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

叶檀肯定是左棍

薛兆丰和叶檀对"影子银行"的误区,及吴英,曾成杰

 

叶檀和薛兆丰两位公知,前者是"保守派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后者是被朋党称为"奥地利学派(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者",分别自称及被粉丝封作"自由主义经济改革的旗帜",因而被称为公知!但叶檀对于吴英的观点是(可作为其曾成杰案的参考观点):"庞氏金字塔缺德,该极刑,但不宜死刑(叶主张废除死刑)",薛兆丰对吴英的指责(也必定适用于曾成杰)是"明知不能确保利润,用后来投资者的资金,支付先期投资者的利息,骗取投资者的后续投资,保住现金流不断裂,指望市场价格波动,投机一搏!"。

主张判死吴英,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夏斌先生,与吴敬琏类似地是体制"改革派的学者"。夏斌之要判死吴英,还算得上是国有金融垄断利益集团的自利。明明不在金融体制内的吴其仑先生,因为炒房地产挨了套,自费以维护(为拱卫房价提供廉价资本的)金融垄断秩序,加入了判死吴英的大合唱;则叶檀公知和薛兆丰也作仗马之鸣,除了传统美德文化在他们大脑中下的Bug,还有什么可解释的利益关联?薛兆丰的逻辑比叶檀清楚得多,也更少象叶檀那样明目张胆地用道德要求于市场,诸如叶檀开口闭口的"市场经济要有诚信"。
叶檀和薛兆丰的对曾成杰和吴英的指责,其实就是对"庞氏金字塔融资"(即中国的非法集资)。
薛兆丰为了证明这种指责之成立,引用了几件自以为在西方曾有的"金字塔融资"的案子,用断章取义的细节去论证"庞氏融资在西方也是违法的";既没有全案披露,更没有指出这些案件统统不是什么"庞氏融资罪"。薛兆丰不是法学专业,也不可能说明这些案件最终到底是控罪成立,还是控辩交易后,成立的次等如"伪造资信文件"(等价于"庞氏融资"罪名不存在,或不成立),"对旧投资者掩盖真实信息"等控罪。

兆丰先生既不明白西方没有违法概念,不明白民事诉讼自由。同案公诉在民事诉讼的证信基础上,再考虑是否触犯更严重的刑事控罪(此即意味着西方市场不存在监管,但常被中国人误以为西方也监管)。但不知薛兆丰有没有用他的经济学,检讨过,除了可以归入其他具体的控罪以外(罪不二控),"庞氏金字塔"有何不合理之处?可以看到,薛兆丰先生的观点,只是扣着"经济学者"的信念,而不是理据。既不能从西方法制中找到成案的,没有被后续案例超越的援例,也无法回答;你情我愿自主投资时,庞氏金字塔,犯谁惹谁啦

薛兆丰先生也曾经据理力争,"垄断无碍市场经济"——>正确!但薛兆丰没有强调,私有制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垄断才无碍竞争,薛兆丰也没有强调"行政垄断妨碍市场竞争"——>窃以为,从标准石油公司到最近的微软谷哥涉案,西方的"市场反托拉斯"控案的案例及定案程度,远远超过所谓的"庞氏金字塔融资"!薛兆丰先生,为什么不用反托拉斯法的案例,去否定自已的"垄断无碍经济"观点?出于对薛兆丰这类国产传统大脑的了解,让笔者猜猜看!是否反托拉斯法是薛兆丰美国导师提供的标准答案,反庞氏则是薛兆丰原创?

其实可以把薛兆丰所表述的"庞氏融资"的模式,用到其他任何民企业务上,只要你不是靠自已工资积累下所有原始资本,你就符合"金字塔融资"的原罪定义。世界上没有人能预知亏损,也没有任何人能确保利润;除了国企和"关系学"可以从银行骗来无息贷款,任何民间创业,在不能马上赢利时,都不得不用后来者的资金支付早期的利得,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垄断的社会之中。不妨看看,任何高科技创投企业,那家不是"庞氏融资"。笔者不知道薛兆丰是否意识到,他的所谓观点,其实就是"民营企业家,个个该杀"!
ps:笔者对此二人的评估,薛兆丰不是"个人主义(右)",叶檀肯定是"左",而且接近于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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