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无法治,只有刑治;无刑法,只有“司刑的办法”;
中国司法没有无辜(innocent)的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中庸枉法的“中庸之道”“没有双重标准”;
中国传统文化对“诚信”不可容忍!
道德治国的司刑逻辑——>故意冤枉无辜的出发点是好的——>道德是完美的!
《申肖克的救渎》从那里来?
从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庭裁判的结果不是“有罪没罪(guilty)”,而是“道德不道德(un sin)”,也可以看出今天中国拜上帝教所谓“世人皆有罪”之混淆“罪guilty与堕落sin”,可以说是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之中西合璧!不过西方司法毕竟还有无辜innocent一说,相比之下,中国古今青天大法庭就连guilty/sin都省了,直接就定刑了!中国只有“司刑的办法”,从来“刑法”,更不要说有“法”。
所有中国自古无法治而只有刑治,即所谓的法家,也就是所谓“乱世严刑”,“未见官先打一百大板(以民告官先有罪)”,“小民上公堂(先)各打五十大板”……,将原告和被告一块杀了,把杀人犯和被害人家属一块放了……,中庸枉法把一碗水端得平平的!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之所谓“公平”或称“没有双重标准”之所谓“中庸之道”。
所以中国文化是很怕打官司的,实在不是小民百姓笨!而是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教育出来的,有事私下和解好,闹得法庭上,打赢官司剩半条命,悬而未结没整条命,打输官司全家都没命!试问如此法治教育之下,中国人除了不是当官打人总记仇,那里还敢谈什么诚信?彼此契约除了“如有违犯,天诛地灭,不然俺做鬼不放过你”之类,还有什么可行的惩罚条款?
由于中国的司刑庭没有innocent一说,所以本来法治中天经地义的律师依法为被告人辩护,在中国成了“黑律师”;律师和被告人的诉讼服务契约收费,被认为贪“公”之财的“巨款”!万一原告无罪开释,中国人极少有西方常见的反应“至少没有冤枉一名无辜者”,而更多是“可能放过了一名罪犯”的感叹!如果被告被断喝“拖出去砍了”,中国文化更多是“至少没有放过一名嫌疑犯”的额手相庆!
所以司刑部门“宁可杀错无辜,不可放过嫌疑”的“打黑/严打”,获得各家传统卫道的同声讴歌!“不要问国家对你干过什么,问你为国家贡献过什么”,“错杀了你也是为了维护法纪,至少国家司刑的出发点是好的,——>难道你希望中国社会无法无天吗?难道你希望中国社会乱吗?”——>被告的人权算啥鸟?!这就是传统文化的道德治国的思维方式!国家!掌握着道德的制高点!
不要说中国的传统文化缺乏法治的基本观念(已经不是缺乏常识了),就连法律甚至法学专业的学生,由于缺乏法学的“人权为本的天无二日”的科学逻辑能力,从西方抄回来的的“西方文化”,也大多数是西方基督教沙文主义的道德糟粕。中国传统文化“筛选西方法律精华只能得到糟粕”的一个具体的例子,就是“精神病人免责,不能判死刑”,——>试问,谁能说出其中的法学依据?
实际上“精神病人免责,不能判死刑”是基督教义中的道德标准。因为在基督教之中,一个人如果在死前不能忏悔,死后是不能升天堂的。所以精神病人(罪犯)在迷糊时处死刑,就不符合《圣经》的教义,必须让这名教堂清醒过来后接受临终忏悔,才能执行法定的死刑。但试想精神病人如果不是治愈了,又怎么“清醒过来”忏悔?于是就变成了“精神病人免责,不能处死刑了”。
如果不是了解基督教的道德标准形成过程,难以理解拜上帝教所称“罪犯还不知错在那里,就把他杀了……”为什么会理直气壮?——>其实这就是中世纪的基督教法德司法!因为基督教的一切布道就是“你有罪,你要认罪,你要忏悔”,然后把罪犯办了!即使是在今天的基督教文化社会里,也很难理解,既然罪犯已经知错认错了,那干嘛还要把罪犯办了?——>这样,就有了《申肖克的救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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