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之否定”?只有允许全盘否定,才值得局部肯定!
没有“否定之否定”的专横,就没有平等沟通的民主;
由于沟通学是以尊重对方个体利益独立为前提的,所以领导同志“礼贤下士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就谈不上是沟通学的内容,而只能是管理手段之一,搞不好还是毛主席“引蛇出洞三反五反”式的雄才大略。所以作民心虚的战战兢兢,对于领导同志的平宜近人,自已保持几分中庸圆滑,至少是延年益寿的养生好习惯之一。
反之,坚决拒绝对方侵权,维护自已独立利益的“骂行为”,“不与猪摔架”,“科学求实五不争论”,就不是拒绝沟通,而是平等沟通的基本前提,即可以说“不”的天赋权力。这一“交流”中的拒绝权力,通过“谁主张谁维护”(包括法治提供的力量),进一步延伸到法学中的人权自卫合理性之中,沟通学与法学事实上融为一体。法律的存在,同样是为了社会的沟通和合作。
“必须允许对方拒绝,才存在平等沟通的可能”,听上去很象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或波普尔的证伪。尽管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堆狗屎,波普尔的证伪是一种哲字,但如作为一种认知的模式而不是一种真理的标准,则加以保留。(辩证法和证伪都常常被滥作真理标准)。这种模式就是,任何一种学说,如果不允许被拒绝的,则不值得加以讨论的。这就是“谁非跟我说哲学,就跟谁绝交”的依据。
“否定之否定”模式显然不同于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中的同名本意,或者说这是笔者所理解的否定之否定的真实意义,而显然与马恩毛卫道干等的辩证法完全不一样。最起码,“否定之否定”在辩证法中被定位为“客观规律”,而此处是作为个人认知(个人哲学)中的一种取舍模式。笔者不知用什么新名字命名这种认知模式,所以仍袭用此名,就象以前用“辩证的人权经济学”命名一样。
将否定之否定用到袁腾飞老师激烈争论的毛主义大跃进和文革话题上,则“如果不允许,全盘否定毛主席和大跃进以及文革,则是不必讨论的”;“如果不能全盘否定美式民主,则不必再讨论美式民主”;同样,“如果不能全盘否定哲学,则不必再讨论哲学”,“如果不能全盘否定传统文化,则不必再讨论传统文化”“如果不能全盘否定爱国,不必再提爱国”……,只有人权除外——>人权至高无上!!
“必须允许全盘否定”并不等义于“必须将其全盘否定”,是否定还是不否定,是三七开还是五五开,完全取决于人权独立的价值判断标准,他人无权置喙,这就是个人主义的交流学的基础。由于科学的实证标准最终是个人主义的认知心证,因此否定之否定,实际上就是科学的实证原则:“如无实证,不要引入实体”,即如无实证,则假定所有东东都是伪科学。
可见在这种定义方式下,“否定之否定=奥卡姆法则=实证证伪(区别于波普尔的先验证伪)”,也就是令哲学分子气急败坏的“怀疑一切,打倒一切”。但不妨想想,如果不保留“怀疑一切,打倒一切”的先决权力,就将退化成“1+1等于几?领导说几就是几!”,请问,你是领导的时侯是这样做的吗?气急败坏的意识形态分子,是你我天生的领导吗?
没有“否定之否定”的专横,就没有平等沟通的民主。终极的科学标准固然是人权心证,所以否定之否定的实证意义,如针对美式民主,就是“美式民主能够证明保护人权利益的那些制度才是是科学的”。这样就可以确认美式民主的种种误解了——>美国社会中的《通往奴役之路》的进步分子们,不是美式民主的一部分!从而在认识“什么是美式民主”时,不会再次“一分为二学回美国的坏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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