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5日星期一

法律必须经过受害人举证

传统文化会把"守法"作美德,"违法"作恶品;
美德法社会,人与人的矛盾,最终体现为"人与社会的冲突",要"顾全大局";
法治:"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必须经过受害人举证;
人治:"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摆设的道德,执法是灵活的


西方社会尽管有着琳琅满目琳琅满目的各种法律,却根本上没有违法的概念!道理甚至在中国文化之中也是明白的,即所谓"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条文无论是善是恶,无论是多是少,都必须经过某种人的调用、维护、举证,才能成为生活中的一部分,才能影响到其他人。因此一条法律没有被引用,举证而诉求于确定的司法利益时,这条法律就是死的。而引用、举证、诉求就涉及到"利益角色的主谓宾"。在公有制体制中,永远是"个人与大局"的冲突;而在个体社会之中就是控辩双方"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诉讼

当传统文化人士没有警惕到美德法是魔鬼本性时,也常常把"守法"作为美德,"违法"作为恶品。这也是美德法之所以被奉为法治,传统文化人士也把一切恶果归因于"道德堕落,没有信仰"之故。因为无论恶法有多少,如果公民都有"守法"的美德的话,恶法显然不可能造祸于任何人。换言之,当道德普遍地极大高尚时,法律和法治都是多余的。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公知大脑的愚民会在佛山小夫妻一案中,居然用统治阶级的口吻:"法律明摆着,谁让你有法不依,故意违法?"——>这是明显的法家暴政观,他们以为是法治

社会进化论的短缺客观性,先天性地否定这种"无数恶法框定的不变行为,在极大美德下循环往返"的美德社会的现实可能性;同时也先验地证明了,在美德法的社会中,"违法"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必要手段,革命如果是必要的,只不过是"违法竟然遭到了镇压,不得不闹革命了"。由于文艺复兴以前的所有社会都是传统的公有制,因此可以说,没有违法就没有民主,不敢违法就是顺从的奴才。违法之所以在美德社会中被视恶行,就在于美德社会是"默认权益归于社会"的公有制,即严复歪曲进化论所称的"大我重于小我"。

当默认权益归于社会,而不是归于涉案个体时,人与人的矛盾,最终都被翻译成"人与社会的冲突",而成为与法律某种解释的冲突。默认权益归于社会,则法律的解释权也掌握在利益冲突一方的"法权"手上。因此美德法社会的法治,也就总是表现在绝对的权力,对所谓违法的惩罚,对于没有违法但(被绝对权力认为)冲突于社会利益的人,则要求其具备"顾全大局"的美德,仍在是美德!典型的就是中国民众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被出卖了,被要求顾全大局;李天一轮奸案中的受害者,说不定也会因为影响不好,被要求顾全大局。

明明是某种劣政的受害者,因为没有服从"顾全大局"的美德,也就被视为"漫天要价",在传统公有制观念中,当然也是损害社会利益的恶品。典型如吴敬琏先生,把拒绝被强制拆迁的钉子户,称之为"漫天要价";但是损害的是谁的利益呢?不就是国家中央计划的计划经济,土地财政掠夺民财的所谓利益?如果是在私有制的法治社会,"垄断了个人利益"的个人为自已的利益"漫天要价",否则say NO,不是天经地义的吗?此处只是一个例子,说明传统文化的无孔不入。要知道,吴老可是中央体制中强烈主张市场改革的人士

明明是某种恶行的受害者,经过美德法的翻译后,居然变成了某种违法的行为,而惩罚之可以"严刑峻法"。由此也可见,在美德法的社会中,违法是不可避免的,仅在于违法的技术要足够高,让极权苛政顾不上,逮不着!顾不上而已!真逮着你,可别以为美德法找不到治死你的那条法。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违法的概念显然就是绝对的权力存在的现实,和必须对绝对的权力(实在法)给予足够的尊重的现实。但是在美德法社会中,这也是违法的,奴才为美德而据理力争也是美德,道德教科书中都说上帝会站在奴才(弱者)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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