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5日星期五

精神病患者不能减免刑事责任,不是道德和哲学命题

精神病学和诊断技术不具备"司法鉴定"的实证精确;
精神病患者不能减免刑事责任,不是道德和哲学命题;
无法证明精神病与犯罪事实的关系,如同无法证实"犯罪人的出发点是否是好的";
法庭和原告没有义务举证"犯人减罪的理由",任何刑事责任减免,取决于受害者原告的谅解

 

识论和智能模型,在精神生理方面直接对应的学科是"神经功能康复"。精神病学可以看作是前者的父集,不过肯定与佛洛伊德无关。但精神病学更多地并没有从"神经功能为什么会损坏"的循症/循证的角度入手,侧重点变成了确定病灶的神经功能"清除病灶"后,再移交神经功能康复;从而成了"神经外科"。神经内科与精神病学的关系倒是挺密切的,门诊习惯上有所区别,但在学术上几乎就是一家人。不过后者侧重于"精神病症状的对症的药物抑制",前者更接近于神经康复的逆科室,即试图诊断出精神疾患的内科病理原因。

精神病的医学分科原则并不是追随"知识分类",而是按照业务需要,直白点就是"方便赚钱+成本控制"的最优化,从而淘汰出了最能适应该专业市场的分科。实际上这也是所有专业的真正的分科原则,只不过被称为"基础学科(如物理)"的收入主要来自政府投资,因此才显得象"标准答案"。因此医学分科之间,就会有一些彼此重叠的知识区域。如果按照"政治审批科学"的方式,假如不是造成人浮于事伴随着内斗内耗,就是总是有些地方监管"人力"不够。这种情况也不是学术特点,而是公有制体制的社会所有领域的特点

任何一个精神病学专业的知识范围,都不存在对应于"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知识体系;整个精神病学的知识范筹, 也根本不存在可供"司法鉴证"的实证知识。政治机关固然可以设一个"精神病司法鉴证专业",安置几个把关的权威,甚至枪杆子赋予其理论自信;但是科学的知识体系,却不是枪杆子可以赋予的。今天的精神病司法鉴证,其实就是精神病简易门诊的事,如果不是疑犯为脱罪而配合渲染症状,就是在缺乏可信病史和症状观察下,按循症医学的归类,作"疑似某种疾病"的诊断。即使是从医学角度,也是极不可靠的
案例一:山东一女法学教授在车祸撞伤儿童后,当众装疯亲手杀害小伤者,嘴里嚷"小三",怎么判断她是真疯假疯?还是"撞伤不如弄死"?此案仅作交通肇事还减免!
案例二:广东一人自称"抑郁症发作"宝马撞死四人,只判五年!不知那些正方的同情心,是否发现自已的良心多得喂了狗

"精神病患者犯罪,不可以减免刑事责任",并不是道德和哲学意义上的命题,这是很多下意识"站队支持和反对"的人所没有意识到之处。由于精神病鉴定根本上不具备"司法意义"上的可靠性,因此"精神病司法鉴定"本身就是伪科学,实际上是犯罪人寻求法外脱罪的"关系学"的考验。尽管可以在枪杆子下或习惯法下"政治正确"。其真实意义,如同"犯人出发点是好的,没有真正恶意的时侯,减免刑事责任",——>读者不妨自问,您反对过这条传统习惯法吗?不妨想想,支持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是不是同样的逻辑?

仅仅从语义上看不出上述"向弱者(犯人)倾斜"有什么不对之处,(此论前提,是犯人已经罪案成立,不再是嫌疑人,仅取于guilty or not,注意三者区别);很多人(民粹)就会拿这种美好情操,往自已脸上贴金!同时作为攻击异议者道德的武器。此乃民粹的行为特征!但是如果是从个体价值观的角度,就会发现命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判定"出发点是好的,没有真正恶意的"?从受害者的人权角度来看,犯人侵害时的出发点是好的坏的,能改变已经造成的侵害事实吗?怎么掉转来,变成受害者要去举证犯人"出发点不是好的"?

从道德上去举证犯人道德是好的是不可能做到的。犯人自已倒是可以举证(司法上是辩护的一部分),但原告和法庭接受不接受(因之而和解,或接受减免被告责任),就不应该由犯人自已作主!——>这难道很难理解吗?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的道理,一模一样!要由原告和法庭,去证明犯人没患精神病,根本是不可能的,更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但是犯人辩护一方,倒是可以用自我举证精神病的方式,求得了原告的谅解,刑事责任自然就减免了。因此该命题根本不是"精神病患者"可维权的权利,否则就是对人权和法治的侵犯。
ps1:古代法庭和中世纪的欧洲教会,都是道德法庭审判在先,"出发点是好的/精神病"减免刑事责任,即从此处而源出
ps2:道德法庭意味着赋予道德审判者极大的干预司法独立的绝对的权力
ps3:法治法庭允许被告的道德自辩,但是道德法庭则如同赌博,胜算甚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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