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1日星期三

李天一家族激怒公众 清华教授易延友为李天一擦屁股

李天一集团故意激怒公众,可能是为"司法腐败"创造"不透明"条件;
"司法不透明,以确保公正"意味着"君主权力代表着绝对公正"(让.布丹,霍布斯)
"司法不透明,意味着绝对的不公平"是法治社会的衡量标准;
李天一辩护集团正在使用互联网批斗大会的流氓惯伎;
李天一辩护集团有可能通过故意激怒公众,成功利用"司法不透明,以确保公正"的党国误区;


 

李天一自已的轮奸案,耦合在党国体制下,就变成了党国轮奸自已的合法性。大大小小的李天一的"轮奸",在"我们的王八是我们的,然后才是王八"的政治逻辑下,变成了党国日夜轮奸自已的合法性。党国护短之下,如果还指望有维持合法性,那是枉然;指望指责李天一之流没有信仰,或指责公众不能容忍李天一之流轮奸,以此"有信仰了",就能维持党国的合法性,也属枉然。这一层,不但民众清楚,恐怕连党国领导人,也如明镜似的。因此李家辩护集团,指望激怒公众,就可以把党国拖下水,凭李将军的伶官身份,不容易!

在此案中党国难脱瓜田李下之嫌,在于司法体制讲政治日久,人治一直胜于法治,全国司法腐败日有所闻;李将军本人又一直以来都"搞定了",这次又牛逼哄哄,在结果出现以前,公众不能排除此案也将有司法腐败出现,乃合理的预期。党国领导人可能还没有意识到,此类案件中,公众是否感受有腐败并不在于"党国自以为没给抓到证据",而在于公众认为有,就是有了,——>此乃心证!——>心证有效,也正是因为中国人治政治之术,政治合法性被耦合于具体案件之故。但是李高音将军在此案中,却极可能只是虚张声势

因此李天一辩护集团的宣传活动,极可能只是针对"党国合法性天然耦合于轮奸"而萌生的担忧,希望通过激怒公众,让公众愤怒的谴责,制造出李天一自已不是轮奸犯罪,反而是"舆论暴力的受害者",因此存在"司法透明,会因为公众舆论而妨害司法公正" ,由此就可以确保案件在不见天日的状态下"公平审理",到时才是李高音将军,求爷爷拜奶奶,大显身手的时节。不要以为这种逻辑,在东方社会的公众中完全没有同情者,君不见韩国就是用同样理由(崔真实案)要监管互联网,东方无数愚民革命家也因此支持实名制吗?

如果稍微对法制和法治及其历史有一点点认识的就可以知道,"不透明的司法,以确保公正",实际上就是君权至上,君主权力代表着公正的意思。这就是让.布丹的国家论和霍布斯的《利维坦》,以及詹姆斯一世的《自由君主的真正法律》所反复强调的。如果党国不考虑"合法性被耦合进轮奸案"的后果的话,大概很愿意享受"司法不透明(更常见的是行政不透明)"状态下的"绝对权力"的感受;但如果明白,在党国耦合了原罪的情况下,党国合法性需要自证清白,而不是"没给逮着现行就是清白"的话,党国会抢着透明司法。

同样的逻辑,也可见于党国在行政透明,还是行政是国家机密;以及已经与民众息息相关的"监管互联网"。监管互联网只不过是不透明的高墙,砌到了每个公众的面前。哲学上确实可以把"政府的信息透明",偷换成"网民发言的身份要透明",但是后者的政治后果,相当于网络禁言,从而坐实了党国执政合法性的原罪。政府透明意味着主权的合法性,取决于默认权益归于公众个体,——>这一条甚至是霍布斯的《利维坦》也承认的公理;因此就算党国在自编自娱自乐的宪法上强调"默认权益归于党国",也无非是掩耳盗铃。

因此即便是在让布丹和霍布斯,这类国家主义者生活的欧洲年代,李天一辩护集团,试图激怒公众以换取的"辱骂"以证明"公众的暴力",都是站不住的逻辑。但在21世纪的中国,无论是在仍然是官方垄断为主体的传媒界,还是在个人自媒体相对多一点的互联网,"对人不对事的人身攻击,换来神憎鬼厌,反而成为网络流氓自慰的道德优越感,进而成为管理层至少各打五十大板的理由",一直是网络流氓的惯伎。这种惯伎甚至在本博所经受的批斗大会之中,都已经屡见不鲜。李天一辩护集团,显然使用了互联网流氓的惯伎。

中国特色既非法治,也非人治,是讲政治

置之死地而后生!李天一辩护集团悲情炒作未必无效
公众"期待看到李天一被轻判"的古怪结果?
中国特色既非法治,也非人治,是讲政治;

李天一辩护集团的目的是刺激公众,让公众的愤怒,反衬李天一"弱者形象";
制造"网络暴力影响司法公正"的神效;挟迫党国"讲政治"干预司法


李天一轮奸案,无论有没有案中案,轮奸案中都几乎没有辩护余地,因此辩护集团越是嚣张,就越是为公众提供了强烈的,对于司审法院必定出现司法腐败的强烈预期。这种预期甚至可以说得上是"期待",一旦判决结果不出所料地稀奇古怪的话,估计绝大部分中国人都会发现,自已偶然也是诸葛亮,对此类案子的结果,都能未卜先知了!习近平先生也学法学,不知对此种社会形象,是否评价为"公信力为零,执政合法性归零"呢?辩护集团恳请法庭因某理由轻判,倒也总有可为;但是用妖魔化受害人的方式,则轻判也等于枉法了。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李天一难逃法网;从政治的角度来看,李天一罪加一等!把政治看作权力经营者的一盘生意,要卖一轮"执法公正,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政治广告,比李天一更廉价的广告材料,不是年年都有的。因此无论是从法治还是政治的角度来看,李天一辩护集团的愚蠢,都令人难以理解。似乎的确另有案中案,但却与卖淫什么的无关,也与受害人无关。笔者一直关注着,到底其他几位小英雄,都是何方神圣?如果辩护集团真的不是牛逼,完全只是心理战的忽悠,李家此番赌注可就赌大了,要输大了

正是因为在法内几乎没有辩护余地,则不出奇招又如何实现"必须无罪辩护"的目标呢?表面上看来,李家故意刺激受害人,特别是刺激公众的底线,李将军牛逼哄哄的样子,让公众产生了"此案必定有腐败",无论是常理的人治或法治,都将是死路一条,(司法腐败应该尽可能不张扬,象山东女法学教授车祸后装疯杀四岁女童案,案判屏蔽于公众,等公众发现古怪判罚后,已经结案一年多了);但是"无限风光在险峰"险招同归之处,不但可以博得中庸好人的同情,说不定置之死地而后生,把天朝党国绑架进来,就可能翻案了

中国特色之所以为特色,就在于既非人治,也非严格的人治,而是讲政治。人治的角度而言,李将军通过所能影响的媒体和文人,硬把党国合法性扯进来,固然可能有党国挥泪斩衙内;也有可能红歌将军毕竟是党的颜面,为证高贵的血液高民一等的话,兼以对受害者威逼利诱,让受害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说不定反而是李天一脱罪救命的唯一法门。要害就是把党国尽可能拖得深,把李天一看作是党国的颜面,保护李天一这样的未成年就能轮奸的天才,是保护祖国未来(一位湖南籍国产法学家接受采访时称)。

要把党国牵进本来是李家私事的轮奸案,唯一的办法,就是造成李家是公共暴力的受害者的事实。这样一来党国权力出于向弱者倾斜的美德,就不得不衡量,是向轮奸案中的受害者(彼弱)倾斜,还是向公众道德攻讦之党国受害者李天一(此弱)倾斜的选择。如果疏不间亲"还是红色的孩子更靠"(陈云语),不足以让党国讲政治拉天一这孩子一把;那么妖魔化受害者为"涉黄""卖淫""勾引五个小英雄""还勒索",就可以解除党国此案中讲政治的最后一点羞愧,向弱者倾斜的美德政治,说不定还感到很正义敢为呢
ps:有兴趣的请追踪一下卢麒元等乌有之乡的毛左们,在此案中向那个弱者倾斜?还是集团失语

所以如果李家辩护集团的确希望死里求生的话,故意刺激公众,妖魔化受害人,就不一定是无理出牌了。这套道德攻讦的办法,在法治的社会里当然不会有效;但是对于中庸道德同情心浓厚的中国文人,可能就有"引来公众攻击,自证网络暴力"的神效;对于视"我们李天一这王八,首先是我们的,然后才是王八"的一些政治家来说,更是未必见得无效了。这套办法广泛可见于互联网上的批斗大会,道德哲学家祼奔骂街,为的就是被回骂,他(她)们就反而显得象受害者!此即常言"跟猪摔架,在旁人看来,你也是其中一头猪"

2013年7月29日星期一

除了大革命还能有什么办法拯救中国?

法制与法治之别,EdwardCoke和孟德斯鸠的共识和分歧;
西方人不容易理解中国文化在"法治,法制,人治"上的混乱;
中国官方意形态强调的先进性,相当于西方国王宣称垄断自然法,如詹姆斯一世;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逻辑错误及其后继者卢梭,大革命和极权主义;
EdwardCoke的普通法CommonLaw法理Reasons等价于孟德斯鸠的自然法

 

法制与法治,显然是汉语拼音下已经出现的混淆,然后试图通过配字造词,试图区分其中显著的概念混乱。因此不象其他的外来词,在英文系统中找不到严格对应的单词。法制在语义概念上,接近于"司法系统,法律运作的本地体系",基本上可以等价于"司法"。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汉语用词。由于人治者,自古以来中国特色是也,因此老外也不明白中国人的"人治,法治"是什么东西,多半哲学家式地"法律不是人来治的吗"之类的混乱。而对世界上相当于中国人治的地区案例,则以阿拉伯法,中国法之类命名(韦伯)。

西方人由于没有经历中国式的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他们默认中(所能理解的)法治就是法制。可以看到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为止,欧洲人完全没有经历过中国和阿拉伯式的人治。他们所称的专制,也只是国王作为自然法解释的垄断者,(甚至今天的大法官也不具备随意解释法律的权力),但整个法制仍然处于今天的法庭形式之中。西方人治的历史,也在基督教正义法的包裹下,用"教会法"的名义留在法律史之中(法律史在法学中,相当于经济史之于经济学)。从法制的汉语上下文中的含意,有时又是指"政体""体制"甚至指专制

今天中国官方强调的先进性对法制的领导(意识正义之源),在西方法律史中就体现为詹姆斯一世试图垄断自然法的《自由君主的真正法律》。从Edward Coke对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的阐述的"理性Reason"可以清楚地看到,欧洲文化意义的"专制"是指君主试图垄断自然法,因此不受自然法的约束。Edward Coke所理解的Common law基于Reason的天然理性,显然相当于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所指的自然法(Natral Law)。Coke所否定的就是詹姆斯一世所主张的"国王代表了自然法的先进性"。

相比之下,Coke尽管奉伊丽沙白一世为权威,但伊丽沙白一世就从来没有申明过,自已相对于英国Common law的先进性。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伊丽沙白一世完全认同Common law,她与其父享利八世的王权,并非来自罗马天主教的授予,而是来自Common law的习惯法。孟德斯鸠声称"自由就是法律许可下的自由(默认权益归于护法者,即国王)",指望国王和贵族的权力,可以通过法律的约束保障,但法律对公众的监管又依赖于国王和贵族的权力,除了革命还有什么办法监管国王?孟德斯鸠终其一生未能解决此逻辑矛盾。

因此后者异口同声地斥责源自英国common law和大宪章的,在北美独立中得到强调的"法无禁止即自由"或即"自由是从事法律不禁止的任何选择"(即默认权益归于个体)为"极端个人主义",——>这是李光耀与党国改革派目前的共识。孟德斯鸠语境下的"权力"是从天而降的,尽管孟德斯鸠试图"三权分立",但显然已经预设了"君主权力神授于天"和"贵族封建领有权力"的前提。在孟德斯鸠定义下的自由,如果加以君权强调也就是孟德斯鸠所憎恨的"路易十四的专制";如果革命强调之就是卢梭的公共强制

无论是专制还是革命,核心都是今天中国公知的"监管论"。孟德斯鸠语境中的权力约束于法律,法律来自于"自然法",因此与Coke的观点相同。最根本的区别仍然在于,英国的Coke尽管是保王派(权利请愿书的起草人,便反对武力抗拒查理一世),但是他所强调的Comonlaw和大宪章,已经隐含了"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即"法无禁止即为自由";而孟德斯鸠的则把法律视为自由的边界,已经预兆了法西斯主义的出现。孟德斯鸠理解中的法律,是道德的升华、归纳和强制推广;这也是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的共识。

中国志愿军:最可爱的人还是最可悲的人?为什么中国输掉了朝鲜战争?

中国志愿军是最可爱的人还是最可悲的炮灰?为什么说中国输掉了朝鲜战争?

看看现在北朝鲜屁民的生活,朝鲜战争这就是输了,一场牺牲了几十万人的战争 ,为的就是金家的王朝的世袭统治 ,对中国屁民来说赢了什么? 别忘记牺牲的是中国屁民。最后朝鲜屁民或者中国屁民没有任何获益或者来说获益远远低于损失?能算赢了?赢的是金家 ,继续自己的奴役, 赢的是金N代的继续统治,继续骑在人民的头上拉屎拉尿 ,中国是坑了朝鲜屁民,反而金氏家族从中得益了,现在金家也没念中国人的好,北朝鲜教科书里的教育写的都是金将军打赢了那场仗, 那么多牺牲掉的中国士兵,最后的结果就是帮着扶立了金家朝鲜王国 ,一个愚昧到经常会觉得不可思议的国家 ,奴役着几千万被洗了脑的人。中国志愿军纯粹是做了***的炮灰,维护了金家王朝,哪来可以歌颂的功德?成就了朝鲜三代皇帝统治,志愿军这算哪门子功绩?维护了金家王朝的邪恶统治,害了朝鲜人民几代人,百年之内,等金家王朝覆灭,北朝鲜人民最痛恨的一定是中国人,没有之二。

打这个仗唯一成果难道不是造就了金氏流氓政权么?看北朝鲜人现在过的日子,是个人都觉得冷。现在看,是美国可恨,还是***可恨?如果阴间能上网,志愿军烈士们会不会气得活过来?烈士们能忍吗?中国脑残的智商和60年前比起来没啥长进,自己不愿意当炮灰却让别人当炮灰,搞几个破枪破炮的照片摆拍鼓动继续战争,希望和平不要太长久?难道让志愿军烈士阳间打完还在阴间继续打么?当军人都是傻瓜么?明摆着打仗谁死了谁倒霉,活下来才能享受胜利果实。所谓的"保家卫国,抗美援朝…"那就是忽悠志愿军做炮灰,战后没有荣誉也没用财富,荣誉和财富有也是当官的。只可惜了那些牺牲了的志愿军们,不是所有军人都愿意去国外打仗的,志愿军爹妈后来没饿死就不错了,看看电影高山下的花环,艺术源于生活,可以反映一部分现实,这些战士,估计很多连老婆都没有,B都未必操过就挂了,别说有什么后人了,他们本可以不做无谓牺牲的。充当打手保卫了金家王朝吧 ,要真的只保家卫国根部不用死十几万人.中国志愿军这所谓的最可爱的人其实是最可爱炮灰也是最可悲的人。

志愿军只是满足***一己私欲的炮灰,他们除了保卫了专Zhi和愚昧,使朝鲜人民水深火热,还有啥作用?说死不足惜不为过。现在中国地青们就是义和团式的暴民,最大的特点就是口号喊的响亮,其实除了网上喷,实际上啥也干不了,以为天天喊刀枪不入就真能刀枪不入了?不过金三胖倒是最该感谢这帮中国义和团脑残了。一群没脑的炮灰,被人当枪使。。。。再来一次还有这么多无脑炮灰上前线么?慈禧宣战倒是很积极,然后呢?中国有能力抵抗美国?美帝从一战二战打出来的,还要你教怎么打仗?朝鲜先去招韩国的,不是毛子撑腰,斯大林都打算叫金大打游击了。 至于苏援那是看志愿军第一第二次战役打得不错之后才一点点到位的,而且那是要钱的。被俘虏的志愿军去美国和台湾的,都过得很好,舍不得家人回来的,基本上都被迫害死了。连中国官方都已经改口朝鲜战争,不再提抗美援朝,中国志愿军是不是英雄,现在评述为时过早,中国志愿军这些人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棋子,称不上英雄,都是时代的牺牲品。他们牺牲了自己,换来了金家王朝的百年基业和朝鲜人民的深重苦难!

别再相信朝鲜战争提高了中国国际地位的屁话了,有啥值得骄傲的?姑且朝鲜战争算平手吧,那越南人真的是把美国人打跑了,越南还打下好多B52呢,那越南人的国际地位岂不是很高了?别说朝鲜战争体现了中国人的骨气,打出中国人的精神这类的屁话了,有骨气的中国人?同是自己的同胞,被自己人强拆自焚喝水死躲猫猫……幼女嫖娼被各种强奸的时候,连屁都不敢放一个的猥琐小人还敢自称有骨气?在一个垃圾坑里,活着的都是苍蝇,因为想干净的都先死了。只吃大便的黑头苍蝇不比所有粪便都吃的绿头苍蝇更高贵,也不比绿头苍蝇有骨气。某些人一边忽悠这世人没有阶级,一边又大搞阶级呢。。。人家帝王家打拼,和你屁民有一毛钱关系,所以以后要自觉点,屁民就是屁民,奴隶阶层就是奴隶阶层,贵爹不是正厅级以上干部,以后就不要再自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了,好吗?

看看北朝鲜人民,你还能觉得朝鲜战争很自豪?朝鲜战争是金家主动发动的战争,这很难区分吗?所谓"唇亡齿寒"完全是冷兵器时代的思维,在热兵器时代,美国要侵略中国,完全没必要非要通过朝鲜作为跳板。为了一个金家王朝世袭皇位却牺牲了我们那么多同胞,我们应该好好反思。好不容易换了短暂的和平,中国义和团脑残们就嚷嚷着又要打,难道我们再帮一次金太阳吗?看看朝鲜国家里发生的一切,我们是在帮着干一件反人类的事。就有一些奇怪的人,非要拉别的人一起,来证明自己的观点,看看现在的朝鲜和韩国,其实输的是我们,朝鲜在那里摆着,韩国在那里摆着,东德西德也在那里摆着,志愿军为国捐躯?这就扯蛋了,应该是为金太阳捐躯, 或者说是为金胖子家族捐躯,说的再冠冕堂皇,本质还不就是为了维护金家统治?连最起码的常识都没有,什么热血男儿保家卫国都是被愚弄洗脑了,一个个屁民的孩子被煽动着去送死,打仗还不是往死里揍,你愿意第几个死?你以为你是李天一?

2013年7月28日星期日

天朝P民的妻女就该让帝国八旗衙内李天一轮奸?

李天一律师集团不是在辩护,在互联网上斗争口水大字报;
不是在"谈案情,讲法律",而是"偷换概念比哲学,讲道德"
李双江伉俪"极高的(无罪辩护)期望"强制律师"极左化,大字报化";
辩护集团非常不明智的"神通广大",极其不利于李天一在本案中的利益最大化

 

由于李天一辩护集团,一直以来,既缺乏法律常识(笔者并不怀疑这批律师背诵条文的应试能力,但是把法律理解成道德,显然是错误的),又违背辩护常理(没有针对犯罪事实和),明显地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对受害人道德妖魔化);因此在"轮奸事实=轮流发生性关系+受害者不同意"的明证的犯罪事实面前,对该辩护集团的任何反驳,如果不是质疑这批律师本身的人格和职业资质,就是质疑司审法庭是否将出现预期的腐败。前者会被此辩护集团,声称是"遭到人身攻击";后者则可能意味着对党国执政合法性的质疑

可以看到李天一辩护集团采用的是互联网上口水仗中,偷换概念的哲学大师的斗争技巧。当这些哲学大师偷换最基本的概念时,我们不得不质疑他们"参与讨论的发言权(因为这里是互联网)",而当这些人以特权阶层的口吻和角色发言时,如明目张胆地否认文革和大饥荒中的平民死难;又将令网民不得不质疑(被他们冒认的)党国的执政合法性;这种质疑一旦遭到管理员或宣传部门的压制,就会"质疑从真",自作聪明的言论管制部门,实际效果就是为党国"引火烧身",但当初冒认党国刺激网民的左棍,却未必真会替党国卖命!

当我们早就熟悉了互联网上左棍的辩证法口水仗,自然能够洞悉李天一辩护集团的黔驴技穷。这种洞悉可以从,李天一案中先后三任辩护律师已经知难而退,得到旁证。李天一及其代理人(主要是其父母),为律师设定了一个,对于平民来说是过高的"必须无罪辩护成功"的要求。但是在一个普遍地不缺乏"成功学"信仰的道德社会中,"没有不可能,只怕有心人" ,"轮奸事实明证,必须完成无罪辩护",对于一位帝国将军级的革命艺术家来说,可能是普通律师不能理解的稀松平常的小事。李天一成长过程,似乎证明了这一点

在此羊撞篱笆两头为难,不难理解为什么会有三任资深律师知难而退,不难理解新的律师只愿意接任"法律顾问(诱导舆论)"!以及如果真有一些律师,因为某种个人原因(比方说急缺这报酬开饭,或者很希望攀上李将军这家革命豪门)接下此辩护任务,既要尽人事,又要显得很卖力,用貌似辩护的道德攻讦的大字报,却不是辩护律师的身份,恐怕是最好的也是唯一的,同时也是最能忽悠委托人的"辩护策略"了。如果这班子律师骨子里这样忽悠李家,多少有点缺德;如果他们确有搞定司审法庭的铁哥关系,那只能赞其"牛逼"!

如果辩护顾问的律师们,只是忽悠而不是牛逼;那么他们的忽悠思路是很清晰的。案发之时指责公众,明里暗里威胁媒体,不要曝光本来应该透明的涉案细节,(只有受害者姓名和身份不宜公开)。此时他们的道德大棒是"违法"。但是违法是"人治,法家暴政"的特征词;因为无法达到"受害人举证"的诉讼,因此只是道德大棒。李家集团在案发之初,就滥用了"未成年人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条款,非常过分地威胁公众;如果不是准备让公众接受最终极不自然的判决,在案发初就尽可能激怒受害人和公众,让人实在难以理解。
李家辩护集团力图掩盖本身犯罪细节后,似乎就"掌握了独家权威细节";随后透露与本控罪无关的,诸如"酒吧可能有卖淫"之类的故事,
(典型的细节理性主义)。但显然只是猜测的故事,否则不会申请有关部门调查。此乃典型的"谣言惑众"战术。辩护集团显然自以为那是大惊小怪的细节(受害人可能是妓女啊,不值得可怜啊),可以利用传统文化歧视"女性错"的习惯,让轮奸犯反而变成被勾引的受害者,因此才会"案中案,一定能翻过来""如果轮奸的妓妇女,小李获罪就比窦娥还冤"的舆论诱导,但与法律显然无关了。

当朝李天一衙内轮奸民女案是否存在司法腐败?

辩护集团让公众对李天一脱罪不再感兴趣了
"脱罪自信"等同于暗示"涉案法院高度腐败""将军又搞定了"
公众更关注涉案法院,是否出现律师暗示的,公众预期中的司法腐败
李家辩护集团将自已搞成了"不害死李天一,就害死党国"的绝境


如果李天一的辩护集团,真的象他们试图用道德代替法律的"辩护",所显示出来的法盲的话,笔者将对他们的司辩天才惊叹莫名!因为当他们表现为一个法盲,道德八股指点罪辜时,居然懂得避免作为辩护律师作此仗马之鸣,仅仅作为与刑讼无关的"法律顾文",以帮闲文人诱导舆论的方式,作为向被告人家庭提供的(估计是有偿的)"法律服务"!难道他们也知道,如果他们在法庭上公然否认犯罪事实,可能将被判为"藐视法庭";如果在传媒上作此道德攻讦,则有可能被控"妨碍民事法公正"。这种律师目前仍是中国土特产

如果判为"藐视法庭",不但意味着律师职业生涯的结束,还极可能遭到原委托人民事诉讼。因其不专业的,也是缺乏职业道德的辩护,对委托人造成的不必要损害,而负上赔偿责任。如果被判妨害司法公正罪名成立,(如造谣,煽动公众道德勒索),则不但可能丢掉执业资格,甚至可能被追诉"伪证"之类陷于牢狱之灾!辩护律师可以拒绝承认法庭接受的证据,而坚决代表委托人认为(因为没有犯指认的罪行)而是无辜的;尽管在当前证据下将被判罪名成立。但将李家律师那样,"不否定事实,却否定控罪",那已经不是辩护了。

所以李家的辩护集团,统统地只是"法律顾问"以便放肆的心理战的话,很让笔者怀疑,他们是否是真的法盲?还是精明得出油的生意人?因为他们不是委托人的辩护律师,因此不算关联中人,因而有着胡说八道,不必因案中委托关系而负有法律责任。他们又毕竟是国产的律师,当他们实际上作法盲之论时,却让部分公众,误以为"法律专家观点"!试问有多少人想到,在三任律师(因某种"不便明言"但众所周知的原因)辞职后,新一批李家律师,会用"法律顾问"的身份,客串李蒙记者之流的文字宣传呢??!高!实在是高啊

尽管律师也是一种求财的职业,不过如此"非法"辩护,但到底算是律师履历的证明,还是污点?日后这些律师是拿着此资历,到街头小报求职杂文评论呢,还是找下一个道德爱好者,再搞这种道德理由的"无罪辩护"?如此的"无罪辩护"如果多少有点奏效,到底是中国法治的完善,还是中国传统道德社会的强势崛起?由于中国既非陪审团制度,司法公正的名声,在公众中一向缺乏粉丝。所以李家律师可能以为,抹黑公众,抹黑受害人,大言炎炎地强调"无罪辩护"的信心,等同于向公众宣告,法庭有李家关系的强烈司法腐败

如果中国已经达到西方的法治水平,公众大概不会因为李家律师和记者们,大言炎炎的(极可能是自以为高明的心理战术)"无罪公告",就怀疑李家(或其委托律师)与(主审)海淀区法院关系特别铁!以至于,早就内地了轻判,甚至是无罪的默契,只是法院方面不方便亲自出马作宣传工作,因此李家的律师集团,精力就不再集中到辩护上,而是变成了本案中的戈培尔式宣传战士,用道德啦,妖魔化啦,传统文化啦,人道主义啦……,总之宣传工作大字报,啥样句子都敢用。只要能够把民意舆论弄得可以接受,要法庭乍判就乍判。

如此一来,让公众真正感兴趣的,不再是李天一先生是否能逃法网;而是帝都法庭是否真的存在着如同李家律师宣称之预料中的司法腐败。在搞定两个法官外加两个书记员中两个,就可以颠倒是非的"合议庭制度"中,海淀区法院就算没有收受贿赂,也难逃关系学腐败的公众观感,可以说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这就是陪审团制度之远胜于中国特色之处)。就算借枪杆子强行镇压公众的心证判断,也无法阻止党国的执政合法性让,这几个小子给轮奸得几乎掏空了!天一辩护集团不是害死天朝党国,就是害死李天一,难道是本来目的?
ps:如果事实证明辩护集团只是文学吹牛,那恐怕可入选"吉尼斯最糗的辩护案例"

2013年7月26日星期五

李天一轮奸贱女人案 道德成为彼此互相攻讦的武器

李天一辩护集团法律常识缺失,或避而不谈法律
犯罪事实未认定以前"疑罪从无""疑证从无""默认权益归于被告";
本事犯罪事实认定后,一切默认规则全面倒转;李家律师竟然不懂

李天一的法律顾问,开始试图为律师自已的不当言行辩解(早就已经不是为李嫌辩护了)。辩护集团开始纠正"明显妖魔化受害人"的错误,将受害人描述为"被强迫卖淫",将"勒索责任体"描述为"酒吧老板",而不是事后的"私了""控辩交易"的建议。考虑到李家律师此前的表现过分恶劣,如果不是表明此人非常缺乏法律常识,(尽管他是国产的律师,但中国应试教育会考出什么料,国人皆知),就是职业道德极为恶劣,二者必居其一!因此如果不惮以最好的善意揣测此君,这些老兄们这些天,法律常识有了很大的进步。

有点搞不清楚,李家律师到底是"李从珂 or 王林 or 李蒙 or others",这些人乱糟糟的评弹,让人感到非常"非法律 and 非专业"的"辩护发言",也让人搞不清楚他们的职业或职业意向,到底是"专业学术观点 or 辩护律师  or 记者作逆反思维的炒作"。所以广义一点,称他们是"辩护集团"更合适。到目前为止,笔者能够确定的就是,李天一辩护集团在传媒上的文学辩护,开始从离题万丈的道德八股,向离题千丈百丈的水平进化。虽然仍然未能脱离"妖魔化受害者"的思维模式,直接避免直接的妖魔化,也算得上是进步。

李天一先生被控的是轮奸罪。其年龄是(17 or 19 or 21)虽然是公众的质疑,但在本案司法中属疑证从无,如果受害人没有强烈质疑其真实年龄,李天一四学读小学的诸多同学证言,只当是旁人的流言蜚语。这一条是提醒李天一的辩护集团,千万不要去妖魔化受害人。这一条也是教育诸如李蒙李从珂等人,"公众认为(对司法的监督)"与"司法的案情判定",是连角色都不同的两件事。同理"公众有权理解真相、讨论真相"与司法当局"依法拒绝透露部分内情"也是角色权力和责任完全不同的两件事。辩护集团此前都搞混了
ps:在此环节上,辩护集团明显搞混了"'公众权力'与'权力机关的责任'"及"人权与人道"等几个基本的法学概念

所以受害者及其代理人,既然没有提出核查李天一先生的真实年龄,司法当局的确没有必要因为网上的流言蜚语,就追查此前李天一为什么15岁得驾照,以及因为四岁开始上小学。考虑到我国的"权威体系"不学西方那一套,因此受害者就算质疑,司法当局也的确可以用"询问过户籍民警,专区说户口本身份证上写17,即17岁也",敷衍了事。年龄此一节,往小里说是此案的旁枝,检方也不愿意节外生枝;往大里较真说,顺藤摸瓜地肯定会把李将军的关系客户扯出一大堆。对此公众恐怕都理解得如明镜似的,辩护集团最好提都别提。

如果李天一的辩护集团,虽然满嘴巴法治词藻,却缺乏最起码的法学常识,就不会从此案一开始,就从最愚蠢的妖魔化公众,到次愚蠢的妖魔化受害人。到比较愚蠢的归罪其他人。如果不惮以最好的善意揣测这些文人的话,俗称"狗急跳墙,黔驴技穷"恐怕是最贴切的成语。李天一先生被控的是轮奸罪,"轮流发生了两性关系,并曾殴打受害人"这一最起码的事实,任何辩护都只能从案中如何去理解"轮流发生了两性关系"出发,至于其他细节,诸如"殴打是打了,是因为其他事儿打的",请参考如无实证,不要引入实体

从李天一辩护集团的自我辩解看,辩护集团最麻烦之处,就在于"轮流发生两性关系,并有殴打受害人的确证"事实存在,这样任何解释其中不是强奸的evidence,都将疑证从无。这是李家辩护集团一直比较缺乏的法律常识。法治是其于实体角色主谓兵的实体法之治,的确是"疑罪从无,疑证从无""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不要冤枉一个好人""默认权益归于被告人",但是那是在"本罪事实未确证"以前,本罪事实一经确证,一切默认规则都将倒转过来。李家辩护集团可能习惯了天朝道德治国的习惯,连主谓宾的逻辑常识也残缺了
ps1:如果公众能理解此案中"辩护难点,辩护不得法"所涉的上述法治常识,中国法治水平就将大大迈进了一步
ps2:"法治常识"不是"法律常识",这也是常识;李嫌律师集团缺乏的,就是此一常识
ps3:下文第一句"如果李天一的辩护集团真的法盲的话,笔者将对他们的司辩天才惊叹莫名!"……,先吊吊胃口;

李天一轮奸民女案真假是非

"李庄被薄熙来抓嫖 "和"李天一轮奸妓女无罪"的传统共识
李天一律师集团"恶人先告状,道德妖魔化"的心理战术
法治社会不存在"指控轻罪,减免重罪"的司法交易;
李天一律师的"非法律辩护"在西方社会或有严重后果

在薄熙来泡制的重庆黑律师案中,利用的就是"律师=金牙大状"的道德负面形象,用道德妖魔化的手段,为颠覆法制完成舆论的准备。请问西方的法治是否允许司法当局,使用"宣传"的手段定制民意,为某种宣判铺路的?更何况是妖魔化?用宣传甚至是道德攻讦作手段,营造某种判决的民意气氛,是国际惯例还是中国特色?有趣的是,李天一的律师团,几乎步步照抄薄熙来集团的"道德宣传"的手法,无非是李将军的关系比薄熙来差得多,宣传规模也就小得多而已!薄熙来的法制部,和李家的律师团,难道都是不懂法律吗?

更有趣的是,薄熙来和王立军甚至与李家律师团一样,在成了"性丑闻上妖魔化"的共识。不知读者是否记得,薄熙来集团的官方美术大师,曾经PS了李庄"桑拿嫖娼"的假照片?李家的律师团技术差一点,但是却与薄熙来集团如出一辙地,利用公众传统中"陪酒女=妓女,酒吧等于下流,娱乐等于缺德,缺德等于害人,受害的是未成年人……";如此这般的语焉不详,却明白无误地暗示受害者是妓女,酒巴是容留妇女卖淫的场所,因此李天一等人轮奸无罪,而称之为"案中案"。"案中案"能成脱罪理由,必定能成为中国特色
ps1:"案中案"means nothing;"如无实证,不要引入实体;如果实证,不要引入逻辑关联";法治是实体法,不是道德法
笔者倒不怀疑这些律师或有"内幕细节"所恃。在辩证法发达的帝国里,只要官方关系够铁,要指证酒吧就是妓院,受害人必定是妓女,一定能找到某种好象是真的故事作证据。笔者奇怪的是,这些律师与李蒙记者之流,是不是真的如文字所显示的"义愤",还是某种心理学的技巧?如果他们真的握有什么可以让公众信赖的,足以颠覆李天一轮奸事实的证据,又何必造作地表示其愤怒,而衬托他们已经因为情绪过分激动,已经不适合从事本案的专业辩护?如果是心理学的技巧,则在互联网的批斗大会中,笔者领教得太多了。
ps2:此处可以帮助理解"细节理性主义",错误不在于"细节真假",而在于"有何逻辑关系"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该酒巴涉嫌卖淫;——>笔者也认为那种地方,就算老板洁身自好,也难保下头及搭单的妓女,在该处会联络合适的嫖客;所以只要贯彻"疑罪从有",绝对可以泡制出"案中案"——>李天一等五人成为指证"容留妇女卖淫罪"的污点证人,是否就足以构成此五人"无罪"或"立功"的理由呢?关键在于,到底是容留妇女卖淫的罪大,还是轮奸的罪重?更何况从卖淫(先假定一下)需要出外开房来看,除非"疑罪从有",否则要用此罪入酒吧老板的罪,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明显地,此老板没有强迫妇女卖淫。
ps3:罗织指控酒吧老板"知奸不报"可能还实在点

笔者并非要证明酒吧老板的清白无瑕,而是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李家律师团自费当上福尔摩斯翻出"案中案"的证据来,"容留妇女卖淫""受害人涉嫌违法(卖淫)",与"五位天才少年轮奸"相比,都是轻得不得了的"罪"。法治社会的确有"司法交易",的确允许被告人通过指控他人的重罪(污点证人),换取自已的轻判;也允许被告人承认自已的轻罪,换取检方放弃对(证据可能不充分的重罪)的起诉。但是法治社会不存在"重罪指证轻罪,换取重罪轻判"的"司法交易"!必定是中国特色的某种理论创新

考虑到李天一轮奸案中,司法当局已经否定了案中案的可能性,这位好象叫"兰和"的律师,应该庆幸他只是委托人的法律顾问而不是辩护律师;否则就成为案中造谣诬告,甚至伪证的涉嫌,极可能被附带起诉;而委托人却可以因其不当辩护(造谣)造成的损失,向他索赔。兰和律师轻则可能被吊销律师执照,重则甚至有官司甚至牢狱之灾。恐怕这就是兰和律师只是李家法律顾问(因此享有言论自由)的妙处。兰和律师的不当辩护可能对自已造成的后果,也同样向公众展示了,法治社会的律师如果完全没有专业底线,会有什么麻烦

2013年7月25日星期四

2B的中国道德:道德代替法律 那么李天一轮奸民女有功

《竞争州长》预测李家律师团的陆续剧本和大结局
法庭控辩,未必都是法律理由;律师嘴巴说的不一定是法律
"美德法"道德治国之"犯罪事实不要紧,道德攻讦主义真"

 

如果说薄熙来同志泡制的"重庆黑律师案"是妖魔化律师的典型的话;那么李天一轮奸案,则是前案的反面典型,充分说明了,律师的所作所为,未必都有法律内涵。不妨把今天李家任何一个未辞职的律师的话,与根本不是律师的李蒙记者之流,彼此身份对调;笔者建议大家观察一下,衡量一下,李蒙记者是否也能说出与李家律师同样的,道德上妖魔化受害者,道德上谴责公众的良知,道德上捍卫未成年人的犯罪特权?堂堂一批权威的法律专家,却只能用道德理由,用于涉案控辩!正是法治的常识:法庭控辩,未必都是法律理由。

重庆黑律师案,是政变阴谋集团及其宣传队伍,利用公众的传统美德法误区,用妖魔化的手段攻击律师的职业和律师本身,用道德的理由(意识形态)颠覆法制(政变目的),也颠覆公众对法治的信赖和理解。李天一轮奸案的辩护集团,就是中国特色相类表述,律师用道德抹黑的手段"辩护",试图颠覆最明确的犯罪事实;试图根本上颠覆、歪曲法治;实际上建立一个"犯罪事实不要紧,道德攻讦主义真"的法制。任何称得上是中国人的读者,千万不要告诉其他人,你居然不熟悉这样一种"法制"!它的名字就叫"道德治国"!

在一个道德治国的传统法制之中,金牙大状利用的就是道德妖魔化对手,道德抬高委托人,包括道德上声明社会阶层地位比对方要高!在封建时代"将军,艺术家,衙内"本身就意味着道德水平,比"阿猫阿狗,三教九流"的贱民大众要高,从而预先确定了相对于贱民的道德优越性,最终可以通过辩证法,象今天的李家律师团一样,能够颠覆明确的犯罪事实,仅仅依靠道德,就把本来是明明白白的犯罪受害人,反而变成了道德上欠佳因而欠操的贱人!有如此强大的道德武器,以致古代青天需要的只是惊堂木,任何刑侦取证,都是多余的"末技"。

不妨看看李家的律师团的一言一行,是否正是千百年来道德法庭上,金牙大状按照一个道德社会中的道德法制的客观规律办事,本来就会发生的最正常行为?如果金牙大状是中国古代,那么《竞选州长》就是美国现代,请读者自已衡量,当李家的律师团把公众的情绪视作对手,——>如果本案法庭预备为嫌疑犯颠覆犯罪事实的话,如果不能用未成年人的理由,强行保持本案的不透明状态,那么公众的情绪就是李天一同志的生死判官!——>那么李家律师团的辩护策略,是否应该从无可置辩的犯罪事实,转到竞选州长所描述的道德抹黑?

如果李高音将军的关系学功力如此深厚, ——>在封建等级社会,这也意味着李将军的道德(社会地位)比受害人要高尚,——>笔者不得不对被轮奸,因而成为被妖魔化的"强者"的杨女士的怜悯;同时不得不对因为"17岁就懂得轮奸,因而变成任人宰割的弱者"的天才少年,能够得脱此罪"再接再厉",不得不抱着相当的信心!不妨用《竞选州长》来预测一下将要发生的情节。首先将是一批充满愤怒的义士,把受害者揍一顿,当面电活地斥责贱人,不要一已之私就害了人家天才少年这辈子!——>据说,It seems been done!
如果马克吐温的天才是可信的,那么下一剧本将是一群愤怒的正义群众,冲进受害者的家里抄家,把能够拿走的东西都拿走了。然后会跳出九个不同身份的嫖客,追着着受害者要上床。如果不是受害者的年龄仍然幼小,说不定李家的律师团,会安排九个不同肤色的孩子追着受害者的身后"喊妈"。根本不必担心公众会认为这些律师的手段委实禽兽不如!因为当彼时,
受害者必定已经声名狼藉。所以结局就是《竞选州长》最后一句话"投降,不告了",反而变成受害者要哀求李家,不要把卑贱的民女,反告群P 诱奸青少年之类。

没有私有制 是否全国选举一人一票之类完全没有意义

预设了共识前提的"民主=专制=宪政"确实是邪路!通往奴役之路

 

当体制内外的左右派,已经达成了"反对精兵简政低税收,高福利再分配"的共识时,再说什么"市场经济去特权化,关闭国企,精兵简政"之类议题,就已经不合时宜了,再指责什么"毛左特权工人不肯放弃特权"也显得伪君子气质十足!既然全民高福利,反对精兵简政,那毛左成为"先得到特权的人,现在不愿下岗",还有什么错呢?何况,民粹革命党一直以来的闹革命,不是也照样吹捧着马克思主义教导他们的宇宙真理,所谓工人阶级代表了全人类的先进性之类,指望团结毛左闹革命?至少曾经是杨恒均熊飞骏等人的共识

当朝野内外的公知,都达成了"政府监管,提高违法成本"的法家暴政时,再说什么"市场经济,去特权,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也变得纯粹是多余的。手握行政特权的官僚,还没有想到要挥动狼牙棒,下头的林语堂动物型公知,就恨不得青天老爷的狼牙棒,把别的"没诚信的"小民打得脑浆迸裂,再说什么"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一人一票,绝对公平"纯粹就是当了婊子,替人家立贞节立牌坊。并非可笑的是,我国的民主革命派,是一面呼唤着极权,一面为奔向奴役之路而奋斗,一边指责前一任极权"万恶"!

当朝野内外都已经达成了"废除户籍制度"的共识时,再说什么"民主,市场经济,私有制,选举"也纯属多余了。因为不可能再具备"地方选举"的意义,既然任何地方的选举权和地方福利都必须向外来人开放,那么也就根本不存在"地方"的意义。正如如何私有财产负有向全人类负担人道主义的责任,也就不存在私有财产的意义。很多人(象韩寒)可能是混淆了"在某地对全国选举投票的权利(如美国公民在大选时,可以到任何海外领事馆投票)" 与"在某地持有本地投票权"。后者如LA居民并不具备对纽市的地方投票权。
ps1:纽约算是非常开放的城市,中西部的中小城市地方投票权,必须经社区居民同意,否则终生也不向外人开放
ps2:韩寒等人代表了中国"民主派"的常识缺失,他们以为"美国大选的形式"就是民主的全部,而不是某种基础制度(私有)的结果

同理朝野内外达成了"人民币升值,就是向美国屈服"的共识时,再说"低估人民币,是补贴了美国物价,是把美国的通胀背回中国"就纯属多余;当"中国GDP年增速不能低于8%"时,实际上首先意味着以往几十年的"超高增速是没有泡沫的"(显然很受执政者受落,异议者怀疑者也显然被扣上不爱国的帽子),其次也意味着争论"凯恩斯主义是否应该埋葬"没意义的,因为除非是滥印钞票乱花钱,一个如中国般的经济体根本不可能超过十年保持5%以上的增长速度。因为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时间,新的消费习惯转型也需要时间

如果已经达成了"凯恩斯主义的泡沫不能算泡沫",那么通货膨胀有多坏,高房价多不好,贫富差距有多大,要不要监管金融机构,失业是不是事实上在增长,……都变成了没有意义的话题。因为如果"让一个人挖一个洞,再找另一个人填上,算两个人就业"(凯恩斯主义),那么只要政府还能印钞票,甚至还能发放实物工资(如面包,如粥棚),官方的就业泡沫数了,也是可以做得非常盛世的。在财政完全崩溃以前(货币将早在此以前就已经崩溃),政府总是能够完成如此"就业率"(其实是救济),同时无疑是极大的贫富差距

诸如此类的"预设共识前提"后的所谓政策讨论,只不过是旧制度虚情假意地"征求民意",早就准备着道德高尚政治正确的大帽子,甚至枪杆子狼牙棒随时跳出来捍卫真理。有了这样的共识,再说什么"统治者万恶,绝对的权力,一定要革命;是否全国选举,一人一票"之类,就完全没有意义了。当公有制传统的美德法体系(旧制度)旧制度势力,自以为可以让多数人暴政通过"人民主权"得到合法性。但是从私有制民主的角度,这种"人民主权,宪政"本身就是极权,确实是一条邪路!通往奴役之路!

2013年7月24日星期三

中国人个个都想成为人上人骑在别人头上作威作福

损人利已是世界人民的共识,损人不利已是中国人民的共识

 

如果尚未就"因为高福利的要求,所以高税收,因而强监管,因此大政府,所以无福利"的就奔向奴役之路达成共识,也即拒绝了个人主义(新加坡的独裁者李光耀,在此与天朝帝国和欧洲各国都有共识),拒绝实体经济学(包括奥地利学派,此点整个东西方绝大部分政治和经济学家,都有共识),也即拒绝了社会进化论(此点而言,基督以马恩儒道佛还有伊斯兰教,显然都有共识),那么再谈什么"how to 精兵简政",无非是让自已变成这些共识分子们众矢之的的异端,当前若如是,最优化方案就是匿名介绍上述常识。

可以看到,无论是中国朝野还是东西方国家,公有制传统的进步分子,依然是世界各国民众的主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已经是世界后进民族的大救星,通往奴役之路仍然是全球三教九流阿猫阿狗的共识!即以中国目前而论,如果说体制内的如胡鞍钢等人,总是精明无比地,用他们万能的哲学把"精兵简政,市场经济去特权化",辩证成为"雇员不能下岗的大政府,招兵买马强监管的极权帝国";体制外如胡星斗、唐钧等人,要求的就是"高福利,高税收,强监管,大政府,再分配(均贫富)"的大政府;他们没有共识吗
ps:唐钧先生,香港籍,香港中文大学文科教授

尽管体制内的特殊利益集团,指责所有异已为"敌对的意识形态";尽管体制外的革命分子,摆出一付"不革命者没有人权"(孙中山)"革命者奴,不革命者死"(毛主席)革命立场,斗鸡似地盯着体制内革命群众的福利待遇,满目通红!也象毛主席打地主吃大户的劲头,转过头来找无辜的市民私有财产发泄,号称"民主=革命=反户籍制度(居民自治)"!但是这些狗咬狗一嘴毛的左右派,今天在网上你喷我骂的口水仗,他日大革命必定能你砍我杀地重开国共之类内战;但是他们显然在通往奴役之路上是坚定的革命同志

不妨看看陈水总火烧公交车,杀死了几十个小私平民反革命,在体制外的革命左右派中获得的广泛同情,简直变成革命烈士了!(可以参观厦门火烧公交吧的有关言论)。想当初,郑民生屠幼案,被革命队伍用作反政府的理由,陈水总的革命事件,也被革命队伍引申为"政府没有在中国搞福利主义"!与其将革命队伍对通往奴役之路的向往,归因于秦晖和胡星斗等人,以及全体辛勤为反户籍制度奋斗终知的革命党的"启蒙",不如实事求是地承认,咱国的老百姓,的确深深感染了传统文化中免费的午餐,要吃大户的伟大理想

体制内的特权利益集团,他们的话可以简单归纳为:"你们怎么折腾民主私有化都行,反正我的特供奶酪,一点不能少,也不能比你们任何一个人少"。怪胎民主革命派的话则可以归纳为"你们怎么私有制都成,反正我也要特供奶酪,不能比任何特权阶级少";部分毛左特权工人甚至马上又跳出来:"如果农民也有免费奶酪,我们不能比他们少,而我们的政治地位一定要比公民高"——>这叫先进性!这些为了免费的午餐而奋斗的左左右右,就是我国拿着传统美德启蒙共产主义,为了实现共产主义而启蒙大革命的公知!学名民粹

当笔者还没有察觉我国体制外民众,如此浓郁的奴才情结,不了解如此众多的民主人士,不惜为沦为奴隶而奋斗终身,却自以为是"民主,革命"时,笔者也曾使用过"公平"这个词。因为笔者天真地以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已私有权益不愿被侵犯,也应尊重别人的私有权益)是人之天性,故谓之公平。但是博客是现实社会的探针,结合现实生活的总结,这些年达十亿中外文字的阅读,让笔者不得不实事求是地接受现实:"损人利已"是世界人民的共识,"损人不利已"是中国人民的共识,他们称之为公平,偶尔称为无私。

哲学的唯一作用就是掩护特权,充当搅屎棍

《罗伯特议事规则》要考究不可理喻者背后的动机和行动预期;
"精兵简政"渐渐被偷换成"通往奴役之路"的哲学奥秘;
申明自已的利益"不是争论",迫使对方暴露真实的利益和立场称为"不争论";
哲学家的唯一作用,就是为了掩盖特权,有意无意地把水搅混;

 

如果对"因为高福利的要求,所以高税收,因而强监管,因此大政府,所以无福利"的通往奴役之路,各方的确有共识的话,那么从如何"削减政府规模,减税,让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那么诸如"公务员下岗之余再下海"是否政府管多了,对公务员的离职补贴是否偏高了,让纳税人感到吃亏了,——>此意义上的"公平",与王振宇和沈友军之流所称的"不公平",无论是主谓宾,都有着上下文语意的明显不同,——>在精兵减政的前提下,目前政策是否最优化的,是否还有更优化的空间,都是可以协商,直到妥协。

但是实际上,象王振宇和沈友军等人针对安徽和商丘,以及当年前仇和在蚌埠等地,所试行的公务员下岗改革,所遭到的质疑和反对,并不是"how to",而变成"why you do",那就根本不是如何优化的问题。如果对王振宇和沈友军等人的怀疑是真实的,(他们可以申辩),那么他们之乎者也的种种理由,只不过是为"特殊利益群体不会放弃特权"的既定结论。常言称之为"顾左右而言他",俗称"偷换概念"。反之,他们所提的绝大部分"不能"的理由,自然被否定。在如此牛头不对马嘴的情况下,可想而知,争论是什么结果。

申明自已的利益观点是必要的,但不是争论;强求说服对方是不可能的,此所谓不争论。特殊利益集团也言论自由,也有提出他们的利益观点的权利,也有无耻的权力,当然也可能有转弯抹角的哑迷。申明自已的利益观点,首先不是为了说服对方,而是让对方确定明确的,可以被我们衡量的利益观点。就算对方打哑迷,也可以通过我们自已利益观点的申明,暴露对方的真实立场和预期动机。象张宏良卢麒元等人,把《通往奴役之路》所要求的精兵简政,斥为枪杆子要予以镇压的"敌对意识形态(即异端)",就是真实的暴露。

可以看到所有哲学家,无论他们的真实动机是好是坏,实际效果就是自已把水搅混,有力地阻止了特权利益集团的暴露。可以理解,这种免费的掩护烟幕,特权利益集团肯定是求之不得!但是如果你只是小民一个,对这些哲学家,又如何去判定他们的真实内心,而不是装疯卖傻?特别是当你仅仅是通过互联网,根本无法准确判定对方的真实身份的时侯?特别是当他们,不但把水搞混,还要往你头上扣上异端的帽子,冲你喊打喊杀,仅仅因为你拒绝他们的个人哲学和(通常不知所云)的个人观点时?他们虽然只是愚民,是敌还是友?

《罗伯特议事规则》可以归纳为"不要用道德理由作证据",自然包括"不要以道德理由(包括对方自私)去指责对方的论据"。从中国的传统文化而言,可以理解为"不要扣帽子"(其实有很多歧义)。罗伯特议事规则实际上是一种待人接物处理问题的智慧。在如公务员是否(与如何)下岗(精兵简政)的"争论"中,就是不要和对方明显偷换了命题,甚至和预设了的答案争论,要明白"怎么样howto",从来都不是说服对方"ought to"的有效论据。此时罗伯特规则的逻辑结论就是考察对方"why so"的背后动机和预期行动

由此例可知我国的传统文化将《罗伯特议事规则》囫囵吞枣地,变成某种外来的"道德哲学礼仪"时,西方民主仅仅就议事规则而言,就已经被歪曲到了何种程度。"不要用道德理由作论据"变成了"不能考察对方无可理喻的背后利益对机",也就变成了"必须用道德理由作论据",可以说是完全颠倒黑白了。如果"政府如何才能精兵简政",居然在讨论中变成了"政府为什么不允许精兵简政",并把原来的"howto"建议扣作"敌对意识形态,意图颠覆"!此时如果不考察这些家伙的动机和底气,也就只剩下革命的华山一条路鸟

2013年7月22日星期一

美国经济危机转移到中国日本和欧洲,试问中国又将向谁转移?

大政府是中国的传统,小政府是中国传统的理想;
小政府是西方的传统,大政府是基督教传统的理想;
克鲁格曼"逢危机向左转"正是中国政策的现实;
美元凯恩斯主义,通过各国的出口导向,把美元通胀转移到美国以外;

千万不要以为,只有中国学者反对"减小财政支出",只是中国特色。虽然全世界都面临着过大的政府,闹得世界各国的财政危机导致的经济危机!但是无论中国政府是大的还是小的,也无论中国政府造成的沉重税收,是否是造成中国萧条经济的直接和间接的原因;需要知道即使是在美国,也有至少一半以上的权威和经济学家,反对在萧条时期削减财政支出。他们认为,萧条时期应该政府负债扩大财政支出(即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实施反周期目的,直到渡过萧条危机为止!显然,这就是凯恩斯主义,目前的权威就是克鲁格曼

如果从汲取西方先进经验的角度,(凯恩斯主义=积极的货币政策)外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是西方主流的理论,甚至是美国目前现行的政策;配以美国历史积累的强大,貌似"带来美国今天强大的先进经济理论"。大政府一直是历代中国的现实,但小政府一直是中国历代的理想,中国自秦汉起,就一直在此"理想与现实"之间挣扎。西方的情况却相反,小政府一直相对而言是西方政治的现实,强大的包罗万象的政府(福利主义为目标)却是西方基督教文化的理想。因此西方的先进理论与古老的中国传统,其实颇为亲和

观察克鲁格曼对98金融危机以来的总结,用的是他们自以为科学的实证经济学。克鲁格曼的经济学可以归纳为纯粹的凯恩斯主义,萧条前反周期的的政府负债倍增财政,配合严厉的金融监管。克鲁格曼甚至搞出了一个道德危机的数学模型,其实就是"怎么保留大政府(公地),又如何通过强化监管,以防止公地悲剧"。近几界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几乎都是此类课题的得主。可以看到,奥巴马政府基本上就是克鲁格曼理论在美国的贯彻,李克强的(危机)经济学,基本上就是克鲁格曼理论的中国版。试问还能指责中国不学美国吗?

象胡鞍钢之流的原教旨主义马屁精,大概只是因为不了解西方政治左倾(民间私有既得利益集团如茶党"私倾",华尔街等特殊利益集团"右倾"),不了解如凯恩斯主义、福利主义等基督教文化的公共政策,与中国传统帝国的大政府传统相融洽;甚至忘记了,中国总体革命党的"人民社会""阶级斗争",也只不过采纳之自方左派极端主义者的多数人共识之马列主义;而已!当胡鞍钢乌有之乡之流明目张胆颠倒事实时,人人都知道此君是涎了脸皮拍马屁!但如果他们举的是西方左派理论,还有多少人知稻草人之极左真面目

争论美国这一次是不是真的又复苏,如同争论一个癌症病人,这次心脏停断,是不是真的要死了一样,意义并不大!凯恩斯主义者可以推说,"长远来说,我们都会死的";从实体经济学(包括奥地利学派)在内,也的确无法断言,美国(衰退)某次不能显出回光返照。但是客观的事实是,中国如果照搬美国的克鲁格曼主义,尽管为中国大政府的现实政治所畅快,为中国历代大政府传统所认同,被法家暴政的严刑峻法所称颂,但是由于美国有中国的出口导向背走美国国内的通货膨胀,中国就连回光返照的机会也没有。
ps:笔者个人对"美国复苏数据"持保留观点;但如此上述,此并不重要

将中国(还有日本等国)自愿自觉(实际上是坚持)低估汇率对美国出口,补贴了美国的物价,背走了美元的通货膨胀,归咎于"美国掌握了国际定价权的国际霸权(意即美国暴力强买强卖)"而在道德上鞭挞之是很容易的(叶檀,宋鸿兵,刘军洛等人即此类),但中国显然不能强迫其他国家对中国出口导向,不能强迫他国屯积中国的人民币,也是显然的。就算美国是经济霸权,也是市场经济十几代人的积累。因此克鲁格曼主张滥印美元的"萧条经济学",其实就是把美国经济危机转移到中国日本和欧洲,试问中国又将向谁转移?

2013年7月21日星期日

中国目前经济危机不太可能得到缓解 还会明显加深和更广泛的失业

领导层的改革意愿不必担心,及值得担心方方面面
李克强经济学的用意良好,理论时髦,但是经济学科学根据欠缺;

笔者并不担心,我国新一任领导,包括仍然有能力对核心政策施加影响的
前任领导同志,不会真心实意地推行他们所理解的民主进步。此说并无贬意;因为什么是民主本人心证,强求领导层"具有我们对民主的理解""因而是正确的民主"是过分的奢求。正如我国广大的公知所理解的民主,实际上是民粹;我国领导层如果多少犯有类似的错误,实属寻常;——>这才是笔者所担心之处!即便领导同志真心实意要民主,但是在不符合实体社会学的理论指导下"大刀阔斧",只会导致大革命的迅速到来。此亦即《旧制度与大革命》。
笔者也不担心李克强先生,
不认同市场经济;笔者担心的是,李克强先生抵抗不住特殊利益集团的要挟,特别是当这种要挟,通过天朝"政治正确"的错误体现时,李克强如果不是浑浑噩噩这一任,充其量就是温先生的"偶露风声"那一任,否则多少会变成被炮打的司令部。考虑到目前天朝经济学理论界,广泛的凯恩斯主义情结,甚至在美联储政策之中也是凯恩斯主义者占压倒优势,李克强先生的新政策,如果仍然是凯恩斯主义情调,也属寻常。但中国把美国的通胀转移到中国国内;李克强就只能把人民币的通胀,转移到中国民间。
无论咱们的爱国五毛,如何意淫"中国就快赶上美国啦,美国危机越来越深重",中国与美国的巨大差距是明摆着的。我国的领导人不会看不到,就算是从巩固自已的执政合法性着眼,也不必担心我国的改革,不会参考西方的先进经验;——>这也正是笔者所担心的:我国的政策,将参考西方的"主流的""道德正义的""似乎是公认的"经验。从我国的公知舆论已经可以看出,那就是基督教文化背景下的,凯恩斯主义,福利主义,再分配主义,庇隆主义,民粹主义……,他们似乎达成共识,只要好出发点,就可免于法西斯主义
从目前公开的李克强先生的政策概况来看,可以归纳为政策意图比较大胆,粗看都符合自由市场的精神,对前期的政策错误及其后果是关切的,但是细节理论依据也多数是错误的;对于如国企和金融垄断这些实质性的特殊利益集团,基本上是虚晃一枪;最终从实体经济学的预期而言,不太可能达到政策所称的预期目标。换言之,我国目前的经济危机,不太可能在李克强先生任内得到缓解,如果细节上还有更大程度地偏离市场原则,民众感受的萧条痛苦,很可能还会明显加深,比方说通胀,低收入,更广泛的失业,直到动乱
笔者并不担心,李克强经济学不会抄袭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创新。
从"四十万亿推动中国城镇化,拉动中国GDP"(凯恩斯主义),"(国企和公务员为主要受益者的)十年收入倍增计划"(流动性偏好),"严打影子银行"(凯恩斯主义的金融垄断+金融监管),可以看到李克强同志浓厚的凯恩斯主义的衣钵的味道,以致于李克强同志近来所谓"限制通货膨胀",只不过是避免民愤极大的将就,真正的政策花旦,仍然是凯恩斯主义"保下限"。结合放松管制的政策,李克强经济学,基本上可以归纳为耶鲁-芝加哥学派的凯恩斯主义

2013年7月19日星期五

叶檀起哄瞎叫唤 把无知当学问

《旧制度和大革命》,左右派将在法西斯主义上达成共识;
建议关注"公知"是否遵循个体价值观,——>明枪易挡,暗箭难防


当忽略了"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即经济学和社会学上的个人主义(个体价值观,奥地利学派的逻辑基础),即法学上的"疑罪从无",也即忽略了伦理学的"天赋人权"以后,归属于左派民粹的叶檀公知就与极可能是极右马尔萨斯主义的薛兆丰先生,就在法西斯主义的"监管,严刑峻法"上,达成了中国传统瑰宝的"法家暴政"的共识。当马恩毛左对重庆模式之类作仗马之鸣时,知道马恩毛左视毛帝为,视文革为天堂,视乌有之乡为圣地!但极少有人意识到,文革和薄熙来之类极左的心魔,甚至一直漫延到叶檀和薛兆丰这种公知!
ps1:叶檀公知在"旧金山空难"中又嚷嚷"政府管管海外游学业的乱象",好象韩国空难是中国游学经纪弄出来的似的。

自从感受到胡温时代的言论自由有所提升以后,笔者的注意力自然而然地转到《旧制度和大革命》的共识上,同时也是与中央"渐进"的思路相符的共识。笔者特别注意那些被称为公知的却是民粹的左棍,甚至本身就是民粹的左棍上;同时也早就注意着国人还没有意识到其存在的"马尔萨斯主义者",典型如张五常。人权个体作为左右派的金标准,令笔者轻易识别出前者的民粹是左棍,尽管他们最爱扣着"穷人,革命,民主派"的面具,笔者称之为怪胎民主派。同时也界定了后者,尽管传统文化总把私有制与马尔萨斯主义混为一谈。
道理非常简单。因为马尔萨斯主义者及其政策,在损害了国民私有者的利益后,却被左派(典型如马恩毛)当成是私有制的原罪,变成了妖魔化市场经济的"活的稻草人"。而前者之民粹,又常被政府视为私有制,在恶化了国民私有者群体与政府的互利关系后,民粹所梦想(或自以为是的)民主,实际上是被偷龙转凤的公有制民主,赤裸裸的通往奴役之路,却与公有制统治者的信仰,完全吻合。相反所谓的统治者,一来未必不想自然转型的改革,二来开放了言论自由,三来充其量是马尔萨斯主义者,至少不会以反私有财产为信仰

因此笔者非常强调,民主进程"宁可直中取,不可曲中求","认人(朋党相援的革命)只能污合,认理(默认权益归于个体,个体价值观)才能成军",以及"兵在精而不在多(团结左右朋党),党不在众在乎专;战在(自)卫不在好,胜在(有)度而不在狠",目的要避免革命进程乱糟糟,不是被偷龙转凤地变成了公有制的治乱循环,就是被李代桃僵地成了今天不如昔的折腾。这一点既是历史的教训,实际上也是西方智者的共识。《黑客帝国第二集》讲述的"Revolution,Reload,革命,循环"所要说明的,就是这样的道理。

在三角演义的角度,可以很清楚地显然,扣着公知和民主旗号的左派民粹与右派的马尔萨斯主义者,与私有者民主是何等的距离,又是何等地在法西斯主义的暴政上达成共识。文革思维习惯者,会把我们这种清晰的认识,视为对土左洋右的"扣帽子",但我们却仅仅"We know "的现实知识而已,无非是作为自主选择的依据,此即"敌我识别"。至王老五地土左和洋中之中,他们如果理解了"自主选择"是天赋的权力,恐怕他们也不再是土左和洋右了。这种识别是很必要的,明枪易挡,暗箭难防,稻草人内鬼对民主进程的危害更大

因此笔者非常注意那些被视为意见领袖的公知们,是否符合"人权私有的个体价值观"。张五常,薛兆丰和叶檀等,只不过是财经界比较有代表性的几个。笔者还非常注意方舟子,方舟子的粉丝可以自行探讨一下,小方子的方方面面与五四运动时的鲁迅陈独秀等人有什么不同。笔者还注意到胡释之先生反户籍制度,没有尊重香港的自治权;注意到秦晖先生是庇隆主义者;更注意到比秦晖更激进得多的胡星斗先生,是一个赤裸裸的民粹左棍。建议这些人的粉丝,了解一下阿根廷是如何败落的,中国人均资源不及阿根廷二十分之一!
ps2:除了劫富济贫使用非法手段以外,薄熙来的重庆模式"共同富裕",也可以解释为庇隆主义

道德治国颠倒黑白

自由放任和政府监管的各自逻辑前提,兼谈薛兆丰与叶檀的共识;
自由放任,市场不需要监管,也不允许政府擅自监管;
政府权力如果先行介入,对"行政权力"的上级监管就必不少;
"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受害人举证=疑罪从无=天赋人权";

由于过失杀人、强行禁锢等非法行为,在目前治案和刑法中都法有另罪,因此不构成"传销"的本罪。否则道德角度无限上纲,就可以因为有人吃饭噎死了,就把种粮卖米的农民抄家灭族,在辩证法上也不难罗织罪名。这就是道德治国与民主法治,在逻辑上的区别之处,并不是说法治鼓励缺德,而是罪归罪,道德归道德,道德不构成犯罪,罪无二罚,法无二纲!犯罪只问法中成罪与罚,别指望象李天一的律师和同情血统高贵的嫌疑人的那些法学家一样,指望恶人先告状责问公众和受害人的道德,就可以让李天一的犯罪事实蒙混过关。
按照薛兆丰先生的思维,可能就会说:"用这样的逻辑,将可以为非法集资、庞氏融资,彻底洗脱原罪!",——>Sure!! 如果连传销、赌搏之类道德八股的至爱,政府都可以不管,让市场自主的司法独立去解决,整个市场经济之中,包括非法集资和庞氏陷阱,以及什么热钱庄家阴谋论,都不需要监管,私相授受的神圣不可侵犯,也不容忍任何政府权力的擅自介入。此即所谓自由放任。自由放任的前提,就是政府权力没有介入市场竞争;政府权力如果先行介入,上级的监管就必不可少!不是监管市场,而是监管介入的政府权力。

中国传统文化之愚昧落后,中国文人之卫道无耻,就在于把政府对市场的擅自介入谓之"监管",监管的却是市场经济中的"私相授受",——>这叫封建制度,更准确的称谓是"国家主义全民奴隶制"!笔者之所以对薛兆丰先生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就因为薛兆丰的"私有化",并没有足够证据与封建制度的Charter私有化厘清区分;却在吴英等案件中,明白无误地接受了诸如"影子银行原罪",甚至让人怀疑其持有"贱民原罪"(邓玉娇案)的观念。两者迹象合并则显示,薛兆丰先生极可能与张五常一样是马尔萨斯主义者

叶檀尽管在"影子银行,非法集资"(如吴英,曾成杰等案)中与薛兆丰的观点类似,但是几乎三句不离监管,四句不离"宏观调控",五句不离"建构主义",句句不离"诚信",……,字字句句统统是中世纪基督教那套道德经济学!在叶檀公知的大脑中,所谓的至关重要的诚信,不是由消费者的自主买卖买出来的商业无形资产,甚至不是经营者信仰上帝的自律(基督教的观点),而是由政府法家暴政的狼牙棒,棒打市场经济私相授受,无限制造无厘头的"违法成本"(其实就是交易成本)。因此叶檀是民粹型地接近左棍。
ps1:叶檀要求政府权力积极"监管,打压"时,又反对政府"救市",但不反对对国企等危机补贴;有趣的组合;

被称为奥地利学派的薛兆丰先生,与自认为萨缪尔森主义者的叶檀公知,在他们自以为是对公众启蒙的建构主义之中,都缺乏了民主和法治最根本的要素"默认权益归于个体",表现在他们的监管(叶檀称)和严刑峻法(薛兆丰称)中,都是一些"没有受害者的司法正义"——>没有受害者(举证)的正义!这是一位美国法学家,对斯大林肃反中几百万死难者事件的总结,——>笔者将其提炼为法治与"法西斯统治,即法家暴政"的根本区别。薛兆丰先生争辩称"吴英案有受损失的受害者",也正是前苏联宣传部门为大肃反作的辩护词
ps2:曾到美国游学的薛兆丰先生,显然没有搞明白"victim(司法意义)"与"loss sufferer"的区别概念

为户籍制度正名,是民主进程的主战场。世界上不存在否定户籍制度(居民自治)的民主,如同不存在否定"神圣后花园"的私有制。传销(还有赌搏)则在为市场经济正名的"启蒙过程"中,是并不显眼的G点;用日本人的话来说就是"天王山之点"。证否了传销的原罪,市场经济和私有财产的原罪,自然不复存在。反之,当传销仍然处于被妖魔化状态时,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的一切都将被视同非法,如果不是政府管不过来,就是政府恩准特许才获得许可证。这就是笔者为什么要剖析传销,非法集资,庞氏陷阱间的关系,及其罪与否

2013年7月18日星期四

绝大部分市场经济上的创业行为都是传销 中国愚暴贱民妖魔化传销

传销的法律定义不清晰,如非莫须有,则是合法经营;
传销目前定义,如果不是他罪二罚,就可适用绝大部分市场经营;
严格执法对传销严刑峻法,或超过毛主席和马列最严厉的国进民退时期;
传统文化的美德法习惯,让公众忽略了严厉的道德罪名下的含糊定义

 

传销作为一种本属正常的商业经营(如安利),在中国已经被妖魔化成道德的原因。当(传销=骗术=犯罪)已经成为道德上的定论时,令人不安之处,传销的定义并不清晰。公众因为"道德定论"而不再追究传销的准确定义,罪与恶的实体在那里。(这是道德治国的传统文化的特点)。传销在实在法的"特征"之一"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实际上是一个经营体内部的计帐和激励方式。以内部"私"的记帐特点作犯罪论,是对"私的干涉",本身就是对人权和市场经济的侵犯

实在法鉴定传销的标识之二是"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此句本身在法学上就逻辑不成立;因为其中引入了"非法"两个字。姑且不论"什么是非法,什么不是非法"意味着模糊,"非法"引入的本身就意味着"另案再判",即此据不成立。在法学上就是"罪不二罚",即同一犯罪主体,不作两次处罚,适应条款上大罪吸纳小罪。所以仅仅是从实在法条据上而言,"传销"的定义本身,就已经意味着传销在人权法理上此罪是莫须有的,仅仅为"监管"提供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把"非法"两字去掉;标识之二就是 "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利益",此句倒是实现了"罪体独立(于其他控罪)",但是推而广之就显得可怕了。因为象麦当劳、苹果等加盟店,就完全符合"传销"的上述定义。实际上除非是独资经营,特别是在创业的阶段;任何"合伙人集资"的商业,都符合传销的定义。因为合伙人都需要先交纳一部分费用(取得股权)以牟取(未来的)利益。介绍合伙人的中介也会以"成功入伙的数量作计算",由于是内部计算外人也无从知悉,须疑罪从有才行

因此"传销"的罪名如果不是莫须有的,就将适合于绝大部分市场经济上的创业行为。只有两种可能的例外,其一是独资!其二是官商,关系学起家!但即使是独资,如果资金不足,需要向其他人借贷,则除非是拿到无息借款,否则就是"非法集资"即薛兆丰等强烈谴责的"庞氏集资"。例外者,仍然是"除非"!除非你是关系学了得,从国有金融集团里拿到低息/无息(一般是不用还的)官方贷款,否则,你创业成功,就是非法集资;死刑!如果你创业失败,就是巨额诈骗,死刑!吴英和曾成杰,就死在这些模糊的条款上

可以看到,传销此罪(中国特色,称为"违法")如果不是莫须有的,就将适用于几乎所有正常商业经营。严厉执法时,其意义等同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最严厉的公有制时期,"招用雇员及分销商都是剥削阶级(黑五类),适用死刑"。这是一个例子,可以说明为什么在公有制帝国中,必定存在着"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中国定律。如果因其莫须有而至之不理,市场经济与传统文化的冲突,必定让无数种五毛卫道惊恐疾呼"太乱啦,国家为什么不管?!",但如果真的严刑峻法"打击商业腐败",无非是跑步奔向大饥荒!罢了!

传统文化"美德法"就象可以致死的强烈鸦片,它让传统公众忽视了严厉的道德罪名下,却是含糊的法学定义,从而为绝对的权力之无限的自主裁量权提供了掩护的烟幕。当公众自以为显示自已道德高尚而声讨于"传销,非法集资,庞氏金融,股票投机,屯积居奇,……(其实大同小异)" 时,实际上是罗织着套在自已脖项上的绞索。如果连薛兆丰和叶檀,这些名声还算不错的公知,也只是传统愚昧的见识,则我国绝大部分还有良知的公众,他们的所谓公德,只是在美德法的麻醉下,把自已卖了!还摇头摆尾地为传统暴政,数钱呢!

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

叶檀肯定是左棍

薛兆丰和叶檀对"影子银行"的误区,及吴英,曾成杰

 

叶檀和薛兆丰两位公知,前者是"保守派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后者是被朋党称为"奥地利学派(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者",分别自称及被粉丝封作"自由主义经济改革的旗帜",因而被称为公知!但叶檀对于吴英的观点是(可作为其曾成杰案的参考观点):"庞氏金字塔缺德,该极刑,但不宜死刑(叶主张废除死刑)",薛兆丰对吴英的指责(也必定适用于曾成杰)是"明知不能确保利润,用后来投资者的资金,支付先期投资者的利息,骗取投资者的后续投资,保住现金流不断裂,指望市场价格波动,投机一搏!"。

主张判死吴英,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夏斌先生,与吴敬琏类似地是体制"改革派的学者"。夏斌之要判死吴英,还算得上是国有金融垄断利益集团的自利。明明不在金融体制内的吴其仑先生,因为炒房地产挨了套,自费以维护(为拱卫房价提供廉价资本的)金融垄断秩序,加入了判死吴英的大合唱;则叶檀公知和薛兆丰也作仗马之鸣,除了传统美德文化在他们大脑中下的Bug,还有什么可解释的利益关联?薛兆丰的逻辑比叶檀清楚得多,也更少象叶檀那样明目张胆地用道德要求于市场,诸如叶檀开口闭口的"市场经济要有诚信"。
叶檀和薛兆丰的对曾成杰和吴英的指责,其实就是对"庞氏金字塔融资"(即中国的非法集资)。
薛兆丰为了证明这种指责之成立,引用了几件自以为在西方曾有的"金字塔融资"的案子,用断章取义的细节去论证"庞氏融资在西方也是违法的";既没有全案披露,更没有指出这些案件统统不是什么"庞氏融资罪"。薛兆丰不是法学专业,也不可能说明这些案件最终到底是控罪成立,还是控辩交易后,成立的次等如"伪造资信文件"(等价于"庞氏融资"罪名不存在,或不成立),"对旧投资者掩盖真实信息"等控罪。

兆丰先生既不明白西方没有违法概念,不明白民事诉讼自由。同案公诉在民事诉讼的证信基础上,再考虑是否触犯更严重的刑事控罪(此即意味着西方市场不存在监管,但常被中国人误以为西方也监管)。但不知薛兆丰有没有用他的经济学,检讨过,除了可以归入其他具体的控罪以外(罪不二控),"庞氏金字塔"有何不合理之处?可以看到,薛兆丰先生的观点,只是扣着"经济学者"的信念,而不是理据。既不能从西方法制中找到成案的,没有被后续案例超越的援例,也无法回答;你情我愿自主投资时,庞氏金字塔,犯谁惹谁啦

薛兆丰先生也曾经据理力争,"垄断无碍市场经济"——>正确!但薛兆丰没有强调,私有制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垄断才无碍竞争,薛兆丰也没有强调"行政垄断妨碍市场竞争"——>窃以为,从标准石油公司到最近的微软谷哥涉案,西方的"市场反托拉斯"控案的案例及定案程度,远远超过所谓的"庞氏金字塔融资"!薛兆丰先生,为什么不用反托拉斯法的案例,去否定自已的"垄断无碍经济"观点?出于对薛兆丰这类国产传统大脑的了解,让笔者猜猜看!是否反托拉斯法是薛兆丰美国导师提供的标准答案,反庞氏则是薛兆丰原创?

其实可以把薛兆丰所表述的"庞氏融资"的模式,用到其他任何民企业务上,只要你不是靠自已工资积累下所有原始资本,你就符合"金字塔融资"的原罪定义。世界上没有人能预知亏损,也没有任何人能确保利润;除了国企和"关系学"可以从银行骗来无息贷款,任何民间创业,在不能马上赢利时,都不得不用后来者的资金支付早期的利得,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垄断的社会之中。不妨看看,任何高科技创投企业,那家不是"庞氏融资"。笔者不知道薛兆丰是否意识到,他的所谓观点,其实就是"民营企业家,个个该杀"!
ps:笔者对此二人的评估,薛兆丰不是"个人主义(右)",叶檀肯定是"左",而且接近于棍子

黑市只不过是公有制垄断经济的产物

刘志军与曾成杰"死与不死"的不祥信息;
咱国以为影子银行是金融危机之源,而不认为是金融垄断惹的祸;
俺党以为黑市是经济危机之源,而不是公有体制造的孽;
将金融危机归咎于"影子银行,热钱"是东西方主流左棍的共识

 

刘志军不用死,意味着高层也不认为贪污腐败是根本性的问题,(正确的);但是曾成杰被从速处死,意味着高层认为"经济危机是商人搞出来的",因此必须严刑峻法以控制危机。此两种观念结合在一起,就让人不寒而栗。因为前者有可能意味着放纵特权机构跑马圈地;后者则意味着残民以逞,合起来就是"国进民退",难道不正是今天人所共见的吗?在私有制市场原则没有确立前,李克强总理拿出来的"交给市场"时,何尝不能被解释成"特权机构跑马圈地,党国再也不管啦"!这就叫马尔萨斯主义!却不是资本主义!

对曾成杰的"从速死刑"可能是对吉首"群体事件"的忌讳,但就政府自利而言,理由并不充分。至于让民众感到公平之公理,不提也罢了。如果能够填补回"被曾成杰所骗"的民众的投资亏损,则根本不必处决曾成杰。从披露的案情看,给笔者深刻印象的提,曾成杰一案还不是亏钱的,而是可以尝还债务的,曾成杰之罪不因其诈骗,而是因为此君居然不诈骗,居然承诺还本付息!居然还能够还本付息!——>在天朝国家垄断的金融秩序中,称之为"非法集资"!吉首群众的损失,实非曾成杰所为,而是当地政府横刀夺钱所致

当官方传媒铺天盖地地,把吉首群众的亏损统统推到曾成杰身上时,也许产生了类似曹操借粮官王垕先生的脑袋的错觉"杀一曾成杰,以平民愤,官府即可蒙混过关"!但是且不要说目前资迅发达,人手一台超级手机;就算吉首真的多的是愚民,时间长了大脑冷静下来一回味!说不定会发现,曾成杰原来是给宰了白鹅的冤大头,自已的血汗钱,实在是官府假公济私抢走了!官府当然还能说些"影子银行能翻天复地"的自信理论,但是万一人民群众听不懂宇宙真理,民怨就会全发泄到党国头上。到时不知那个官再当一次替罪羊;杀了

官方和国有垄断的金融业及其宇宙真理的专家们,在吴英曾成杰等"影子银行"的案子上,显得竭斯底里(好象还有一个叫林海燕的),大概是以为"影子银行"是金融危机的因由。对于一个信仰公有制(因此不考虑金融垄断)和计划经济(因此不考虑凯恩斯主义的低利率),因此把经济危机的发生归罪于影子银行,就如同马列主义的新经济(苏联1920s)和毛主席的大跨进,把经济市场因素全部枪毙了,经济也全垮了,就怪黑五类分子"他妈的投机倒把,搞坏了经济"(乌有之乡毛左的供词)。两者的道理大同小异。

黑市之所以为黑市,就是"无法统计其真实交易量"之意,但是在传统文化的眼中,黑市不但是"剥削了白市"的阴谋家集团,黑市之所谓黑,也被视为"有着不计其数的巨大财富"。如果不是有此共识,朝鲜金国不致于把黑市当金山挖了,杀鸡取卵,称之为"货币改革"。天朝明明是在凯恩斯主义的超低利率的流动性过剩之中,搞出了经济危机,却怪罪于所谓的"影子银行",自以为影子银行可以翻天覆地,不能全怪责于利益集团的自利,实在也是五毛公知们的共识,甚至还得到了西方左中右经济学家的认同:都是热钱惹的祸
ps1:本博曾有一位五四青年牌子的粉丝,有类似的对黑社会的误解,以为"黑社会有着巨大的财富"
ps2:影子银行和热钱,实示都指"短期逐利资本",90%的西方经济学者接受此概念,中左派特别热衷,如萨缪尔森的徒子徒孙;

尽管笔者与张化桥先生在股市和债券问题上有着强烈的分歧;但是笔者不因人废言,笔者非常认同张化桥先生关"影子银行只是魔鬼的影子"的观点,如果其解义确实与笔者有关观点相符的话。在市场经济的角度,影子银行只不过是金融垄断的产物,黑市只不过是公有制垄断经济的产物。凡是"黑"者,必定是现实中某种不合理制度的客观影子。当不合理的制度被纠正后,影子自然就消失了。这就是为什么监管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根本原因。砍杀影子,监管影子,自以为"逢危机向转左,对经济犯严刑峻法",只会令危机雪上加霜。

2013年7月16日星期二

传销上当的都是信仰传销成功学的信徒

关于传销的道德八股,一般细节模糊,经常张冠李戴;
传销"上当"的都是信仰"传销的成功学"的信徒;
传销信仰者是理性主义在市场营销中的体现;
传销沉迷者陷入宗教信仰式的逻辑逻辑循环——>成功学;不能自拨

 

目前关于传销啊,非法集资啊,庞氏陷阱啦之类的道德八股,都有几个特点。一是细节真假之间很是模糊;二是经常张冠李戴,对于法治控罪来说,这是致命的;如果不是说根本没这事,就是疑罪从无,根本不应立案,三是道德谴责得很清楚,以致于"传销""集资""信托(即集资,民间自办就是'非法集资')"本身就变成了道德罪名。无论是传媒还是自费的文人,言及这些道德故事时,不知是根本不在乎真实控罪的细节,还是害怕真相的披露,总之都是直接判定"有违美德",然后就在模糊的细节和模糊的主谓宾中上纲上线

传销一直被视为"罪恶"的"非法"。非法是指目前的实在法,但是否罪恶,则取决于标准是什么。如果是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而言,笔者不明白,传销如果完全出于自愿,犯谁惹谁啦?除了美德未予说传销是"庞氏陷阱"以外,凭什么说传销是违法的?笔者知道有很多"传销洗脑"的故事,但笔者却知道,洗脑是不可能的,除非是被洗脑者,自已认为再洗他人的大脑,是可能的。那可就是"周瑜打黄盖",一众同门切磋骗术而已。至少就其内部而言,不能说是受骗,也就与外人无关。对于外人来说,洗脑仍然是不可能的

笔者自已曾经被前任侯选丈母娘(也是师娘),当成是试验传销的实验品;还有一次是安利的,是某前任女友的实验品。的确体验过传销群体发展下线时那种煽动和氛围的组织。其实,现在很多理财产品推销会议中,也是很类似的氛围组织。很多"营销强人"式的成功学之中,同样强调的是这样的信仰:"如果有什么垃圾是卖不出去的,那是因为推销员的水平不够高"。显而易见这是一种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但只要消费者最终是自愿掏钱的,至少这种信仰及行动,不犯法。不过仍然是那句话:除非本来是粉丝,否则忽悠不了别人

既然连西方也有"营销学"hardsale的信仰者;中国更是(理性主义)的哲学家泛滥成灾,那么中国总会出现一些信仰"营销的成功学"的信徒,把个人成功的希望,寄托着"销售技术"上。甚至还有大量这样的培训班,过去很多保险类销售就是这样类型。诸如要求学员在公共场合大声说自已的隐私,直到不感到羞耻为止。在这些人的信仰中,客户不肯掏钱,那只是因为你的销售技术不过关;类似于股神宣扬的,你如果不能从股市赚钱,只是你的炒股技术不过关。至于市场制度公平之类,他们并不关心。传销大概指这些人。

但是无论如何,只要不是强买强卖,则传销大不了是一种自掏腰包的个人信仰,卖不出东西,自已负担成本就是了。传销团体一般都穷得丁当响,本身也说明"传销""金字塔营销""庞氏陷阱"这些生意不好混。凡是传销参与者,都要求自掏腰包买一大堆垃圾,相当于入伙的投名状。如果不是强迫的,那就算那堆垃圾一钱不值,也是传销者个人的选择,自已负责。此处要说说,安利在形式上尽管也类似,但安利的产品不是垃圾,性能价格比据说也比其他产品不赖,甚至可以退。因此安利传销只不过是传统营销的代替,合理合法

在没有因为强买强卖等侵犯他人自由选择的权力以前,传销者无论如何信仰自已的传销成功学,都是他们自已的trouble;如同宗教信仰的人(传教聚会的氛围,同样极类似传销),信仰自已所信,都是他自已的得救(或被骗)。宗教信仰自由,则信仰传销而投入之,当然也是信仰者的自由。事实上很多传销者,是陷入了"我一定能成功,我不能成功,是因为功力还不够"的逻辑循环,为了提高自已的销售功力,捡垃圾吃剩饭的苦挨,就类似宗教信仰出家修行的苦行僧。这类信仰分子,彻底幻灭之时,。
ps:本想说东莞"传销杀人案",前面知识说多了,明后再继续;

劳教是斯大林主义的发明

传统文化中的"违法"是介于"缺德与犯罪"的中间地带;
劳教是"违法"概念的产物,斯大林主义的发明;
民主法治不存在"监管违法"的"绝对权力";
民主法治不存在绝对的权力,表现在警察权的局限性,无罪推论,米兰达忠告,人身保护令

 

"违法"本身就是"反人权,反民主"的道德观念,不是民主法制中的要素。在传统社会之中,违法是介于"缺德,犯罪"之间的过渡,属于严重的缺德,和轻微的犯罪的中间地带。因此传统社会的现代化,就是把批评教育不管用的人,威胁之为违法,斯大林同志发明的中国特色就是"劳教"。但是违法又未至于季罪,因此案犯不是罪犯,不归法庭管辖,甚至没有过堂控辩。实际操作上就成了锦衣卫代行秘密警察的工作。由人民警察视那位贱民严重缺德,就抓起来当违法办,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轻则关打几天,重新劳教十几年。

民主社会与传统文化的剧烈冲突,也表现在"违法与自由(守法)"的冲突。传统文化把"西方的自由"妖魔化为"无法无天(随便违法)"。这种妖魔化因为西方左派对自由的歪曲,把"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自由,歪曲成"侵犯他人的自由"(如再分配,反户籍制度,不患贫患不均)。"没有资本家压迫的均贫富的自由",称之为"新自由主义";而令冲突矛盾更复杂。如果哲学故意加以复杂化,这些简单的概念必定能够变为不可解。但是在"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校验下,则是传统人士为之色变的洪水猛兽:"违法"非法

民主社会没有公共上的绝对权力,当然不可能存在牵细纠微的"查禁违法"的公共威权,也就根本不存在违法可言。道德是个体私有的,法律是公共的合约,那么当然不存在"严重缺德=轻微犯罪=违法"的中间地带。因此也就有了越来越常被国人引用的西方司法惯例之"米兰达忠告"和"罪名未成立,嫌疑人还不是罪犯"。而在东方传统之中,由于存在着缺德与犯罪的中间地带,在封建社会和民国蒋介石的改革中,则通过"保甲连坐"的方式翻译成"见义不勇为者违法",因此中国古代连证人也关到监狱中等死(《狱中杂记》)。

民主社会不存在查禁违法的绝对权力,也表现在西方警察权的局限性。当警察也只能以"规劝""取证"的方式"治安",严重违法则由检察部门立案起诉时,意味着与私人自卫执法已经没有什么不同。私人和自治群体,同样可以采用警察的"(依法)规劝""限制自由(如抓住小偷,强盗)""马上通知警察部门"的方式,维持本身社区的治安。因此在国这样的民主社会,居民本身就是业余的警察,警察则是专业治安的居民。琳琅满目的恶法,只不过是彼此"规劝"时之所据,绝大部分情况下在彼此交涉之间私了,治安成本低廉。

东方社会的居民引起了锦衣卫和东西厂的兴趣,随便找个"违法"的罪名抓起来(总有一条法治死你),西方与之麻烦有点形似的所谓"违法后果",就是让检察部门或其他民间人事Charge"起诉,检控",中国人称之为惹官司。"惹官司就是惹麻烦的,打赢官司也要脱一身皮"。这种中国文化的传统经验,在锦衣卫和东西厂的美德社会中,大概是真理级的经验,在"向原告倾斜,鼓励讼棍"的社会(如罗马帝国)也不失真理。西方文化仍存在大量的传统残余,讼棍如果是一个成功的行业,则民众也害怕彼此惹公司

理论上可以通过向被告倾斜,为原告起诉增加门槛等办法,减少讼棍的现象。但实际上西方社会对付讼棍的办法更为简单有效,那就是社区自治,"被告人所有地法院掌司法管轄权",后者实际上就是向被告利益倾斜,疑过从无之意。彼此害怕无厘头惹官司的民众,会彼此挑文化相近的邻居而聚居,自然产生排外的自治;因此而减少了内部的摩擦。无论是内外的讼棍,本地自治法院不是空降的,法官裁定是否接纳无厘头的"无事生非案",也足以把绝大部分讼棍驱逐出社区。这样就在实际上解决了导致罗马帝国覆灭的讼棍现象

2013年7月15日星期一

法律必须经过受害人举证

传统文化会把"守法"作美德,"违法"作恶品;
美德法社会,人与人的矛盾,最终体现为"人与社会的冲突",要"顾全大局";
法治:"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必须经过受害人举证;
人治:"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摆设的道德,执法是灵活的


西方社会尽管有着琳琅满目琳琅满目的各种法律,却根本上没有违法的概念!道理甚至在中国文化之中也是明白的,即所谓"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条文无论是善是恶,无论是多是少,都必须经过某种人的调用、维护、举证,才能成为生活中的一部分,才能影响到其他人。因此一条法律没有被引用,举证而诉求于确定的司法利益时,这条法律就是死的。而引用、举证、诉求就涉及到"利益角色的主谓宾"。在公有制体制中,永远是"个人与大局"的冲突;而在个体社会之中就是控辩双方"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诉讼

当传统文化人士没有警惕到美德法是魔鬼本性时,也常常把"守法"作为美德,"违法"作为恶品。这也是美德法之所以被奉为法治,传统文化人士也把一切恶果归因于"道德堕落,没有信仰"之故。因为无论恶法有多少,如果公民都有"守法"的美德的话,恶法显然不可能造祸于任何人。换言之,当道德普遍地极大高尚时,法律和法治都是多余的。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公知大脑的愚民会在佛山小夫妻一案中,居然用统治阶级的口吻:"法律明摆着,谁让你有法不依,故意违法?"——>这是明显的法家暴政观,他们以为是法治

社会进化论的短缺客观性,先天性地否定这种"无数恶法框定的不变行为,在极大美德下循环往返"的美德社会的现实可能性;同时也先验地证明了,在美德法的社会中,"违法"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必要手段,革命如果是必要的,只不过是"违法竟然遭到了镇压,不得不闹革命了"。由于文艺复兴以前的所有社会都是传统的公有制,因此可以说,没有违法就没有民主,不敢违法就是顺从的奴才。违法之所以在美德社会中被视恶行,就在于美德社会是"默认权益归于社会"的公有制,即严复歪曲进化论所称的"大我重于小我"。

当默认权益归于社会,而不是归于涉案个体时,人与人的矛盾,最终都被翻译成"人与社会的冲突",而成为与法律某种解释的冲突。默认权益归于社会,则法律的解释权也掌握在利益冲突一方的"法权"手上。因此美德法社会的法治,也就总是表现在绝对的权力,对所谓违法的惩罚,对于没有违法但(被绝对权力认为)冲突于社会利益的人,则要求其具备"顾全大局"的美德,仍在是美德!典型的就是中国民众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被出卖了,被要求顾全大局;李天一轮奸案中的受害者,说不定也会因为影响不好,被要求顾全大局。

明明是某种劣政的受害者,因为没有服从"顾全大局"的美德,也就被视为"漫天要价",在传统公有制观念中,当然也是损害社会利益的恶品。典型如吴敬琏先生,把拒绝被强制拆迁的钉子户,称之为"漫天要价";但是损害的是谁的利益呢?不就是国家中央计划的计划经济,土地财政掠夺民财的所谓利益?如果是在私有制的法治社会,"垄断了个人利益"的个人为自已的利益"漫天要价",否则say NO,不是天经地义的吗?此处只是一个例子,说明传统文化的无孔不入。要知道,吴老可是中央体制中强烈主张市场改革的人士

明明是某种恶行的受害者,经过美德法的翻译后,居然变成了某种违法的行为,而惩罚之可以"严刑峻法"。由此也可见,在美德法的社会中,违法是不可避免的,仅在于违法的技术要足够高,让极权苛政顾不上,逮不着!顾不上而已!真逮着你,可别以为美德法找不到治死你的那条法。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违法的概念显然就是绝对的权力存在的现实,和必须对绝对的权力(实在法)给予足够的尊重的现实。但是在美德法社会中,这也是违法的,奴才为美德而据理力争也是美德,道德教科书中都说上帝会站在奴才(弱者)一边

2013年7月14日星期日

五四运动革命模式的反反复复

五四运动的"后发劣势"革命模式的反反复复
自然转型需要波澜不惊地点中要穴"反谷物法";

 

自然转型的困难,可以体现在美国于"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上渐渐脱离基督教传统的缓慢,而且到今天为止,美国仍然没有完全实现,在裁定"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成立前,默认利益归于受害者的原则。这样一种"还不完善"的缺陷,对于自然转型的领先者美国来说,没有什么不良的作用;反正美国是脱离"本是大多数的传统轨道",背后多一个(让欧美不怎么瞧得起的)中华大帝国的传统,无非"传统文化的大多数"的左派多了"例如象中国的成功"式伪证。但对于后进者如中国的自然转型来说,就多了一重艰难

因为没有成功实现自然转型的美国,就会被中国传统文化群体(也如国产基督教),将其不成功之处接轨回中国,把美国的成功之处当成"美国个人主义的糟粕",按照中国具体的实现条件加以"中国特色",反而成为"美国也不过如此"的权威。东方帝国的转型,终点又重新回到了起点!典型也同样如秦晖。这位本来不打算沾染马恩毛的"自由主义者",将美国视为欧美的极端(其实美国远未实现自然秩序,否则不会有通往奴役之路),"凡事取中庸"的思维方式,自然就取来了法国模式北欧模式,一套进中国就是毛帝国模式。
这就是一百年前中国五四运动的循环模式。上两代革命家,如李鸿章(其实还有慈禧)和孙中山蒋介石所取的中庸是"普鲁士模式",毛在马恩教义指导下,选了更左的苏联模式。日本也是取了德国模式,日本之成功与中国之失败相对,原因可能简单得多:日本相对中国,是一个小得多的国家!小国搞专制,政策既容易贯彻,又可以向在转型中后进的大邻国,转移其德国模式的制度成本。这样就出现了中国和日本的百年冲突。所谓日本侵略中国,实际上是两个向欧美学习的东亚劣等生之间,不得要领时,不得不黑吃黑而已。

对比中美两国在"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处理上的异同,很难指责中国没有"西化",留有中国特色的部分,而确有其不得已。如中国作为一个中央集权社会,实际上不存在第三方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因此辩护人实际上不能自行举证,只好向法庭提请"鉴定精神病"。辩护人既被剥夺了自行举证的权利,也避免了举证责任;至于受害人,早就"不许放屁"了。法庭是否接受自已部门鉴定的精神病诊断,也就成了法庭"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又要"服从同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人治结果也就可想而知,李天一案即是一例

可以看到,美国出于对基督教传统文化的尊重,没有明确废除"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的恶法;但是已经尽力减少了此恶法导致的衍生后果,相应的执法成本(如设防精神病院)也在美国政府财力可以承受范围之内,(美国法院负责裁决,美国政府相当于承包了监狱执法,还可以再转包给私人单位经营监狱)。如果说与财力有关的法制,不是中国马上可以学习的话,则至少"嫌疑人自行举证精神病",而不是由法院代劳的举证倒置,符合目前中国法律条文的解释精神,现实性的改革。事实上中国的刑法学者已经有此解释

更简单的是,由于中国没有美国的基督教社会传统,因此不必亦步亦趋,可直接引入"罪名成立后,默认权益归于受害者"司法原则,由受害者自已自由裁定减免的成立,相关任何控辩交易被视为合法(如民事赔偿),这样就可以彻底剥夺可能导致法院腐败的,过大的自量裁量权。同时也没有与传统文化"精神病/未成年人减免刑事责任"的观念相冲突。新法则与传统"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的观念不同的是,前者落实到"受害者个体利益",而后者仅是民粹的哲学命题。完全不必担心,受害者及其代理人,不去维护自已的利益
ps:民主进程,其实可以波澜不惊,重在准确地点睛,是不是

2013年7月12日星期五

道德是私人的自律,法律是公共的约束

美德法是传统文化对民主法治的狙击;
道德是私人的自律,法律是公共的约束;
美德法的真实含意是取缔法制,最终消灭法治;
美德法与共产主义的理想的渊源和等价

美德法是中世纪及更古老的传统文化,作为愚昧传统的记忆,试图在现代文明社会表达其存在的努力,挤进了法律条文的渣滓。美德法是传统愚昧对国民人权的勒索,最经常地体现在,美德法借法律"神圣"之名,对任何质疑者套之以"你敢不要美德吗"的要挟,从而将本来是维护国民人权利益的法治,转变成中世纪的"先进性神授"的绝对权力。如果有谁怀疑传统文化阻挠民主进程的力量,不妨自问,对于"精神病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权宣言""女权运动""老权运动"等人道主义立法,产生过半分怀疑

道德是私人的,法律是公共的。道德和法律之间本来是井水不犯河水,但绝不可以混为一谈。美德法混淆是非的能力,取决于公众对于人道主义滥用,对于这些披着天使羊皮的魔鬼豺狼,缺乏必要的警惕,此即所谓"极左的心魔",常称的"民粹"。这种混淆在汉语之中到了这样的程度,以致于几乎无法在语言上区分"掩着良心自律做坏事的'不讲道德'"与"公共问题不以道德作论据的'不讲道德'"。完全颠倒的两种观念,因为传统文化的残留,居然无法在语言上简单区分!颠倒黑白就特别方便!这恰恰就是美德法的立法依据

美德法的真实含意就是取缔法制,消灭法治。美德法诉求于"公众自律的素质",执法的目的是为了"一点点提高公众的道德水平",因此最终就应该不需要法律。美德法是为消灭法治而存在的。用叶檀公知的话来说就是"让中国人有道德",以致最终结果就是法律成为多余的摆设。因此美德法的特点就林林总总的立法,中国称之法家。泛滥的道德"执法"必定大大超出政府(或法院)的执法能力,勉为其难之时,必定要挑(自以为)道德特别恶劣的分子,施以严刑峻法,此即中国古语的"乱世(因为无法执法)需用严刑"。

熟悉马克思主义对国家的定义的民众,很容易注意到,美德法的"法制建设"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专制"的逻辑。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共产主义过渡(转型)过程的产物,是阶级斗争(人民道德信仰太低)现实的适应;当共产主义建立后,世界大同,自然就不需要国家这种"道德高尚的阶级对自私自利的阶级的专制工具"。美德法的逻辑同样是,"法治是道德完美的乌托邦天堂的过渡阶段",如果美德法是有效的,则人民的道德最终极大提高,当然就不需要法治,这种"不人道地惩罚犯罪分子的工具"了,不再需要法律了。

如果美德法是有效的,最终就不需要法治了;如果美德法是无效的,那是因为公民大众的道德素质太差,更需要先进阶级的专制教化。这种逻辑上的自洽,也恰好与共产主义的阶级斗争观念,丝丝入扣。但是传统文化在民众大脑中留下的记忆,让很多人宽慰于美德法"出发点是好的"。当美德法实际上不可能有效执法时,美德法的粉丝也声称,美德法的目的就是减少法律,当人民大众的道德水平提高后,就不需要这么多法律了。但是道德大棒能够成为林林总总的美德法,就在于其盗用了美德之名,行暴虐之实,挟持了公众之行

现实并非可笑地滑稽!当美国批评中国的人权状况,因为人道主义泛滥而导致的低人权;中国政府就总是很委屈的辩解,中国已经努力颁布了许多美德法,在几乎所有人道主义立法上,西方中世纪传统的恶法接轨,并举出诸如"精神病人有犯罪特权""未成年人有犯罪特权""女性有任性撒泼的特权""无关人士应对别人的子女负起父母的责任"……,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到,所谓的低人权的现实,实际上就是由这些人道主义泛滥的恶法的泛滥!人道与人权在公共观念的冲突,也被享廷顿理解成"文明的冲突",真所谓鸡跟鸭讲了。

李天一轮奸贱民案揭示道德治国之恶,道德成为权贵推卸罪责利器

"人道主义的美德法"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美德法不具备法律的任何要素,是恶法暴政的主要载体;
李天一轮奸案揭示的美德法之恶,美德法总是成为权贵推卸罪责的利器;
美德法将犯罪人应承担的责任,转嫁为"公众(本)应有的美德"; 

纵观《妇女权益保护法》《特权工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最近的"常回家看看法""不见义勇为犯罪法",一直炒闹中的"乙肝不被歧视法",以及名闻瑕宇的法国精神土特产《(基督教)人权宣言》,……,所有这些被冠之为"法律"的道德文章,其共同特点就是"人道主义的美德法",可统一称之为"(人道主义的)美德法"。这类美德法是恶法的最主要形式,表面上的法律形式,实际上是道德教化。自然是徒劳无功!就归罪于民众"素质低""不守法""没信仰""没诚信"。

美德法的误区,就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将法治看成是道德治国的完美阶段,也就把法律当成了道德教育的工具。典型的错误表达就是马克思主义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错误理解,如"法律是道德(公德)的上层建筑","公德(信仰)是法律的基础"。这种错误地中世纪的精神信仰时期,当然是基督教道德法庭和君权神授的执法权威的正确表述和传统人治的执法形式,但是却与文艺复兴后的民主法治毫不相干。在法学上道德法典型的逻辑错误就是,"违法主体"没有明显的侵害受害人,执法主体却是单方面的政府权力。

李天一轮奸案将美德法的缺德!淋漓尽致地暴露在公众的面前。当轮奸案的受害人是板上钉钉的事实时,作为犯罪的责任人的李天一先生,却可以通过种种美德法,试图把自已的责任推向社会!一会儿是酒吧卖酒没查他的身份证,一会儿是厚颜无耻地自称是未成年人(笔者认为李天一真实年龄是19岁),一会儿是受害人勾引了五个男人"轮流发生性关系",一会儿是"公众暴民竟然要了解案情直相",一会儿是"未成年人有犯罪不受监督的(美德)法定特权"……,总之,责任都是别人的,他李天一大不了是"社会堕落的受害者"。

犯了错的李天一先生,责任却全是别人的!大概也是李高音将军伉俪,把一个大好天才少年,培养成了轮奸犯的原因!——>辩护律师不必说这是什么嫌疑人!笔者倒过来给李天一的粉丝上法律课:刑处于李天一先生,需要法庭的判决;在此以前执法的角度上,李天一是嫌疑人;罪名尚未成立;但是笔者作为独立的个人,在个人观点上,却可以认定任何人是罪犯!包括笔者认定,李天一夫妇,极可能通过腐败手段,在李冠丰第一次犯罪时,改小了年龄。当然,在刑侦取证和判决前,李夫妇只是有嫌疑,连嫌疑人也不是,因为没立案!

如果不是李高音将军夫妇,自小就用"你犯的过错,责任都是别人的"世界观,即美德法的立法精神,教育于他们的宝贝儿子;笔者相信象李天一这样的天才少年,绝不会堕落到今天的地步。从道德责任上,如果李天一该处15年,李将军伉俪至少应处无期!但法治法治,只能就犯罪主体的责任追究责任,因此就算李天一成了陈水总,也是罪不及家人。这本身就已经否定了所有美德法的合理性。美德法之美,就在于其出发点确实是极美丽的道德;但美德法之害就在于滥求于"公众的道德",反而成了罪犯推卸责任"无罪申辩"的利器

法治意义上的法律不是道德,必须有明确的"罪案主体(犯罪事实)""责任主体(犯罪人)""受害者主体"和"合法的执法者主体"。法律所以能够成为法治,此五者要素缺一不可。但是美德法的特点,就是五个主体如果不是不存在的,就是明显民主和人权政体的常识,即明显不合法的。以李天一辩护律师和李蒙记者等粉丝,他们指责公众"违法美德法"而言,违法主体是模糊的,责任主体是泛滥的,受害者主体无法淮自已到底因之损失了什么合法利益,执法者主体也是模糊的。简言之所谓公众违法,几乎等同于公众的觉醒

美国渐渐废除传统恶法,中国向西方传统恶法接轨

美国渐渐废除传统恶法,中国向西方传统恶法接轨

对比一下中美两国在"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上的区别,也可以让认同废除此恶法的公众,了解自然转型的正确路径。首先要肯定中国统治者向美国(西方)学习的诚意,至少在形式上,中国已经实现了"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其次,中国修改了自以为美国同类模式中不符合中国传统的地方。象美国"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的认定,是由辩护人向法庭提出申请,自行举证,由法庭建议陪审团认同(陪审员可以拒绝),在罪名成立后,再由法官量刑时作减免参考,同时裁定被告代理人负有向受害者赔偿的民事责任。

而中国是政府领导的合议庭制(美国法院独立于政府,美国司法不是政府),因此不可能象美国那样,由陪审团裁定是否接受被告辩护人提交的"精神病"的举证。尽管在精神病举证责任上,条文中固然没有强调"辩护方举证精神病证据",实际操作中也是由刑侦方(公诉取证)对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因此尽管一些刑法专家称,中国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是规定辩护方举证",但实际上是却是"公诉方举证"。换言之,任何被告人都被默认有精神病,直到被公诉方证否!这样就为"刑不上大官,罪不入权贵"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ps:咱国举证责任倒置极其普遍,若有责任不倒置,则纯属偶然之疏忽
ps2:辩护方一般无力举证精神病,但咱国又非要穿这条人道遮羞布,也就只能变成公诉方-原告举证了

至于中国的法院是党和政府领导的,中国没有陪审团的特色,不必再提。退一步而言,在美国已经基本上接受了个体普世的价值观的社会,陪审团当然一般会表现为个体价值观。而在基督教马恩毛孔儒的传统社会,陪审团弄不好也象有中国特色的辩护律师,冲被告人嚷"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然后冲原告受害者称"要顾全大局"……。传统文化无孔不入,光是体制上引入陪审团,估计也不会太顶事。更何况中国没有自治,各级法院差不多就是"各级政府的城管机构"。则挑选陪审团,比选两会人大的代表还困难,其实是不可能。

中国目前还没有听说过,法庭在裁定被告因精神病而减免刑事责任时,仍然不能减免包括其监护人要向受害人赔偿的民事责任。不如正如郑民生陈水总等人显示,这些罪犯就算没当场死掉,其家境根本上就没有可赔之财。就算有所谓民事责任,甚至还算不上空文一纸!而在美国一般案件由于是辩护人举证,能够出钱搞定的人总不至于太穷,因此法庭裁定的赔偿责任,相对而言就有差落得多。实际上也意味着强制嫌疑人家庭,如果不是病案证据非常确实的话,是否值得花如此多的(倍加许多杠杆),举证被告有精神病而减免

最后,美国是一个慎用死刑的国家,同时又有与监狱同等级的"设防性精神病院",同受政府部门监管(美国一直有人建议,把监狱承包给私人公司,由政府监管了事)。与正式监狱的区别,是少了许多囚犯娱乐设施,而多了一些精神病医生,"治疗期"至少不能短于刑期。类似的设防性精神病院,可以在电影如《飞越疯人院》《未来战士(第二集)》中看到。此类所谓的减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院,实际上比关进监狱还苦逼!不难想象,美国的被告人,一般都不愿意被证为精神病人"减免",宁愿老老实实到监狱服刑了事。

美国尽管还没有实现最后一步:由受害者裁定"精神病减免"是否成立;但是基本上堵死了严重刑事犯罪的控辩交易的路子;但是基本上已经将通过精神病造假而获得司法利益的途径给堵死了。中国已经开始对非政治犯罪慎用死刑;但是费用和财政的关系,根本没有类似美国式的"设防型精神病院",更没有保证"关押治疗期不短于正常刑期"。同样由于财政压力,中国监狱假释开免的程度,比起美国监狱要大方得多!一般刑期一半就可以假释,只要有条件就可以保外就医。因此也就在事实上"刑不上官,罪不入贵"了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统治者最有可能的改革是顺水推舟,跑马圈地

统治者最有可能的"改革"是"顺水推舟,跑马圈地";
易位思维,您如果是统治者,您能够"强行推进民主"吗


社会进化论因为揭示了"上胡不法先王之法"的
根本原因是"客观短缺",遭到了传统文化群体的抗拒。抗拒社会进化论的哲学理由万万千千,归根到底与社会进化论强调的,如果要克服客观短缺,则必须"优胜劣汰"改变生存模式,(今天经济学上称为"产业结构转型"),是与共产主义传统所号召的人道主义有强烈冲突之故。社会进化论是客观的,但是传统生活模式则是社会群体的共识!传统观念是神圣的而不可挑战的,尽管只需要代入到社会进化论的客观规律之中,就可以清楚地准确预期,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统治者本身也只是知道目前的传统模式(如国营体制)难以为继,但大脑中也是同样的传统观念(如公有制),一般地也不具备自然秩序以及自然进程的知识(如市场经济转型)。犹犹豫豫之间的统治者,在被社会公众视之为神圣的传统模式的压力下,会有一些how to do的想法,其实并不知道成功实现转型怎么办,但又要显示出"敢作敢为"的魄力,怎么说也要do sth,以保证自已的想法不至于因为下课而付诸东流。试问当你处于此样位置时,你最大的可能性,是否也如郭树清主席那样,四天一项新政,实际上是跑马圈地

当自由主义者,发现改革实际上是跑马圈地(即迅速滑向马尔萨斯主义模式),当然可以闹闹革命,把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统治者换掉。但正如郭树清在股市中折腾时显示的那样,折腾型的改革家,至少在利益集团之中民望颇高;甚至于在深受其害的公众(如被狼牙棒搞成的熊市套死死的股民,被毛灾大饥荒饿死近一亿的中国贫民)也多对折腾出一个美好天堂抱着信仰般的期望,对于折腾型被换掉咂有怨言。以至于今天还不敢开判薄熙来同志的罪行!更不敢公开毛泽东同志的全部事迹,郭主席下课也要找个似是而非的理由"平调"。

自由主义者衡量"革命管用不管用"的方式之一,就是易位思维:当你处在传统文化氛围浓厚的社会中,是否能够以建构的方式,推行你自以为是正确的"自由主义"?——>切记,你所建构的未必就是真的自然秩序。如秦晖自由主义的哲学文章写得非常好看,但是一旦铺陈开他的政略,原来是搞北欧模式高福利下的"全国普选,一人一票,废除居民户籍制度(禁止自治)"。秦晖以为这就是自由主义!自以为有实证(北欧国家),自以为符合所有美好道德!但是按照社会进化论预期,如此建构将是从中国政府到中国社会,死路一条!

"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是一道与各方面政治利益都不太相关的传统恶法。统治阶级的中下层以及部分富人,固然可以利用这一恶法,接近于实现了"刑不上大夫,罪不入衙内",但对于上层的统治者来说,用处不大;他们及其家属脱罪,不必依靠此恶法。因此完全可以排徐统治者为了自已的利益而卫道。反而是统治者如果强力废除此恶法,将会因为"不人道,有伟西方基督教的普世价值观(人道主义),没有向国际接轨,有特色"而遭到政治合法性的损失。如果不是民粹视之如神圣,时刻不忘革命,统治者会有此压力
尽管统治阶级的中下层是"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恶法的实际受益者,但真正卫道此恶法的,
实际上是长着共产主义大脑的各式各样的信仰大众!统治阶级无非是利用了"恶法亦是法"谋已之私利。在传统公有制文化中固然是缺乏信仰,但是在个体价值观中,"合法自利",没有什么好指责的;更应关注的是此恶法如何被废除。(内此的还有毛左特权工人的国企)。而且必须比具体执法之中被废除,而不是因为传统文化群体的不理解而暗中卫道,将成为"上有(废除恶法)政策,下有(卫道的)办法",自然转型就更显困难了!

阻碍中国发展者,是平民大众对传统公有制的恋恋不舍

阻碍民主进程者,是平民大众对传统公有制的恋恋不舍;
个人主义"不讲道德,不讲信仰,不讲人道,不讲哲学……"的含意;
公共政策观点的讨论,不以"道德、信仰,人道,哲学,宗教……"作论据;
"不讲传统"的改革者立刻将遭到民粹"革命"


民主进程的真正敌人,并不是什么统治者的贪腐,而是传统文化群体对于共产主义三个许愿的追逐,对公有制所必须的人道主义的钟情不弃。再次强调,人道主义在个体私有的层次,是一种好的个人品德,但是一旦用诸于公共领域,作为对他人的衡量标准,就将成为万恶之源。个人主义"不讲人道主义",并不是象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所提倡的"对(出身所定,终身无法改变身份的)阶级敌人,要象秋风扫落叶一般冷酷无情"(《雷锋日记》);"不讲人道主义"是指在公共问题的讨论上,不以人道主义作任何观点的论据

同理,道德当然是人与人交往中必要的自律,个人主义者"不讲道德",并不是象马恩毛等对自由的妖魔化所称的"打倒道德",而是在公共问题的讨论上,不以道德作为任何观点的论据。与此类同的还有,"不以信仰,宗教为论据","不以哲学为论据","不以某某权威语录作论据"……,传统文化的卫道一直报怨,个人主义者是"打倒哲学,打倒信仰,打倒道德,打倒主义"——>sure!假如所指的是"个人主义者拒绝以上东东为论据"的话!——>但是个人主义者自已的学习和个人观点,却完全可以来自以上任何来源。

民主如果是"爱心极大丰富,大家伙儿比赛人道主义爱心"的社会,当在就会象民粹公知样争着露阴,论证自已是最具爱心代表性的人道主义权威;自然而然地也会不同主义哲学之间从温文尔雅,随着无法说服对方举手投降(根本不可能),一步步升级到彼此仇恨,不可调和的阶级斗争。如果民主是"协商公共政策(观点)"以达成共识的过程,则"道德,哲学,信仰,主义,人道……等等"当然不可能再成为公共政策观点的任何论据!因此也可见,假如某种政策和法案,其介绍和宣传要点是以上论据的话,就可以直接加以否决。
ps1:以上也是《罗伯特议事规律》的基本精神

但是不妨假定,如果某位个人主义大师,比方说米塞斯或者哈耶克,真的被推上"负责改革"的统治者的岗位,真的公开"不讲人道,不讲道德,不讲爱心,不讲哲学,不讲信仰,不讲主义"的"只讲个人利益"的话,这位自由主义的改革者,如果不是挂牌子的傀儡,又没有丢掉小命的话,不妨看看能否"五日京兆"?前总理温家宝,甚至只是讲了几句不太主义的(其实不太符合个体价值观)的话,就已经在执政党内遭到广泛的围剿。笔者只不过匿名介绍的是社会进化论的科学常识,不也马上遭到了传统卫道的广泛围剿

传统文化之可畏,也是其可悲!任何统治者如果不是鼓吹"通往奴役之路"的仁义道德,就会被作为"万恶的统治者"给打倒,反而是象毛主席希特勒之流,满口"人道,道德,爱心,哲学,信仰,主义,爱国,民族"之类的独裁者,就算把国民搞得生不如死,也是出发点是好的,至少表面上为了共产主义的三个许愿为人民服务!基督教马恩毛孔儒道佛,所以这些传统文化,他们关注的既不是通往奴役之路的现实,也不是公有制地狱的结果!而是"统治者,公知"的"出发点,用心"是不是好的。这或者可说明道德治国的局限性

如果说中国是传统文化民粹氛围仍然强烈,那么即便是美国,奥巴马假如公开声称"不信上帝",是否也会引起美国公众的广泛狐疑?尽管今天美国人所谓信上帝,跟中国人所谓信菩萨,程度上已经是大同小异。对于宗教的极端者要求的"要有信仰,要符合基督教义",奥巴马还可以用"我尊重你的信仰,也要尊重其他人的信仰"搪塞过关,那么在天主教氛围浓烈的南美,在伊斯兰教氛围浓烈阿拉伯和伊朗,在印度教浓烈的印度,在马列孔儒氛围浓烈的中国,……,有自由主义思想的统治者,还可以用奥巴马的办法,搪塞信仰分子
ps2:当较温和的宗教分子声称"宗教都是导人向善"时,对于自然转型来说,却是"公共意义上的宗教"全是坏事

2013年7月9日星期二

无论是改革还是革命,中国都不可能实现自然转型

无论是改革还是革命,都不可能实现自然转型;
无论是否一人一票,传统文化的综合表达,就是传统本身;
"反谷物法,废除旧制度恶法"有的放矢,杜绝了借革命和改革的混水摸鱼;
"反谷物法,废除旧制度恶法"实现了有效而低损的"革命"目的;
自然转型必定是恶(习惯)法已经被基层抛弃,统治者追加确认;


 

"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恶法的废除,作为自然转型中实战侦察,本身就说明了,无论是从上而下的改革,还是从下而上的革命,都不可能到达自然秩序的彼岸。因为"上层建筑"本身就是对传统文化的妥协,传统文化群体对"统治者的革命",只不过用强调传统文化的方式,更换"背离传统"的统治者而已。此即各路信仰群体所持的,所谓"缺乏信仰,道德滑坡,今不如昔"等革命理由之故。就算社会公众中有少数如笔者之认清恶法的人士,但裹挟在"一人一票(枪)"之中,传统文化的综合表达,也就是传统的本身

倘或类似笔者这样"看透了恶法"的人士夺得大权,是否就可以强行推动"废除恶法"呢?这就是民国晚期的中央政府的困难。因为传统之所以为传统,就在于它承载着上层建筑,法之所能执行,在于下层民众的传统大脑所能理解。因此在上层废除与不废除,在下层不但会遭受强烈的反弹甚至导致革命;而且具体执法操作上,也会与先前差不了许多。民粹反而会抓着一些"疯人说疯话受了刑"的例子,作为又一项革命理由,不会遭受传统群体怀疑。美国奉行"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宪则已经有两百年,仍未完全废除此恶法,可见一斑

用"反谷物法,废除旧制度的恶法"理解自然转型,较之"革命"更为具体,不需要"波澜壮阔",自然也就杜绝了借革命浑水摸鱼的可能性。如同心脏瓣膜作为回止阀,不会让"脏血"回流,心脏的搏动就高效,而不需要太有力。相反风湿性心脏病人(还有先天心病人)的瓣膜损坏,心脏就必须搏动得更有力,并出现代偿性增生,以便能够"更有力",实际上就是"心脏效率低下"的证明。这与革命如果不能杜绝混水摸鱼,大政府不能杜绝寻租逐利,则看似强大而政府和波澜壮阔的革命,只不过垂死心脏病人的"心声"。

不妨这样说,"反谷物法,废除旧制度的恶法",实际上解决了"如何有效而低损地革命"的问题。但是正如"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所遭受的传统群体下意识的围攻,"不革命的反谷物法"照样遭受到革命信仰者的围攻。笔者真的希望这些人,不但能理解《旧制度和大革命》,最好能真实了解一下晚清1900-1989年新五四被镇压,近八十的中国"大革命史",自已了解一下,革命分子自以为"启蒙愚民"的思想之错误,有那条没有出现在那九十年之某一前辈之中?或曰中国大革命止于1976年,笔者则希望已经终止于1989年

迈向自然秩序的转型,都必定是自然转型,其中有可能存在"独立(于传统社会的)运动",但不会因革命而实现自然转型。从法学进程而言,自然转型必定是传统恶法已经在基层中被抛弃了,而被统治者作为"顺应民意的政绩工程"加以确认。自然,高帽子会扣到统治者的头上,但是恶法既然已经被废除,又何必介意统治者自我吹嘘?以"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恶法,最有效的方法不是否认"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穷人……适用减免刑事责任"而冲突于传统习惯,是确认"默认权益归于个体"之"控辩交易权益归于受害者"。

以李天一轮奸和东莞抓宝马的郑民生案,养烈犬伤人案等而论,争论案犯不是未成年人,滥杀无辜的凶手是否抑郁症,或者宠物狗是不是可爱得能免除主人的刑事责任,就会陷入"细节理性主义"的陷阱,而忽略了在具体个案中裁定上述"减免理由是否成立"的天赋的绝对权力,在于遭受犯罪后果的受害者手中!受害者不承认减免理由,一律按正常成年人的犯罪处理。由此也可见药家鑫案中的是非曲折是清楚的,药犯是该死的;但如果能重复张妙家属的谅解,还有一线生机;张家既然拒绝谅解,当然也不能再索取控辩交易报酬。
ps:"原告独立上诉权(推翻非经原告认同的刑事减免理由)"即体现了本文法学精神

广大民众将传统恶法误作美好记忆

废除"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是民主进程的实战侦察;
大革命后"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都会老树再抽出新芽;
阻碍民主进程的,不是统治者"不肯放弃权力";
民主进程最大的障碍,是广大民众将传统恶法误作"美好记忆"


"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既是一道现实中的恶法,也是一道扣着天使面具(西方基督教文明进步的"人性化")的魔鬼(传统人治),其如何废除,在传统文化氛围中如何抑制,也就成为民主进程"反谷物法(废除恶法)"的法治建设和民主进程的实战侦察。不妨请迷信着五四精神的革命党们,扪心自问,民主进步到底是这样一道道艰难的"反谷物法",还是看似相对容易的夺权,而实际根本只是苦难折腾的治乱循环?即以"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而论,革命党自已是正方还是反方,理据是人权,人道主义,还是中庸

脱离客观限制而争论"是否应该革命""统治者是否会自愿放弃权力",只不过没完没了知持已见的口水仗,——>只有哲学才不受客观约束的制约!而基督教和马恩毛的五四精神,又只是简单地"客观限制"当成了"革命的困难",自信可以用特殊的战略战术,伟大的领袖,坚定的意志,狂热的粉丝,煽动的宣传,严密的组织,易经的法术,流血不流泪,……就可以加以克服,——>中国24史说明改朝换代的夺权,尽管艰难而成功率极低,但只要不惜无辜者一切代价,倒也还有一亿分之一的成功机会。——>这就是成功学

但是如果"革命,改良,改革……"所有行动的目标定为"自然秩序",在并不排除"统治者可能不放弃权力"因此"革命可能是必要的"的选择后,不妨以废除"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此一恶法作为活沙盘,探讨一下"革命打倒统治者后",能否废除"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啊?不过综合革命分子的行为特点和几千年的革命史,可以断定,在革命过程中,"精神病"绝对不会成为"反革命分子免除被镇压的责任"。即以笔者遭受的攻击来说,当民粹和毛左革命党骂笔者是精神病时,绝不意味着悲天悯人地放弃了民粹仇恨

无论是国民党夺权到掌政,还是天朝党权夺权后再文化革命,文化革命后再改革,都可以看到革命时连精神病人的反革命也一起革,革命成功后开明啦,人道啦,改革啦,……,就把"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这一传统文化中的恶法,当成文明进步的结晶,搬回来顶礼膜拜,谓之"人性化了"。其实就是统治者不革命啦,讲人道啦,马上夺了天下,马下治天下啦。今天新一代革命没到之时,笔者指出"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侵犯人权,无非是攻击为"没人道主义(没人性)",革命到来则笔者反而成了革命分子眼中的反革命。

当革命分子夺权坐天下后,大脑中革命狂热开始消退,开始坐享革命功勋时,他们大脑中泛起的沉渣,仍然是上一代统治者的人道主义习惯法。无非是换一个位置,前代革命家成为新一代被革命的统治者!只因为这些革命家牛皮吹破,照样是搞不定社会。改革嘛,不能脱离传统文化的轨道,否则革命分子要革你的命;不改革吧,客观短缺的压力,会让代替革命分子声讨统治者,不能兑现共产主义的三个诺言;装疯扮傻吧?可能是最好的办法?不是说精神病人减免刑事责任吗?昏庸中庸平庸,下课就是啦,可见中庸是社会进化的结果

"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作为恶法,就算是经过大革命的洗礼,仍然是枯树再抽出新芽地焕发青春!更不要说其他的,诸如"私有财产要负社会责任""看得见的手要行政干预的市场失灵""与其私人垄断,不如政府垄断""国企不能少,国企保证社会公平""政府负有再分配私有财产的权力,让更多的人感到公平""自治是削弱国家权力,只知地方,不知中央"……等等;同样作为传统文化的沉渣,今天祸害社会的现实,不也正是民粹革命党的诉求吗?阻止中国实现自然转型的,到底是统治者,还是革命者大脑中的传统文化?

革命不可能颠覆传统文化,美国有能力改造中国的传统吗?

革命不可能颠覆传统文化,传统文化不可能汰除恶法;
"人权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必须优先于革命,才能最终汰除恶法

 

在社会进化论中,传统文化必定沉淀了恶法。由于客观短缺的压力,传统文化必定渐渐沦为恶法,必须根据现实的需要,一点点汰除。否则社会经济就会在恶法的抑制下,渐渐陷入客观短缺的陷阱,直到最后崩溃。崩溃有两种可能性,其一是人口大量死掉以后,在较小的人口压力下,暂时缓解了客观短缺的压力,传统文化因此重新获得新生。在中国就是又一次改朝换代,另一种可能性就是,一次性颠覆了大部分恶法后,摆脱了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对欧洲和日本的积极作用,就是美国的威力颠覆前者的传统

笔者并不否定,当社会经济走向崩溃时"革命"的必要性,笔者怀疑的是,当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仍然是传统恶法的ABC时,怎么可能颠覆导致上一代传统崩溃的恶法体制?特别是当今天"不干涉内部政治"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原则时,就算美英法颠覆了利比亚和埃及叙利亚的前任统治者,也不可能把欧洲基督教名义下的体制移植到这几个国家的内部政治。更何况中国是这几个阿拉伯小国总和的几十倍?就算美国发动一次颠覆中国政权的战争(美国有能力做到这点,并让中国无法核反击),美国有能力改造中国的传统吗

一些盲目崇拜欧洲基督教传统文化的人,典型如国产的基督徒(拜上帝教),如果他们没有低估美国击败中华党国的军事实力的话,他们显然高估了美国放弃每年廉价获得十万亿人民币货物的好处,却要花几十万亿美元"打垮中国"的国际主义精神;——>国际主义精神,是马恩毛和基督教的精神抱负,在中华孔儒传统中称为"天下主义"。如果说拜上帝教没有低估改造中国传统文化的难度,——>因此他们提出让中国变成基督教的神国,给欧美做三百年的殖民地,——>但他们已经低估了改造自已的难度,他们信仰的还是人道主义

英国曾经征服、统治了印度,但只是代替了前一代征服和统治印度的穆斯林统治者;英国非但没有改造印度的传统文化,因为要通过印度教的精英作为统治印度的代理,而在实际上强化了印度教传统文化,被视为"印度教的复兴"。显然,任着印度传统的印度教文化的复兴,与现代资本主义的要求,必定是渐行渐远。如果社会进化论是正确的话,就不会是东西方那种传统文化适合自然秩序的问题,而是世界上所有传统文化,都必定是恶法的沉淀,需要的是自然审查恶法而汰除之的机制。这就是人权私有制原则必须先于革命的原因。

仍然是以"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为例,这是一道与政治利益几乎没有直接关系的恶法,却是蚕食法治的蛀虫。仅仅从直接利益上而言,只有"家有犯罪人,需要精神病理由脱罪"的极少数人,是此恶法的利益支持者,却未必真的会支持。真正狂热地支持"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的,却是以基督教群体为代表的民粹者,而他们之所以"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甚至不是因为他们真的支持,只是为了借此显示自已的"人道主义高人一等",找到了一个"文明的借口"可以训导愚民!这就是民粹!他们以为自已是正义的

这就是"人权利益和自主选择的权力也神圣也不可侵犯"之"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必须成为民主进程的前提的原因,所谓"神圣不可侵犯",当然包括了"精神病人也不可侵犯他人的人权"。当以基督教为代表的人道主义群体,在此案中攻击异见者"缺乏人道主义道德"时,他们既没有意识到,道德本来就是私德,受害者也有人权,而不是仰求信仰者的人道主义。人道主义是剥夺了受害者的人权,讨好于犯罪施害者,却称之为"向弱者倾斜",自以为是平衡社会公平的统治者!但是人道主义群体,就是没有意识到自已颠倒黑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