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星期五

李天一轮奸贱女人案 道德成为彼此互相攻讦的武器

李天一辩护集团法律常识缺失,或避而不谈法律
犯罪事实未认定以前"疑罪从无""疑证从无""默认权益归于被告";
本事犯罪事实认定后,一切默认规则全面倒转;李家律师竟然不懂

李天一的法律顾问,开始试图为律师自已的不当言行辩解(早就已经不是为李嫌辩护了)。辩护集团开始纠正"明显妖魔化受害人"的错误,将受害人描述为"被强迫卖淫",将"勒索责任体"描述为"酒吧老板",而不是事后的"私了""控辩交易"的建议。考虑到李家律师此前的表现过分恶劣,如果不是表明此人非常缺乏法律常识,(尽管他是国产的律师,但中国应试教育会考出什么料,国人皆知),就是职业道德极为恶劣,二者必居其一!因此如果不惮以最好的善意揣测此君,这些老兄们这些天,法律常识有了很大的进步。

有点搞不清楚,李家律师到底是"李从珂 or 王林 or 李蒙 or others",这些人乱糟糟的评弹,让人感到非常"非法律 and 非专业"的"辩护发言",也让人搞不清楚他们的职业或职业意向,到底是"专业学术观点 or 辩护律师  or 记者作逆反思维的炒作"。所以广义一点,称他们是"辩护集团"更合适。到目前为止,笔者能够确定的就是,李天一辩护集团在传媒上的文学辩护,开始从离题万丈的道德八股,向离题千丈百丈的水平进化。虽然仍然未能脱离"妖魔化受害者"的思维模式,直接避免直接的妖魔化,也算得上是进步。

李天一先生被控的是轮奸罪。其年龄是(17 or 19 or 21)虽然是公众的质疑,但在本案司法中属疑证从无,如果受害人没有强烈质疑其真实年龄,李天一四学读小学的诸多同学证言,只当是旁人的流言蜚语。这一条是提醒李天一的辩护集团,千万不要去妖魔化受害人。这一条也是教育诸如李蒙李从珂等人,"公众认为(对司法的监督)"与"司法的案情判定",是连角色都不同的两件事。同理"公众有权理解真相、讨论真相"与司法当局"依法拒绝透露部分内情"也是角色权力和责任完全不同的两件事。辩护集团此前都搞混了
ps:在此环节上,辩护集团明显搞混了"'公众权力'与'权力机关的责任'"及"人权与人道"等几个基本的法学概念

所以受害者及其代理人,既然没有提出核查李天一先生的真实年龄,司法当局的确没有必要因为网上的流言蜚语,就追查此前李天一为什么15岁得驾照,以及因为四岁开始上小学。考虑到我国的"权威体系"不学西方那一套,因此受害者就算质疑,司法当局也的确可以用"询问过户籍民警,专区说户口本身份证上写17,即17岁也",敷衍了事。年龄此一节,往小里说是此案的旁枝,检方也不愿意节外生枝;往大里较真说,顺藤摸瓜地肯定会把李将军的关系客户扯出一大堆。对此公众恐怕都理解得如明镜似的,辩护集团最好提都别提。

如果李天一的辩护集团,虽然满嘴巴法治词藻,却缺乏最起码的法学常识,就不会从此案一开始,就从最愚蠢的妖魔化公众,到次愚蠢的妖魔化受害人。到比较愚蠢的归罪其他人。如果不惮以最好的善意揣测这些文人的话,俗称"狗急跳墙,黔驴技穷"恐怕是最贴切的成语。李天一先生被控的是轮奸罪,"轮流发生了两性关系,并曾殴打受害人"这一最起码的事实,任何辩护都只能从案中如何去理解"轮流发生了两性关系"出发,至于其他细节,诸如"殴打是打了,是因为其他事儿打的",请参考如无实证,不要引入实体

从李天一辩护集团的自我辩解看,辩护集团最麻烦之处,就在于"轮流发生两性关系,并有殴打受害人的确证"事实存在,这样任何解释其中不是强奸的evidence,都将疑证从无。这是李家辩护集团一直比较缺乏的法律常识。法治是其于实体角色主谓兵的实体法之治,的确是"疑罪从无,疑证从无""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不要冤枉一个好人""默认权益归于被告人",但是那是在"本罪事实未确证"以前,本罪事实一经确证,一切默认规则都将倒转过来。李家辩护集团可能习惯了天朝道德治国的习惯,连主谓宾的逻辑常识也残缺了
ps1:如果公众能理解此案中"辩护难点,辩护不得法"所涉的上述法治常识,中国法治水平就将大大迈进了一步
ps2:"法治常识"不是"法律常识",这也是常识;李嫌律师集团缺乏的,就是此一常识
ps3:下文第一句"如果李天一的辩护集团真的法盲的话,笔者将对他们的司辩天才惊叹莫名!"……,先吊吊胃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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