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7日星期四

青少年,未成年人,妇女及醉酒等减免刑事责任是陋习

精神病人减免刑事责任的基督教习惯法溯源;
青少年,未成年人,妇女及醉酒等减免刑事责任的陋习;
"有中国特色的向国际接轨"让欧美恶法肆虐中国

 

"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实际上是欧洲基督教传统的留下来的习惯法的残余,而在早前实际上还有"妇女犯罪减免刑事责任"。如果不是欧洲基督教成为今天的世界主流,而是中华帝国统一全球的话,就会变成"看上去可怜的弱者,减免刑事责任"。在法制上而言,当时是为了强调基督教会对世俗司法,拥有人道主义的监管权,对任何基督教信徒民众,有着人道主义的庇护权。前者常以"缺乏信仰"相威胁,后者常被称为"博爱",对统治者的建议是"仁慈",极端时就是"对不够人道的统治者"革命,换一个统治者

从法理上而论,对精神病人减免刑事责任的目的也是理由,原因是基督徒临死前要做忏悔。无论这名罪犯犯的是什么罪,基督教认为,只要他忏悔了,就有机会得到上帝的原谅,至于世俗政权是否要处之于世俗之刑(如死刑),上帝(教会)并不干涉。而作为一个基督徒临死前,有机会做忏悔(不妨称为忏悔的自由),应是任何基督教文化者所能容忍的仁慈。不妨这样说,人家既然也是基督徒,世俗中已经把人家凌迟处死了,难道还不准他忏悔,有一个让上帝审判的机会?何况,罪犯临死前的忏悔,很适合作为法律宣传教育题材
ps:类似的还有"酒醉犯罪减免",道理大同小异;不过等醒酒比等精神病被治愈,容易多了

但是对于精神病人而言,犯人如果是迷里迷糊的,他怎么做忏悔?用今天基督徒曾对笔者的教导语句来说:"他都不知道自已错那,就把他杀了"(笔者心里问"why not")。这样,如果教会不是与统治者有了"此君不可留",管他精不精神病砍了再说的共识!通常也就是迟点杀无所谓的普通罪犯,教会和统治者就会达成另一个共识,让此君神志正常可以忏悔时,再杀!但是如此认定的精神病人一多,超出了当其时非常可怜的监狱条件,似乎比精神病犯人严重的罪犯陆续有来,最后自然就让精神病犯回家等病好,病好了再领死!

青少年减免刑事责任的机理大同小异,但却是近代资本主义进程中,基督教会为主体的左派政治力量(意识形态当然仍然是传统的人道主义)为了显示自已的政治觉醒,而对近代法治的立法干涉之故,时间大约在1800s左右。同期的类似,还有关于童工的故事和近似的立法。至少早在威廉三世征服英国以前,英国普通法对儿童犯罪完全适用。记载中曾有五岁的幼儿因为偷梨,八岁的幼儿因为偷一瓶墨水而被绞死。如果有人以此作为"儿童犯罪应减免刑事责任"的理由,那么请问,你是否认为"偷一个梨,一瓶墨水,就应该被绞死"?

总之,当欧洲世俗法制从封建的领主裁判权,渐渐过渡到现代的司法独立时,基督教会继续坚持其干涉司法,保证司法不能独立于基督教会的干预的立场,通过欧洲基督教文化的选民的认同,成为目前欧洲仍然沿用的习惯法。除非欧洲人的主体传统换成别的什么文化,因此不太可能指望,欧洲首先废除这种恶法。如果有人以欧洲文化作为真理标准的话,那么"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是不允许讨论的。所以曾有一位信仰基督教的女律师称笔者这种观点是"没有人性",准确语义是"人权不够人道,无辜者与犯人同罪"。

"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尽管是欧洲传统的陋习,但是无论是在中世纪的欧洲,还是在现代的欧美社会,都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但欧美人也有反思,美国的青少年严重犯罪(如杀人攻轮奸之类),没有什么"青少年法庭案情不能公开",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全部在成人法庭受审,一切如成人!只有在罪名成立,法官量刑时,才可能会考虑"未成年"此因素。而到了中华帝国这样的东方传统社会,作为庇护的基督教会没有了,精神病/未成年人减免,差不多成了刑不上大夫之意,照样是"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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