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有效持有的归属判定原则,全面否定建构主义;
私有产权与不合法的特权私有的判定;
不能带来效益的产权没有私有的价值;
君主扶持无效益的"产权私有化"构筑中世纪封建社会;
私权归属的原则只允许"当前有效持有"是显而易见的,它意味着不需要改变现实,除非私权持有者自已破产不能维持。如果说废除"天赋王权"即不需要第三方价值标准,还有点意识形态的味道的话,那么私有制的原则采用"承认现实,不需要改变现实状态"就体现了私有制社会即资本主义的内涵:成本管理。如果说"谁对谁错"还可能有分歧的话,那么"主持公道是需要成本的",显然是客观事实。
从成本出发,确保司法的公共服务对于社会是正效益的"唯利是图",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任何形式的建构主义。原因就在于任何形式的建构主义,都必定是对现实私权持有的强行改变,成本是确定的,甚至是无限的;但是收益是不确定的,甚至是没有的。另一方面,也否定了任何原因导致私权不能维持而继承存在合理性,如统治者世袭特权,因为民众的反抗而不能维持,此权也就不能成其为私。
私权是建立在"当前有效持有"的基础上的,即谁主张谁维护的私有制原则;不是建立在第三方力量(价值观)对所谓私权的保护。这是区分私有制的产权,与封建社会的贵族特权(即长子继承权)的关键,也是许许多多盲目崇拜私有制,却不知其所以然,实际上陷入了中世纪贵族特权误区的怪胎民主派的误区。很典型的就是黄光裕与陈晓案中,很多怪胎就把黄光裕的控股权,理解为对企业的长子继承权。
不妨尝试一下如何不带有任何意识形态、道德和哲学的理由地,无歧地区分对一块农业地产的私有产权与对一块采邑特权(含奴役农奴)的贵族"产权私有"?再考虑一下,既然"自愿交换"就总是合法的,那么假如采邑上的农奴是自愿成为农奴,或者说奴隶种植园中的奴隶是自愿成为奴隶,具体表现是没有反抗;同时外界也没有找到奴隶主强制其不能反抗的证据,那么此自愿当奴隶,就不是自愿吗?
这里涉及到一个很客观的标准:如果奴隶没有反抗,而奴隶本身又有选择权,那么根据什么确定,这不是合作中的交换(如劳资交换),而是第三方眼中的奴隶?这一标准的混乱和难解,可以说150年内大大小小的战争中,已经有几亿人为之而死难。象马克思主义所涉的几亿死亡,不就是把劳资双方自愿而可选择的交换,视为奴隶制而展开阶级斗争吗?反之如果毛帝的毛奴没有反抗,毛帝国算是奴隶制吗?
反之如果没有外界的支持,一个效益负面的产权无论是否私有,都是持有者的负担。反对这样一种维持不下去的私权,是毫无意义的。而事实上,象天朝帝国顾准所创新的国进民退的妙方,其根本意义就是通过诸如歧视性税收、监管、打黑之类的隐性成本,特别是民粹理由的隐性税收,最容易骗过小农意识深厚的公众;通过这样的税收导致私有产权所有者因为成本过高而无法自持,从而实现了公有制垄断。
如果出现外界的支持,那么依赖于外界支持才能维持效益负面的产权的持有人,就将成为外界的债务人;如果这种效益负面导致的债务是持久而不可能偿还的,就象令到债务人成为外界支持者的依附者。实际上这就是中世纪对所谓高利贷者,特别是犹太人攻击的重要原因,因为犹太人被禁止正常营生,不得不以商业和借贷维生。原因就在于基督徒特别是贵族产业,成为犹太人的依附者,是不可接受的。
但如果这种外界的支持是来自于君主或教会,就将构成中世纪社会的基本政治框架:贵族以及任何家庭所有的产权,都依赖于君主提供的庇护和年金,而换取贵族本身的依附。依附于君主的贵族为君主提供服务,换取自已所获授予的产权(一般配以某种贵族勋衔)的世袭。由此形成的财政压力,又迫使君主向能够提供现金收入的市民自治团体让步,授予其新的特权。中世纪就这样一点点步入前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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