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9日星期四

社会保障本质上就是“政府全面分红”

分红是中世纪贵族"封建"的目的,
投机是分红的替代,积蓄的运用;
社会保障本质上就是"政府全面分红";
是否让所有人坐下来,等政府分红


对于能够象中世纪贵族那样能够吃着某种采邑或者农奴庄园的年产,或者享有贵族年金,也就是今天所谓的"分红",这些人都会厌恶"投机"。此种所谓投机,也就是今天所说的投资,通过抵押自已的积蓄,承受损失的风险,从而换取与"分红"相当的收益。可见投资实际上是分红的替代物,是积蓄和求生的本身。积蓄只是也只是对于没有分红的小民,或者分红已经不可靠的没落贵族而言才有必要,对于享受有稳定的分红的贵族,积蓄是没有必要的,因此也产生了"向弱者倾斜,均贫富(无积蓄)"的贵族道德要求

如果积蓄包括预期可得的年金收入,预计以支撑自已预期生命中的主要开销,也不会有人会把积蓄用于投资。这就是凯恩斯主义所谓"流动性偏好"的假定,目的就是用印钞票,剥夺国民的积蓄,强制这些人把积蓄用于必定亏损的投资,(看看今天中国股民的处境),而宁愿由国家通过印钞票的社会保障,——>即向所有人发年金"分红",代替了个人和家庭积蓄的本来作用。通过这种办法,凯恩斯主义认为,既实现了"拉动GDP",又实现了均贫富,还人人平等!这就是看得见的手。但是东方帝国青出于蓝,社会性保障其实是没有的

东方帝国不能向全社会实现社会保障,也不是帝国领导人不爱护人民,而是东方帝国太大了,社会保障只能一步步来,因此总是首先从中央领导的特供做起,然后是党员干部的先保起来,再是国企代替纳税人这些倒霉的股东,直接接受国企的分红,……,这样就重新回到了中世纪贵族阶层的分红!只不过负担更大了,更广泛了,更不具可持续性了。钱还没有分到体制外的小市民,分红就已经不够了分!如果印钞票,那么给上述领导和革命同志的特供就不能再用钞票作价,只能象毛主席在大跃进那样,逐样物资凭票配给!实物分红!

但是在体制外的小市民和农民又怎么办呢?大跃进时,毛主席为了稳住城市这20%更关键的居民,把配给制度扩大到城镇户口,相应地农民就更没法子办。结果除了赤贫以外,在大饥荒时还饿死了几千万农民。印钞票等于透支直到废弃货币的本身!结果当然就是实物配给代替市场经济。如果不扩展配给到体制外城镇户口,就意味着饿死全部小市民,农民也同样不会少死几个。可见毛主席有功劳的!如果不印钞票,那么连工人阶级和他们的先进党的社会保障也包不起来,当然不可能顾及小市民,更不可能覆盖农民。

可能是为了避免得不到社会保障的小市民攀比体制内,从政府和国企分红的特权阶级的待遇闹腾,就有了"剥夺户籍制度背后的福利"(显然不影响从国企和政府中分红的特权工人和公务员及离退休老革命)的妙计。大意是,农民更穷的也没有社会保障,小市民是不应该有保障的。换言之,如果不是毛左特权工人或者从政府分红的公务员,小市民不可能指望得到社会保障,而农民就根本不会有多少可供提资的积蓄!当然这是实体经济学就市场经济理论所作的,自以为科学的先验结论;如同马克思主义同样有自以为科学的先进信仰。

如果小市民能够从政府分红的话,谁鸟耐烦搞什么投资?投机?逐利?那么是否所有人都坐下来,等政府分红?其可得乎?但是任何积蓄,本身固然被凯恩斯主义这类的滥印所稀释,而且必定稀释到总体上,所有不能从政府得到分红的小贱民(包括富农分子在内)的积蓄,都无法养老的程度;更不要说育儿了,而天朝帝国之先进,就连古老的养儿防老的功能,也给革命有预见地阉割了!在可预期的积蓄无效,现实性地无望(无资格)领导革命贵族阶层的分红,除了"投机逐利",直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还有什么办法呢

2012年11月27日星期二

美国护照全球免签 相反社会主义都是穷得丁当响

民主约法与卢梭公共强制的根本区别和不同表现

"私有制=自治=自由迁移=户籍制度"就是民主得以凝聚的社会规律,即国民主权原理。国民主权原理在"人权利益不可侵犯"的共同原则下解答了"个体的自由将伤害(公共的,他人的)权力",也就与"极端个人主义"(常称为极端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和卢梭的公共强制(极权理论)划清了界线,也解答了基督教马恩毛孔儒等对民主社会和个体主义的妖魔化,如"个人主义者不接受任何约束,不接受任何责任,不接受任何政府,……",——>只要个人主义者之间存在着婚姻、恋爱、家庭!这些指责和怀疑就不攻自破。

民主社会"民众约法"形成的公共强制(习惯法),与卢梭的公共强制理论衍生的社会主义和极权制度,他们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的约法是按私有制的国民主权原理,以私有利益作衡量(象赌博,吸毒,卖淫是否对自已/本地有益),按国民主权原理的逐级授权形成的自律为核心的约法(每个公民自律,每个地区自治执法);而后者则是以无法验证的"公共利益,公德,信仰,社会利益,集体主义,国家利益,民族利益,……etc!"作为公共强制于个体的理由,并且不允许自治执法,强调权力归于中央的集中强制,即中央集权

民主社会"民众约法"的习惯法与卢梭的公共强制的重大区别,还在于前者一般允许公民用脚投票,离开"强制地区",象美国允许公民放弃国籍,而朝鲜就要求中国遣返"叛逃贱民"。朝鲜的处理方式类似于奴隶社会时期,也包括南北战争以前的美国南方,对逃奴的追捕,以及要求北方(类似中国今天的位置)追捕和遣返逃奴。正如当年南方对北方的要求,激化了北方民众对南方的反感,大大有利于激进共和党(信仰一般是极端的清教徒,政治意识形态是废奴主义)推进的南北战争挑衅。

同样是用脚投票,民主社会的"叛逃"如法国富人逃到英国避税,也比逃离朝鲜地狱的长征容易得多,安全得多。原因是客观的进化论的结果:民主社会一般比较富裕,逃跑的一般也是最富裕的人,至少在穷国里不致于显得是穷人。这些逃民可以轻易在全球后进社会落脚,甚至被奉为贵宾。象美国护照可以在全球绝大部分国家免签证。相反社会主义都是穷得丁当响的,(当然也可以争议斯大林主义的富人都特爱国,逃的都是最穷的),这些人不要说签证,各国都象拦瘟神一样在边境拦住这些难民。对不起,这就是准入性的户籍制度

民主社会的民众/地区对于公共强制"用脚投票"之相对容易,不但表现在人所共见的如美国和朝鲜浪子的贫富和他方待遇的悬殊,也反映在民主社会对于少数地区拒绝接受公共强制时,允许在自治的条件下保留特殊的地方法。该民主制度的某些内容复制到中国,就被称为一国两制。如美国允许某些州保留合法卖淫,另一些州可以开赌场,有些州自种自用某些毒品合法,……。所谓自治的意思,重要之处不仅仅在于"(联邦)允许地方保留特色法",而在于"保留地方法的地方,有义务不主动输出在其他地方被公共强制的内容"。

明白联邦社会该自治原则与公共约法的强制性的协调,就可以理解,为什么美国会允许有印第安人的保留地,但并不等于说美国不承认那是美国领土;也同样可以理解,西方为什么指责毛主义和伊朗"输出意识形态(如世界革命)"。西方可以尊重东方愚昧国家保留共产主义的习惯法,但如果主动输出,策动民主约法下的非法颠覆,就是非法的国际行为。此游戏规则显然对于极权社会是非常有利的,也是非常不利的。因为极权社会可以自由策反民主社会的公民(一般无效),但极权压迫下的贱民,甚至可能被最基本的人性唤醒。

国民主权原理:默认权益归于个体

"公共约束"是民主社会的选项,不是义务;
"公共约束"与"多数人暴政"根本区别和不同表现;
民主不是多数人强制于少数人,而是多数人不受制于少数人

"个体,自治"原则尊重了"少数人的保守",也排除了"少数人的反动"

首先明确了民主约法是有可能产生公共约束的强制性,然后才能明白,为什么所有公共意义上的强制条款(即法律和法制),无论是纳税还是征兵人,无论是警察权还是监管,无论是人道主义还是社会保障,无论是户籍制度还是开放边界(如香港是自由市),都不是"神圣的""神授的""先进性"的,无所谓正确的或错误的,更与哲学和信仰无关。对于民主社会来说,所有法律和法制及其具体条件,都只不过是民主政体,通过国民主权原理的私有制途径,由选民与自治地方,通过自身利益对比而得出的,可以反复尝试的"选项"!

由此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会有公有制前提下的理性主义和它们的真理标准及争论,(他们称之为辩论),和个体主义原则下的"不争论"!因为在个体主义原则未得到确认以前,争论本身就是意味着自已的利益被共产了;只有当所有议题都只是"选项"时,选择权在我们每一个人自身个体利益的衡量,"我的利益在那里?"!而不是在专家垄断的所谓知识、真理、学问、地位、权威、技术……,etc的标准答案之中,议题本身才可能有讨论的价值,并且可以随时被放弃、否认、反悔,只要与我们的利益相悖,甚至仅仅是与我无关!

只有明确了个体原则的自治性,(即国民主权原理),才能把民主约法的公共强制,与起源于卢梭公共强制理论的现代极权和通往奴役之路的"多数人暴政"加以区分。在国民主权原理的自治保留的法制体系中,无论议案是多么先进,被多数人认定是"反动,后进"者,也没有阻挡大多数人"进步幸福"的能力,因为他们只是在自已自治的范围内拒绝"新政",当然也就不会越出自已的自治范畴去反动。象奥巴马的新政本来没有必要搞就业数据的作弊,完全可以在赞成的州中先推广起来。显然,这是南北战争为美国留下的BUG
同样,也只有明白国民主权原理中的"默认权益归于个体",才能明白民主中的公共约法的强制性,为什么不会在实践中,被混同于现代极权的多数人暴政。因为无论"多数人"眼中的新政是多么正义,都不具有"社会利益(又常称为民族利益,国家利益,集团利益之类)"的神圣,而必须面对民主社会中默认的"保守性自治"的神圣不可侵犯。因此也就不存在"为了革命的正义,纵使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不惜一切代价的革命理由。后者典型如毛主席吓死全人类的勇气:中国死几亿人算什么,革命那能不付出代价(大意)。

不存在高于任何个体的神圣利益,当然就不可以"集体主义的利益"而"不惜国民一切代价"——>那怕只是only one! 因此在民主社会中,对任何疑似冲突于"新法,改革"正义的个体和地区行为(两者等效),只能以"保守,自治"的方式允许地方法的保留,对于个体涉嫌犯法,则只能以诉讼的方式,在"疑罪从无""默认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经司法裁决。因此也就在司法上就出现了辩护律师,这是"保守自治"原则在个体利益上的体现。这样也就根本上保证了"用脚投票"的权力,不是非跑不可,而是"默认权益归于个体"。

在国民主权原理的联邦政体下通过的"公共约束",并不支持用多数人暴政的方式,强制于少数的"保守,反动"派,而是支持由多数人支持的"新政"不受少数人的阻挠,能够在支持它的多数人中保证实行。这也是"自治,保守"原则下的公共强制的真正意义:在保障了保守怀疑者不致于被公共强制所挟持的同时,也就排除了少数保守强制者对"多数人认为是正义的大事业"的阻挠的可能,自然也排除了少数反动派为害社会的可能性。根本性地区别于"少数服从多数"地"强制于普遍正义",侵犯私有财产,甚至阶级灭绝的极权

自由伤害他人的权力的哲学悖论的解答

"自由伤害他人"的权力的哲学悖论的解答;
为什么"私有制=自治=自由迁移=户籍制度"?
民主社会是否"禁止公共强制性的习惯法"?
民主习惯法如何产生?民主自治社区如何从家庭开始诞生

"自由主义"如果从单纯的语言逻辑上被哲学化,就会得出"吸毒,贩毒,赌博,卖淫……"等个体自由不容侵犯的逻辑结论,将侵犯"人与人之间彼此自主选择合作和共同生活方式的权力",从而陷入了自由主义一直不能克服的悖论,即个人绝对的自由如何避免伤害他人的自由的问题。该逻辑矛盾如果被回避,如果不是陷入"绝对自由主义"(一般也称为无政府主义)的误区,就将不得不放弃自由主义,回到了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中央集权、不缺信仰、公德至上……的传统文化。

对该悖论的解答将导致"私有制=自治"的逻辑结论的出现,自治则必定是排他的,从而也就肯定了自治也即户籍制度的合理性,确定了自治与私有制利益的等价性。该等价性在逻辑上完全统一自个体到家庭,自家庭到社区,自社区到民族,自民族到国家直到全世界的所有社群的行为一致性。换言之,民主或者说人权,并不是基督教和东西方传统文化所宣扬的什么"博爱,共享,均贫富,不患贫患不均,……",而是"私有产权的排他,自治,独立,自主"——>即人权私有意义上的个体自由与彼此合作地位的平等!

人权私有的含义是"个体权益和自主选择的自由,神圣不可侵犯",而且不能因为假定"吸毒,赌博"者将会意图犯罪(Proceed Intend)就对个体处刑,而前者显然只是伤害他们自已!因此公民共同体对其合法的禁止,首先取决于是否有现成的习惯法可援引,——>这条一般不成问题。因为作为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普遍现象,传统文化对这几种行为都是深恶痛绝的。所以仅仅是从理论上假定,如果在没有成文法的前提下,法无禁止,如何排斥这种不被部分公众接受的"丑恶现象"(未有成文法界定其丑恶,只是部分人观念)。

答案就是排他性自治。这样就有了基督教社会文字上的"迁移自由",即相同生活习惯(含信仰)的人们,自由地迁移到一起,避开与习惯(法)冲突的群体的聚居。这种迁移的自由是建立在"目标社区自愿接纳"的基础上的,但是在"博爱意识形态"的误导下,无论是在基督教的自我介绍(传教时是博爱,当你要移民时,就给你定个"移民倾向")(笑笑)还是在东方牛二故意的偷换概念,迁移自由都被曲解成"无条件接纳"!换言之本来是排他性自治,给偷换成"绝不允许有自治权"。这就是东方帝国的"反对户籍制度"。

在具有排他性自治的社会如美国,也就产生了诸如赌场被限制在"不违法的社区",卖淫被限制在"合法的红灯区",在其他地区则被禁止。这样在排他性自治社区,对于同样被嫌恶的一些行为,也就有了将其定义为"丑恶"的习惯法。这种具备自治的天然权力的"人权,自由",显然与完全否定"自治,排他",从而也否定了自治社会的同样有着完善的公共服务的极端自由主义(或称无政府主义),截然不同的加以区分。同时也自然而然地跳出了哲学家无法摆脱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自作多情。

排他性的自治当然可以排斥被视为不好的"吸毒,贩毒,赌博,卖淫……",当然也可以排斥在启蒙时代被视为异端邪说的"自由,平等,无神论,资本主义……",这些被欧洲基督教文化排斥的人,不得不奔向《some where out there》的北美洲,重建了一个他们自已的生活习惯群体组成的自治体,这样就有了States的北美殖民地,后来United起来成了USA。在不同"信仰,生活习惯"的自治群体间,通过经济和综合实力消长竞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强大),最终淘汰了欧洲和南美基督教,以及东方传统文化!这些"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