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推翻《联合国宪章》不能作为合法性依据;
《联合国宪章》是为了地球联邦还是地球帝国?
老天爷是如何赋给你人权的?
如果是从法哲学的角度,讨论美英法干预利比亚的合法性作为依据的话,将陷入正义对对错错的真理是非的口水仗里,——>尽管绝大部分人,甚至连“法哲学”都没听说过。但是如果是从人权法学作为经济法学的依据,从利益和成本出发,就很容易看出美英法越权轰炸利比亚的非法性,等价于恶意利用《联合国宪章》法理漏洞,而无法公开说出其利益依据。
首先要明确,从法律的角度看《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到底是建立一个唯宗主国是从的国际君主制,即为殖民主义服务的人道主义君权正义的体系;还是要建立一个国际联邦形式的,以协商和共同执法为目的“个体先于集体”的主权平等的体系。如果目的是前者,则联合国的建立就是历史的倒退,因为17-20世纪的国际社会,就是一个向完善的、基于人道主义的殖民帝国的国际体系转化的历史。
如果不是因为美国的出现和英国大陆均衡政策的持续,那么欧洲列强为宗主的殖民主义帝国体系,最终将向罗马帝国式的中央一统的世界金字塔转化,或者说在世界范围内完成秦灭六国式的天下主义;并且全世界的大部分国家,已经为了这个崇高的目标,打了两次世界大战,死了差不多一亿人;并将最奋不顾身地为全人类统一的福祉而战斗到最后一滴血的人士如希特勒先生,称之为野心的邪恶的。
美国为代表的“国际军阀”操纵着《联合国宪章》,中断了希特勒斯大林等统一全人类的正义历史进程,也中止了欧洲基督教列强几百年不懈的努力。历史现实既然如此了,那么《联合国宪章》如果还算个东西,似乎只能是向“国际联邦”的方面,才成其为实在法。因此可以认为,符合全球联邦目的的国际行为,就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基本精神的,也就是符合正义目的的,反之就是非法的。
社会进化论作为研究生物的社会行为(不仅仅是人类)的科学,较之基督教这类神创论的哲学信仰,具有强大得多的社会实证现象的解释能力,就在于社会性生物的个体和社群之间,只要其符合“个体利益内敛”的基本属性,(否则就不成其为生物和群体),其利益行为就具有一致性;并且必定要满足成本效益原理,行为上表现为符合边际效用原理的逻辑倾向。
那么贯穿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既存在着已经成功的统一的美式民主的联邦如合众国;也存在极权下能和谐几百年的帝国中华皇朝,也存在统一信仰下的不缺神的基督教教皇国领导下的中世纪欧洲社会主义,当然也有着基督教帝国崩溃过程中,走向欧洲国民主权政治之启端的大宪章。对比最终将走向全球联邦的现代地球社会,按社会进化论的行为一致性规律,现实社会提供的实证信息,显得无穷无尽。
联邦制的合理性,在于每一个个体维持其内敛利益的本能和能力,不同个体的自持本能和能力,就构成了利益平衡的博弈,其最优化的均衡状态,就称之为民主。换言之,如果个体不具备维护自已利益的本能的话,那么民主就不具备合理性;而如果个体不具备维持自已利益的自卫能力的话,民主同样不具备合理性。因此联邦制或称说民主在彼此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是建立在彼此自卫的能力上的。
正是彼此都能自卫的天赋的能力,为免双方无谓的对抗消耗,彼此平等的约法就成了彼此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这就是民主。因此天赋人权,并不是有一个神在宇宙中主持公道,而是天赋了各位老兄自卫的能力,各位老兄如果懂得自卫,就自然拥有“天赋自卫的权力”,也就有了天赋的人权。因此“天赋人权”或者说“人权先于主权”,跟信不信神,跟道德高尚不高尚,一点关系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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