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国民主权原理

基督教文化“人权高于主权”的谬误;
人道替换人权,造成概念混乱的“人权高于主权=主权高于人权=君权神授”
社会进化论中“人权高于主权=国民主权原理”

 

目前国内外争论的“人权高于主权”或“主权高于人权”,大多数是哲学和宗教信仰上的争论,而且绝大多数是人道和人权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相混淆。西方社会的国内政治,实际上是人权高于主权,即个体主义的普世价值观,但是跑到海外的干涉舆论时,象利比亚战争,就常常变成了“人道主义高于主权”;实际上这是君权神授之意,与东方帝国的“主权高于人权”论完全等效。
注:人权与人道的简单区别,人权是对自已负责的权力,人道是要对他人负责的非契约义务;

东方帝国的“主权高于人权”,实际上是“国家主权先于人道主义”,意思是“连国家也没有了,又怎么人道主义”——>与国民人权无关!人权与人道的概念混淆,似乎是基督教文化和东方帝国文化的共同顽症。人权和人道的混淆,对于东方帝国的文化是接受的。象中国孔儒传统的天下主义,实际上就是人道主义;也就是君主领袖要先有“主权”,才能主持天下公平,才有能力保证蚊民的生存权。

“人权高于主权”或“主权高于人权”之争,在汉语中甚至“高与低”也是混乱不清的概念。称高者可以视为地位高,而称低者又可以视为“基础”,极有利于盛产于中国的哲学高手们,任意玩弄辩证法打口水仗。由于人权与人道的概念混淆,“人权高于主权”或“主权高于人权”都可以在某种特殊语境中视为对,另一种语境中也可以视为错,因此在明确对象角色的概念以前,这种争论连命题都明确不了。

如果认为人权就是自然人个体的利益和私有财产的拥有和自由交换的排他权力神圣不可侵犯;而不是“自然人生下来就有权向他人要求什么,自然人也有义务关怀他人达到某种水平”(即人道主义),那么“人权高于主权”是显而易见的;而“主权高于人道主义”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前者就是国民主权原理,后者就是人权的定义本身。所以东西方的很多人在争论这一问题时,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基督教文化由于不愿意接受社会进化论,而无法认识到人类作为社会性的生物,在社群和个体的利益行为上具有一致性。否则所谓“人权高于主权”是根本不用争论的显而易见的生物本能,也不会将人权与人道主义混为一谈,而通过事实上的“人道主义高于主权”论而否定了“人权高于主权”本身,从而将人权变成了意识形态的道德标准

“人权高于主权”更准确的表述是“国家主权派生自国民的人权”,“国民人权对主权的授权,构成了主权管理权,即治权的执政合法性”。因此任何主权不能侵犯未向主权宪法授权的人权私有利益的本身,从而也就从根本上避免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即使是用向弱者倾斜的“人道主义”也不行。这就是国民主权原理,这才是西方民主在法理上的精华,也就是普世的价值观,即个体主义。

而一旦人权被人道主义(对他人负责的契约外义务)所代替时,西方的所谓“人权高于主权”就成了东西方传统文化中的君权神授,即主权派生自人权之外的一种叫“人道主义”的东西,可以压倒国民的人权。所以一些铁杆的毛左们就攻击地方自治,地方官僚就会把地方特权“私有化”,这样就当然需要一个毛主席这样的无私领袖实施中央集权,不让地方可以把“人道主义”的特权“私有化”。

目前我国的官方法学的标准答案利用汉语的同音多义,区分出“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authority)”,企图刻意切断国民主权原理之中,“国民逐级授权”与中央治权之间的派生关系。这样就等于制造了一个独立于国民的“主权”的存在。如果这种独立于国民的权力是存在的,则君主制就必定是唯一的选择,毛左们给毛主席涂脂抹粉就没有错了。毛左哲学家的中央集权,基本上就是这种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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