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8日星期四

谁主张谁维护

法律是覆盖主权成员的契约;民主的法律不能保证民主;
(司法=解释法律+执行法律)的权力,同样可以成为绝对的权力;
司法的权力同样必须经国民主权原理监督

当利比亚战争爆发以来,除了部分人士健康状况不佳地又恰巧没电以外,舆论的窗口罕见地放开了对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的争论。尽管仍有一些文章贴子遇难,但总体上已经足够对此完成讨论的空间。因此笔者抓紧时间介绍了国民主权原理和主权稳定三角原理;同时介绍了作为国民主权原理的逻辑结论的"谁主张谁维护"的法制-法治起点的知识。

这些知识不象哲学道德宗教信仰一样,争论民主是好是坏,也不争论人权好不好;而分析我们自已是否能够从"民主和人权"中,得到属于我们的、由我们自已判断的最大利益;也关乎到在实现民主和人权的过程中,能否避免内战,是否应该尽可能避免内战,如果内战最终不可避免,是否应该尽可能降低内战的损失;如果"独裁者"有意民主改革,社会形态的变化,服从何种经验性的利益规律。

德声讨"独裁者该打"是很容易的,呼吁国际大帝"打黑",呼吁国内权力非法主持正义,也是很容易的;但是这种"呼吁他人绝对的君主权力",难道就是一些人理解中的"民主"吗?如果了解到西方社会之中,也同样有人认为是生活在财富寡头控制着的独裁社会之中,这些人同样呼吁着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向往着朝鲜式的公平制度时,这些人何尝不是同样的思维方式?他们的道德比谁差?

中国是道德信仰分子的重灾区,道德八股文章写了几千年。谁主张谁护,是这些道德高尚的信仰分子们不愿意承认的事实。无论是左中右的信仰分子,这些哲学家都信仰着脱离"个体成本和利益,即自我维护的实力"的公共道德,信仰分子可以用他们的哲学垄断公德的标准,又可以要挟他人的利益,代为维护"公德"标准。幸亏他们绝大多数是无能的,otherwise的几个,就是今天所谓的独裁者

谁主张谁维护的原则,通过交易成本的最优化,让彼此的契约代替了每次交易的角斗。将"诚信"理解为契约利益以外的某种公德,又是这些信仰分子独裁本性的暴露。契约的执行同样依助于缔约双方的"共同主张,共同维护",当然也要立足于"共同的利益",双方才有主观的"护法"意原。不但签署契约是权力,解释契约同样是权力,能够解释契约的垄断权威,同样可以构成了寻租的绝对的君主权力。

如果没有对契约审核和处罚的权力的存在,则契约就不是契约,充其量就是一份所谓"公德"的社会各色人等的修养,比如三字经之类。如果这种契约覆盖的是一个主权社会下所有个体,常常又被称为法律;审核和解释及执法惩罚违约的权力,就构成了司法权。如果司法权基于执法者的道德的,那这位契约就是多余的;直接让道德高�的人"治"坏人就行了。此即所谓独裁社会中,人治胜于法治。

法律之所以不同于普通的双边契约,因法律是多边的契约,法律的司法权的授予,必须经同样的民主程序,授予原法律缔约者共同认同的人员,按法律的标准和确定的程序执法,方才避免"绝对的(司法)权力,构成绝对的腐败"。信仰某个人,某个党,某一国(比如说美国),将绝对的权力授予他们,就不会犯上寻租腐败的人类本私自利的老毛病,试问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信仰?

因此声称联合国之类有没有独裁或者"反人类罪"(旧译"反对人道罪"),是法盲之无知;关键在于独裁和反人类罪的司法权和司法程序,如何确定;是否有相应的法定执法机构,执法过程是否得到监督。一些主张"非法正义"的"反独裁人士",或者"主张道德超越法律的信仰民主的斗士",指望这些家伙"为民主奋斗"有什么好结果,各位不如求上帝保佑,――>中国缺信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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