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6日星期六

杨恒均是比较典型的新自由主义者

从便溺案看杨恒均先生与民主的距离;杨恒均先生是比较典型的新自由主义者;
杨恒均与毛左,就"一人一票,全民选举,选出新毛帝"达成的"民主"共识

 

大陆游客香港便溺案虽小,大陆的民粹公知在此案中,再次暴露了他们与公民社会的民主观念的距离,无论对于中国民主进程及路径的判断,还是我们本身在这种环境中的自我保护来说,问题就一点都不小。如果有人指责笔者借此"小事"炒作的话,那么我们就将宾语加上去。我们炒作的是"指出大陆民粹公知的愚昧和反民主、反自治的传统观念",民粹公知炒作的是"香港citizen万恶的城市自治观念,香港市民万恶的自治习惯法维护的自觉性"(港独?),涉事父母则是在炒作"便溺有理,打人无过"以求免责。这几条都没错吧?

小小的便溺案,提供了回顾李天一轮奸案的契机。相比中国民主进程的正确判断,李天一等五个小英雄,轮奸了一个疑似道德不够高尙的疑似妓女,还有几个律师带着一小群水军叫好,又算多大的事儿?但是这一大一小两宗案子中体现出来的,民粹公知表现出的"道德枉法,舆论翻案,藐视约法,权利炒作"的虚拟人格,意味着他们理想中的"民主"与法治缘,也与人权的私有无缘。如果这些公知是众所周知的毛派,还可以归罪于文革对毛狗的洗脑;但如果其中包括了杨恒均这样的,一般性公认的"民主人士",就让人表情严肃了。

杨恒均先生《陆港便溺之争:文明与反文明只有一步之遥》,看得出是想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然后创设一顶定义含糊的"文明人"的高帽子,以平息此事中的涉法争论。杨先生是一如既往地和稀泥。从团结左右派闹革命,杨先生试图弥合民间裂缝的动机,不可谓不高尙;但是从人权私有,"公民自治=民主"的角度出发,杨先生暴露了对民主常识的无知;甚至可以说是集常识性错误之大成。如果公民自治权的确是民主的核心要素,也意味着杨先生在此文中的立场,背叛了自已追求的民主事业;除非杨恒均要的是公有制的民主。

笔者一直注意着杨恒均先生,将民主政治介绍给中国社会的诚意,也注意到杨先生"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常识缺乏。但是笔者非常肯定,杨先生不是《通往奴役之路》的读者。参考《体制和意识形态的转换逻辑》,再参考杨先生的一系列博文中的观点,杨先生是比较典型的新自由主义者。与绝大部分怪胎、民粹、毛派和西方左派相比,杨先生是正儿八经地有着"新自由主义"的财富资格。这个资格仅仅因为杨先生是澳洲公民,没有在中国的"均贫富"中受损的可能,反而因为倡导民粹而可能在中国政治上得益,而稍受损害。

杨先生对私有财产的考虑,只是"应该容忍",但从来没有声称并遵循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笔者甚至怀疑,杨先生是否能区分"特权私有"和"人权私有",两者在法学概念上的差异。杨先生因此也从来没有表示过,他曾经考虑过"自治"在中国民主中是否必要。因此他也自然没有考虑过"多数人暴政"和WBagehot现象,将是对他的"民主就是选举,选举后就一切完美"的信仰的全面证否,——>如果再回顾一下,毛派现在也开始主张杨所推销的"全民选举,一人一票,选出新毛帝"——>不知此是否足以让杨先生反思?

回顾杨恒均先生在通钢事件,重庆打黑等事件(包括这次),歧视案,杨恒均先生的优点是一般地,有可能做到"知错能认错";但明显的缺点则是,一直以来当杨先生地提出他对国内外的任何独立观点时,几乎没有在第一感就是正确的。在性质相同的案例中,杨先生总是犯同样的错误,而不得不认错,也难称得上"不二过"。杨先生似乎曾专职了解西方和其他国家,但明显缺乏"经济学,法学,法律"等常识,让杨先生对各国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停留在简单的"民主好,专制坏,道德素质高或低"浅陋却不正确的误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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