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3日星期四

陈水总郑民生等人的个人恐怖主义,体现了民粹极端者的行为模式

镇压个人恐怖主义是反恐战争,针对民粹暴力的自卫!
"暴民不畏死",就不能"以死令其惧之",必要时死亡stop them!
陈水总郑民生等人的个人恐怖主义,体现了民粹极端者的行为模式


假如陈水总郑民生这类个人恐怖主义事件,只是偶然的事件,那么童大焕等人所谴责的"在个人恐怖主义面前,最义正严辞道貌岸然同时又最没有用的,就是谴责肇事者",大概还有点逻辑。童先生的大意是说,人都死了,谴责又有什么用?这也正如侵华日军,大概都老死得差不多了,文革的凶手,也正在纷纷钉进棺材,再谴责侵略者,再谴责文革造反派,又有什么用?更何况,道德谴责具体的任何人,那怕那是郑民生,陈水总,以及他们的同情者,习惯上那是传统文化的伦理哲学的内容,都不是社会科学所应涉及。

但是如果个人恐惧主义是在某种社会机制下发生的"连环袭击案",那么童先生等人同情凶手的那种悲天悯人,就不亚于助纣为虐了。事实上,类似陈水总的袭击案,在郑州公交车上就发生过,同样是肇事者安详自焚,无辜的乘客伤亡惨重;广西巧家的袭击案大同小异。显而易见,陈水总只是连环袭击案中的一案,谴责任何人也肯定是没有用的,但是防范这种袭击的发生,则无疑是必须的;而无论其机制到底是因为童大焕等民粹所声称的"没有让农民工得到城市户口"(陈水总是城市居民,但得不到户口背后的福利)。

如果恐怖主义袭击的威胁是现实的话,那么最重要的就是防范袭击的发生,而不是去深究袭击发生背后"凶手可能的冤屈"。如果入侵的威胁是实在的话,应该组织抵抗,而不是深邃入侵者是否曾经遭受委屈。我们不是上帝,我们不能探知恐怖分子的精神世界,但我们可以感受到袭击无辜者的威胁,如果民粹公知连这条都"不理解"的话,那合理的政策就是,这些民粹公知是袭击的同盟、间谍。按罗斯福总统在二战时的政策,必要时可以中止人身保护令,监控这些人,直到反恐怖战争的结束。除非可以证明民粹公知没有现实威胁

在个人恐怖事件的死难者面前,政府的确是应该被谴责的;但是那种对凶手的谴责,而是象蒋介石在南京大屠杀中所受的谴责,作为大权独揽的独裁者,甚至剥夺了居民的自卫权的时侯,政府当然要对属民的保护不周负责。但政府确实不应,也没有能力替陈水总郑民生这类凶手负责。"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当然是正确的,因为牛二若不畏死,就不是要让令之恐惧的"阻吓",而是要象美国追杀拉登一样,对其阻止!必要时要对民粹镇压,对郑民生陈水总这类同情者中止人身保护令!必要时!就是一种阻止,尽管未必有效。

只有在"如何阻止连环袭击案的继续发生"时,童大焕先生"废除户籍制度是否有效"的观点,才可能成为一种可行性的探讨。但是陈水总是厦门户籍居民,本身只是不能马上得到"户籍背后的福利"——>这是童大焕和社科院主张彻底剥夺之的福利!——>"如果户籍背后的福利"的财政资源是共产主义式的极大丰富,大概陈水总还需要另找理由发动袭击案;但却并没有理由认为陈氏这种疯子,会停止袭击。这就如同美国也经常发生个人恐怖事件一样,不知民粹是否也要和胡锡进联手,怪罪美国的户籍制度——>居民自治

陈水总是因为非常边缘的个人矛盾发动个人恐怖活动,陈的理由恰恰就是民粹最经常喊的口号,所谓的公平,所谓的反腐败,所谓的草民走投无路!但陈杀害48条鲜活的小民人命,却仅仅是因为他要迟半年领到低保,罢了!本身就已经说明,无论怎么满足陈水总这种人,可能只是小小的欲望,但却无法阻止这种丧心病狂的人,会因为其他小小的矛盾,就变成个人恐怖活动的恶魔。就算社会不受客观短缺的限制,可以如共产主义般讨好民粹的欲壑难填,但是否就能够阻止疯子残害无辜呢?让陈水总疯狂的舆论助力,是政府,还是民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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