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概念有歧议;国家保障只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
社会保障=(国家税后保障+私有制自主保障);
民主的人权自由,就是将个体福利自理的权力归还个体;
传统公有制是剥夺个体自理权力,层层集中直至成为中央集权;
左派"大福利小自由"实际上就是贤君的传统帝国公有制理想;
"国家,政府"只是社会中的一个接受国民监督的功能角色,而不是社会的全部利益所在;国家甚至不是一个国民社会的核心的利益。所以依靠国民税收支付的"社会保障",应准确称之为"国家保障"或"国民保障";而广义的社会保障,则应包括如基督教等宗教社团,(知名的如伊斯兰教的红新月会),以及私人慈善机构和个人的布施。
原则上传统社会的基本单元,大者是宗法家族组织(如利比亚的阿拉伯部落),小者是一个个的大小亲缘家庭;所谓社会保障或国家保障,都是在这些家庭和家族以外,对不能得荫于家庭家族的危亡者的救助;而不会干涉出于慈善目的的家庭-家族内的自济;相反会多方鼓励。这种家庭-家族单位的自治,大大减少了中世纪类传统封建帝国的政治成本;是中世纪国家政权真正的政治基础。
社会保障是由包括国家保障、社区保障、家族-家庭保障在内的多层次体系组成的;并且私有性质的社区-家族-家庭保障所起的作用,要大大超过国家保障;特别是对于大国而言。所谓中央集权国家之强大,实际上是一个误解;这类国家既因为管理成本所限而无法扩张,又由于国土过大而无法实现细环节的保障,空耗社会成本。这类大国的结局都比较悲惨。
由于中世纪的基督教会拥有最大量的社会财产,并且聚敛具有某种强制性;而领主-奴仆的关系又被当时的公共体制固化,因此无论是来自教皇的钦旨,还是来自顶头贵族领主的救济,都应视同"国家保障"。显而易见,在中世纪这种接近于彻底的公有制里,类似今天的民间社团慈善组织,由于存在与教会争夺"善名"的关系,而在事实上被取缔了。类似的还有哈里发-苏丹这样的宗教国度。
相对而言,东方的中国、日本和印度这样的传统王朝国家历史之中,帝国政府的基本职责的确包括有国家保障,但"善"之名并没有被完全垄断,帝国政权的主要责任是治安和国防等保障;因此象佛教道教这样的民间组织,可以在灾害行善、平时接受布施;并不会象欧洲基督教社会那样,因为可能动摇教会权威而被禁止。但中世纪世界各地的传统政权,一般都不会干涉家庭-家族内的自我保障性分配。
文艺复兴后西方自由经济社会如美国,尽管剥夺了基督教会普济天下的财富特权,但也不禁止基督教组织自行募捐,建立救世军共济会之类的组织。今天美国起到保底生存保障的"爱心商店",就大部分有教会的背景,并得到地方政府的资助;从业者也多半是缺胳膊少腿半脑残大多老得动不了弹,但还没有资格离退的公务员,(美国的公务员一多半是这种类型)。
因此所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社会,实际上就是将个人保障的自由和权力,全部返还给公民个体;而仅仅通过共约的国家保障法案,对其中的孑遗拾漏;而完全不是一些中国特色的自由pie所想象的"北欧模式""大政府大福利小自由",即剥夺个人的福利,经由公共税收渠道"均贫富";即公有制体系或庇古所谓的"福利经济学"——>实际上是中世纪封建等级社会的政治经济模式!
庇古所谓的"福利经济学"就是公有制,是建立在马恩"统治阶级压迫剥削人民"假设上的,实际上是将个体利益(福利潜力)剥夺到家庭家族;再集中到国家手中;最终却再也管不上国民个体所遭遇的困厄。象毛灾大跃进这样传统模式造成的社会灾害,虽然可以视为"管理失误";但"人非圣贤,管理总会有失误",如果不是公有制社会模式本身的缺陷,毛个人和政党的失误,是不会造成全民族浩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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