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3日星期六

爱国愤青,让中国亡国灭种打败仗

法家暴政的支持者就是"商鞅变法,暴秦强国"的愤青;
牛皮爱国主义"民主法治和法家暴政之各有千秋";
赵高新政完善时,就是亡国灭种日;
法家暴政,永远不嫌恶法多

明白了法家暴政的来龙去脉,也就能够理解,最狂热地支持法家暴政的,除了少数如薄熙来和王立军这样的领导同志以外,绝大部分就是些毛左民粹之类的愤青,狂热幻想着中国重拾几千年前秦灭六国的传统瑰宝,也在地球世界来一次霸道统一的民族主义者;俗称"民族沙文主义"。其中较为温和一点的,称为五四精神。这些爱国鬼子,既没有耐心在市场经济中积聚国力,更不相信资本主义那一套邪路可以富国强兵,骨子里根本不打算跟他国异族和平共处,内里指望着信仰麻醉出无数炮灰,1-2-1地原子弹掩护着大刀长矛,冲啊!

法家暴政不需要考虑市场经济积累的国力,无论大刀长矛与飞机大炮的生命汇率是多么亏损,反正机器人炮灰的性命是卑贱的,完全可以用更慷慨的生命损失去填补,因为市场经济缺失而导致的技术差距。用毛主席的话来说"人多力量大""用老百姓的血肉,建起新的长城",在中国人尸横遍野的白白送死中,似乎更有一点爱国主义的悲壮的美感。法家暴政担心的是"竟然还缺一条法,竟然没治死你",以致于有几个机器人,会发现从法网下逃生!因此法家暴政从来不嫌恶法多的,在经济生活中,表现为不厌其详的监管条款。

法家暴政是"默认权益归于官(府)",公诉人是唯一的真正的原告,同时也是审判官!完全不允许被告方的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辩护,这样一种文化,甚至发展到,把辩护律师当成了为坏人辩护,而称之为"黑律师"的程度。也发展出,在中国社会中被视为习以为常的,为了维护抽象的正义,不惜牺牲具体无辜的正义感!"宁可杀错好人,不可放过坏人",只有在法家暴政的社会才被视为正义;当笔者向一位高校教法律的朋友指出该问题时,她居然说:"资本主义不会冤枉好人,社会主义不会放过坏人,各有千秋!"!呜呼!

民主法治和法家暴政之"各有千秋",在哲学上还算得上是各自的信仰,但是客观世界中,不可否认的结果是,法家暴政禁绝了被告人权益,更不要说向被告人权益倾斜,默认权益归于被告,疑罪从无,疑证从无;因此被告人(从默认权益归于官之相对,被告人必定是小民)的权益,不可能被控方和法庭构成任何压力。反映在中国传统的法庭上,总是法官大人惊堂木一拍,下头的王立军们操着水火棒,就跟着喊"威武!"。被告小民的面子丢了,甚至脑袋无辜丢了,都只是小事,整个社会不可能对任何恶法提出挑战,那可是大事!

法家暴政下的司法权/公诉权,代表了对国家对小民的绝对权力!如果联系到今天改革中,在完全没有确认"默认权益归于个体,默认权益归于被告,受害人举证,疑罪从无,疑证从无"等等基本原则前,所谓的"完善法制建设",因为等于说,恶法还不够多,恶法还要加班加点定啊定,直到总有一条法治死你,除非你阁下跟官府的关系特别铁,或者领导同志法外开恩,否则,如此法治的法制建设,就将成为赵高新政般的可怕政迹!因为每一条恶法就是一条凶残的新的谷物法,当法制完善时,也就是亡国灭种的那一天了。

可能是由于中国社会的法家暴政传统太悠久了,中国公众和知识分子,普遍缺乏对法家暴政和法治之间的关系的理解,缺乏对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理解。如果说有很多公知,对于吴英案,对于邓玉娇案,对于佛山小夫妻案等等的冤枉,还有一点直觉的良知,则在佛山小悦悦案,在食品安全的竭斯底里中号啕"政府为什么不监管",把监管恶法的进一步琳琅满目,视为法制的进一步建设,甚至把斯大林主义的大冤狱,视为"法治下的文革",把律师当成"帮助坏人逃脱的黑社会",则表明,中国公知普遍不清楚,法家暴政是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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