有多泛指,而难以作为明确的疾病。精神分裂症不象感染性或病理性的疾病,不能检出病源体确诊;尽管还有其他的定义,但归结到底都是这样的描述:"一系列症状的集合,显示患者极可能患有精神分裂症(这种被命名的病)",——>这是循症医学的定义方式。换言之精神病就是"一系列看上去不正常的症状的集合"——>但是犯罪是正常的个人和社会现象吗?您心理是否也打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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