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5日星期五

受害人举证太重要

"受害人举证"太重要,及常被左棍曲解的"误区"
人性本私的方法方程式:受害人举证
不敢断定左棍哲学家的恶意,无法把握最简单的法学常识

昨天强调《"默认权益归属个体"之"受害人举证",诊断"病灶,病原体"及"解决方案"》是原创,会让一些左棍思维方式的人,以为笔者"表功";实际上笔者就是针对这种人的愚昧崇拜权威的本能,强调"受害人举证"的原则,不要指望从别处看到权威,才把它当一回事!因为极可能根本找不到别的出处,但是它又太重要了。不出所料的是,真的有一些左棍,试图将"受害者原则"混同于"谁主张谁举证(谁维护)",然后又把如此重要的私有制法治的原则,当成是"黑爵表功"的意气之争。笔者认为此"误解"是恶意的

因为"受害人举证"区别于"谁主张谁举证",太重要了。后者可以兼容于法家暴政"总有一条法治死你""你说你是无辜的,拿出证据来"!前者仅适用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私有制的法治社会。在笔者为此原则的解释,已经写了几百篇博文以后,如果没有细读就作出武断,是对笔者的不礼貌,决非善意;如果细读后仍然有此误解,此人理解力仍暂时令人非常地遗憾;如果是故意"混淆",则是显见的恶意。因此笔者断定此人是恶意的。"受害者举证"是原则,不是观点;笔者认为此人是恶意的,是观点,不是原则。
公式表达如下: 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举证- 默认权益归属个体;
或: 受害人举证=谁主张谁举证 + 默认权益归于个体。
笔者命名其为"人性本私法学方程式"

同样不出所料的是,相信是同一个左棍,进一步把"受害人举证"以摒弃既有之恶法,混同于"不能以道德理由,回避依法执法责任"(也可以参考《枉法是分裂之门》)。的确,从马恩毛狗的"哲学形意思维"来说,"以道德理由而废弃既存之约法"和"以缺乏受害人举证而置恶法",在汉语文句上,无非差别几个字而已;在他们的左棍大脑中,汉语差不多就是意思差不多,差不多就是一样……,否则此两者的区别,实在是太明显了。如果白痴不能写出如此通顺的语句,持此类论者,必定是左棍无疑,毛棍也必定如此争论。

这位左棍气势汹汹地质问了一连串反问句:"法制社会一定要依法办事,绝对不能人家依法垄断,你就非法买票,人家依法放火你就非法点灯?人家依法没收,你要非法摆摊,人家依法强拆你要非法建筑,人家依法钓鱼你且非法卖淫?",其含义就是"公有制帝的所有恶法,都要一条条地用到无权小民身上",换言之,毛狗是说"毛狗当权,就总有一条恶法治死小民",——>yes!从来都是如此!千万要相信他们的许诺:"李自成不是最后一个";此时用得着上文澄清的结论(不仅仅是观点):《依法执法,不是镇压》。

如果没有猜错,这个以为"受害人举证"是可以气势汹汹斗嘴的"观点"的毛狗,就是那个曾经拿着"米哈耶克"的章句,想当权威的哲学鬼子,笔者讥之为"哈耶克分子"。因为"默认权益归于个体"之"受害人举证"原则太重要了,这位毛狗哲学家的文革斗嘴的,恰是最常见的误区,因此笔者专门借此毛棍哲学家的光,解释一二。如果伤害了这位左棍网友的心灵,特此致歉,按受害人举证的原则,他可以请法医出验,证明造成了他的精神痛苦,比方说精神失常,误工若干之类。此即受害人举证的诉讼原则的用例

如果有朋友(可能包括上述"嫌疑左棍")会担心"冤枉了人,认错了人,误解了,不团结,不中庸……",那么首先说明,笔者没有团结、中庸的义务;"认为此人是左棍"是个人观点而不是刑事处分,因此不存在"冤枉",也不存在可以上诉之的绝对真理——>这正是前述毛狗哲学家的误区!其次就是笔者今天刚刚对儿女的严厉训斥:"如果你感到可能被误解了,冤枉了,反思你为什么会这么容易被人误解?"——>笔者的儿女是因为贪玩装疯卖傻不认真学习,挨了他妈的藤条,对于毛左哲学家,笔者早就忠告过:不要故意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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