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

养老金缺口巨大,退休时大家等死,监管一切,剥夺了老百姓就业机会

养老保险"现收现支",退休时大家等死吧
今天享有养老退休的,是没有付过养老保险的;
今天承受着养老缴费的,是没有机会支取养老保险的

香港文人唐钧代表的"拒绝相信养老金破产"


近几天最值得解读的,是社会科学院,针对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的亏空缺口的一席话:"社会养老保险的缺口,没有社会谣传的那么严重,……,如果现收现支的话,社会养老保险没有缺口"。各位,听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吗?以笔者的理解,社科院专家的话就是:"养老金缺口是千真万确的,而且无法解决;但是现在支取养老金的人(国企为止)打死不愿降低养老标准,临退休的人打死不肯推迟退休,那就将过且过,现在交养老金的年轻人,当你们退休时,自已等死吧"!这就是现收现支之意。

众所周知,今天在职劳动的一代,是六十年代生育高峰的一代,目前失业是挺严重的;但毕竟是几个养一个退休的。然后就是计划生育开始工作的一代,按1-2-4的比率递减,原因也是因为失业挺严重的,社会主义体制监管一切,也就剥夺了老百姓就业的机会;目前年轻人的失业也反而越严越重,——>这是有中国特色的老人病!但是退一万步来说,就算下一代完全就业,也是按计划生育的后果,变成一个交费,再养几个的问题小学生的算术题,就算现在开始的年轻人,完全充分就业(其实不可能),人均养老金也要下降一个数量级。

养老金缺口之大,就在于目前几个养一个,就业情况也是共和国有史以来最好的,仍然是养老金缺口,当期收入"刚好现收现支"。其实,所谓养老金缺口(笔者计算是到2030年有68万亿缺口,按目前不变价格计算,印钞票只会导致通货膨胀,不会提高养老金水平),指的就是后继不支,前头的空帐也不可能弥补。但是在鸵鸟派专家嘴巴里,变成"当期收支无缺口"。那就好吧,各位用最乐观的精神,展望一下自已退休时,"几个养一个"变成"一个养几个",今天平均只有几百元的养老金,最好情况下,只有人均几十元一个月。

养老金缺口是实实在在的,靠国家养老是不可能的,北欧模式走不通,(这里已经不考虑一千万失独家族,国家应付的额外责任支出),要推进市场经济,大家个人安排自已养老才有可能,国家税收增加了,提供的养老补助才会扎实点。但是不但社科院这些专家试图瞒天过海,民间的公知民粹,又有几个正视现实?有一个大陆出口到香港的公知,叫"唐钧"(职业是记者,评论员),就是一个信仰坚定,拒绝承认养老金破产的公知!实意就是"你们年轻人,自已等死吧"。民粹如此,还能怪政府借机自利吗?

北欧模式是错误的,国家养老(左派福利模式)是错误的,计划生育是错误的;(国企)计划经济是错误的……,此即通往奴役之路!所以这些(左派理论)错误(实践)的汇集,就是现在享有养老保险的(以国营为主的退休人)是国家早期欠了他们的(公有制低效),现在交养老保险的"我们这一代"老来时,指望国家还能兑付养老义务,是不可能的。但是更有趣的是,当主管部门老老实实报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是推迟退休,就是减少养老金标准"时,所有正在给剥皮拆骨的林语堂动物,都呱呱地跟风抗议!跟着起哄!壮哉!

2013年2月26日星期二

李蒙记者理横节曲的狡辩,可能弄巧反拙

李天一未成年,印度轮奸未成年,和李蒙记者
新浪推荐李蒙记者理横节曲的狡辩,可能弄巧反拙
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令记者怜悯",谁曾怜悯受害者的哀求
"保护未成年人嫌疑人"是人道主义,不是人权

天朝还不是无人犯罪的王道乐土,杀人强奸事总会有几个,有一个最新的嫌疑犯叫李天一,就算恰好是李双江先生的儿子,如果不是一位被新浪推荐的叫"李蒙"的法盲记者的话,此案也没有引起笔者的注意。扣帽子既然自由,这位记者当然可以把关注此事的所有人,称之为暴民;也可以把关于此事的真实信息的传播,称之为炒作;新浪作为媒体产权者,当然也可以推荐任何人成为头版明星。这些全都是合法的,也无所谓道德,不可能有可供起诉举证的受害人。但正如李蒙记者所称,李天一先生则作为事件焦点,可能成为受害者。

但是如果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出发,设若李天下先生及其家属代理人(如李双江先生伉俪),对网络暴民中某个(比方说笔者)极为不满,是否可以具证起诉"因为真实披露了李公子嫌疑犯罪这件事,或者因为认为李天一先生犯了轮奸罪,所以侵犯了李天下的法定权利"?——>李蒙先生指"未成年人保护",但是这是立法取向,而非天赋个体权利,李家无法起诉。传闻李蒙先生跟李天一的前一案件,还有点个人瓜葛;更让李蒙先生装得挺象的"愤怒",更象是哀求,——>但不知被轮奸的受害人,她的哀求是否被犯罪人怜悯?

此处不谈具体案情,笔者也不关心;也不谈李天一先生的真实年龄,很可能是19岁;而不是未成年的17岁。(如果查实话,李双江伉俪甚至可能涉嫌伪证!),仅以李蒙先生明显错误的法学知识,作一简单澄清。只需要把李蒙呼吁要保护之的涉案施害人的李天一,换成已经得到公正保护的未成年的少女受害人,如果媒体和网民炒作的是这位轮奸受害人的真名实姓,以及人肉图片,那么李蒙先生的"愤怒"就有一点人类的良知:"炒作未成年的轮奸受害人,让人发指!"——>现在是李蒙先生!让人发指!他偷换了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

"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显而易见的人道主义,而不是人权,都是天朝帝国从基督教文化中抄袭来的陈规陋习,但这也不是本文打算强调。笔者其实认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比起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倾斜,更不合理。精神病人还可能真的不知道自已在干什么;未成年人如果是"意外伤害",那是事故,而不是故意的犯罪;但既然是有意的犯罪,他就是明白自已在干什么。无论如何,不管实在法中是否确实"向未成年人倾斜"(如刑事减责,免责),这种倾斜是人道主义,而不是"未成年人有犯罪的特权",是基本的常识。

说到"未成年人犯罪",印度轮奸案中,唯一未成年的17岁穷罪犯,正是对受害人施虐最暴,并导致受害人致命伤的那一个!那该严惩谁呢?谁去可怜被害人的哀求呢?最新一起轮奸杀人案中,三个小姐妹被奸杀后弃尸体,如果凶手是十个未成年人,李蒙记者之流,打算如何去教育,感化?在李蒙记者,替李天一先生辩护文章中,至少故意混淆了"违法""犯罪""嫌疑""定罪""责任""义务"。反而让人觉得,干部的子女"未成年"是犯罪的通行证,而且为之造假!。

如果李天一先生明显被从轻,则此案中的受害者和家属,还理应有独立上诉权,李蒙记者,明白吗?李蒙先生如果真的关心李天一这位可能已经成年的"孩子",不如张罗一下辩护律师,寻求法律的公正判决,而不是刺激关注此案的网民,关注李天一是否脱罪!比方说,传闻1994年出生的小李,真的未成年吗?小李子真值得可怜啦!摊上李蒙记者的妙文,李家算是倒了十八代大楣。小李不要说脱罪,今儿就算谋请轻判也是难!如果李双江夫妇,说不定会揍李蒙法盲几记老拳?如果不是跟李家有仇,写不出这等煽动公众愤怒的妙文。

笔者想强调的是,西方(尽管是基督教的陈规习)"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义务,而不是公众不允许了解案情的义务。李蒙先生首先偷换了义务责任的角色主谓宾 。其次,所谓的"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仅是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公开审判,不公开头像(如蒙上面罩),而不是公众不允许了解案情。李蒙记者的常识错误被新浪炒作,不是李蒙先生的责任。李双江先生最多也只能报以老拳,真要民事诉讼告李蒙,也是老鼠拉龟,无从下手。人家李蒙先生当然有言论自由,就算他不是法盲,不是记者!

2013年2月24日星期日

法治的关键不是立法,而是废除恶法

讼棍只可能是在法治中的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律师;
"逐利的讼棍"对公平法治的积极意义不可代替;
恶法的危害不是讼棍的创新;黑客的入侵是对安全脆弱的提醒;
资本主义法治的关键是不是立法,而是"废除恶法"

只要明白司法诉讼存在着被告利益,原告利益,法官职业利益并不等同的角色主谓宾,辩护律师不可能是讼棍,就是明白着的常识。如果不把政府为主角的法家暴政(政府本身是讼棍)算在内,那么个体的讼棍如果真的存在,只可能出现在民事诉讼原告代理律师的角色之中,但是,却绝不等同于,原告代理律师就是讼棍。最简单的比喻就是,悍匪必定存在于有行动能力的正常人之中,但绝不等同于正常人就是悍匪,或者只要是正常人,就一定会成为悍匪。有趣的是,后者正是法家暴政在逻辑上的假设,所以帝国要监管每个正常人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原告代理律师作为讼棍 ,的确利用了恶法总是大多数的现实,利用了恶法中的漏洞,就一定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吗?难道不是向公众,提醒恶法的存在吗?至于公众坚持"祖宗那一套,不学资本主义那一套",甚至为恶法被恶意利用摇旗呐喊,能怪被诬称为讼棍的原告律师吗?这个道理实际上就是"不要杀死送来坏消息的信使"的生活常识。如果没有恶法,如果司法程序没有漏洞,讼棍是不会成其为"有害"的。讼棍把恶法昭然于世,正是"讼棍"(假如可以这样说的),正是讼棍对资本主义发展的贡献。

讼棍是逐利的,从道德上是可恶的;但现实作用却是积极的。不必鼓励讼棍,但也不必将其妖魔化化,只需要按其送来的坏消息,把自已的漏洞补好,容许讼棍的存在,也就成为资本主义的积极因素。这里又可以体会资本主义无比的优越性:绝大部分看似恶劣的,不可容于公共利益的恶人恶行,根本不必改变其本性,就可以变成资本主义共荣的正能量。相反,几乎所有本来是很正面的,如公知吧;在社会主义的机制下,都变成了足以让社会竭斯底里的负能量!正是这样的机理,构筑了资本主义的欣欣向荣,社会主义的黑暗地狱。

IT安全技术业界中,关于黑客和电脑病毒的积极作用的观点,可以帮助说明这个机理,(只是举例,不是作证)。黑客一般被指为道德恶意的,但除官方黑客和官方制造的病毒以外,黑客一般不具恶意;——>这不重要!重要的是,黑客提醒了安全漏洞的存在。这就象感冒的讨厌的,有病的症状是讨厌的,但那是送来坏消息的信使,而不是坏事的本身。正是由于有这样的坏消息,因此我们懂得注意自已的健康,注意自已的电脑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从而把极少数的恶意(如敌国),可能的恶意带来的危险,降到无关紧要的水平。

如同健康的关键,不在于是百毒不侵的机器人,而在于可以感受自已身体病变,而采取必要的调理措施的智慧人;电脑信息安全的关键,也不在于我们是先见之明的上帝,预先堵住所有安全和入侵的漏洞,而在于我们可以先行备份重要的资料,隔离特别重要的运行,对黑客和病毒报来的安全漏洞预以重视。将黑客和病毒视同犯罪,只不过是削弱了这一自然形成的更安全的机制。安全被恶法削弱,那么真的出现(时间上总有必然性)极具恶意的黑客,就可能从完全缺乏防备的安全系统中,控制一个核国家的导弹发射,并非完全不可能。

因此资本主义的法治,最关键之处,并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废除恶法"。对于原告律师而言,比道德上声讨"讼棍逐利",要重要亿万倍的事,是尊重讼棍的成功,废除讼棍因此"成功"的恶法。废除恶法的方式,可以通过立法部门(国企)动议废除,但是这一过程,一般比较缓慢,也只能针对级别较高的恶法。如1931年美国废除了宪法第21修正案(响应基督教女权运动的号召,禁止美国男人喝酒),更经常的也是更广泛的,则是通过辩护律师的成功辩护,经陪审团裁定恶法无法后,作为援例依据,从此恶法被废除

民主就是私有制,默认权益归于个体

民主就是私有制,"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制度;
"民主进程十年停滞"不是坏事,是好事!
为了革命而革命,总是可以找到理由的

"恶法总是大多数"的客观现实,本身就说明,无论所谓的统治者是什么出发点,中国的民主都是可以从自已做起,做现在做起,做小事做起。反之,如果民众自已不愿意从小事做起,从自治做起,从自由的舆论中"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受害者举证"做起,如果民众总是长着一副收税人的大脑,公诉人的大脑,盐商的大脑,中央集权的大脑,……,那么无论所谓的统治者,内心是怎么想的,无论是从天下免入战乱,还是从自身"让县自明本志令",都不可能把"中央的权力"拱手相让,以致成为可以预期的"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以为全国选举,一人一票就民主了,也是忽略了,民主本身就是私有制,就是"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政治经济制度。如果没有微观的废除恶法,全国选举一人一票,无非是通过公有制民主的途径,构筑一个新的极权帝国。不要说这种选举,本身就不可能是民主;在中国如此选举,连选出希特勒都是奢望,必定只能是选出新一轮的毛蒋内战,被淘汰的必定是相对心慈手软的。这些放弃任何"个体,局部"的民主努力,致力于"中央权力由上而下"地"忽然民主了",骨子里不正是举国体制,中央集权,指望着"民主反腐败"吗?

今天中国朝野不但在反腐败的共识上是危险的;在民主的共识上也是错误的。至少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标准,也就是"国民主权原理"的标准,今天在野的民粹(号称民主)派对民主制度的认识是错误的;今天中央指望"党内民主反腐败"的观念,全部是错误的。这本身就是意味着,无论"从上而下"的初衷是什么,如果真的"从下而下",必定是玉石俱梦的混乱,然后是全世界都将束手无策的中国内战,——> 因为中国太大了!全世界无法干预!然后是新一代的最心狠手辣的野心家上台,终点又重新回到大饥荒前的起点!

正因为中国朝野对民主的共识的常识性的错误是如此明显,因此胡温执政十年来的"民主停滞"非但不是坏事,反而是一件好事!——>幸亏是停滞的!民主的停滞本身,不见得是什么统治者不肯放权,——>这是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理论,往今天的民粹革命党大脑中下的BUG! 中国民主进程在行动上似乎停否的根本原因,就是根本没有达成"什么是民主"的共识?骨子里就是没有发现任何形式的"新的公有制民主(主义)"有解决公有制帝国现实经济问题的可能性!幸好是停滞的,否则中国可能已经陷入新一代毛蒋内战

"恶法总是大多数"是任何国家习惯法的现实;中国仍然没有形成一套自然淘汰恶法的"反谷物法"机制,因而中国也的确是世界上,最为不得已地依赖于(人治=法家暴政+道德治国)的国家之一,也是现实;"总有一条法治死你"的(反腐败/维稳/革命/严刑峻法)观念,几乎是每一个中国人,不管是文盲的愚民,还是认字的公知,不管是当权的改革派,还是在野的民粹,都是他们的"共识",也是客观的事实。在绝大部分中国人的理解中,如果他们能认识到中国"恶法仍是大多数",所以为的解决方案也无非是"道德,信仰"。

当权者在(人治=法家暴政+道德治国)之间摇摆,徒劳地在"公有制的民主"理想中摸索;在野的民粹公知,又何尝不是在"革命""反腐败""反户籍制度""再分配,均贫富,国家包起来?""保国企""保房价""国家为什么不监管""全世界最低的国家标准"……之间折腾!民粹公知炒作的监管,不就是"总有一条法治死你"的法家暴政?民粹炒作那条理由不是道德治国?民粹不也是"总有一条理由,革你统治者的命"?有那个革命愤青接受"中国民主关键不是统治者"?为了革命而革命,总是可以找到理由的。

民粹公知愤青是中国民主最大阻力

民粹公知是中国民主的最大阻力
"恶法总是大多数""愚民总是大多数"是各国的客观现实;
民粹公知用错误的激进,追求错误的民主,阻碍资本主义的进步;
公知舆论道德炒作,正是法庭以外的"总有一条法治死你"的民粹

民粹公害如果不该死,没有理由仇恨统治者;

无论是人权自治的资本主义,还是顽固守旧的公有制帝国(学名社会主义) ,只要还存在"司法",恶法总是大多数,就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从法家暴政的"总有一条法治死你"的积极主动,俗称"有作为,能折腾";到"担心伤害一个无辜"的资本主义的保守的法治,差别仅仅在于,是否承认"默认权益归于个体=默认权益归于被告=疑罪从无,疑证从无";后者在尽可能避免"借汝无辜的脑袋维护自义"的时侯,也就不得不面对,确实有些"坏人"会逍遥法外,从而难符"疾恶如仇,不能放过一个坏人"的革命正义。

当一些人把"全国选举""一人一票""三权分立""反对自治""财产公示""高福利"……,等等!当成民主的"正邪"标识的口号挂在嘴边时,其追求的既不是合理的民主政治制度,更不是可能进行的"改革,革命"!除了让民主进程僵持,让毛左特权阶级浑水摸鱼,什么意义也没有!相反,对于触手可及,可以从李庄案这样细微的"援例"开始,按"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原则,一步步推进司法民主,一步步废除谷物法,一步步地切实推进中国的民主进程,那些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洗脑出来的民主派,就一点兴趣也没有!

中国的民主派公知们,绝大部分!如果不是对民主常识的ABC全是一头雾水,却热衷于毛式革命的宣传伎俩的狂热愤青,,或者根本上就是指望用不切实际的(也是不正确的)"民主强求",煽动毛主义革命,在无辜者的一遍血泊之中,让他们自已作为救世主登基的野心家!这种居心不良,甚至更为明显地出现在香港同胞的身上。香港的确未享有真正的民主,未享有真正的自治权时,香港的民主党无论多么不讨朝廷喜欢,但毕竟是为港人的利益而争鸣,但是渴望中国爆发大革命的香港愤青,有多少个支持香港自已本地的民主党?

如果说"默认权益归于个体=默认权益归于被告=疑罪从无,疑证从无"的司法民主,还有一点点"法学专业",那么天然排外的自治,这最容易理解的民主的基础,也被天朝文人的"民主斗士"下意识拒绝!就很能说明,这些民主斗士,那怕他们寻死觅活的所求之的,到底是法西斯主义极权的民粹,还是人权自治的民主了。如果说司法民主还多少涉及到"统治者的恩准",那么在所有言论自由的领域,无论是开放的平面媒体,还是基本自由的互联网,所谓的公知几乎是清一色的民粹公害,就足以说明极权在中国,是愚民自发的。

甚嚣尘上的食品安全竭斯底里的炒作,完全没有可举证的受害人就可以判死吴英;可以声称"提高违法成本",而对小民自食其力的求生作"严刑峻法"!不指望废除林林总总的谷物法,只想着政府一味提高"国家标准",无法索求于市场!!一面是要求政府分红,一面是毫不留情地残害着每一个创造财富的市场环节;指责民营经济逐利,追捧国企垄断,指责地方居民"民粹地维护自已权益";要求企业在税后负担额外的"社会责任",宣扬着政府作为公诉人的"公益诉讼"……!良心多得可以喂狗的公知!长着公诉人的大脑

所以这些民粹热衷的"公益",完全忽略了"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民粹,不正是在法庭外的"恶法总是大多数",但求"总有一条法治死你"的法家暴政?司法是神圣的,无非就是指国家的威权,将对司法仲裁提供信用的担保;民粹舆论之所以不是司法,无非就是国家的权威,还没有象文革一样,随时可以放任暴民,残害于被多数人暴政"判决"的一小撮!如果没有这些民粹公害的道德炒作,试问天朝又有何胆量,敢奉行"总有一条法治死你"的法家暴政?如果这些闹革命的民粹公害不该死,又有什么理由仇恨所谓的统治者呢?

辩护律师是废除恶法第一线的民权战士

成为讼棍的三个客观条件;
完全被动的辩护律师不可能是讼棍;
辩护律师是"废除恶法"第一线的民权战士


把律师说成是讼棍,那只可能是指,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充分利用了"恶法总是大多数"的法治现实,为原告谋利益。注意其中两个条件,第一是需要有恶法,第二是作为原告代理人,第三,缺定恶法诉讼是否胜诉,取决于司法仲裁,而不是律师可以单方面控制的。而事实上,重庆李庄一案中,所指的讼棍就是指辩护律师,这就是典型的马恩毛式的倒打一耙。因为被告本身是被动的,辩护律师是也是被动的,辩护律师同样不可能单方面控制诉讼结果。世界上没有"被动的强盗",除非是自卫!那就不是强盗了。

重庆薄熙来的宣传部门,把辩护律师说成是讼棍,说明他们是完全没有司法中的控辩角色和彼此对抗的利益的客观认识的。这倒不奇怪!试问几千年的法家暴政中,除了官府和林语堂动物们理解中的青天大老爷代表了所有正义以外,何曾有"被告人权益"?何曾有过"无辜"的概念?乌有之乡这些马恩毛左,之所以妖魔化无权无势的辩护律师,歌颂着位高权重的薄熙来王立军,骨子里还不是抱着"状师,辩护律师有可能帮助坏人脱罪"的法家暴政的道德观?但是,就算是明清的状师,不照样是全面被动,默认权益官员和官府倾斜吗?

辩护律师的工作,当然是为被告方(原告不需要辩护律师)提供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服务的劳务,换取自已合法收入的职业。辩护律师不可能由政府提供。因为如果是公诉案,政府提供的辩护律师,等同于禁止辩护,类似天朝过去的辩护律师,是极有中国特色的:"我是你的辩护律师,你要老实交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能狡辩,……"(苦笑)。反之如果是民事诉讼案,如果辩护律师是由政府提供的话,如果不是等同于禁止辩护,就是等同于禁止起诉;无论是那一种,都意味着纳税人要另外交一大笔"政府请律师"的税。

因此无论是公诉案还是民事案,凡是辩护律师必定只能是由被告方委托的,并为减少被告方(可能因为恶法造成的损失)而共同努力。如果说原告代理律师还可能是讼棍的话,被告的辩护律师的职能,几乎就是尽一切可能,避免可能存在的恶法,在制造无辜者受害的冤案中再建丰碑!假如不是天朝传统文化,先人为主的认定"被告就是坏人"(意味着默认权益向原告倾斜,甚至是向官府倾斜(公诉)),那么辩护律师所维护的,不仅仅是被告可能被冤枉的利益之公平,更重要的是,辩护律师实际上是清除恶法的第一线的民权战士

什么是公平?清除恶法,也就清除了窒息社会经济进步的谷物法!为民主进步,也为经济进步,作出了最切实的贡献!所谓"坏人可能因为律师辩护而脱罪",完全不可能成立。如果因为证据不足,而让律师的辩护成功,那也不是律师让坏人脱罪,而是刑侦方失职!没有收集到确证坏人犯罪的足够的证据;——>也正因为对犯罪证据认定如此苛刻,——>疑证从无!默认权益归于被告,才不会冤枉一个好人!毕竟法廷裁判是由陪审团作出的,假如司法是民主的话!退一万步来说,"脱罪的坏人"为免暴露,再犯罪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

如果法治(民主)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那么因为证据不足或者因为法律有漏洞,而让被"认定的坏人"脱罪,至少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损害。由此也可以看出,入罪李庄的"辩护律师唆使原告伪证罪",除了证明天朝帝国,仍然是明朝一类的法家暴政的封建政治以外,什么也证明不了。因为"辩护律师唆使原告(翻案)(伪证)",无非就是米兰达忠告的代名词,"被告不必自证其罪",——>of Course! 试问凡是被告,就要自证有罪,甚至死罪!连赵高暴政也未到此程度!辩护律师告诉被告这一常识,不是天经地义的吗?

2013年2月23日星期六

爱国愤青,让中国亡国灭种打败仗

法家暴政的支持者就是"商鞅变法,暴秦强国"的愤青;
牛皮爱国主义"民主法治和法家暴政之各有千秋";
赵高新政完善时,就是亡国灭种日;
法家暴政,永远不嫌恶法多

明白了法家暴政的来龙去脉,也就能够理解,最狂热地支持法家暴政的,除了少数如薄熙来和王立军这样的领导同志以外,绝大部分就是些毛左民粹之类的愤青,狂热幻想着中国重拾几千年前秦灭六国的传统瑰宝,也在地球世界来一次霸道统一的民族主义者;俗称"民族沙文主义"。其中较为温和一点的,称为五四精神。这些爱国鬼子,既没有耐心在市场经济中积聚国力,更不相信资本主义那一套邪路可以富国强兵,骨子里根本不打算跟他国异族和平共处,内里指望着信仰麻醉出无数炮灰,1-2-1地原子弹掩护着大刀长矛,冲啊!

法家暴政不需要考虑市场经济积累的国力,无论大刀长矛与飞机大炮的生命汇率是多么亏损,反正机器人炮灰的性命是卑贱的,完全可以用更慷慨的生命损失去填补,因为市场经济缺失而导致的技术差距。用毛主席的话来说"人多力量大""用老百姓的血肉,建起新的长城",在中国人尸横遍野的白白送死中,似乎更有一点爱国主义的悲壮的美感。法家暴政担心的是"竟然还缺一条法,竟然没治死你",以致于有几个机器人,会发现从法网下逃生!因此法家暴政从来不嫌恶法多的,在经济生活中,表现为不厌其详的监管条款。

法家暴政是"默认权益归于官(府)",公诉人是唯一的真正的原告,同时也是审判官!完全不允许被告方的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辩护,这样一种文化,甚至发展到,把辩护律师当成了为坏人辩护,而称之为"黑律师"的程度。也发展出,在中国社会中被视为习以为常的,为了维护抽象的正义,不惜牺牲具体无辜的正义感!"宁可杀错好人,不可放过坏人",只有在法家暴政的社会才被视为正义;当笔者向一位高校教法律的朋友指出该问题时,她居然说:"资本主义不会冤枉好人,社会主义不会放过坏人,各有千秋!"!呜呼!

民主法治和法家暴政之"各有千秋",在哲学上还算得上是各自的信仰,但是客观世界中,不可否认的结果是,法家暴政禁绝了被告人权益,更不要说向被告人权益倾斜,默认权益归于被告,疑罪从无,疑证从无;因此被告人(从默认权益归于官之相对,被告人必定是小民)的权益,不可能被控方和法庭构成任何压力。反映在中国传统的法庭上,总是法官大人惊堂木一拍,下头的王立军们操着水火棒,就跟着喊"威武!"。被告小民的面子丢了,甚至脑袋无辜丢了,都只是小事,整个社会不可能对任何恶法提出挑战,那可是大事!

法家暴政下的司法权/公诉权,代表了对国家对小民的绝对权力!如果联系到今天改革中,在完全没有确认"默认权益归于个体,默认权益归于被告,受害人举证,疑罪从无,疑证从无"等等基本原则前,所谓的"完善法制建设",因为等于说,恶法还不够多,恶法还要加班加点定啊定,直到总有一条法治死你,除非你阁下跟官府的关系特别铁,或者领导同志法外开恩,否则,如此法治的法制建设,就将成为赵高新政般的可怕政迹!因为每一条恶法就是一条凶残的新的谷物法,当法制完善时,也就是亡国灭种的那一天了。

可能是由于中国社会的法家暴政传统太悠久了,中国公众和知识分子,普遍缺乏对法家暴政和法治之间的关系的理解,缺乏对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理解。如果说有很多公知,对于吴英案,对于邓玉娇案,对于佛山小夫妻案等等的冤枉,还有一点直觉的良知,则在佛山小悦悦案,在食品安全的竭斯底里中号啕"政府为什么不监管",把监管恶法的进一步琳琅满目,视为法制的进一步建设,甚至把斯大林主义的大冤狱,视为"法治下的文革",把律师当成"帮助坏人逃脱的黑社会",则表明,中国公知普遍不清楚,法家暴政是什么后果

中国恶法立法排山倒海,恶性循环

资本主义立法谨慎,减少恶法的产出;
资本主义"默认权益归于个体"一点点清除历史积累的恶法
社会主义"力排众议",恶法立法如排山倒海,恶性循环;
"恶法总是大多数"让特许权Charter成为政府收入/隐性税收

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社会的立法非常缓慢,一条法令的立与废,动辄几十年的推动。相反,公有制帝国的领导,一旦力排众议,立法速度非常快。资本主义社会的立法谨慎,彼此利益的充分表述,估计可以降低恶法的比例,但不可能杜绝恶法的产生。假定恶法都占一定比例,(如前述,资本主义的恶法比例要低一点,但不重要),那么公有制社会积累的恶法,"法制建设的成果",必定是极为浩荡。而事实上,由于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承接前代,因此法律的基本框架,必定是承接公有制传统的习惯法,即有大量恶法

因此资本主义的立法谨慎,充其量只是"减少了恶法的产生",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避免如此众多的恶法危害社会?可以预期,当恶法达到一定数量时,就必定可以达到"总有一条法治死你"的完善程度,如果按照"法律禁止的就不能做"——>这是一般人对法治社会的理解——>将意味着,普通人除非特点特许权Charter,否则什么事也不能做。这样,客观现实就完成了对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的偷换:人治社会之所以"没有特许就不能做",原因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法律多得"总能治死你",因此必须寻求特许权的赦免

法家传统深厚的社会,包括中国也包括英国,民众一般都已经习惯了"未经政府许可就什么也不能做"。因此在这些法盲地区普及法治常识时,最常用的简单比喻就是,"法治社会是法律不禁止的就可以做,人治社会是法律许可的才可以做",大体上是接近正确的。但是如果将这种普及性的解义绝对化,就会发现,美国社会中的法律,也是多得让你什么事也不能做。因为,英国一千年的法制建设,并没有在独立战争中被美国推翻,恶法是多数,仍然是美国法律环境的特色。这些历史的恶法,是今天通往奴役之路的温床

如果资本主义是按照"总有一条法治死你",那么美国就会变成一个善男信女唯唯诺诺的愚昧社会,资本主义经济也发展不起来了。法家暴政由于限制了每一个体权利,自主替换低效品种的自由,从而限制了社会克制短缺的能力。因此恶法完善的时侯,如果严格执法的话,也就是社会濒临灭亡的时侯。无论是否被标识会资本主义或者是社会主义,如果要避免灭亡,都必须在恶法完善的时侯找到生存的出路。在东方帝国,就出现了孔儒自秦朝灭亡以后开始汲取的教训:"法治不如人治"或称"中庸之道",但并非完全否定法家暴政。

中国文化在统治术上的历史,就是儒教国学和法家暴政,彼此依赖又彼此否定的历史。汉朝先是尊奉黄老无为而治(刘邦,文景,窦太后临朝),然后是汉武帝先行独尊儒术,然后是重新执起法家暴政的大棒,其间的反复,表现出来的政治处境,就是今天人们熟悉的"一放就乱,一收就死"。汉朝自然而然,就走到了孔儒"三纲五常,上下守礼"的道德教育上,独尊儒术了。人治的含义,就是说"法家暴政不能没有(不然会乱),但也不能事事认真(失于急猛),没出事就睁眼闭眼,道德上说得过去就行了",人治开了一丝气门

资本主义的办法就是按"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主要是海洋法系的一揽子司法原则。请忘记所有主流法学之"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与"海洋法系的不成文法"的划分,那是忽悠人的。因为英美海洋法系也有大量的成文法,欧洲大陆的成文法,则以恶法为主体。恶法总是大多数,牢记这一点。美英的法治体系,默认权益归于个体,排除了公诉权的泛滥;疑罪从无,疑证从无,维护了个体的自由;受害人举证,限制了利用"恶法也是法"的诉讼泛滥;援例法,就以法例超越的方式,一条条地在现实司法中,废除了习惯法中的恶法。

为李庄冤案昭雪,为辩护律师正名

资本主义法治最关键在构筑了自然淘汰恶法的机制
为李庄冤案昭雪,为辩护律师正名
公诉人不需要律师;公诉案的律师,等价于辩护律师;
"律师要讲政治"等价于"禁止平民辩护=法家暴政"

恶法亦是法,恶法总是大多数,是任何成文法体系的特点。由于人类社会是从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化过程,因此作为实在法的习惯法,(习惯法不一定是实在法,注意其中逻辑),在当前法治环境下,同样是恶法总是大多数。因此,如果是在公有制前提下,政府方(包括政府控制的司法系统)如果厉行法家暴政,绝对可以信仰"总有一条法治死你"是会执法者的真理。为免犯罪分子浪费司法战士宝贵的时间,刑讯逼供,甚至象重庆薄熙来和王立军那样,严刑拷打一条打打黑!也只不过是尽快找条法治死你,借你人头维护正义;罢了!

如果象英国光荣革命后,威廉三世往英国习惯法中添加了"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荷兰元素;或者象美国独立战争,在有限的革命成功后,继承了英国的海洋法系,添加了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宪法修正案》),那么再象公有制帝国传统那样,抱着"总有一条法治死你"的远大理想,就不符合资本主义选民的要求了。资本主义的法治最关键的公平,也是最重要的法制建设,就是尽可能抑制恶法的作用,并且在现实司法中,构筑一个自然淘汰恶法的机制。这样就有了辩护律师和援例法

薄熙来和王立军在重庆淘制的黑律师案,如果没有中国传统的法家暴政的民粹文化,"律师是帮助坏人逃脱法律制裁"(即宁可杀错,不可放过)这么荒唐的道德指控,是不会成为官方宣传的口径,更何况"律师收费服务是黑社会"?除了说明薄熙来王立军就是无所不用其极的匪帮集团以外,对薄王集团本身也无任何政治利益可言。薄熙来除了自作孽,不可恕,可以说是让他的白痴毛派粉丝害死的。辩护律师的作用,也不仅仅是支持李庄冤案昭雪者所称的"辩证律师/程序正义"代表着公平,——>试问什么是公平?怎么定义公平

乌有之乡的卢麒元等毛左,无视李庄案是薄熙来集团制造的,明明白白的冤案,是为了保住薄熙来这样的毛派朋党!但是为李庄案昭雪,就根本不是仅仅为了李庄一个人的自由,卢麒元没有猜错!只不过为李庄昭雪的,是为了"替辩护律师正名"!绝不是什么几个律师的阴谋集团,而是每一个中国民主人,不惜赴汤蹈火的阳谋!与李庄本人的自由,甚至没有必然的关系,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没有辩护律师这样一个司法角色,就无法保证"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可笑的是,卢麒元居然还声称自已"向弱者倾斜"!

民事诉讼之中,原告和被告,都可能会有各自的代理律师;但是,任何公诉案中,律师就等同于"辩护律师"?公诉人可能需要法律顾问,但是不需要代理律师,律师如果代理政府作"原告",实际职责相当于美国的司法官;但司法官不要求是执业律师。本身就是在任何公诉案件中,按照"面对公权的任何公民个体,都是天然的弱者"的现实,辩护律师的存在本身,就是对于真正的权力弱者的保护机制的表现。只有在"宁愿杀错无辜,不可放错坏人"的法家暴政的出发点上,才会把律师当成是"帮助坏人脱罪,赚黑心钱"的坏分子!

内蒙古某市,甚至试图垄断律师(注意,律师需要执业许可证Charter,由政府控制),让本地所有律师成为政府的专业律师!没有什么比这样的事,能够说明该市领导是彻头彻尾的法盲!在行政诉讼法还没有立法以前,政府聘用的律师,还能面对何种针对政府的诉讼?垄断律师业务,如果不是一分钱不掏,绝了律师的业务生路,就是因为要养起律师,浪费纳税人;同时在"总有一条法治死你"的法家暴政中,阻止任何律师,可能对政府暴政施行构成的阻力。因为政府强制所有律师签定排他性义务,意味着废除本地整个律师行业。
ps1:更典型的,薄当权时,天朝司法部女部长,集中律师协会训话:"律师要讲政治",——>此即法家暴政的"司法部长"
ps2:法治意义上,政府的"司法部"是什么玩意美国政府的司法官是干什么的
思考题:奥巴马政府司法官,起诉标准普耳"评级伤害投资者",是否民事诉讼为什么

2013年2月22日星期五

财产公示,不可能对反腐败有效

法家暴政意味着"默认权益归于官,官比民贵"
"默认权益归于官",财产公示就形同虚设;
如果"疑财作罪",本身就是斯大林主义;
财产公示"反腐败"仅对"官位无私""疑过下课"的资本主义政府有效

法家暴政意味着是公诉人取代所有民事诉讼,也意味只有官员才能代表民事,那将意味着"默认权益归于官(府)",也就是官比民贵的等级社会。这是崇拜法官暴政的中国文人不愿意提及的,或者是他们没有意识到的,但却是中国传统社会所习惯的。今天的党员和公务员,特别高级者,实际上是赦免于一般的司法刑讼。部分老红军离休干部的冢庭中,甚至有黄九品成功奸杀邓玉娇(保姆)的传说,却有不接受调查的特权,更别提惩罚了!这在封建帝国时代的官员,都属令人不耻的犯罪。王莽因为此类罪,而逼自已儿子自杀赎罪!

资本主义的议员和总统,都是有司法豁免权的,但可能因为丑闻而被弹劾。但从来没有听说过官员兼任议员的!而在中国,官员兼任人大,协任政协,简直就是司空见惯。以致于王立军和薄熙来犯罪,居然要他们自已"自愿辞去中国特色的议员"一职后,然后才能转交司法。这种情况是自古以来的中国特色,不可能出现在资本主义那一套中。《大明律》之中,就明文规定,官员不受任何司法指控,平民可以靠冤,但就算给奸杀了老婆,也不能指控官员犯罪。所以小民百姓从来都是喊"冤枉啊!",不是戏文定的,是大明律定的

公务官员财产公示,不可能对公有制社会反腐败有效,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默认权益归于官"。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之中,却是"民性本私,官位无私",默认权益归于民的个体,而不可能归于仅仅是契约责任组织的"官"。当官成为宪法规定的合法自利组织,而且"默认权益归于官"时,官就不再是无私的,而是成为象明朝的朱家皇室,明清的文官集团那样的,有具体的现实利益的法团。这样就产生了中国特色的"亡党,亡国,亡社稷"的概念。这是举国体制的公有制帝国,与资本主义的民权社会,最根本的区别之处。学名低人权。

当默认权益归于官时,效法资本主义的选举民主后的财产公示之类,也就成了东施效颦的自欺欺人;意味着如果财产公示可以成为反腐败的有效手段,官员必须自证其罪!——>yes者,意味着必须回到明太祖和斯大林的屈打成招;no者,意味着财产公示,对于公有制政治体制来说,完全没有用!该结论可以让那些仍然信仰着公有制,却指望克隆资本主义的成功的卫道士,理解一下,什么叫倒因为果!试问如果必须由公诉方举证官员除工薪外不允许有剩余财产的话,除了由国家分配公务员所有生活用品,还有什么办法?此即特供

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财产公示对不对;而在于怀疑实际财产与公示出入时,如何确认贪污?如何确认罪处?按照默认权益归于官(员,府),如何就灰色财产和亲属所得之间,划出明界的"定罪界线"?现实困难就是,如果"疑财作罪",本身就构成斯大林主义,(重庆打黑即如此);如果如薄熙来表态"从此不照此例办官",财产公示就形同虚设。在明朝也同样经过这样一个过程。先是明太祖如薄熙来一般打黑,然后是永乐针对建文旧派的打黑,最后是仁宣之治"不搞一个官"。来来去去,都是"一收就死,一放就乱"。

资本主义社会可以简单视作丑闻(不是犯罪),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中,侯选官员要讨好选民,如果财产不公示,你阁下连参选的机会也没有。但是在公有制社会,游戏规则是相反的:如果不能证实财产来历是不当的,默认权益归于官!——>要举证"疑财属罪"是迹近不可能!但是官员本身除非被裁定有罪,否则将终身是官!由此再次强调,资本主义的官制(公务员)与公有制是完全不同的,不存在"内部双规,移交司法"的两级处理。因此疑财归于私,公务员疑过要下课(默认权益归于纳税人),都是默认权益归于个体。

宋明清的党员干部的双规

道德治国是对法家暴政的合理化改革;
宋明清的党员干部的司法豁免权和"双规,诏狱";
为什么曹操要烧通敌信?为什么雍正要杀弟?杀任伯安

默认权益归于官(府)是对社会执行法家暴政的组织必要。科举的选拨,似乎让这种制度上的不公平,显得有点"人人都有机会(或上或落)"的公平感。但却无法否认公有制帝国将在短缺原理的压力下窒息的客观事实。 当"公平与不公平",对于客观的社会症结的解决,完全是无效时,此必定是假公平,或者是完全不重要的支节。此时不妨回味,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尊重了,克服短缺原理所必须的"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价值观,公平和效率得到了完全的统一,公平就是效率,有效率的同时也是公平的,将是多么巨大的优越性。

道德治国则是公有制帝国的合理化改革。对于全凭自律的伟大领袖而言,用"外表上信神,信孔儒"的道德自律,换取臣民按照"神授,孔儒教导的感恩的效忠"的执政合法性,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可以接受双赢的交易。对于执行领袖意志的领导来说,既然不可能对社会付之急猛的法家暴政,以免社会经济象秦朝,明太祖和毛太祖时一样迅速崩溃;那么最好是把法家暴政当成核武器,用得越少,精神威慑越大;对刁民罚得越重,贱民感受到的"犯罪成本越高";道德教化越多,贱民掏钱求干部通融就越乖巧,再附加反腐败,接近完美

正是现实政治中不可抗拒的客观规律的限制,拉动经济增长的维稳需要,公有制帝国政治史中,军事化的法家暴政,总是一点点变成善男信女俯首磕头的信仰社会。所谓"马上得天下,马下治天下""从大革命到道德治国"的传统进步,不但是每一个王朝本身的政策变迁,也是任何帝国型民族,几千年历史的脉络。因为举国体制需要法家暴政,因为法家暴政需要"默认权益归于官(府)",因此必须对小民,一边是政治教育的道德教化,一边是严刑峻法的借汝头来;一面是对党员干部"刑不上大夫"的网开一面。
ps:是否注意到,"中国人的道德水平低,不能搞民主",其实就是道德治国中的"道德教化论"

今天的党员干部,实际上拥有豁免一般刑责的司法豁免权。同样的罪名,凡民加七分(实际上是没有豁免之故)凡官减七分。王立军的罪行如果撂在平民身上,枪毙一百次都算轻判,更别说是薄熙来了。类似的安排,在《大明(清)律》中就不是潜规则,而是法定的不同待遇。按照大明律,官员是不被起诉的,凡民告官均属有罪,并视为诬告;官员和举人代民告状,也同样有罪,官员贬职,举人革除功名。如同苏联模式中的干部,特别是枢密院干部,明朝官员只允许在朝廷内部,作东林作派道德攻伐式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但是另一方面,无论是"双规"还是"中国式看守所",都不是小民百姓可以享受的待遇,其实质相当于明朝锦衣卫(相当于国安部)的"诏狱"和东西厂(内务部,专门安排太监就业)。"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待罪行"的含义,必定是不惜屈打成招。如果放在民主法治下"默认权益归于被告"(被双规的,连被告都不算!),显然就是冤案;但如果是放在公有制传统的法家暴政下,公有制就适于君主制,"雷霆雨露,皆是君恩",为人臣工者,也没有可抱怨的。官员不受法律检控的同时,也不受法律保护,貌似某种公平

因此王立军同志"立功表现,同时放弃功名"而获得轻判;也有了薄熙来同志拒绝类似交易的谣传。此种政治交易与资本主义的司法交易,认罪换取轻判,形似而神不似。类似明朝式的"党内(民主)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自然不可能公开审判,而且会变成朋党相援的的帮派争斗,马恩毛帝国称之为"路线斗争"。如果公开审判,薄熙来同时可以轻易把犯罪,扯到党内路线的斗争,被下狱说成是被奸党陷害。按明清政治经验,此种情况适宜秘密审判后直接处决,以免在官员内部兴起大狱,类似于曹操烧"通敌信",让一些人睡得着觉。
ps:以上举例,可以参考二月河《雍正皇帝》中,关于任伯安的情节

2013年2月21日星期四

举国体制就是法家暴政 法家暴政就是举国体制

举国体制就是法家暴政;法家暴政就是举国体制;
统一信仰与法家暴政,是举国体制的硬币两面;
越是大型国家,越是需要(法家暴政+信仰)维持举国体制;
越是小型国家,越是必须开放对外贸易,法家暴政相对轻微

举国体制就是法家暴政,法家暴政就是举国体制。法家暴政和统一信仰,只不过是举国体制的硬币正反两面。信仰代表政治正确,法家暴政是强调政治合法性,目的就是为了举国体制。帝国规模越大,法家暴政就越是酷烈。越是微型化的国家,本身越是容易由中央集权,相对温和地控制着,而不需要依赖于严刑峻法。更重要的是,小型国家要实现毛帝明朝式的自力更生闭关锁国,比起大型帝国要困难得多;在闭关自守中的衰落也比大型国家快得多。明朝清朝和毛帝的自力更生,都证明甚至是中华帝国!闭关锁国也是死路一条

小型国家必须与外国开展贸易,替代自已高成本的生存要素,才能获得自已相对周边国家而言,相对平衡的生存水平。因此小型国家必须给予外国商人和游客等业务往来者,相应的地位,而不可能实行全面的法家暴政。邓老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状态持续改善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毛主席那套自力更生,不但在历史各国的历史上,都已经被证明是死路,包括中国的明朝和清朝;甚至在红朝领导层也至少暂时认识到"毛帝的自力更生是找死!"。中国之对外开放,与小国必须对外开放,道理一模一样,因中国早就已经是穷弱大国

大型国家的规模,本身就是一道主权的防火墙,直到它本身衰落下去为止,——>这是公有制帝国的必然结局!在此以前,世界各国就算与之发生贸易冲突,就象明朝与周边几乎所有国家都发生冲突一样,其他国家充其量是会回避其此大国打交道(如越南),但不会理会该大国内部的"低人权"。既然已经是回避了,自然也不存在本国公务因为正常的条约下的往来,而陷入这些低人权国家,需要祖国去解救。只有当本国公民在既有条约(祖国担保之)保护下出国遇险(如发生义和团),祖国才有义务解救这些异国遇险的公民。

因此国家在它本身衰落前,都有一段"不受国际干预"的"可任何专制时期",尽管国家会因为专制而迅速衰落,但的确在衰落前是可以任何专制的。就象一个人可以自杀,但在他自杀得再也动不了前,他是可以任意自杀的。但是越是小型国家,这种任意的自杀期就越短。除非是作为象柬埔寨或者朝鲜这样,在联合国"主权绝对不可侵犯"的背后,还有中华大帝国视之为藩属般地卫道。否则小型国家的"任意专制期"很短,法家暴政没有条件成熟地成长起来。中华帝国对波尔布特和朝鲜的庇护,事实上大大延长了其国民的痛苦

越是大型国家,越是要维护举国体制,就越是离不开法家暴政。原因很简单,一旦离开法家暴政,大帝国的举国体制就瓦解了,对于指望着国家分红的狗腿子来说,就要自食其力,跟老百姓市场经济了。这些人民群众的感情上就会受不了!越是大规模的帝国,越是难以控制,越是需要对刁民杀鸡儆猴,也就越是需要严刑峻法。领导阶级固然会把举国体制的瓦解,视作"亡党亡国",指望着国家分红的狗腿子,也会把举国体制垮台视作"家破国亡"。本来是为拉动经济的改革,就越是"举国体制不能玩完"而不得不强化的法家暴政。

反腐败总是搞成大革命,改革总是从折腾,搞成大革命,在政策演进的路线上,就体现为"举国体制玩完就是亡党亡国"的误区,不得不寻求变本加厉的法家暴政。该过程就是黄宗羲定律的政策版。如果不是放弃法家暴政而变色(象清朝),就是因为法家暴政导致革命(如秦朝),或者是守旧不化而衰弱不堪(如明朝)。大型帝国较之小国,还有顽固得多的文化惯性,拒绝国际经验和全世界的好意;无视大帝国反复崩溃的历史大灾难,反而会产生"灾难深重,但俺胡汉三又活下来了"的牛皮爱国主义的自豪;如中国,俄国,法国。

马克思不懂经济瞎说大萧条

不要把南方系视为"民主"的旗帜

"大萧条是因为自由放任,市场不理性;大萧条的结束是因为凯恩斯主义的干预",这种似是而非的"历史",一直是天朝从小学到大学的教科书中的标准答案;实际上只不过是马克思主义借大萧条的改写句:"经济危机是因为老百姓还有私有财产,社会主义剥夺私有财产,就治好了经济危机"。明明是封建权贵,在几千年以来,一直对老百姓平民的压榨,权贵掐着民众咽喉的黑手还没有松开!天朝和西方左派(极端者就是马克思主义),就能够大脑急转弯地,把权贵侵害市场,导致经济危机的结果,扣成老百姓"自私"的罪状!

类似的逻辑,也出现在号称"改革旗帜"的南方系(这次是《南风窗》),并非其特别强调的专题之中。"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明显被偷换概念(或者本来就是概念混乱)地掉了包!新自由主义的概念本身就是混淆的(实际上是强调政府干预的,一般就是指凯恩斯主义,有时指科斯主义),但格林斯潘以来的美国经济政策,显然就不是自由主义,奥巴马更不是自由主义。但是在南风窗的有关作者笔下,这些本来还可以区分的概念,就给炒成一碟大混帐;同样的混乱也表现在,此前把民主党政策,说成是里根主义

"主义"这种东西,本来就不是绝对地可以说得清楚的,倒也算了;但是当南方系中的左棍,把今天世界经济危机的发生,扣到"尊重私有产权,政府不干预"的"自由主义"头上,却说成是"各国终于抛弃了自由主义,重新执起凯恩斯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时,就是明目张胆地倒打一耙了。逻辑上就如同马克思主义革命时代,攻击私有财产的大脑急转弯。

不过正如前文指出,这些谬论是并非特别强调的专题,这次强调的专题,是"小政府,大社会"的研讨。笔者想强调的是,与其把南方系视作"市场经济,民主"的旗帜,不如看作是一个"相对开放"的观点平台,上面什么鸟都会叫的。南方系能够容忍极左棍的言论,正是南方系的开明,而不是不足;只要不把南方系,视作"民主的权威",就行了。

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

胡释之和王志安先生,仍然滥用了道德信仰

胡释之和王志安先生,仍然滥用了道德信仰
奥地利学派不是"道德经济学"
不存在可以指责的"私有财产的浪费";
"默认权益归于个体",道德就不是任何具体观点的依据

香港的胡释之在香港限购大陆客奶粉,和同样是铅笔社中活跃的公知,大陆的王志安先生之"食品消费有浪费"所以"政府要干预食品低价格",都是显见地违反了经济学的"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市场的自然经济不能干预"的原则,表面上是公知的"公益干预",实际上是犯了道德挞伐的老毛病,侵犯的是人权自主自治的本身。强大的辩证法,让他们把人权偷换成道德后,(可能自已不察觉),却自以为是奥地利学派的"自由经济"。如果他们真的是不自觉的,那更显得传统文化惯性的,确实在每个人的大脑中,都顽固得可怕

胡释之先生的慷慨激昂,骨子里的理由其实是"香港限大陆游客买奶粉,是自私,歧视;不合自由港的宣传",——>自由港只是商业宣传的口号,不是契约的责任,更没有明确的条约权责的限定。限制大陆游客买奶粉的,至少还有新西兰,澳洲和荷兰;此三者同样是在行使其正当的权利,尽管不一定是(对其利益而言)正确的决策。此三者是奶粉的原产地,产地价格与出口价格有溢差。大陆游客的代购网购,相当于合法的走私,减少了此三者的出口收入;放开大陆客购买,又不是与中国的外贸条约义务。因此此三国也限购了。

王志安先生虽然是在另一命题上犯错,根本性的错误也是滥用了道德的信仰,忽略了更根本的人权。王志安先生不但应该建立"政府权力不允许干预任何双边自主的市场交换"的最起码的公德,还应了解最根本的常识"任何私有财产,不存在对他人负责,让他人称为不浪费的义务",实体经济学(类奥地利学派)称之为"个人主义",即"不存在第三方衡量的价值标准"。王志安先生的错误,就是把"不应浪费粮食",把他眼中的"别人浪费了已经买下的食品",当成了干预市场经济的理由;其实就是"朱门酒肉臭"的潜台词
ps:王志安先生的错误,让笔者又想起南方系的李北方先生,他自已买错东西浪费了自已的钱,怪资本主义浪费社会财富!!

只要顾客为自已的食品(可能是浪费,可能是撑饱了,变成了脂肪)付足了款,就不存在浪费可言。同理的是二十年前雷宇的话:"只要是自有财产的消费,就不是超前消费",——>一点都不错!如果不这样认识,就会走进了政治权力作"均贫富,再分配"的建构主义改革中去了。不清楚王志安怎么看他的偶象茅于轼先生的观点:"市场经济不存在粮食危机,而且目前农产品生产过剩,不应该保留耕地红线"?耕地红线是的理由是粮食危机(因此浪费食品不道德),但红线意味着对农业的过度投入,是食品价格过低的原因。

王志安先生明显不符合经济学常识的错误,在"食品价格过低(因为有浪费),所以(政府干预食品价格)将提高农民收入"的断言下(没有根据),就成为道德驱动的乌托邦,俗称"混帐"!如果不是了解到资本主义的公平就意味着高效率,市场经济的自然,就意味着共同富裕的充裕供应——>当然不是免费的!如果不是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出发,很难发现胡释之先生和王志安先生,很符合公德的公益良心下,他们的辩证法包装得"奥地利学派"的理论,原来是偷龙转凤的西贝货,彻头彻尾就是马恩毛理论,道德的"经济学"!

放下道德枷锁看世界(看历史),言下之意不是说自已不需要道德自律,而是指"默认权益归于个体",道德就不再是任何具体观点的逻辑依据。对于一个缺乏经济学常识,特别是缺乏奥派理论常识的传媒公知来说,笔者对以上错误的批评,可能偏于苛求;但既然胡释之和王志安先生,也声称自已是奥地利学派的,甚至是经济学家!专家!那么笔者对其观点、理论和基本逻辑原则的较真,就不能算是苛求了。而且,笔者不是权威,对两位专家的苛求,也只是个人观点;听众读者可以自行考究。

全世界重归奴役之路

全世界性"重归奴役之路"
米塞斯和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的不足
全世界(包括西方)不是在自由社会中"通往奴役之路";
全世界是在脱离公有制地狱的过程中"随时回归奴役"


路德维希.米塞斯可能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接受实体经济学的客观结论,认识到"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就是全人类老百姓平等解放之路的第一个人。米塞斯的学生,弗里德里希.哈耶克,他的《通往奴役之路》尽管不为极端的基督教原教旨主义所不容,(一些国产的基督教分子,甚至因为"Frederick"的名字而攻击哈耶克是"犹太人共济会",实际上该名字是德语中"富裕,高贵的人"之意),但是却以接受"左派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客观上能否实现公平的可能性"为出发点,比米塞斯更通俗易懂地,揭示了基督教传统的愚昧和反人类。

《通往奴役之路》的美中不足,是因为对社会进化论缺乏理解,(哈耶克是一位信仰约翰.保罗二世倡导的保守主义基督教的犹太人),忽视了人类社会并不是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所声称的"从私有制向公有制"的"社会发展史",而是"因为客观短缺的限制,不得不从公有制向私有制,实现替代改进的历史"。因此西方社会真实的压力,并不是从米塞斯和哈耶克所幻想的"19世纪的资本主义的天堂"(哈耶克用"永远的辉格党人"寄托了这一梦想),因为不明智的政策而"通往奴役"。

无论是19世纪还是米塞斯和哈耶克活跃的20世纪,或者今天我们正处的东方帝国和西方经济危机中面临的民粹压力,实际上至少从文艺复兴开始,甚至可以远溯至罗马帝国的崩溃,东西方人类社会的整个历史,就是一点点挣脱传统公有制的枷锁,但总是不由自主地面临着古老的公有制传统文化"复古"压力的"重归(公有制的)奴役之路"。只有这样,才可以理解,米塞斯和哈耶克这样的屌丝学者,自由主义的战士,才会在西方世界也是如此的孤独!甚至被他们所奋力争取利益的平民群体中的大多数,所唾弃为"富人的代言人"。

无论是斯大林主义,还是马恩毛的文革,或者今天高歌《我们的卫星布满天空》的朝鲜金国,无疑都是回归最原始的奴隶制极权的空前成功之作。列宁,斯大林和毛主席这几个人,能够在人类文明进步的大潮中,作此倒行逆施的大成就,足以彪炳史册!让希特勒成吉思汗之流的为之汗颜!美国国家主义的圣人,亚伯拉罕.林肯先生,也因为他武力颠覆了美国建国者的所有民主信条,在选举了他作为总统的合众国中,成功实行了血腥的宪法政变,足以与卡尔马克思并列,分别用实践和理论,翻开了通往奴役之路的新篇章!

如果不是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个体主义原则出发,很难区分米塞斯和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与薛兆丰先生自相矛盾的痛苦杂交的"自由主义的法家暴政",与胡释之和胡星斗先生的偷龙转凤的"没有人权和自治的自由经济(即有中国特色的科斯定理)",与张五常先生的"垄断特权自利,无外向性责任"的马尔萨斯主义之间,(类似例子还有很多,无论古今中外!),他们之间到底是同志加兄弟的"都疑似奥地利学派",是"自由主义窝里斗的此派彼派",还是根本上"默认权益"原则上就谈不拢的南辕北辙

如果不是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个体主义原则出发,很难把薛兆丰先生,胡释之先生,胡星斗先生,张五常先生,科斯先生,克鲁格曼先生……,等等号称着"向弱者倾斜""反独裁""自由,平等,博爱"……等等光辉摩登口号下的中外公知,与"默认权益归于官府"的中国传统帝国的法家暴政等价起来。所谓的中国特色,无非就是举国体制下的法家暴政的传统文化!但却是西方基督教传统的梦寐以求的,却从未实现过的梦想!这是东方帝国崇洋媚外的洋葱头公知没有意识到的,全世界的重归奴役之路!不仅仅是中国特色!

中国社会没有被告人利益,公诉人是唯一真实的原告,也是审判官

抹杀个体利益后,"恶法亦法"与"法家暴政"等意
公有制社会没有被告人利益,公诉人是唯一真实的原告,也是审判官;
"恶法亦法"在法治中的只存在于私法之中,必须有"受害人举证"的原告利益;
"恶法"是实在法,原告依实在法举证,司法方必须依法受理

如果不是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个人主义原则出发,将无法区分资本主义法治中的"恶法亦是法"与东方帝国传统的"法家暴政""总有一条法治死你"之间的区别。事实上,如果是用哲学抹杀对象角色利益的主谓宾,仅仅从"道德意义对与错,黑与白"来争辩的话,两道命题只不过是语句差别的同义反复。后者正是公有制的"默认权益归于官府"的法家暴政的司法背景。在这种背景之中,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无论是否有表面上的民法原告,真正的起诉人只能是公诉人;就算是民告,公诉人也会以道德判官的身份接过起诉权。
ps:以后用"资本主义"代替"西方",以免因为欧洲文化的愚昧,而被马恩毛左派的细节理性主义混淆是非

因此在公有制的司法环境之中,不存在对象角色的主谓宾,永远只有"以官审民"的居高临下。这种居高临下的"管理社会"的政治意识,正是举国体制的中国特色的中央集权,在细微如司法领域上的具体表现。当这样一种体制,以上千年的科举培训和洗脑,称之为教育!从中选拨中自以为"自已奋斗,所以高人一等"的科举精英,赋予令贱民羡慕的地位的特供时,也就在所有还认字的国人之中,让这些每天生活在最底层,利益天天被审判着的人科动物,都能够长着极其发达的哲学大脑!公诉人大脑!收税人大脑!统治者的大脑!

当利益角色的主谓宾,已经被公有制的信仰抹煞时,这些被称为"林语堂动物"的人形生物,他们发达的哲学大脑,总能用博大精神的哲学,让他们在幻觉中,感受到他们是在审判着他人的所有利益,他们的毕生奋斗,也只是为了审判他人的利益!生杀予取!严刑峻法!唯我一言决断!爽啊!但是如果不是从公有制的前提出发,如果仍然回复到最起码的司法制度(常称法制)所需的(原告 vs 被告 vs 仲裁(司法)方)利益的博弈,(这不就是最起码的三权分立吗?),那么就将发现,恶法亦是法,从来不是公法公诉司审的提法

恶法亦法并不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首创,最早的提法是罗马法学家盖乌斯的《法学阶梯》之中,(谁先谁后不重要),但由奥斯汀作了更全面的阐释。无论是在罗马法还是在英国法之中,恶法亦是法所指的,都是民法,私法;必须存在受害人举证的原告人利益,原告不允许是公诉人。尽管罗马帝国和中世纪的英国,都不能称得上是民主的法治,但即便是在那样原始的法治中,也可以与东方传统的法家暴政清晰地区分开来。法家暴政中"恶法治死吴英,治死佛山小夫妻""赵高的严刑峻法"……等等,都是公诉人作为原告而成案

在资本主义性质的法治之中,——>罗马帝国和中世纪英国,都有资本主义的萌芽,——>"恶法亦是法"是指民法的原告,根据实在法中"恶法"——>看明白了,虽是恶法,但却是实在法,同时还要有原告!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司法方就不能因为自以为是恶法,而放弃司审,只要原告举证充分,虽然是恶法,也必须照法执行。否则将是对司审人员本身违法行为的行政法起诉,而且必定是公诉,该抓则抓,该杀则杀!这就是恶法亦是法的全部意思。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则是把恶法亦法,按汉语近义理解成"严刑峻法"的严打法

从法家起源地的春秋晋国到秦汉,再结合罗马共和国类似于吴起战场执法的传说,如某执政官处死擅自与敌格斗取胜的儿子(类似吴起杀了一主动杀敌的勇士),可以理解在公有制文化传统下,中国文人实际上是把"恶法亦是法",理解成类似于晋秦汉魏这些法家军事条令中的"令行禁止"。这种军事法条令,属公法范筹,没有民事原告。把军事条令的军事法,用到社会经济生活中帮助国家垄断,本身就意味着司法成本和管制的滥用和泛滥;也反映出中国文人的传统信仰,指望经济生活象军队order般令行禁止!这就是举国体制

2013年2月19日星期二

中国大陆贱民老向港台倾斜,香港继续混下去

香港政府无能,选了最笨的"奶粉限购"

香港市民有权因为他们眼中,因为外地人抢购奶粉带来的不便,要求自已的政府do sth,这是香港市民的天赋的权力。香港政府满足市民的愿望搞了限购,是香港政府的天职和合法行权,无可指责。仅仅是从经济学的学术,笔者认为香港政府采用了最无效,也是对香港人伤害最大的"限购政策";证明了香港颇有中国特色的庞大而高薪的政府,这批"廉政的公务员",是治理本身事务时是非常无能的。如果香港市民的要求是不可忽视的,香港政府其实贷一笔款储备奶粉,让香港一些闹腾得欢的市民,到福利处凭身份证购买就是了。

自九八金融危机开始,笔者一直认为香港政府除了擅长跑进北京,求皇帝陛下牺牲中国贱民的利益,救救香港以外,一直是无能的。不过香港既然不是一个民主选举的城市,无能的也不是特首一个;香港政府大可不必为自已服务市民的无能,象美国公务员同行那样担惊受怕,可以继续享受香港市民奉献的高额薪水和养老金,继续养廉;偶而象中国各省市一样,发扬一下"跑进京要特权,要政策"的"向中国特色接轨"的政治才能,即可。只要中国大陆的贱民老百姓,还可以被剥夺利益,向港台同胞倾斜,香港政府还能继续混下去。

公有制朋党相援

个体利益的共同体(民主):原则第一,逻辑(定理)第二,个人观点无关紧要
公有制的朋党相援,恰恰违背了"认同次序",原则变成无关紧要
薛兆丰,胡释之,胡星斗;张五常自我辩护的"外部性理论的错误"

笔者在前文没有详谈"香港限购奶粉"的政府对策,对香港市民而言的是非对错;因为后者与自治权相比,无足轻重,笔者观点与胡释之先生是否异同,也无关紧要。前文以薛兆丰和胡释之先生,这两位被公认的铅笔社的公认的"自由主义的权威"为例,说明个体利益共同体,达成宪约的共识次序:第一原则,第二逻辑(原理),第三观点,此三者的次序。与之相反的是公有制朋党相援的特点,是倒置此次序,原则变成不重要的。这样就有了哲学家泛滥的"我是你们一伙的(很多观点是相同的)"的稻草人(基本原则是操你妈的)。

如果薛兆丰先生,理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学与他敬仰的"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在"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基本逻辑前提下是完全相通的话,就会明白,法学其实就是如何把经济学的科学原理,变成现实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工程学。那么薛兆丰先生就不会在自以为"几百篇博文,完全(自由主义)的逻辑一致"后,却会在吴英和邓玉娇两案中,放纵了他自已被传统文化从小洗脑的极左心魔。如果胡释之先生,理解奥地利学派并不是辩证法下,对抗于马克思主义的另一门哲学,也不会明目张胆地侵犯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自治原则。

类似胡释之的,还有同样被民粹牛二们热捧的胡星斗先生,也包括声称支持"计划生育"的,御用社科院的李小平先生和李银河女士。(叶檀似乎暂时退出了,何清涟有巨大的受害人情结,一时半刻未必清醒)。如果指责这几个人是极左,他们是不承认的。但是仅以李小平和李银河的"中国只适宜有三亿人,因此政治强制计划生育要直到中国剩下三亿人",就不仅仅是"观点不同",而是"个体生存原则的冲突"。当计划生育仍然作为现行暴政时,用任何方式处决此两李姓男女,都必定符合中华民族人权自卫的正义
ps1:计划生育命题,很典型地说明了,什么是可以争论的观点,什么是不可争论的原则不可争论的侵犯后再争论,只是如何Kill入侵者的问题
从胡释之,胡星斗和薛兆丰等仍然年轻兴盛,缺只是咬文嚼字的书呆子的身上,可以看到张五常年轻时的影子。今天白发苍苍的张五常,连篇累牍地传道着"外部性理论"的错误,观点当然是与笔者针对理论和"外部性责任"的观点相同的,但笔者对老张的理解,他是在为自已的错误观点辩护。真实的含义就是:"(人民币低估)的出口商不应对因此而造成的社会成本负责"(正确),——>但是政府操纵外汇管制、出口导向、低估人民币汇率,则要对中国的纳税人负责。这不是"外部性责任",而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契约责任

联系张五常所称的"县级政府上市(意味着政府对股东负责,不对本县纳税人负责)""中国县级割据的政治竞争制度,是全世界最好的制度"(明朝以来就是如此),就不难明白,张五常所指责的外部性理论,是本来就不需指责的错误,(科学不是理论),但是归根到底,是想说明,他张五常当初不是不知道,政府垄断下的自利,对于平民百姓是什么后果;只不过,张五常认为,平民百姓的灾难,只是政府垄断的"外部性责任",企业(如出口)不必负额外的社会责任(正确),那么政府当然也不需要为外部性责任所困扰。

这就是马尔萨斯主义!当孟加拉大饥荒,几千万孟加拉人的白骨铺满了印度原野时,英国总督讲的,就是这样的一番话。

错误在那里?张五常(可能是无意)偷换的概念在那里?就在"默认权益归属个体",而不是"默认权益归于政府"。政府是一个契约责任体,不是具有私有利益的个体。当政府变成一个食利集团自利的"私有个体"时,就成了中世纪封建割据的世袭特权。张五常是用外部性理论之错误,否定了政府本应是公共契约责任的义务的概念。张五常的错误是独创的吗?这是高估了香港人的学术水平。张五常只不过是把英国中世纪的专制制度,体现在香港殖民地的寡头割据,包装成"先进的经济学理论",以为是对中华帝国的贡献;而已!
ps2:笔者对上述先生女士们,没有偏见;随时接受他们的认错,道歉该标准也适用于任何其他"个体主义原则冲突的人"

薛兆丰先生的法家暴政

薛兆丰先生的法家暴政,胡释之先生的"自治即民粹"
薛兆丰在邓玉娇和吴英两案中的法家暴政原则;
胡释之在香港奶粉限购案中违背了"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原则;

如果说杨恒均和熊飞骏不是具备专业常识的政治学者,如同韩寒一样,只是说出了自已直觉的观点;难免带有点常识性的错误;又如果说吴其仑等人,只是一些非典型的愚民公知,卢麒元等人只不过是毛左群体中铁杆的文革粉丝,那么试问铅笔社的薛兆丰先生,算是专业研究"自由经济学,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学者了,他在理论上能够正确指出,茅于轼先生是一个比较左的经济学家,(确实发此,茅于轼接近于民主社会主义),但是在邓玉娇和吴英案,在这样的具体案例中,薛兆丰先生的观点,那一条符合默认权益归于个体?

薛兆丰先生因为"生命无价,黄九品已经死了"而要求严判邓玉娇,薛兆丰先生此根据,完全没有考虑默认权益归于邓玉娇(被告),而有充分的根据,黄九品阻止邓玉娇逃离,追逐之,并持续地强迫其接受可能被误解的性接触的行为。在吴英案中,薛兆丰先生再次表现出"奥派理论"脱离实际案例的倾向,再次忽略了吴英的默认权益,在完全没有受害者自行举证的情况下捏造其想象中的受害人(即公共利益),用公诉人的大脑作"默认权益归于公诉人",判定吴英罪名成立。此两案中,无论薛兆丰动机如何,都是法家暴政的思维

在铅笔社中活跃的另一位"奥派权威"胡释之先生,在批评香港阻止大陆购货人超量购买香港奶粉的保护性措施时,其理由也表现出这位权威,同样没有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人权观念。胡释之先生甚至把"政府向土著居民的要求屈服的民粹",——>胡释之竟然偷换了"对自已负责的人权自治"与"强迫对他人负责的民粹"的概念!胡释之和薛兆丰先生可能说是"自由理论中的专家",但在似乎全部接纳"奥地利学派"时,却偷换并否定了最关键的"个体边际效用"——>默认权益归于个体——>个人主义!这还是奥地利学派吗
笔者也不认同香港的禁售政策,但笔者认为香港有权作出错误的政策;后者是香港的自治权,不必对他人负责。但是言论自由不是"正确言论的自由",人权的自由不是"在他人看来是正确行动的自由",胡释之如同所有典型的愚民一样,是搞混了两者的概念。比起胡释之雷同于笔者的,在该社会现象上的评论观点,更重要得多的是,胡释之无意中暴露出了否定"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人权自治的基本原则,将"自治政府向本地选民(居民)负责"视同民粹!则无论胡释之有多少观点"是我们一伙的",都将无意义!这,就是原则!
薛兆丰先生和胡释之先生,以及其他任何人,当然有自行理解他们眼中的任何理论,并有自由发表观点的言论自由,也可以解释我们,可能是错误理解了他们的本意,以证明他们的原则是正确的,逻辑是一致的,(个人观点无关重要);但是奥地利学派不是经济学的权威,铅笔社不是奥地利学派的权威,薛兆丰先生和胡释之先生,可能是铅笔社的权威(取决于铅笔社产权所有人的选择),但他们都不是奥地利学派的权威,不是经济学的权威,更不是"自由的权威"。明白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奥地利学派,也只是"新的哲学"。

薛兆丰先生和胡释之先生不一定包括在其中,但是至少在铅笔社之中,就不乏一些怪胎型的民粹,偷换了"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原则",把奥地利学派当成了公有制信仰中,又一种新的旗帜主义。他们可以把哈耶克和波普尔的哲学发扬光大,把米塞斯"用言语文字的逻辑表述经济原理"的忠告,理解成"用辩证法偷换经济学概念,作无穷的诡辩",奥地利学派百年来辛勤耕耘的声誉,就成了这些举着白旗的亲善的稻草人强奸的乐园。如果用辩证法那一套,把马克思主义包装讲奥地利学派的外皮下,一点都不困难。您也可以试试!

2013年2月17日星期日

任何专制的合法性,都依赖于狗腿子投身卫道

毛左强调的"执政党的基础群众"——>狗腿子群体
"有奶便是娘,缺奶便卖粮"的"狗腿子的忠心"
任何专制的倒台都是狗腿子的忠心被消耗殆尽
狗腿子与革命群体基本吻合,狗腿子群体中的基督教

毛左(焦大情结),官商(盐商情结)的共同点"包税人情结",结合民粹的"血酬牛二的情结",就构成了支撑多数人暴政的"狗腿子情结"。几千年以来,任何专制的合法性,都依赖于狗腿子投身卫道;乌有之乡的毛左们,就曾大言不惭地声称,这些东西叫"长期执政的基础群众","执政党要照顾基础群众,才能长期执政"。乌有之乡毛左们,是话糙理不糙,说明这些狗腿子的信仰,是用毛共产来奶水喂的。有奶才是娘,当然也是有奶便是娘,如果有那个民粹领袖打黑了给他们奶水,他们立马就把当权派卖了!称之为革命!

任何专制的倒台,都是因为狗腿子的忠心被消耗殆尽,或者因为主子财政赤字,或者良心发现了,不足以(或不想)再收买狗腿子的信仰,狗腿子不卫道;确实不明真相的群众,却以为统治者就是黑暗帝国的全部。这种观念至少部分西方人,已经是洞若观火。在黑客帝国中,莫菲斯就是抱着革命的理想,突入控制室控制source制高点,实现对统治者的革命。但是绝大部分中国观众没有看明白,编剧让neo突入控制室后,发现墮入了升级控制的陷阱,革命只是实现了专制升级,直到控制住黑暗帝国的传染病为止!到底是什么意思?

《旧制度和大革命》只是一部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常识介绍。开明的路易十六之所以被革命,不是因为他是凶残的统治者,而恰恰是因为他的开明,他的愧疚!路易十四留下来的赤字摊子,路易十六既然不愿意更凶残地剥削、镇压他的臣民,供给狗腿子们奶水;路易十六就只好减少了对狗腿子的供养,狗腿子们就离开了路易十六,变成了最缴进的革命党,变成了具有病毒传染能力的AgentSmith。路易十六也就被革命了。从通钢到重庆,包括杨恒均和熊飞骏等人,不也曾经指望"团结毛左工人阶级",闹资产阶级和路易十六的革命吗?

狗腿子群体与革命群体,并不完全吻合,但至少在99%以上吻合。因为具有包税人情结的马尔萨斯主义者,一般也是最坚定的"反革命",常被称为"既得利益者"——>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尔萨斯主义者的此种称谓的正确的,他们也把马尔萨斯主义者称之为"右派",——>但是,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者,同时又把私有财产也作为"既得利益者"和"反革命""右派"的一部分,任何革命也总是从反马尔萨斯主者的煽动(仇富)开始,总是最广泛地扩展到所有私有财产者,——>马尔萨斯主义者,毕竟只是1%以下的极少数

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者,特别是东方的马恩毛,明显地不打算区分"马尔萨斯主者"和"人权自治的资本主义"的区别;因为他们也不愿意区分马尔萨斯主者的既得利益中,有那些是从不正当的官商垄断特权中所得,又有那种是他们正当经营所得。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者,只是要求把马尔萨斯主义的包税人的"剩余财产"充公,再分配,而不愿意伤及公有制帝国的,以苏杭现象为特征的特供链!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者的反腐败,只不过是为了保住他们小小的特供。他们在野时吵闹的革命,只不过是为了获得特供位置;而已

联系马尔萨斯主义的包税人的特权垄断所得与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者(特别是马恩毛)的边际中"小小特供",就可以发现狗腿子群体的革命和反腐败,争夺的只不过是在苏杭现象的金字塔特供链中的"上游和下游""分配多少让更多奴才满意"的狗咬狗的假公平!一位自称信仰了基督教,仇恨着马恩毛,装扮着亲善的稻草人,全盘照抄了马克思煽动无产者革命的话之中:"对于除了人权以外一无所有的民粹来说,让他们放弃革命,是多么虚伪的忽悠"!他们显然不愿意在市场经济中自食其力!基督教显然没有挽救这位狗腿子民粹。

毛左的焦大情结与盐商情结

毛左的焦大情结与盐商情结,合称为包税人情结
"马恩毛钦定的无产者"和"最下层的特权",毛左脚踩两条船
索尔仁尼琴愚蠢地推销基督教:马恩毛因为没信仰基督教而暴政;
毛左,民粹和盐商,都不打算在市场经济中自食其力,寄望于"政府分红"的特供

从苏杭现象的特供链,毛左和盐商是特供链的内外,而且盐商也不是流氓无产者的民粹。但是由于(毛左主要糜集的)国企是政府实物税的组织部门,金融垄断食利者、房地产、莫卧儿的包税人和明朝的盐商,都是帝国财政的包税人。如果是从"包税人"的角度,那么毛左和盐商可以统一在"包税人"的定义下。毛左的焦大情结和金融垄断者的盐商情结,可以统称为"包税人(的狗腿子)情结"。包税人情结的群体,不是常称的统治者或"贵族体制外的无产者",甚至是号称反腐败和革命的中坚群体,他们是专制政治的社会基础。

当马克思主义还没有在东方夺权时,或者如西方一直没有夺权的左派的"社会主义"(包括基督教),他们常常自称是"无产者",把他们的贫穷归咎于被剥削,——>在封建势力仍然垄断着政治和经济的进代,这并非完全是错误的,——>但是马克思主义和基督教,却把剥削者定为无权无势的"私有储蓄者",自强不息的"个体投资者"!剥削平民(其中包括是马克思主义的无产者)以自肥的封建权贵,反而从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名录下失踪了。当马克思主义夺权后,其滥杀无辜的屠刀,更无疑地对准了所有平民阶级!这才是革命

当毛左已经成为权贵特供链中的一部分,尽管由于其党内斗争中的失利,毛左不可避免地成为各个权力斗争层次中的失败者;但是却仍然以"体制外的无产者"身分自居,无穷无尽地勒索纳税人的权益,补贴于毛左的国企。这些一方面作为低层的贵族享受着边际的特供的毛左,一方面却自称代表了(被他们掠夺的)体制外纳税人的"无产者";一方面以最穷者自居,一方面毛左却耻于不劳而获的所得,居然接近含辛茹苦的农民工所得,毛左以之为耻!不难看到,毛左实际上是脚踩两条船,在枪杆子下滥用着所有的道德优越感。

索尔仁尼琴把马克思主义的罪恶,仅仅归咎于马恩毛没有信仰基督教,大概可以得到欧洲愚昧信徒的喝彩,正如他们也曾经为斯大林的社会主义喝彩,也正如今天中国文人鼓吹"儒教社会主义"一样。但是中国和苏联边际特供上的毛左之脚踩两条船,就足以解释,为什么马克思主义"生产创造价值"的理想被事实证伪后,就不得不放弃古老基督教和东方孔儒的人道主义,而把古老专制的黑暗帝国的暴政,变本加厉!专制的帝国王朝的"君权神授"毕竟是空洞的,马克思主义和希特勒帝国多数人暴政的民粹,则是正常的政治授权。

如果说专制王朝对于民间的苦难,还抱有一点"有愧于上苍"的人道主义自觉,以便维护君权神授的一点合法性;马克思主义干脆就把无辜的死难者,判为该死的阶级敌人!在多数人暴政的民粹动摇下,马克思主义帝国的合法性,并不会因为"被杀戮的少数人"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无辜的,而不再成为多数人的暴政。因此从政治合法性的"自我维护"而言,马克思主义政权无须求助于君权神授的假惺惺;又因为索取特供的毛左边际群体的空前扩大,短缺原理压力下马克思主义的暴政,就不得不比历史上的凶残帝国,更加凶残千百倍!

体制内边际特供的毛左,包税的国企和垄断食利的盐商(房地产),还有体制外追求特供的民粹,他们无一是常称的统治者;但他们都是法家暴政"监管社会""总有一条法治死你"的自觉的维护者。如果说体制内外的差别模糊了毛左与其他民粹的界限,盐商的为富不仁,又让民粹牛二的仇富看似有理;民粹无产者又疑似受压迫的人民,但是此三者的共同之处就在于,他们全都不打算在市场经济中自食其力,摧残市场似乎无损于他们,他们所求的只不过是政府万能的"分配,再分配,N次分配",直到牛二也认为"公平了"。

恶法亦是法被中国文人偷换成法治就是法家暴政

"恶法亦是法"被中国文人偷换成"法治就是法家暴政";
"默认权益归于政府"下垄断专制后"老百姓走投无路后的犯罪"

纳粹《黑色军团》公知"老百姓现在只能犯罪了"
垄断特许权制度下的"盐商-包税人情结"推崇的法家暴政


法治传统在西方有一句名言,叫"恶法亦是法";常被中国文人偷换为"西方也是法家暴政"。如果不是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司法制度,针对不同的涉案个体之原告,被告,公诉人,法官,公众,公共利益……区别彼此不同的涉案利益,而是假定公有制的"默认权益归于公共","恶法亦是法"的确等价于法家暴政;从而有效掩盖了中国文人的偷换。这种偷换非常广泛,很典型地出现在一位食利于房地产和金融垄断的,叫"吴其仑"的公知要判死吴英,以及他要严惩佛山小夫妻的法家暴政的自觉性之中。
ps:网友指证的匿名的有关留贴,未必能证实就是吴其仑本人;但是的确与吴在自已博客中的相同论题的话,一模一样

在吴英一案中有天朝特色的御用法学家/经济学家,一般也是金融垄断的食利文人,他们支持象吴其仑这种忠心的公知型暴民的,其"总有一条法治死你"的直觉的自觉性,根据就是吴英父亲代传的话:"如果不严惩吴英,就是对守法经营者的惩罚",——>如果不是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出发,法学家的这句话是无懈可击的!因为吴英实际上只是从事了自主权益的自愿合作的买卖而已,换言之,吴英仅仅是行使了"天赋的权利",但是因为某种天赋的默认权益被划归为"监管下的特许权才合法",也就成了天朝必须严惩的贱民对象

在吴英此案中,天朝法学家隐指的所谓的守法经营者,几乎就是持有金融垄断特权的国有金融垄断集团!和少数如吴其仑这样的,可能是得到了某种金融特许权的"民营"。如果不是在经济领域,在本来是民众天赋的逐利领域的权力,被"默认权益归属于国家"而成为贱民不得从事的禁地!那么无法解释,为什么吴英仅仅是在彼此私有财产的自主合作中,居然会出现"因为吴英天赋权力下的逐利"而受损的守法经营者。吴英此案的典型就在于,它揭示了东方帝国传统对贱民的敲骨吸髓,和吴其仑这种公知,是如何成为自费的五毛

1935年纳粹德国党卫队组织报《黑色军团》的社论,可以帮助理解吴其仑这种人在吴英一案中,以及他们在佛山小夫妻中大同小异的法家暴政的冷酷和残暴,(他们以为,那叫法治的公知!)。当纳粹德国增加了无数限制犹太人合法就业和生存的种种"法治"后,《黑色军团》的主编狂喜地宣称:"现在,犹太人只能犯罪了!",——>纳粹德国在表面上,仍然是法治的,不能对未犯罪的犹太人处以司法惩罚。但是当如刑罚吴英和佛山小夫妻的种种立法,甚至堵住了犹太人当小贩糊口的路,犹太人如果不是自杀,也只能犯罪了

这样就可以理解吴其仑这种人,当他们作为房地产和金融垄断的食利人(那怕他们不是在国有编制内),自以为"宣传法治"地要治死吴英,治死佛山小夫妻时,是何等的洋洋自得,类似于毛左的焦大情结,垄断食利让他们感到比贱民,甚至比低层的毛左都"高人一等";同时又对贱民走投无路后的"知法犯法",因此可能危及他们食利于政策的垄断,是如何地深恶痛绝!又是如何地对贱民"违法"施之于严刑峻法,欢呼雀跃!这也就是当年的纳粹,面对犹太人被无中生有地强加的苦难,类似的欢呼雀跃!甚至更为凶残!

特供链内的边际者,即毛左特权工人具有焦大情结,那么无论是吴其仑,或如新浪推荐中很活跃的叫"张捷"者,甚至包括在国内投资中悲痛欲绝的张化桥先生,所有这些食利于金融垄断和房地产的垄断利益链条的人,无论他们是否真的为自已谋到可观的利益,他们对平民百姓在天赋权利的自助自强的逐利的深恶痛绝,恨不得象纳粹一样运用司法,封死小民生路后再附之以严刑峻法!这些人本身却不是体制内食利的毛左!笔者将这种与明朝食盐专卖制度下的"盐商(官商)群体"类似的心理,称之为"盐商(包税人)情结"。

狗腿子情结不是斯德哥尔摩情结

狗腿子是社会性生物的"甘愿为奴"的强盗本能,
狗腿子情结不是斯德哥尔摩情结

狗腿子是"狐假虎威""向更弱者转移成本"的具有利益索求的情结
只有"默认权益归于个体"才能区分狗腿子情结和"人权逐利"

一些人将毛左和盐商的包税人情结,指为心理学的"斯德哥尔摩情结",是生搬硬套的不准确。斯德哥尔摩情结本质上是被绑架者对新群体的认同感,类似于被人类俘虏的幼狼对人类家庭的认同,或者如奴隶社会时,幼年奴隶对奴隶主家庭的认同。用斯德哥尔摩情结比喻还认毛主席的农民,大概还有一点合理性;如果用斯德哥尔摩情结比喻毛左,盐商,就是错误的;甚至不适宜比喻体制外的穷酸民粹。欧洲人文化中所称的斯德哥尔摩情结,还带有被绑架者希望感化劫犯的古怪信仰,伦理根据就是人道主义,不妨称为"耶稣情结"。

斯德哥尔摩情结是社会性生物在绝对劣势下求存的本能。狭义的斯德哥尔摩情结,不存在借转嫁生存成本的强盗本能的可能性。只有在奴隶的下面,又招掳来新的奴隶,斯德哥尔情结就自然失效,因为已经有了更底层的奴隶,只要能够狐假虎威,奴假主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转移其生存成本,可以统称之为"狗腿子情结"。毛左的焦大情结和官商寡头的盐商情结,甚至包括反对户籍制度的民粹,他们在公有制帝国之中,都远不是最低下的人,他们如果不是仍然向体制外的农民和市民转嫁成本,敲骨吸髓!

用"狗腿子情结"概括毛左,官商和民粹此三者的行为特征,可以认为精确。其特点其一是对公有体制合法性和神圣性的忠顺,特点之二是向更下层民众毫无愧疚的掠夺、侵占和严刑峻法的支持。如果是以亚当斯密主义的三个儿子之自由主义,马尔萨斯主义,和民粹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主义)分别对比的话,可以看到,此三者均与自由主义无关;但是他们在现实起哄中,所谓"自由,民主,平等,博爱……"叫得比谁都响亮。官商基本上是马尔萨斯主义者,典型如张五常,常称为极右;民粹仍然是民粹,毛左则是两者的中间形态。

狗腿子情结是现实社会中,利益可证的客观群体。毛左,民粹和官商代言人(盐商情结),几乎囊括了中国社会全部现行公知,以致于不必太担心,一竹篙打倒一船王八,可能有几个量刑过重!在苏杭现象的特供链的现实模型以后,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公有制帝国的当权派,总是目前政治条件下"最不坏"的统治者,逻辑前提当然就是"公有制体制不改变",否则无论是如何贤明的君主,都是最不可忍受的僭主。狗腿子情结及其群体就进一步说明了,革命的唯一后果,仅仅是在更恶劣的条件上,换上更凶残的统治者;而已

狗腿子是一种有利益索求的群体情结,如果不是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出发,逻辑上也无法将狗腿子情结,与资本主义"自主逐利"的国富论相区分。试问当狗腿子把利益索求寄望于政府分红,或如官商的盐商情结,把利益索求寄望于行政垄断下的鱼肉百姓时,他们不也是在"逐利"吗?毛左和民粹倒是在反腐败,但试想以明朝和毛帝为例,就算明朝的宦官国企,分配上接近于清贫(其实是事实),难道国企就没有鱼肉百姓了吗?难道希特勒,毛主席和斯大林,这些革命领袖的生活清贫(希特勒确实如此),他们就不是魔鬼了吗?

实体社会学的短缺原理,可以判定毛左,民粹和盐商,这些狗腿子阶级的公知理论,只不过是预设了公有制前提下的烟幕哲学。无论是科学的先验预期,还是几千年来,全人类卫道士前赴后继的辛勤建国,都证明了短缺原理对公有制的诅咒,是客观的,不可克服的;但是又有谁能强迫狗腿子们"明白理解科学的社会学",谁能强迫狗腿子们明白,通往奴役之路,最终是亡党亡国亡天下,狗腿子们也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谁又能强迫他们相信,市场经济去特权化,他们连狗腿子也不用当了,就可以拥有今天领导同志的富裕生活?

2013年2月16日星期六

明清不但没有法治,事实上也没有法制

法治仅与"默认权益归属个体"有关;
明朝"有法"的法家暴政之治,是法治的退步;
儒教称"法治不如人治",指"法家暴政之治";
明清官员有司法豁免权,由内部"文革党争"取而代之

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法治标准,去衡量《大明(清)律(例)》,秦朝商鞅的苛政,斯大林的肃反,当然还有希特勒的改革政迹,就会发现这几种中国文人观念中的所谓"法治",其实都是法家暴政之治,与资本主义的民主法治,什么关系也没有,反倒是百分之百的封建的法西斯专制。这起码是最简单的常识课:所谓法治,与是否有一部琳琅满目的"总有一条法治死你"的法典无关,更与"严刑峻法"无关,同样与形式上是否有一个法庭法官甚至陪审团,都无关,而是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包括法治成本)有关。

如果从条目上,与天朝甚至与香港(一般承袭中世纪英国的专制制度)的条目,《大明(清)律(例)》在形式上甚至还有仿佛是英美法系的"援例法",此即"大明""大清""律(之)例"的出处。因为明清法典条文上太含糊,法官大人几乎都是半道出家的八股文专家!笔者看得头大的大明律之诰文之类,明清的法官大人也必定是头疼之极,所以明清的法典都是以一个个判例小故事,方便法盲大人理解,由皇帝钦定照例审案。显然,此与海洋法系的援例,以作修正(放弃)恶法的超越法性质,形似而神不似,相当于今天讲例。

明清朝有《大明(清)律(例)》,但比起前代如宋朝,法治水平甚至倒退了。宋朝至少没有民不准告官之说。因为明清的法典,实际上既没有平息民怨,也不是八股文专家所精通,而是师爷胥吏(世袭的小公务员)所精通。因此明清的文官集团,一直强烈反对"法治",强调(儒家的)人治要胜于法治。这大概是有道理的,至少符合"公有制社会适宜人治"的社会学原理,而且他们所指的法治,是指对《大明(清)律(例)》抠文掐句,因为业务不专,反而让吏治陷入胥吏掌握话语权的尴尬境地。

明清不但没有法治,事实上也没有法制。明朝的司法与民政混为一谈,而且仅限于民与民之间的官司,剥夺了对官的任何起诉的可能。不但以民告官是有罪的,官代民告状也是有罪的。举人作为状师,只能代民起草状纸,然后作为"民意翻译",由民去告官,才能免于自身刑责。因此举人作为状师,不但要打点官府门路,但更多的工作,是向恰当的政府官员哭丧求冤,"政府为什么不管",而不是起诉政府的某位官员。明清朝之不准告官,与今天党员干部违法也是网开一面,把双开当成"刑罚或代刑",早就是公认的潜规则。

官员不可以被起诉,并不等于明清官员可以随意违法乱纪,理论上仍然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等级制度再加一条"刑(讯,罚)不上大夫(官)",就把司审之权集中到都察院,大理寺和皇帝的司裁之下。明清朝庞大的反腐败编制,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把官员的违法、丑闻、腐败、道德堕落和个人缺点一把抓,用弹劾和自辩(劾)代替了司法刑辩;用官员之间朋党相援的口水仗,——>此种风气,今天可以广泛见于任何一个东方文化的论坛和圈子——>代替法庭的讯辩和陪审团的争论,——>中国没有陪审团!

明清文官集团之间用弹劾和自辩(劾)和朋党相援,就相当于文革时毛帝号召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此派彼派的大字报彼此攻讦。全国几万个文官之间,通过吏部抄转的奏章(包括弹劾和自劾)、官办报纸(送至各级衙门的邸报)的彼此攻讦,最后在廷议朝决中定罪和刑罚,不准上诉!这种审判方式,在明朝议死熊廷弼和袁崇焕的案子中,与文革中议死叛徒内奸工贼的程序一模一样。互联网普及以来,在各级论坛和圈子里发生的口水文化大革命,也可以帮助今天的大小老爷们,理解文革大鸣大放的和明清吏治的"高度民主"。

中国公民将是何等的贱民群体?

大明律是法治的法典吗?斯大林的肃反是法治吗?
大明律中的父权,"妇女权益"和"默认权益";
"默认权益归于男方的父权","默认权益归于女性的女权",及"默认权益归于国家"的"公民权"
"默认权益"解释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的女权运动,只能是别有用心的民粹运动

有一些曾经力挺打黑的"民主派",在薄熙来同志倒台后,对重庆的打黑颇有微辞,声称重庆的做法不合法治,毛主席的文化大革命也不是法治,——>听上去没错!下一句就完了!——>"斯大林时虽然很多冤案,但斯大林是法治,所以弄死许多人,苏联仍然强大得不得了……"——>晕死了!这些派派不如发扬一下牛皮爱国主义的精神,把法治的高帽戴到明朝太祖的头上,甚至扣到秦朝赵高的头上。毕竟明朝和秦朝,都是按照某部法典严刑峻法,还有一个仿真的法庭装模作样,这大概就是中国文人理解中的法治了。

哲学可以偷换一切概念,信仰也可以偷换一切现实,凭高高在上的青天老爷惊堂木一拍,大刑伺侯!中国文人就称之为法治。按照"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可以清晰地界定,斯大林与明朝和赵高的法治,可以称之为法家暴政,但绝不是人权私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尽管秦朝有一部法典,斯大林有一部主义,明朝有《大明律例》,清朝有《大清律例》,如同偷换概念的哲学,字面上怎么说也是一条一目的法典模样,今天的《美国法典》不也照样是琳琅满目?但是前几者就是法西斯主义,而美国却基本上是法治。

采用默认权益归属,也可以轻易地判定,诸如基督教自吹自擂的所谓"女权主义""妇女解放""妇女地位的提高",是如何体现在大明律之中。比如说明律禁止对孕妇施刑,禁止对妇人嫌疑犯锁押,以免她们在看守所被强奸,而把(未必与案子有关的)的男性犯人锁进牢房。丈夫无论是杀妻还是杀妾,都要按杀人罪比照犯法,最高可处绞刑或赐死,不过官员"杀妾"就一般仅作丑闻论。儒教皇朝的道德都差不多,从中可以理解,当年王莽同志因为儿子杀婢(比妾侍更贱)而逼儿子自杀,在汉朝时人眼中,是何等的道德高尚了。

大明律彻底地贯彻了公有制传统的父权,妇女未嫁时被视作父亲的从属,嫁出后作为丈夫的附庸。丈夫可以象俄国人般"打老婆锻炼身体",但是如果闹出人命,当官的可能因为(杀妻杀妾)丑闻丢了前程,(海瑞的丑闻之一,就是两妾侍自杀);作为小民轻则因为打官司保命中破财,万一银两不能打点住县官和师爷,说不定就丢了身家性命。以此为标准,则明朝的妇女权益水平,至少不亚于同时代的欧洲。但是如果以男女平等为标准,则明朝男尊女卑的夫权,就贯彻得非常明确,关键之处就在于"默认权益归于夫家"。

假如不是从"默认权益归属"去考察"男女平等",那么将无法界定"否定夫权的男女(人权)平等"和"默认权益归于女性的女(性特)权运动"。父权与夫权的封建社会,并不是说女性的被政府认定的合法权益不受保护,而是男女冲突的默认权益归于男方(夫家),这种社会对于女性来说,当然是不公平的;但如果象基督教民粹今天所炒作的女权运动,"默认权益归于女性",难道就是正当的?进步吗?有可能运作吗?除了借男女天性炒作政治,民粹阴谋革命夺权以外,无法解释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这种"女权运动"。

当默认权益归于男家时,就有了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已经广为宣传的"卑贱妇女",那么当默认权益归于国家/政府/公益/民族……,而不是归于"公民个体"(或条约协定的外国人国民待遇)时,中国公民将是何等的贱民群体?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改革开放后,外国人和港台同胞到了大陆中国,就显得比中国贱民高出不止一等;原因不是因为外国人和港台台胞有特权,而是因为大陆公众"低人权"!这就是为什么改革以来,中国平民得到的好处不算多。解释女权的同时对比了默认权益的归属,可能被纯粹法学逻辑,更容易理解。

《大明律》对小百姓“逼人自杀罪”的严刑峻法

韩国实名制中《大明律》对崔真实自杀案的判例;
《大明律》对小百姓"逼人自杀罪"的严刑峻法;
默认权益归于个体中,何为"谣言""造谣"

崔真实小姐卖淫的事实被匿名男的谣言将其曝光后自杀!是韩国推动既定的实名制"立法"的宣传烟幕。今天已经被韩国废弃的实名制,是天朝政策能够接轨的唯一国际惯例。此外,帝国礼部能够拿得出手的国际惯例,就是西方部分私营网站要求会员注册的实名制了,类似于"百合网"之类的民办网站的内定政策。如果是从私有制"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话,只要法医认定崔真实小姐之死是"自已找死"(权益已经归于崔小姐),则无论匿名男之谣言是否属实,也无论匿名男到底是谁,都与崔小姐的死无关(权益归于匿名男)。

但是如果按照《大明律例》的法治案例,此案就相当于"匿名男逼使崔小姐自杀"的人命案,依律匿名男可能被赐自尽,替崔小姐偿命。显然此法的精神就是公有制传统文化中的人道主义,向弱者倾斜,任何言论要对他人的理解负责;如果你大喊一声,有人因此跳楼,人家就是弱者,你就是逼人自杀,阁下就要自已上吊,——>中国人习惯缄默,难道不是给驯养出来的吗?类似的法学正义也广泛见诸毛帝时期的革命样板戏之中。象黄世仁大年三年催帐令杨白劳自杀,就暗指黄世仁逼人自杀之不仁不义,至于杨白劳怎么负债就不提了。

不过逼人自杀的罪例,显然是针对平民百姓的严刑峻法,对于大智大勇的将相就是豁免的。同样是明朝举人罗贯中先生的《三国演义》中,诸葛亮气死王朗,激死周瑜,(假如忽略战争环境),就被作为孔明的谋略,属于明律中的逼人自杀。战争不战争是其次,如果是不良道德,罗贯中先生也犯不着利用战争的借口,抹黑诸葛亮。同理,如果有一个官,打了庶民的屁股,此民羞愧自杀,如果不考虑官民两级的话,此官也是逼人自杀,但官民等级有别,如果不是说此官是孔明式的气死坏人,就是此民愚不可及,因为屁股挨打而自杀也。

如果是从《大明律》的逼人自杀的法学精神出发,匿名男用真相逼得崔真实小姐自杀,所谓"人言可畏"(崔遗言),确实是人命关天的"罪大将极",偏偏因为是匿名男!"凶手得遁",逻辑结论自然是必须实名制了。当其时甚嚣尘上,却极少有韩国人象笔者这样注意到,不要说匿名男讲的是实事,(估计是崔嫖客中的一位),就算此男实名,怀疑他是造谣导致崔真实自杀,但试问"什么是谣言"?此男难道不能"误以为崔真实卖淫,而实说之"?如果世界上没有绝对的真实,真实小姐因为谣言自杀,怪谁?怪谣言,还是怪自已?

此处就涉及到天朝实名制的强烈理由:防止匿名造谣!显见的事实当然是,不是匿名才能造谣,实名造谣更有可信性,象CCTV某实名男,造谣方姓女主持人是美国间谍(奇怪,电视主持人有什么情报价值?);而当匿名者的谣言真的导致骚动时,多半因为公众预期它是真事,如薄落网时的"军车进城"期间有蛋蛋飞!作为公共安全的备案,紧急时节阻止某些恐慌信息的扩展,而不是拘泥于"必须一切透明",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实名为了"防造谣",唯一解释得通的就是秋后算帐:看你还敢胡说八道!唯一后果就是证实谣传属实

问题的关键仍然是"默认权益"到底是否归属于个体?如果默认权益是归于政府/执政党/皇室/国家/公益/社会利益……,那么因为涉嫌造谣而冤杀无辜,就无所谓冤枉不冤枉的,因为默认权益归于公益,至少被杀者是用自已的头颅,为国家利益作出了贡献:立此存照,造谣者死!同样是《三国演义》之中,私下令派粮官王垕用小斗应急的曹丞相,就借此王副官的头颅,成功完成了一次反腐败;在定军山战役中,杨修同志就为曹丞相眼中的谣言,为国家利益献出了生命。如果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则"谣言"是不存在的,更无所谓造谣。

2013年2月15日星期五

中国是一个等级社会,多的是大大小小的权威,缺的是实事求是的逻辑

强烈建议所有"民主博客"转用匿名;
实名博客是权威路线,等级社会是权威社会;
匿名博客必须放弃权威推广路线;
匿名博主必须从最基本的"事实,论据,逻辑"陈述观点

笔者不但最坚定地反对任何实名制政策;而且强烈建议介绍民主原理的人士,全部放弃实名的博客,采用匿名的方式阐述所有人权的原理、观点和利益诉求。如果这种利益诉求是有共鸣的,根本不需要实名,如果你的阐述是可以在逻辑上理解的,也根本不必实名。事实上匿名由于放弃了"权威和树立权威"这样的推广方式,而不得不放弃任何模糊的哲学和口号,只能用"唯真,求实,简义的逻辑"争取最大边际的听众和读者的理解。实名权威是一种诱人的沟通毒素,意味着粉丝派和攻击派的朋党相援,将淹没任何命题的冷思考。

常言道"放弃激烈的言辞,多一点冷思考",而笔者的博文几乎全部是最直接的"冷思考",甚至不愿意浪费一行字!原因仅仅是因为,笔者没有采纳"权威,元首"的路线。仍然忘记不了当权威的朋友,大概可以在你的唯真求实和实事求是的逻辑,已经得到读者的认同后,披露您的真实身份,从而成为某种粉丝追随一段时间的"权威",但并不意味着在其成为权威以前,匿名意见者不是通过非权威手段。就象微软,谷歌和苹果今天各自拥有某种"垄断地位"一样,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他们的垄断地位的获得,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历史的等级社会,多的是大大小小的权威,缺的是实事求是的逻辑。权威必定附着在"实名"上,实事求是的逻辑却独立于任何权威。薄熙来的字字句句,就算是狗屁不通的断言残句,曾经也是乌有之乡的新毛选式的圣经,但薄熙来的权威一倒,其字字句句仅仅成了他以前的粉丝,对其妖魔化的种种证言。笔者当然比不上薄熙来的权威,但就算笔者明天就成为"消逝的电波",笔者留下的和博友传抄另行发布的"实事求是的逻辑",依然是读者可以理解的,可以共鸣的利益和逻辑,这就是根本的区别。

马克思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不存在离开《资本论》的马克思主义。爱因斯坦是相对论的第一位发现者,但就算忘记爱因斯坦,相对论仍然是物理学低速条件下的物理定律,相对论并不依赖于《运动物体的电动力学》而存在;这就是哲学与科学的区别。在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华帝国之中,实名制不能提供任何匹敌于官方传统惯性的权威,而无论是官方有意授予的主流,还是偷占了官方难以卒变的意识形态的便宜(如马恩毛左),所以这些官方的或自费的权威,都不是"自由主义者的权威"可匹敌的,更何况个人主义无权威?

赖于历史惯性和官方主流的权威,可以强词夺理。这种强词夺理可以从马恩毛左和民粹们,偷换概念的强盗逻辑,给所有人强烈的震撼;象笔者这样的匿名者,则除了实是求是地澄清所有被偷换的概念,以唯真求实得到听众读者的理解以外,没有别的办法。如果理解人类社会是"从公有制向私有制的演变",就会明白这种解释,即使是解释一个很简单的被明显偷换(或误解)的概念,因为它与传统文化的冲突,(如反腐败无用,和公有制的腐败是救心丹),也需要多么大量的基础常识的细节介绍,而读者的阅读耐心,常常有限。

正由于客观环境就是一个浓厚的公有制传统,如果没有唯真求实的简明扼要的逻辑和大量的基础常识,供愿意阅读的读者的深入核证,则任何对抗"公认的传统观念",但有利于民主进程的观点,充其量就是成为衬托统治者"言论宽容"的几句新口号,此派彼派口水仗中的又一次哗众取宠。象笔者这样的匿名博客,等于强迫自已必须"唯真,求实,讲逻辑"。至于说官方酝酿实名制,与我们是否愿意放弃权威路线无关,如同官方是否专制,与我们是否采取民主无关。民主首先是我们自已的选择,然后才是官方的"开明配合"。

限制言论自由与实名制,真实效果是引火自焚

言论自由中的匿名必须依靠"唯真求实,实事求是"换取理解;
实名制的含义是"取缔匿名的个人权利"

匿名不可能被禁止;实名制让匿名的极端行为拥有了"革命的权威"
实名制的效果不是"万马齐谙",而是"好一棚大烟火"的"引火烧身"

政府对"匿名"的担心,是把"匿名"等同于"谣言,激进",忘记了"匿名"本身意味着"必定不具权威";自然更没有意识到"匿名如果有影响力,必须真实和理智以换取读者的理解和信任"。从互联网上可以发现,激进不激进与匿名不匿名,完全没有关联。匿名者言语可能确实更烂,但却因此而丧失了对听众和读者的说服力;实名者的激进性丝毫不逊色于匿名,如张宏良,孔庆东和司马南,却因为其实名而显得"更权威"。任何政治上能造成烦恼的"传闻",如果不是匿名者讲的是真实,就是实名制才能制造的"权威谣言"。

只要稍微有实事求是的客观态度,就足以证明政府对匿名的担心,纯粹就是自寻烦恼;且意味着滥用权力者持有以下的信仰:"越是匿名的言论,越是权威;越是语无伦次的煽动,越是有号召力",——>显见的荒唐!但更大的荒唐在于,显见荒唐的人在公有体制中,却拥有着滥用权力的机会和道德的制高点!这才是最可怕的!对匿名言论的担心是公有制信仰的特点,只有在公有制中才会有信仰,才会拒绝"个体意识主权",才会有对哲学万能的信仰,才会有压倒人权的所谓公德,公权才会对谣言能够煽动暴乱的阴谋论的无穷恐惧

自以为是靠宣传起家的马恩毛政党,也被基督教和民粹以之为靠宣传起家,都只不过是忽视了"人类社会是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时传统的巨大惯性。马恩毛党的登台绝不是什么宣传忽悠了个体主义的私有制,而是宣传解除了传统文化对强盗本能的伦理抑制,正是因为人类几千年以来,都是公有制的专制传统,因此马恩毛挑拨民粹强盗本能的宣传,才会有如此"一呼万应"的威力。这种煽动是基于权威的煽动,经不起"真实和逻辑"的推敲,但却可以在革命领袖的号召下瞒天过海。试问,世界上有匿名的革命领袖吗?

但是我们毕竟在历朝历代的专制政治吕,都看到了这种对匿名的恐惧,而在政治上产生了竭斯底里。它本身就意味着,权力必定是绝对的权力,必定可以无限制浪费纳税人的财富,才会如此透支宝贵的"治安成本"!即使是从皇朝卫道的利益角度上,实名制之类的愚蠢的暴政,也等同于在事实上承认,赤字的政治财政仍然浪费到对匿名的恐惧上,绝对的权力完全不介意因此而促进的政治破产过程中,"要死,老百姓先死"!因此当匿名被政治取缔后,本来仅仅是改良的温和要求,也不得不与革命的极端者暂时联合

政府对匿名的担心是多余的,实名制的实施更多是"政治威慑",相当于"让我知道你是谁,你小心说话"。无论是绝对的权力,还是孔儒的传统,或者是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道德,都把这种道德要挟,称之为"诚信"。这也是一些信仰人士仍然支持强制实名制的原因。它们在崔真实一案中反映的伦理,恰恰就是《大明律例》中,自已的观点要对他人负责的人道主义责任。但是匿名实际上是不可能禁止的,反而因为"匿名被取缔",同理的还有直接压制言论自由,它们最麻烦之处,就是让匿名者也具有了实名者的权威。

革命的号召从来都是实名的"斗争英雄,偶象"煽动的。实名者具有权威号召,匿名者确实可以放肆谩骂,但缺乏权威。实名制(含义就是"取缔匿名的权利")的效果,仅仅是让放肆的谩骂和煽动,拥有了与实名者至少相当的权威;并点火于因为限制言论自由的更为狂燥的干柴环境之中。所以实名制所带来的,非但不是"万马齐谙"的沉默,相反是"好一棚大烟火"的的迸发。因此说,限制言论自由与实名制(实际是限制匿名权利,禁止对民粹攻击的自我防卫)的实际政治效果,仅仅是自我意淫稳定的歪歪,真实效果是引火自焚

实名制反映了控制一切的滥用权力

匿名的担心来自官方;对自由个体的围剿主要是民粹;
将政府视为"限制言论自由"的唯一威胁是民粹的革命理论;
政府一般不会镇压"温和言论",但公权有可能"祸水私引";
实名制反映了"控制一切"的滥用权力的条件反射

对于任何"民主诉求"的个人来说,实名制不会带来任何政治目标上好处。对"匿名的担心"主要是官方。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担心既是由于错误的理由,对社会学缺乏常识的理解;同时这种错误理解,又被大批长着官方大脑的"民主公知"所强调。一些"民主公知"声称"官方是要压制匿名的激进博客,不会干预理智的博主",他们的误区,所反映的就是官方的错误理解。无论是从文革,还是今天对茅于轼,韩寒,袁腾飞,曾其毅医生……等等实名博主的围剿来看,目前有威胁的直接攻击,都是民粹和毛左的攻击,而不是政府。

将政府视为"攻击言论自由"的唯一来源,实际上就是马克思主义一直给愚民洗脑的"革命理论"。革命理论拒绝承认"愚民总是大多数""人民群众是睁眼瞎的暴民群体""社会是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当然也彻底拒绝"私有制的资本主义才是真正的民主",却幻想一步步实现彻底的私有制(资本主义)后,突然地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变成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因为"私有制完善后,就是公有制了",——>古怪得明显是精神病的信仰,居然还有"民主公知"真的信!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民粹对个体人身安全的威胁性

指望公有制转型中的政府,能够"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免受民粹暴民威胁"也是幻想。明白的反义逻辑就是,如果公有制形态的政府真的能够控制住暴民的威胁,就不会允许存在言论自由了。今天我们在公有制转型的社会中,似乎有了言论自由,唯一的原因就是公有制撑不下去了,政府面对暴民的威胁,连自已也保护不了,又怎么可能保护个体的言论招来的人身安全呢?政府充其量就是取缔所有人的言论自由(如实名制),但更可能的是祸水私引,引到个体主义的平民头上,作为替罪羊的"腐败,反动派"!如文革,如打黑

政府一般不会直接镇压"温和的言论",但是政府为了自保,却极可能——>几千年来一直如此!——>为民粹暴民攻击温和者,开出默认的放行条,甚至鼓励之!如文革,也如希特勒!不必怀疑政府在终于安定团结后,会挑尖儿惩办几个激进下毒手的暴民,象孔庆东他爸爸就是因为效忠文革而在改革后遇难;但无可置疑地,"该死的"早就全死了!理解社会除了左右极端,还有"温和私有者",就可以从历史和现实中观察到,一方面是暴民将温和派视作政府的五毛和既得利益者,另一方面则是政府把温和观点视作"没有信仰之源"。

政府把温和的观点,当成了"煽动民心"的不可控之源,本身就说明该政策的人士,所持的是与民粹暴民类似的(在中国就是同样的)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理论;把社会看成简单的"革命 vs 反革命""好人阶级 vs 坏人阶级""进步 vs 反动"……,只不过非常不幸地,政府自已不可避免地处于"被革命"的旋涡中心!信仰(革命)与事实(被革命)的强烈冲突,足以让政府产生强烈的祸水私引的政策动机,另找替罪羊的政治欲望。这种政治行为可以从毛的文革,薄的打黑中清楚体会。凡此种种足以让"政府无心打压"成为空言。

实名制的政策动机,是很典型的愚昧的政客在政治焦虑中产生的,滥用公权的条件反射;反映了公有制的政府权力者,希望监管社会一切细节的欲望。我们可以看到,它与政府官媒煽动食品安全的竭斯底里,煽动对贫富差距的竭斯底里(他们最优先地享受着特供),希望控制市场的每一个环节,其动机和价值观,都是一致的。除了马克思主义以外,他们还可以找到无数的哲学烟幕,然后称之为"信仰"。但是从实体社会学的常识,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生活和舆论领域,都是不可能的;否则不会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典故。

2013年2月14日星期四

哲学可以偷换一切概念,哲学让任何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而陷入不可解

哲学可以偷换一切概念,唯一天敌是"默认权益归于个体";
唯真求实的简义逻辑,对应最大概率的听众读者的理解;
哲学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客观上"固化当前利益制度";
玩世不恭的偷换概念,意即"不承认任何权益默认归属个体"

从"对象角色的主谓宾"很容易理解"默认(个体)权益归于个体"。当对此人权最根本的理解被偷换后,则"默认(个体)权益归于个体"也可以在哲学上被偷换成"你的默认权益归于我的个体"。哲学鬼子的真理,90%以上是此此种形式的对象角色的概念偷换。不得不承认,只要抽掉了"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哲学的确是万能的,至少在语法上可以模仿任何"你已经理解"的事实,更遑论模仿你不知其所以然的博大精深。所以你给左棍的任何标签(它们称之为帽子),也必定可以用哲学,鹦鹉学舌倒打一耙,倒扣到你的头上。

哲学的"鹦鹉学舌,倒打一耙"的威力是如此强大,以致于哲学鬼子甚至相信,他们可以凭诡辩就偷换一切概念,也就可以偷换一切自以为是民主人士的,诉求于客观的利益诉求。显然,当"对象利益角色的主谓宾 "可以被偷换时,"你的是我的,(我的大概仍然是我的)",如此逻辑,轻则是公有制的民主,重则就是特权声明。哲学的威力仅仅止步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意识主权;后者既意味着我们本身自然而然会拒绝哲学鬼子的忽悠,另一方面,我们的读者听众只要理解了事实,哲学鬼子的诡辩,只是把他们自已送上绝路

所以万能的哲学的唯一天敌,就是"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即个体意识主权;而在任何个体意识主权之中,"事实,实证"是最容易理解的,——>不能保证任何人都能理解,在你看来是显见的事实;更可以断定,必定有某些哲学鬼子,争着眼睛说瞎话;甚至还有些不是坏人的如黄仁宇,仅仅是为了某些愚蠢的既定结论而对着事实讲瞎话,但可以断定,理解"事实,实证,科学,逻辑"的比例,绝对比朋党相援的革命群众多得多!因此甚至可以下此定论:足够简单的事实和逻辑,如果仍有一些人糊涂,则必定是不怀好意的的敌人。

此即大道无为的其中一个方面:求真,求实,守逻辑;让读者自行共鸣"真,实,逻辑",而不是我们作为权威的口号。我们不能保证自已在所有细节上,都完全是正确的,更不能说我们从来没有犯过错误;但是我们确实是在"求真,求实,追求利益的共同体"。在言论自由的沟通中,尽管哲学鬼子可以制造无穷的噪音,但只要您懂得排斥哲学,明智地不堕入"我是上帝,我拯救哲学鬼子"的陷阱,那么"真与实"就会象物理学的"最小势能"一样,在概率上得到最大限度的读者的共鸣,为共同的利益共同体,奠定沟通的逻辑基础。

我们拒绝哲学,因为哲学可以让任何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而陷入不可解,客观上起到了"固化当前利益制度"的作用,这正是公有制的政治对经济影响的特点。今天人们熟悉的国家事例就是苏联帝国的失败,历史上就著名的"封建社会",如中国历史上的明朝。不妨如此形容哲学及其等效物,在社会讨论中的作用,就是"王顾左右而言博大精深,谓之哲学"。不过,如果以为说哲学的都是有特权的"王",就高估了一些人形动物的智慧。今天的中国,真正迷恋哲学的,并不是掌握权力的王,而是追逐权力的毛左!民粹!公害!

当这些毛左,民粹和公害,自信地"偷换任何主谓宾概念"时,实际含义就是"不承认任何归属个体的权益",玩世不恭(他们自诩为智慧)中是阶级斗争的杀机暗藏,后者可以从民粹砍韩寒和毛左追杀茅于轼看出来。可以预料,一旦笔者暴露身份,这些精明之极的毛左,民粹和公害,必定会扔掉他们自知不中用的哲学,从人肉搜索到造谣生事,甚至实名举报袁厉害之类的招数,让笔者不再成为他们的眼中钉。但是笔者既然不是权威,仅以"真,实,逻辑"理解于读者听众,又何必跳出战壕,在枪林弹雨中实名,徒劳地自证勇敢呢

公有制帝国依赖于权威

请问答民主的正义哲学:"你是上帝吗?"
建议所有民主人士放弃"实名",以免自已成为权威
大历史观对"历史的权威""公知的权威"去毒

"全国民主""解放全人类"之类的宏伟目标,对于每一个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遥远的;甚至于对胡温习等几位先生来说,就算"有心"也只能是"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地尽力而为;否则必定是"有心无力"。一些怪胎极左预设的陷阱,已经把无数的公知大脑改造成了精神病:"你知道了问题在那里(中国不民主),你怎么解决问题(让中国民主)",此广为人知的革命哲学,从语法上看不出任何毛病;但是从个体主义观点来看,它实际上的含义是:"你阁下是不是上帝?"——>笔者自已只能老实回答:我不是!

公有制的传统文化,是深重的。革命哲学的诱导,让很多人无意之中"争当上帝"走入了邪道——> 争取做权威!同时也让传统文化的卫道找到了就业五毛的突破口——>砍倒权威!在笔者博客私圈中,他(她)变换着体位自已反复玩味着高潮的极左毛棍和稻草人们,只不过是把他们在其他"权威圈子"里"砍权威"的法子搬到本博圈,连博文也没有看,直接就把砍权威万灵万验的条句照抄过来,扣顶帽子(坏稻草人),指望笔者或者博友"自我辩护",类似左狗砍韩寒,只要你还想团结左棍,左棍就成了裁决你我帽子的权威。

人权私有的个人主义者,个人观点清晰无中庸,个人立场坚定不移,拒绝一切权威,也不把自已树立为别人的权威。的确不同于任何其他"左中右派",而被意识形态公认为"极端分子"。个人主义是没有权威的,但个人主观在个人私人的认知中,又是绝对的权威,即"心证"或"个体意识主权"。完全相反地,公有制帝国的文化,是依赖于权威,贬抑个人自我认知的独立性,要求个人至少放弃自身利益的绝对主权,至少也要参与"公共观点的真理论证",直到辩论出分配全部个人利益"真理",最终结果总是"枪杆子出真理"。
历史的细节理性主义的"借古喻今"或者"(对现实)有调查就有了(权威)发言权",只不过是分别把历史和现实,作为裁决当前利益的权威,与别的争当上帝的哲学手段,并无不同。公有制文化是把历史看作权威,因此要争辩历史的细节,要确保对历史权威的把握,从而拥有对现实利益的分配权力;(个人主义的)大历史观的先验理论,本身就是权威的(个体认知是权威的,用于解释全人类所有历史中的相近环节,但不需要历史对大历史观的证明,是对"历史权威性"的去毒,充其量就是历史对彼此而言,都不是权威。
不但历史学和新闻学,在违背个人主义的前提下,无非是此样彼样的权威工具,所谓的"公认科学",无论是社会学中的经济学,法学,伦理学……,还是本来对任何社会个体利益都中立的数理科学和生物学(进化论),在违背了个人主义原则的前提下,都可以清一色成为否定"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理性主义的权威。此即所谓"公知",权威中一种,充其量是"还没有当权的权威";而无论是官方的还是自费的。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出发,个人观点用任何途径(包括匿名),指出任何公知不是权威,当然人权和民主的体现。

个人主义者指出公知的错误是个体意识的主权,任何人没有义务承认某人是正确的。个人主义无权威!个人主义也"砍权威",真实含义就是"对权威去毒",充其量就是彼此都不是权威,彼此都是个人观点!由于个人主义无权威,公有制帝国依赖于权威;因此匿名的个人观点对任何权威的点名批评,都是民主意识的萌芽!也是就是很有效的民主启蒙和舆论压力方式。同时又由自已本身就是大懒不当权威之人,当然没有被民粹围剿之忧。 建议任何真心为了民主的"公知",放弃你们的权威努力,改用匿名,直到被暴政所禁止!
ps:本文是本人对上述思考题的解答

“默认权益归于个体”——自已永远是个人观点的唯一权威

"默认权益归于个体"——>自已永远是个人观点的唯一权威
历史不是"细节理性主义"的权威;大历史观不是也不信赖权威;
大历史观先验的目的是否定历史学派"借古喻今的权威"

笔者的思考题,不是为了考倒同道的朋友,是自已有所感悟后,推荐朋友们也加以思考,看看是否与笔者得到同样的结论。彼此任何结论都并非标准答案,仅仅是彼此校验各自的逻辑和方法论,是否接近一致。笔者博客虽然高朋罕至地冷清,但却是毛左民粹,怪胎和稻草人的丰饶牧场,对于"有中国特色的罗伯特规则",可以说习以为常。笔者无法担负起治疗顽固精神病人的人道主义责任,真正让笔者认真思考该问题的,是从诸如易中天或者杨恒均先生等人的,而笔者仍然对他们持有某种尊重的人士的显见错误。

易中天在为韩寒辩护时曾经说:"有些人预设结论(要革命),猜度别人发言的真实动机(指方舟子指责易中天为韩寒辩护的动机)"。如果是从朋党相援的角度上说,笔者至少在韩三篇一事上,与易中天先生"是一伙的","观点是一样的",易中天先生所信仰的伦理结论又是广为人知的"讨论问题不要预设结论(真理越辩越明),不要猜度嗢人发言背后的用意(罗伯特议事规则)",但是又显然地可以混淆于出没于笔者博客的稻草人提供的哲学难题:"不要预设个体利益是不可侵犯的,不要猜度反人权背后的用意"。

简单思考题:易中天所引用的知名断言,为什么可以轻易偷换成相反的意义

同理,当笔者在反腐败问题上,开始解释曾经拥有世界上最完善的反腐败机制的明朝,能够史无前例地实现了亡党亡国亡天下的成功经验时,也不得不面对"大历史观的历史解释,与马克思主义等历史学派",在逻辑上到底有什么根本区别,同时免于仅仅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扣帽子"资产阶级的历史观,资产阶级的经济学"的反唇相讥?该问题因为实名制曾经被周立波等先生误解——>笔者不断定周立波是一个左棍——>而且易中天等也是实名,因而显得非常现实:为什么毛左和易中天能实名,但是强制实名制,就必定只能是侵犯人权?

上述几个问题似乎是各自独立的,没有明显的逻辑联系;但是如果您真的理解了"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沟通学,那么就可以发现上述几个问题是逻辑一致的,与"不加怀疑打倒一切权威"完全一致的同一逻辑结论,在不同方面的表现;而已。笔者愿意花几篇博文,详细解释思考题及其相关的逻辑关联,笔者视之为是对易中天等先生的尊重,尽管易中天先生可以视之为批评。笔者自已感到应该自大一点,具备社会学常识又接受过对象逻辑训练的人毕竟是不多的;笔者感到如果自已不试图解释该问题,可能要过许多年才有人能够解释。
ps:如有对笔者解释不满意者,左棍会攻击笔者,同道会

如果象黎鸣先生"证明了四色原理"那样,在个人哲学里引入一个断言就"证明了",那么上述思考题也不用再解释了。问题是哲学不是黎鸣先生的专利,反而是马恩毛狗辩证法的专长!你能引入断言,你能违背单一断言的逻辑规则,马恩毛左就不能够扣你任何大帽子(不知的断言),这种多逻辑系统扣帽子的本事,在笔者博客中还经常被毛狗用的稻草人的亲爱方式"我是你们一伙的"得以充分的发挥。大历史观的个人主义基础,很多朋友已经明白了,但是是否能够用几句话,简单地让其他读者一目了然,还要各自努力。

以上最根本的逻辑依靠就是人权断言之"默认权益归于个体"——>自已永远是自已观点唯一权威!在沟通上则衍生出来的不同的逻辑分支,可以简单表述为"不加怀疑打倒一切权威"。由于个体匿名者,不存在任何官方可以授权的依据,因此本身既不会成为权威,也不能阻止任何人将匿名的观点当成权威炮打。如同本博的左棍和稻草人,无非是证明笔者不是权威而已!历史学派的要点,就在于把历史用作证明现实的"权威"。大历史观是先验的,目的是否定任何"历史证明的权威性",即"借古喻今论今",不可能是别人权威。

附前文思考题
每一种新的主义(如经济学)出现,都要重写一切历史(米塞斯语),大历史观其实也是对历史的重写;请问与传统的历史观(如历史学派)或凯恩斯主义重写的历史(如白银帝国),逻辑完备性上,有什么不同?

2013年2月13日星期三

高房价是土地财政前提下的选择

"市场总能为政府擦屁股"的万能逻辑"政府如果要死,老百姓先死"
马尔萨斯主义者张五常,谢作诗,左小蕾,及"公有制前提下,必须专制";
高房价是土地财政前提下的次优选择,及童大焕的良心"呼唤高房价"

在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和外汇汇率的命题上,张五常先生和他的粉丝如谢作诗,左小蕾等人,展示了一种令人厌恶的"市场"逻辑。用左小蕾的话来说,就是钞票印少了(外汇占款少了)反而会通货膨胀(她是袭用了凯恩斯主义中"生产供给"混淆于"市场中requirement有效的供给");用谢作诗教授自已的话来说:"货币是必定法定的,汇率是必须干预的,(即国家必定垄断货币及对外贸易),市场是会自已调整国家干预的后果的",所以"人民币是必须低估的",即政府随便垄断、掠夺!市场会给政府擦屁股的。

谢作诗先生的错误,不在于其个人观点对或是错;而在于谢先生和张五常作为国产的权威经济学家,展示了令人不安的"市场会替政府擦屁股"的信仰,还称之为"经济学"。如果把谢与张的话设一个公有制的前提,就不见得是错的:"由于中国经济是公有制背景,因此人民币低估,是替尝(更糟糕的)公有制盲目投资(以制造内需)的次优选择",毕竟公有制的社会经济背景,虽然谢作诗先生可以批评,但不是谢作诗先生可以改变的,那么笔者是可以接受的,并与谢先生观点等同:"公有制下就是要专制的,不能搞民主"。
ps:谢作诗先生强烈支持低估人民币出口的同时,又强烈反对取消人民币外汇管制;谢作诗显然是要让包括农民工在内,承受全部滥发钞票的代价

"市场会替政府擦屁股"的信仰,非常广泛地可见于股市和之中的"多空争论"。 一些不知所以然的人,还会以为笔者有股文中排斥股神"不怪自已,怪政府干预市场",只是炒股多空互相妒忌的话,以为信仰计划经济的政治型股神往股民的伤口下盐,只是此派彼派口水仗;表明这些不求甚解的民主派,所信仰的民主必定是无关于市场的西贝货——>没有自由的市场,就没有真实的民主!一些为了安慰自已做空(或多)有理的人,他们信仰"政府干预反映了市场趋势",如果不是政治股神,就是持 "市场会为政府擦屁股"的信仰。

不管你是否喜欢股票,如果您对于明目张胆的干预市场,压榨散户(市场中的平民参与者)的行为无动于衷的话,所谓马丁神父定律,你所求的必定就是"公有制民主下的再分配的苏杭现象的特供链",——>因为市场被侵扰,根本没有触动你的心弦!股市是现实的活沙盘,类似的信仰也可见于房价多空的争论。象童大焕先生,他无论是否认同土地财政,土地财政不是童先生可以改变的;他的房价观点,如果更改为"在土地财政的前提下,打压房价的后果更严重",那么将与笔者观点相同:"高房价是土地财政前提下的次优选择"。
ps1:童大焕在"印度房价"中撒了一个谎,把印度的房价提高了10倍;以证明他"印度房价比上海高,平均收入比上海低";
ps2:假如不是有实体经济学对"影响价格的因素"的常识,单纯数字的确是可以随便吹为"证据"的

ps3:孟买商品房市场规模很小,上周一线楼报价是每坪75万卢比

使用户籍身份的限购,不是限制房价,而是限制土地财政,限制本地通过房子得到的税收,潜台词就是:"土著政府可以从土著户籍人口的消费购房中收高额附加税,但不准再吸引二三线地区的资金"。把这种政策意向代入苏杭现象的利益链,马上就出现了各地早就抱怨的分税制之"(经济发达地区的税收)六成以上上缴中央(经中央转投到二三线地区)",和朱镕基先生的自辩"中央没有截留(苏杭现象的)上缴税收"和"中央没有没收发达地区的土地财政,是一大失策"。这样大概就明白限购背后的政策含意

"市场会为政府(监管)擦屁股"的信仰也大量可见于实体经济之中!明朝最终亡天下的历史,实况展示了实体经济学的先验结论:政府垄断、监管、透支于市场,市场规律确实会自动修正,但修正方式不是替政府擦屁股(保万民),而是首先让腐败,作为公有制(计划经济,监管,垄断,透支市场)的次优选择,为避免亡天下作储备,而透支于政府已经赤字中的资源;如果腐败被有效打压的话,市场经济的规律就会首先透支于社会的生命财产,亡天下!直到政府最后一个灭亡。苛政的确会让政府死,但是"要死,老百姓先死"!

2013年2月8日星期五

只要是够愚昧的,中国一定拿来主义

茅于轼先生减"影子银行"热闹的命题作文"存款加息4%";
奥巴马"凯恩斯主义+监管华尔街=监管影子银行",再见大萧条的逻辑;
影子银行的信徒保罗.克鲁格曼和P.Krugman的东方信徒;
中国文化虚心学习西方先进的愚昧创新,越愚昧,中国越能够青出于蓝

茅于轼先生"建议银行加息四个点",笔者不想评论茅于轼建议的对与错,因为那是没有意义的。茅于轼先生可以作为一位受到美国学界鼓励的经济学家,但显然不是一位"如何擅用君权神授金融垄断的特权的"计划经济的管理型专家!笔者估计茅老象以往一样,仍然是搞错了基本的常识概念。比方说所谓加息,是央行再贷款的加息,还是银行存款的加息?还是银行对企业信贷的加息?笔者估计茅老是说"对存款加息四个点",那是明知凯恩斯主义条件下,感叹存款储蓄"负利率"的民粹!只不过是对"影子银行论"的命题作文。
所谓影子银行,是奥巴马嚷嚷要监管华尔街,民主党即席发明的新概念。发明了"影子银行"名词的美国金融专家,从来没有说过"不要凯恩斯主义,不要美联储,监管美储联",反而本身就是坚强的民主党员"跟(反对凯恩斯主义的)共和党,不用讲礼貌"——>这是张化桥先生崇拜的诺贝尔五毛大赛2008年世界冠军获得者,美国著名财经权威保罗.克鲁格曼先生的名言。克鲁格曼先生的政治治立场是不搞高福利不是爱国,不乱印美元不爱国,不搞凯恩斯主义不爱国,美国的股票涨了就是不爱国。诺贝尔评委说,这也叫经济学

影子银行的名词,不是克鲁格曼的发明;不过如果不是民主党借他这位诺奖权威,宣传奥巴马的的监管,不会成为一个煞有介事的新名词。一边主张搞凯恩斯主义,一边是严厉监管的金融系统,一边是零利率的廉价资金,一边是被指责为"效益差的实体经济"而得不到投资!得不到投资的实体经济,当然就会寻求高利贷,也只有总是得到廉价资金的金融垄断中的银行,才有最廉价的资金,可以打点回扣放出点到效益还算不错的实体经济里。这种从金融垄断中"流失到民间""还没监管住"的资金,就是所谓欠监管的"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就是曾经被中国迷信美国是纯情一片民主的美国版的中国特色:"国家为什么不监管!",当民主党号召占领华尔街时,庆祝大选打败了罗姆尼时,美国选民对美国政府绝对权力的监管,对凯恩斯主义的监管,也就结束了。剩下的就是美国政府绝对的权力,对凯恩斯主义下的美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如是因为监管出了更大的问题,比方说被称为次贷危机的美元泡沫带来的投资泡沫,那一定不是因为监管不行,一定是凯恩斯主义注水后的泡沫不理智,就更必须加强监管!此影子银行的逻辑,在大萧条发生前,是否也曾出现??

2011年才刚刚出生的新名词"影子银行",马上就在东方帝国掀起了金融垄断跑马圈地的新高潮!为张化桥这样的自费信徒,提供了指责"民营企业融资是跑马圈地"的参考题材。明明是金融垄断已经搞到实体经济河干海落,世界上金融监管最严厉的东方帝国的御用公知,为帝国还欠缺更严厉的金融监管心焦如梦!不知是认为张化桥先生曾经从事的小额信贷这些"影子银行"(确实如此定义)危害了经济,还是以为影子银行里还可以榨出大笔税收?朝鲜金国曾经以为"黑市经济"有大笔税收,搞了加强货币监管的金融改革,结果呢?

联系CCTV等官媒,在食品监管已经是世界上最严厉的中国制造着"食品安全(仍缺乏监管)的歇斯底里",联系(土地财政+凯恩斯主义+金融垄断)下出现的"严打N多套房的贫富差距",联系公有制帝国苏杭现象的特供链必然断裂的危机,被民粹归咎于贪官贪光了民粹本来可以极大富裕的免费午餐?《通往奴役之路的》的愚昧,是否不但在东方帝国,甚至在美国左派的政治主流中,也有其共通之处?认为中国文化不善吸引西方的新思想,肯定是片面的偏见。只要是够愚昧的,中国一定拿来主义!越是愚昧的,天朝越是青出于蓝!

中国的年轻人不要过分雄心壮志,不要信仰前途全凭自已努力的鬼话

中国的年轻人不要过分雄心壮志
生活永远是平淡平淡,从从容容才是真
事业心过分远大,事业就永远算不上成功;
"不发达不讨老婆""非高富帅不嫁",不如马上出家算了

由于纸条,评论和邮件太多,笔者一般不作回复;绝大部分情况下也不可能一一浏览,就算浏览了也爱莫能助。比方说今天粗略看看邮箱,至少就有十位人才,毛遂自荐地向笔者求职!大学生研究生失业多是事实,但是如果笔者自已可以安排读者就业的话,笔者会怀疑自已真名实姓叫"耶和华"!幸好,俺精神还算正常。有缘见面上就可以随意点。昨天有一位"慕名"的年长朋友,带着他已属大龄青年的儿子参加了我们的年会,说是请教"合理生活安排",说白了这小子嫌钱没赚够,不(敢)想找女朋友,把做爹的给弄急了。

这位"年轻的"朋友已经在某医院就业,工资不算高,但是在医学生广泛失业的社会里,如果楞是立下远大理想,别人是爱莫能助的。这位朋友同样是仍没有成功入户上海。不过显然没有他以上海求职,二没有影响他在上海发展,三只要稳定就业挨够一定年月,入户上海也是迟早的问题。由于笔者自已也没有上海户口,所以此节不是需要讨论的地方。这位朋友虽然很激进,不过可能是他爸预先告诫过,倒也有了"个人主义"的初步修养,不至于非要争论真理。讨论之处主要是婚姻家庭恋爱,估计也有多少存了窥伺咱公司女孩子的勾引之心。

笔者跟这位快三十的小弟说的话,可能对情况相近的朋友,也有些参考意义。笔者告诉他,中国还不象美国,仍然不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没有美国社会那样自主的选择(尽管美国仍不能算是完美的自由社会),因此不要信仰"前途全凭自已努力"的鬼话。那是大鸟同志家的闺女能够信仰的玩意儿,不是小民百姓可以信仰的。这是中国!但是也不要因为自已感到诸事不顺,就以为是社会亏欠了自已。社会不是一个有自身利益的个体,社会不亏欠任何人,更不是一定是别人亏欠了你。但是国家却有极有可能亏欠它的纳税人。

其实,就算你出了国,由于你的华人,新移民,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客观环境也不会比目前在国内混得更容易。所以如果立下"不发达不讨老婆"的雄心壮志,不如联系某家寺庙修道院,出家算了。笔者建议这位比笔者年轻的朋友,在目前就业不容易的环境中,要珍惜自已的目前的就业,未来不见得"形势一遍大好",甚至有可能"越来越糟"。要走的路,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还长着呢!如果有意向组织家庭,对于"另一半,爱情故事"也不要抱着过分远大的理想。卡拉OK里,笔者点了年轻时很喜欢的《阿美,阿美》;
阿美阿美,几时办嫁妆;害得我心发慌,今天今天我要对你讲,我是否有希望?虽然我是个穷光蛋,人也长得不怎样;可是你也要想一想,想想自已的长相;
阿美阿美,不要再彷徨,少女的青春短;今天今天我要对你讲,快做我的新娘;虽然我没有汽车洋房,整天粗茶淡饭,可是你陪我作伴,包你白白又胖胖

交流条件不发达的时代,村里每个豆蔻姑娘都是美女。今天是网络时代!天天见到都是美女冲你笑,但现实生活之中,美人不但难求,而且不见得好合。道理也如同剩女适宜适当下嫁,网上和传闻之中,天天都是什么成功人士,多半只是传闻中的传销。艰苦的平民生活,那里来么多的高富帅姑爷,搭配你大小姐的爱情故事?如果你不打算永远只是为了追求而追求,那请记住笔者的忠告:生活永远是平淡平淡,从从容容才是真。事业心如果过分远大,将永远算不上"事业成功",将不会有家庭幸福。

至于有些朋友当面的隐晦的惋息:"您自已不觉得自已浪费了吗?",笔者的回答是:"We are in WAR!所以本人没有感到惋惜之处",作为一个IN WAR的平民的生活状态,笔者已经很知足了,某种意义上说,笔者每天都尽自已所能,为全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核心利益而战斗!也希望每一同仁也象笔者一样尽力,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笔者非但不感到遗憾,反而在此强调笔者另一"座右铭":

不食君王俸禄佣,
愿为吴下富家翁;
日出日落渔夫作,
羡幕富春子陵公

2013年2月7日星期四

民粹公害为什么要歪曲事实妖魔化户籍制度?

鞭炮炸桥案中的赔偿标准与户籍制度有何相干?
公共赔偿是"政府制定标准"还是"个体落笔签字"为标准?
民粹公害为什么要歪曲事实妖魔化户籍制度?为了什么

河南高速路上,一辆运鞭炮的汽车,炸毁了一段高速高路,造成了若干死伤,属公共安全事故。笔者不是鞭炮炸大桥的专家,仅被一些民粹借此炒作户籍制度所吸引。今天的责任公共部门向伤难者赔偿,比起毛主席时代的"为了革命,贱民群众各安天命"是实事求是的进步。对于责任单位来说,可能是在上级的压力下,花钱买来大事化小事。责任人可能挺怀念毛主席阶级斗争年代。只要找一个死者,或真或假地,声称他是蓄意破坏的阶级敌人,或者再杀几个家属,就可以向"人民群众交待",那时节没有现在这么破费赔钱的事儿。

如果赔偿预算是没有限制的,象湖南黄金大米案,鸡毛蒜皮赔上十万八万,大概也不会有民粹,借此炒作"户籍制度不公平"。相信是能赔的钱毕竟有限,或者是向上级申请时挺难,所以才会分别估量农村和城市户口的"满意程度",赔偿各不相同。这也成了民粹反户籍制度的理由。主管单位关心的是"平息事件",民粹关心的是"不是太祖分猪肉""个个平均"!类似的情况,九十年代曾经有一起空难什么的,洋人赔160万美元,国人赔70万人民币。当事也同样有人窃窃私语"洋人比咱中国人,金贵"——>确实如此!

因为洋人如果嫌少,会通过外交部门表示异议,甚至打官司!可能牵涉到中国的出口。国人就只能对祖国的安排表示服从,不得异议。不过话说过来,九十年代对中国人赔偿70万,那已经是空前的大方了。类似的法理逻辑,也适用于借此揭示借此反对户籍制度的无耻。因为城市户口赔多少,农村户口赔多少,不是由"城市居民"定的标准;是政府(主角,主语,明白了吗?)按照两者户口差别初定的建议性水平。问题的关键在于,该赔偿标准是"责任部门"定的,该建议不是最终协议标准,而是政府单方面的"计划"的建议。

政府角色的行为人,可以参照任何标准,诸如男女标准,老少标准,高矮标准,肥瘦标准,职业标准,……,以此作为"初定赔偿"的参照标准,——>是否能够说,所有这些能够""参考的"标准"都不应该存在?。该赔偿的具体实施,在于政府自已的"按户籍制度的开价",还是符合东林作派的道德期望,还是遇难者家属接受协议的落笔签字?——>法定的"赔偿受益人"(家属)落笔签字,才是最终的标准!民粹为什么要借此攻击户籍制度呢?如果拒绝签字,可以抱怨"缺乏行政诉讼",又关居民自治自理什么事

当这些实际上是要借题发挥,炒作"剥夺居民自治自理的天赋权力(户籍背后的福利)"的民粹公害,大言炎炎地炒作"赔偿可见农村和城市户口的生为不同人",是否也可见他们只是对"国家安排的身份"的不满意??——>这才是反对户籍制度的实质!正如一些网友指出的,这些民粹"觉醒派",表露出来的只是令人可憎的愚民的奴才相!苏杭现象的特供链,是对"反户籍制度"的照妖镜。"限制迁移的编户齐营& 举国体制的苏杭现象的特供链 & 居民自治自理的福利",三者差别太大了!"不明白"的,必定是民粹左棍

反户籍制度的革命分子无法在逻辑上澄清,如果他们所求的不是政府主持的利益特供覆盖于"新移民",就必定是冲击于自治自理的居民自治福利(目前可以说,还没有)。若是前者,他们是嗷嗷待哺的奴才,若是后者就是牛二!无论那一种,他们都是极左的民粹公害。即便把"反户籍制度"视同"下反"此派彼派的信仰,以信仰自由论,不是不可以信仰"反户籍制度",但是至少不要主谓宾地偷换概念!至少不要作"友善的稻草人",把政府把持下的"分配""不公",作为反对"天赋人权,自治自理"的理由;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