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法理缺陷鼓励了内战;
"人权高于主权"是联邦国家内部合法性基础;
由于西方基督教文化影响的国家,可以是因为着宗教信仰造成的理解障碍,对"人权和人道"的角色利益概念存在着明显的混淆,《联合国宪章》中的实际上是"集体派生自个体"的法理基础(即人权高于主权),本身被"成员权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所否决。当基于人权高于主权的任何解释,用于反叛行为的合法性时,同时也意味着"不惜任何代价的统一"是内战双方的法定权力。
这样就构成了基于《联合国宪章》的古怪的逻辑矛盾:如果一个国家出现内战,则政府必然是不合法的;但如果一方力量致力于内战,则同样是合法的;避免内战的任何一方,不但是自寻死路,还是不合法的。在这样的矛盾冲突下,最终结果就是谁主张谁维护,胳膊粗的那个就是合法的,人民群殴力量大的那个,就是合法的。这样就在事实上埋葬了《联合国宪章》本身的合法性。
因此在《联合国宪章》本身缺乏号召成员国广泛参与"护法"的情况,用人道主义的理由,(常常被基督教文化混同于人权),号召联合国对全世界种种"不公平"事务负责,也就成了事实上的民粹主义。部分强国如美英法强行履行之,则构成单边主义;或称霸权主义。就象天朝的非法打黑现象一样,事实上令全世界的法治水平(或称民主)整体后退;只有传统文化的"正义的非法"得到了"伸张"了。
《联合国宪章》的就"人权和人道"的定义缺陷,令这部"世界基本法",成了一部鼓励内战的外部法。除非定义"内战就是进步",否则很难称之为正义,――>但马恩毛不会反对"内战就是进步"的正义观念;他们称之为阶级斗争,毛主席称之为"三反五反,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华汉同胞斗,其乐无穷……"。后进社会之后进,仍然要抵制《联合国宪章》,与其法理上的逻辑缺乏,不无关系。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联合国宪章》根本上就不是"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的信仰分歧的问题,而是在根本上违反了"个体先于集体",而将不同的违反方式,明文典载成相互冲突的条款。"成员权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本身是一句无所谓对错的,定义上没有区分"内与外"的角色关系的糊涂话,是一句在三十年代签署《宪章》时,为促成签署而遗留的历史问题。
"成员权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如果站在国际环境中,则参与国际事务的就不是国民与外国的主权,而是主权与主权之间的关系,这一联合国条款,当然是成立的。否则就构成多数国(人)对少数国(人)的暴政,反抗国际暴政而形成的国内暴政叫反侵略的战争总动员,只要它还有能力维持或者后世还有其同类,就不能称之为非法。"人权高于主权"实际上是联邦国家内部合法性基础。
而在主权国家的内部环境中,是地区与地区之间,社群与社群之间,国民与国民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成员权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当然是不成立的;否则就成了"内战争夺皇帝位,暴政保住皇帝位的权力,神圣不可侵犯"了。在利益上,这意味着任何中央政策集权,不能损害地方的利益,而且必须基于这些地方利益的授权。这种利益上约束,就构成了美式民主国家的统一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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