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2日星期五

宋明清的党员干部的双规

道德治国是对法家暴政的合理化改革;
宋明清的党员干部的司法豁免权和"双规,诏狱";
为什么曹操要烧通敌信?为什么雍正要杀弟?杀任伯安

默认权益归于官(府)是对社会执行法家暴政的组织必要。科举的选拨,似乎让这种制度上的不公平,显得有点"人人都有机会(或上或落)"的公平感。但却无法否认公有制帝国将在短缺原理的压力下窒息的客观事实。 当"公平与不公平",对于客观的社会症结的解决,完全是无效时,此必定是假公平,或者是完全不重要的支节。此时不妨回味,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尊重了,克服短缺原理所必须的"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价值观,公平和效率得到了完全的统一,公平就是效率,有效率的同时也是公平的,将是多么巨大的优越性。

道德治国则是公有制帝国的合理化改革。对于全凭自律的伟大领袖而言,用"外表上信神,信孔儒"的道德自律,换取臣民按照"神授,孔儒教导的感恩的效忠"的执政合法性,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可以接受双赢的交易。对于执行领袖意志的领导来说,既然不可能对社会付之急猛的法家暴政,以免社会经济象秦朝,明太祖和毛太祖时一样迅速崩溃;那么最好是把法家暴政当成核武器,用得越少,精神威慑越大;对刁民罚得越重,贱民感受到的"犯罪成本越高";道德教化越多,贱民掏钱求干部通融就越乖巧,再附加反腐败,接近完美

正是现实政治中不可抗拒的客观规律的限制,拉动经济增长的维稳需要,公有制帝国政治史中,军事化的法家暴政,总是一点点变成善男信女俯首磕头的信仰社会。所谓"马上得天下,马下治天下""从大革命到道德治国"的传统进步,不但是每一个王朝本身的政策变迁,也是任何帝国型民族,几千年历史的脉络。因为举国体制需要法家暴政,因为法家暴政需要"默认权益归于官(府)",因此必须对小民,一边是政治教育的道德教化,一边是严刑峻法的借汝头来;一面是对党员干部"刑不上大夫"的网开一面。
ps:是否注意到,"中国人的道德水平低,不能搞民主",其实就是道德治国中的"道德教化论"

今天的党员干部,实际上拥有豁免一般刑责的司法豁免权。同样的罪名,凡民加七分(实际上是没有豁免之故)凡官减七分。王立军的罪行如果撂在平民身上,枪毙一百次都算轻判,更别说是薄熙来了。类似的安排,在《大明(清)律》中就不是潜规则,而是法定的不同待遇。按照大明律,官员是不被起诉的,凡民告官均属有罪,并视为诬告;官员和举人代民告状,也同样有罪,官员贬职,举人革除功名。如同苏联模式中的干部,特别是枢密院干部,明朝官员只允许在朝廷内部,作东林作派道德攻伐式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但是另一方面,无论是"双规"还是"中国式看守所",都不是小民百姓可以享受的待遇,其实质相当于明朝锦衣卫(相当于国安部)的"诏狱"和东西厂(内务部,专门安排太监就业)。"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待罪行"的含义,必定是不惜屈打成招。如果放在民主法治下"默认权益归于被告"(被双规的,连被告都不算!),显然就是冤案;但如果是放在公有制传统的法家暴政下,公有制就适于君主制,"雷霆雨露,皆是君恩",为人臣工者,也没有可抱怨的。官员不受法律检控的同时,也不受法律保护,貌似某种公平

因此王立军同志"立功表现,同时放弃功名"而获得轻判;也有了薄熙来同志拒绝类似交易的谣传。此种政治交易与资本主义的司法交易,认罪换取轻判,形似而神不似。类似明朝式的"党内(民主)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自然不可能公开审判,而且会变成朋党相援的的帮派争斗,马恩毛帝国称之为"路线斗争"。如果公开审判,薄熙来同时可以轻易把犯罪,扯到党内路线的斗争,被下狱说成是被奸党陷害。按明清政治经验,此种情况适宜秘密审判后直接处决,以免在官员内部兴起大狱,类似于曹操烧"通敌信",让一些人睡得着觉。
ps:以上举例,可以参考二月河《雍正皇帝》中,关于任伯安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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