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4日星期三

民主的一票否决权/脱离权和南北战争和奥巴马的富人税

民主制度中个人和地方自治体的一票否决权/脱离权
美国宪法允许国人放弃国籍,费城宪法允许一州脱离合众国;
美国市县的自治是形式上的,州的自治是先天法律意义上的;
南北战争对宪法强行修改,强制将州的自治降为形式;

由于人权私有为原则的议会民主制,必须是针对已授权的利益提案作表决,并且必须保留个体涉已的一票否决权。这种否决权的权威,既表现在合法并有效的法律渠道,如向法院诉讼;也体现在每一个人"谁主张谁维护"的自卫能力上。首先它意味着整个民主制度建立在个体和地区的逐级自治/授权上。对于联邦而言,意味着任何一个个体,如果不能行使涉及一票否决权的话,有权力脱离该联邦。

对于个人来说,一票否决权则意味着任何人,有权放弃该国国籍,而避免受到共约法律的起诉,(意味着接受法院的裁决)。所以苏格拉底案,其实是苏格拉底自已不想活了,而不能完全归罪于雅典陪审团判处苏格拉底死刑。因为允许苏格拉底流亡的路,一直到他被处死前,都是开放着的。至于说象拉登之类危及到美国国家和美国公民的安全(如负有命案),那是作为敌对行为而论加以追捕的。

美国宪法目前允许美国公民放弃国籍以避免美国法律的约束。象针对富人的税收案,很多美国富人就选择了长期避居异国,或者干脆放弃美国国籍来逃避。但问题在于,世界乌鸦一样黑;公有制是全世界的传统文化。今天地球上跑到任何一个地方,对于富人的追索都是少不了的;反而对本国的富人还有几分手下留情。尽管美国还有通往奴役之路的因子,但世界上私有制程度最高的,还要数美国为第一。

在费城宪法的第十修正案,也是允许作为州的地区脱离合众国的。但州以下的地区由于没有形成州的宪法的授权自治,而是直接从英王手中得到独立。因此州地方市县的自治权,是作为州长/州议会代替英王而颁授的,也意味着可以取消地方市县的自治权。这是美国州的自治权与地方市县的自治权的不同。换言之美国地方市县的自治权仅仅是形式上的,而州的自治权是法理上的。ps:美国公民自治权是天赋的

南北战争爆发的根本原因,就是北方不承认南方各州援引的第十修正案的合法性(成文法)。南方各州企图援引该项宪法重新修订有关关税联邦约定,被北方战胜而否定了第十修正案提供州的一票否决权。解放黑奴是后来补充的黑人人权借口(非成文法)。今天的美国宪法已经修改为"所有州同意方才允许一州退出",即只允许把穷州开除出局,绝不允许富州独立离开。这已经不是民主意义上的联邦了。

如果将解放黑奴作为南北战争长远的成果,消除了美国社会中潜在的一个危机因素,那么南北战争否定了美国作为联邦的地方一票否决权,就是美国民主制度的大倒退。尽管美国参议院和选举人团制,作为对众议院提案的否决权,依然是世界上唯一接近于一票否决权的政治制度。相比之下,印度议会尽管也分为人民院和联邦院(立法院),但联邦院是由人民院选的,相当于中国的"常务委员会"。

南北战争负面之处,就表现在其法理主张,是否定了州先天的自治权,而成为合众国授予的。从而为美国大政府化,甚至为把美国升级为一罗马式的君权专制帝国,铺平了道路。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假如它真的是一个联邦,是否具有要求地方如州,有对联邦无条件上忠诚的义务?这与肯尼迪所说的"不要问美国为你做了什么,问你为全人类做了什么"的疑问是一样的。南北战争的伤口,今天仍然流血

林肯在葛底斯堡中的演说,与奥巴马今天在议会中力挺的巴菲特税,有一点是相通的,那就是是否能够因为国民之间存在差异,比方说存在"贫富差距"是否足以启动美国国家危机管理的功能?或者说"向弱者倾斜"是否象君主制国家一样,是公民税后的、法外的义务?并且这种"向弱者倾斜"的法外义务是不平均的,是因多数人认定而针对财产差异中的富人的?并且用国家威权,强制付之执行?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