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6日星期六

《大明律》对小百姓“逼人自杀罪”的严刑峻法

韩国实名制中《大明律》对崔真实自杀案的判例;
《大明律》对小百姓"逼人自杀罪"的严刑峻法;
默认权益归于个体中,何为"谣言""造谣"

崔真实小姐卖淫的事实被匿名男的谣言将其曝光后自杀!是韩国推动既定的实名制"立法"的宣传烟幕。今天已经被韩国废弃的实名制,是天朝政策能够接轨的唯一国际惯例。此外,帝国礼部能够拿得出手的国际惯例,就是西方部分私营网站要求会员注册的实名制了,类似于"百合网"之类的民办网站的内定政策。如果是从私有制"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话,只要法医认定崔真实小姐之死是"自已找死"(权益已经归于崔小姐),则无论匿名男之谣言是否属实,也无论匿名男到底是谁,都与崔小姐的死无关(权益归于匿名男)。

但是如果按照《大明律例》的法治案例,此案就相当于"匿名男逼使崔小姐自杀"的人命案,依律匿名男可能被赐自尽,替崔小姐偿命。显然此法的精神就是公有制传统文化中的人道主义,向弱者倾斜,任何言论要对他人的理解负责;如果你大喊一声,有人因此跳楼,人家就是弱者,你就是逼人自杀,阁下就要自已上吊,——>中国人习惯缄默,难道不是给驯养出来的吗?类似的法学正义也广泛见诸毛帝时期的革命样板戏之中。象黄世仁大年三年催帐令杨白劳自杀,就暗指黄世仁逼人自杀之不仁不义,至于杨白劳怎么负债就不提了。

不过逼人自杀的罪例,显然是针对平民百姓的严刑峻法,对于大智大勇的将相就是豁免的。同样是明朝举人罗贯中先生的《三国演义》中,诸葛亮气死王朗,激死周瑜,(假如忽略战争环境),就被作为孔明的谋略,属于明律中的逼人自杀。战争不战争是其次,如果是不良道德,罗贯中先生也犯不着利用战争的借口,抹黑诸葛亮。同理,如果有一个官,打了庶民的屁股,此民羞愧自杀,如果不考虑官民两级的话,此官也是逼人自杀,但官民等级有别,如果不是说此官是孔明式的气死坏人,就是此民愚不可及,因为屁股挨打而自杀也。

如果是从《大明律》的逼人自杀的法学精神出发,匿名男用真相逼得崔真实小姐自杀,所谓"人言可畏"(崔遗言),确实是人命关天的"罪大将极",偏偏因为是匿名男!"凶手得遁",逻辑结论自然是必须实名制了。当其时甚嚣尘上,却极少有韩国人象笔者这样注意到,不要说匿名男讲的是实事,(估计是崔嫖客中的一位),就算此男实名,怀疑他是造谣导致崔真实自杀,但试问"什么是谣言"?此男难道不能"误以为崔真实卖淫,而实说之"?如果世界上没有绝对的真实,真实小姐因为谣言自杀,怪谁?怪谣言,还是怪自已?

此处就涉及到天朝实名制的强烈理由:防止匿名造谣!显见的事实当然是,不是匿名才能造谣,实名造谣更有可信性,象CCTV某实名男,造谣方姓女主持人是美国间谍(奇怪,电视主持人有什么情报价值?);而当匿名者的谣言真的导致骚动时,多半因为公众预期它是真事,如薄落网时的"军车进城"期间有蛋蛋飞!作为公共安全的备案,紧急时节阻止某些恐慌信息的扩展,而不是拘泥于"必须一切透明",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实名为了"防造谣",唯一解释得通的就是秋后算帐:看你还敢胡说八道!唯一后果就是证实谣传属实

问题的关键仍然是"默认权益"到底是否归属于个体?如果默认权益是归于政府/执政党/皇室/国家/公益/社会利益……,那么因为涉嫌造谣而冤杀无辜,就无所谓冤枉不冤枉的,因为默认权益归于公益,至少被杀者是用自已的头颅,为国家利益作出了贡献:立此存照,造谣者死!同样是《三国演义》之中,私下令派粮官王垕用小斗应急的曹丞相,就借此王副官的头颅,成功完成了一次反腐败;在定军山战役中,杨修同志就为曹丞相眼中的谣言,为国家利益献出了生命。如果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则"谣言"是不存在的,更无所谓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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