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日星期二

宪法要简单易懂,不能博大精深

简单的宪法不能博大精深;
基督教不是地球社会的“不成文宪法”;
任何信仰都不是地球世界的普世“不成文宪法

 

宪法之所以要简单,也是为了能获得尽可能多的人的维护。连文盲也懂得“对耶,宪法就是这样D”,宪法就成功了。但是如果宪法的背后还有一大串的“博大精深”的哲学把关,那么就连学富五车的老朽,大概也只能在博大精深的面前退避三舍,“咱们的宪法到底想说啥子ing?我(们)的利益在那里耶?”。这宪法,也就不再是宪法了。

因此宪法之所以被尊重为宪法,至少不要用偷换概念的方式,或者哲学啊辩证法之类,将本来尽可能简单的“宪法”,又尽可能地复杂化起来,变成了“博大精深”!复杂化的东西,肯定就不再是他人能够接受的宪法。所以对于一些哲学爱好者来说,不管是否愿意接受宪法作为国家法治的根本大法,至少在别人手里护法的枪炮,比自已手里的家伙火爆的时侯,要学会“简单化地阐述自已的宪法解释”。

对于实在不能理解的内容,与其另外找一部秘笈哲学,将自已鼓捣得博大精深;还不如老老实实承认,“我不明白那几条”,——>也意味着不对那几条负责。举例说,笔者非常拥护咱天朝皇宪的宪法,至少这部宪法没有让黑律师就胆敢辩护罪再坐上第二秋。但笔者对于宪法之首的四条基本王法,真的没有办法人权法学的角度,按照“人权就是保护自已利益的神圣的个人权力”出发,得到合理的解释。

但如果将四条基本王法,当成是基督教国家“宪法的基础是圣经公德和教会的解释”的话,在逻辑上相当于是西方的圣经,伊斯兰的可兰经,在信仰帝国里的“宪法”位置。不同的历史时期,类似地还可能会变成毛选的N条语录,也可能变成今天堆在咱国宪法大教堂门前,被孔庆东老师称为祖宗的一堆古旧的花冈岩。总之如果要为宪法找一部“更根本的文化圣经”的话,五千年文化,不怕找不到糟粕。

基督教沙文主义的国际政策,最令异文化社会(即基督教眼中的异教徒)难以忍受的是,象马克思主义一样,自命代表了人类最先进生产力的基督徒们,居然将西方民主精神在国际上的体现,当成了《圣经》是民主的不成文宪法;基督教社会的神学解释(多半就是人道主义),以“圣经最高法院”的姿态,充当了人类社会“不成文宪法”的宪法法院的角色。

先不要说在人权个体的价值观中,“你的正义不一定是我的正义”,“你的上帝不一是我的上帝”;就算在某些具体问题上,我们与拜上帝教持有字面上的同样道德立场,比如说厌恶卡扎菲及类似的斯大林政权;但是“你最关心的正义,未必是我关注的正义”,“你的正义方式,未必是我的正义方式”,至少也是每一个异基督教信仰者的天赋权力。

基督教沙文主义者,鼓动西方对后进国家的“民主输出”,基本上是添乱的,制造内战灾难的,最后不得不用独裁手段擦屁股的。原因就在于,西方建筑在共同宪法基础上民主,在现代西方社会,至少就国内问题上,不至于导致内战级别的理解分歧,就象美国内战出现过的一样。但这种分歧,就必定出现在后进文化对西方宪法精神的不同理解上。

基督教沙文主义涉及国际社会,就成了西方国家依仗国力优势,在国际上“按基督教道德‘不成文宪法’驱策治理地球”,对后进国家的内政,则将“圣经作为不成文宪法”压倒人家的主权宪法。尽管四条基本王法之类是王八条款,但基督教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鼓吹公有制的无私伦理呢?“耶稣:一个大家庭如果分了(财产),就不再是家庭《马可福音》”,这是绝佳的(内战——>独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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