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7日星期二

自由伤害他人的权力的哲学悖论的解答

"自由伤害他人"的权力的哲学悖论的解答;
为什么"私有制=自治=自由迁移=户籍制度"?
民主社会是否"禁止公共强制性的习惯法"?
民主习惯法如何产生?民主自治社区如何从家庭开始诞生

"自由主义"如果从单纯的语言逻辑上被哲学化,就会得出"吸毒,贩毒,赌博,卖淫……"等个体自由不容侵犯的逻辑结论,将侵犯"人与人之间彼此自主选择合作和共同生活方式的权力",从而陷入了自由主义一直不能克服的悖论,即个人绝对的自由如何避免伤害他人的自由的问题。该逻辑矛盾如果被回避,如果不是陷入"绝对自由主义"(一般也称为无政府主义)的误区,就将不得不放弃自由主义,回到了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中央集权、不缺信仰、公德至上……的传统文化。

对该悖论的解答将导致"私有制=自治"的逻辑结论的出现,自治则必定是排他的,从而也就肯定了自治也即户籍制度的合理性,确定了自治与私有制利益的等价性。该等价性在逻辑上完全统一自个体到家庭,自家庭到社区,自社区到民族,自民族到国家直到全世界的所有社群的行为一致性。换言之,民主或者说人权,并不是基督教和东西方传统文化所宣扬的什么"博爱,共享,均贫富,不患贫患不均,……",而是"私有产权的排他,自治,独立,自主"——>即人权私有意义上的个体自由与彼此合作地位的平等!

人权私有的含义是"个体权益和自主选择的自由,神圣不可侵犯",而且不能因为假定"吸毒,赌博"者将会意图犯罪(Proceed Intend)就对个体处刑,而前者显然只是伤害他们自已!因此公民共同体对其合法的禁止,首先取决于是否有现成的习惯法可援引,——>这条一般不成问题。因为作为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普遍现象,传统文化对这几种行为都是深恶痛绝的。所以仅仅是从理论上假定,如果在没有成文法的前提下,法无禁止,如何排斥这种不被部分公众接受的"丑恶现象"(未有成文法界定其丑恶,只是部分人观念)。

答案就是排他性自治。这样就有了基督教社会文字上的"迁移自由",即相同生活习惯(含信仰)的人们,自由地迁移到一起,避开与习惯(法)冲突的群体的聚居。这种迁移的自由是建立在"目标社区自愿接纳"的基础上的,但是在"博爱意识形态"的误导下,无论是在基督教的自我介绍(传教时是博爱,当你要移民时,就给你定个"移民倾向")(笑笑)还是在东方牛二故意的偷换概念,迁移自由都被曲解成"无条件接纳"!换言之本来是排他性自治,给偷换成"绝不允许有自治权"。这就是东方帝国的"反对户籍制度"。

在具有排他性自治的社会如美国,也就产生了诸如赌场被限制在"不违法的社区",卖淫被限制在"合法的红灯区",在其他地区则被禁止。这样在排他性自治社区,对于同样被嫌恶的一些行为,也就有了将其定义为"丑恶"的习惯法。这种具备自治的天然权力的"人权,自由",显然与完全否定"自治,排他",从而也否定了自治社会的同样有着完善的公共服务的极端自由主义(或称无政府主义),截然不同的加以区分。同时也自然而然地跳出了哲学家无法摆脱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自作多情。

排他性的自治当然可以排斥被视为不好的"吸毒,贩毒,赌博,卖淫……",当然也可以排斥在启蒙时代被视为异端邪说的"自由,平等,无神论,资本主义……",这些被欧洲基督教文化排斥的人,不得不奔向《some where out there》的北美洲,重建了一个他们自已的生活习惯群体组成的自治体,这样就有了States的北美殖民地,后来United起来成了USA。在不同"信仰,生活习惯"的自治群体间,通过经济和综合实力消长竞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强大),最终淘汰了欧洲和南美基督教,以及东方传统文化!这些"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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