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2日星期五

道德是私人的自律,法律是公共的约束

美德法是传统文化对民主法治的狙击;
道德是私人的自律,法律是公共的约束;
美德法的真实含意是取缔法制,最终消灭法治;
美德法与共产主义的理想的渊源和等价

美德法是中世纪及更古老的传统文化,作为愚昧传统的记忆,试图在现代文明社会表达其存在的努力,挤进了法律条文的渣滓。美德法是传统愚昧对国民人权的勒索,最经常地体现在,美德法借法律"神圣"之名,对任何质疑者套之以"你敢不要美德吗"的要挟,从而将本来是维护国民人权利益的法治,转变成中世纪的"先进性神授"的绝对权力。如果有谁怀疑传统文化阻挠民主进程的力量,不妨自问,对于"精神病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权宣言""女权运动""老权运动"等人道主义立法,产生过半分怀疑

道德是私人的,法律是公共的。道德和法律之间本来是井水不犯河水,但绝不可以混为一谈。美德法混淆是非的能力,取决于公众对于人道主义滥用,对于这些披着天使羊皮的魔鬼豺狼,缺乏必要的警惕,此即所谓"极左的心魔",常称的"民粹"。这种混淆在汉语之中到了这样的程度,以致于几乎无法在语言上区分"掩着良心自律做坏事的'不讲道德'"与"公共问题不以道德作论据的'不讲道德'"。完全颠倒的两种观念,因为传统文化的残留,居然无法在语言上简单区分!颠倒黑白就特别方便!这恰恰就是美德法的立法依据

美德法的真实含意就是取缔法制,消灭法治。美德法诉求于"公众自律的素质",执法的目的是为了"一点点提高公众的道德水平",因此最终就应该不需要法律。美德法是为消灭法治而存在的。用叶檀公知的话来说就是"让中国人有道德",以致最终结果就是法律成为多余的摆设。因此美德法的特点就林林总总的立法,中国称之法家。泛滥的道德"执法"必定大大超出政府(或法院)的执法能力,勉为其难之时,必定要挑(自以为)道德特别恶劣的分子,施以严刑峻法,此即中国古语的"乱世(因为无法执法)需用严刑"。

熟悉马克思主义对国家的定义的民众,很容易注意到,美德法的"法制建设"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专制"的逻辑。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共产主义过渡(转型)过程的产物,是阶级斗争(人民道德信仰太低)现实的适应;当共产主义建立后,世界大同,自然就不需要国家这种"道德高尚的阶级对自私自利的阶级的专制工具"。美德法的逻辑同样是,"法治是道德完美的乌托邦天堂的过渡阶段",如果美德法是有效的,则人民的道德最终极大提高,当然就不需要法治,这种"不人道地惩罚犯罪分子的工具"了,不再需要法律了。

如果美德法是有效的,最终就不需要法治了;如果美德法是无效的,那是因为公民大众的道德素质太差,更需要先进阶级的专制教化。这种逻辑上的自洽,也恰好与共产主义的阶级斗争观念,丝丝入扣。但是传统文化在民众大脑中留下的记忆,让很多人宽慰于美德法"出发点是好的"。当美德法实际上不可能有效执法时,美德法的粉丝也声称,美德法的目的就是减少法律,当人民大众的道德水平提高后,就不需要这么多法律了。但是道德大棒能够成为林林总总的美德法,就在于其盗用了美德之名,行暴虐之实,挟持了公众之行

现实并非可笑地滑稽!当美国批评中国的人权状况,因为人道主义泛滥而导致的低人权;中国政府就总是很委屈的辩解,中国已经努力颁布了许多美德法,在几乎所有人道主义立法上,西方中世纪传统的恶法接轨,并举出诸如"精神病人有犯罪特权""未成年人有犯罪特权""女性有任性撒泼的特权""无关人士应对别人的子女负起父母的责任"……,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到,所谓的低人权的现实,实际上就是由这些人道主义泛滥的恶法的泛滥!人道与人权在公共观念的冲突,也被享廷顿理解成"文明的冲突",真所谓鸡跟鸭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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