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7日星期二

国民主权原理:默认权益归于个体

"公共约束"是民主社会的选项,不是义务;
"公共约束"与"多数人暴政"根本区别和不同表现;
民主不是多数人强制于少数人,而是多数人不受制于少数人

"个体,自治"原则尊重了"少数人的保守",也排除了"少数人的反动"

首先明确了民主约法是有可能产生公共约束的强制性,然后才能明白,为什么所有公共意义上的强制条款(即法律和法制),无论是纳税还是征兵人,无论是警察权还是监管,无论是人道主义还是社会保障,无论是户籍制度还是开放边界(如香港是自由市),都不是"神圣的""神授的""先进性"的,无所谓正确的或错误的,更与哲学和信仰无关。对于民主社会来说,所有法律和法制及其具体条件,都只不过是民主政体,通过国民主权原理的私有制途径,由选民与自治地方,通过自身利益对比而得出的,可以反复尝试的"选项"!

由此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会有公有制前提下的理性主义和它们的真理标准及争论,(他们称之为辩论),和个体主义原则下的"不争论"!因为在个体主义原则未得到确认以前,争论本身就是意味着自已的利益被共产了;只有当所有议题都只是"选项"时,选择权在我们每一个人自身个体利益的衡量,"我的利益在那里?"!而不是在专家垄断的所谓知识、真理、学问、地位、权威、技术……,etc的标准答案之中,议题本身才可能有讨论的价值,并且可以随时被放弃、否认、反悔,只要与我们的利益相悖,甚至仅仅是与我无关!

只有明确了个体原则的自治性,(即国民主权原理),才能把民主约法的公共强制,与起源于卢梭公共强制理论的现代极权和通往奴役之路的"多数人暴政"加以区分。在国民主权原理的自治保留的法制体系中,无论议案是多么先进,被多数人认定是"反动,后进"者,也没有阻挡大多数人"进步幸福"的能力,因为他们只是在自已自治的范围内拒绝"新政",当然也就不会越出自已的自治范畴去反动。象奥巴马的新政本来没有必要搞就业数据的作弊,完全可以在赞成的州中先推广起来。显然,这是南北战争为美国留下的BUG
同样,也只有明白国民主权原理中的"默认权益归于个体",才能明白民主中的公共约法的强制性,为什么不会在实践中,被混同于现代极权的多数人暴政。因为无论"多数人"眼中的新政是多么正义,都不具有"社会利益(又常称为民族利益,国家利益,集团利益之类)"的神圣,而必须面对民主社会中默认的"保守性自治"的神圣不可侵犯。因此也就不存在"为了革命的正义,纵使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不惜一切代价的革命理由。后者典型如毛主席吓死全人类的勇气:中国死几亿人算什么,革命那能不付出代价(大意)。

不存在高于任何个体的神圣利益,当然就不可以"集体主义的利益"而"不惜国民一切代价"——>那怕只是only one! 因此在民主社会中,对任何疑似冲突于"新法,改革"正义的个体和地区行为(两者等效),只能以"保守,自治"的方式允许地方法的保留,对于个体涉嫌犯法,则只能以诉讼的方式,在"疑罪从无""默认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经司法裁决。因此也就在司法上就出现了辩护律师,这是"保守自治"原则在个体利益上的体现。这样也就根本上保证了"用脚投票"的权力,不是非跑不可,而是"默认权益归于个体"。

在国民主权原理的联邦政体下通过的"公共约束",并不支持用多数人暴政的方式,强制于少数的"保守,反动"派,而是支持由多数人支持的"新政"不受少数人的阻挠,能够在支持它的多数人中保证实行。这也是"自治,保守"原则下的公共强制的真正意义:在保障了保守怀疑者不致于被公共强制所挟持的同时,也就排除了少数保守强制者对"多数人认为是正义的大事业"的阻挠的可能,自然也排除了少数反动派为害社会的可能性。根本性地区别于"少数服从多数"地"强制于普遍正义",侵犯私有财产,甚至阶级灭绝的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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