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7日星期三

奴隶贸易与绑架勒索及拐卖妇女儿童有共通性

奴隶贸易与绑架与拐卖及严刑峻法可行性;
奴隶主不是让奴隶丧失自由的人;
奴隶贸易与绑架勒索及拐卖妇女儿童有共通性;
一味严惩"绑架""拐卖儿童"不一定有正面效果;
以色列的强硬和强硬的正反效果的正态关系;

只要奴隶社会能够运作,奴隶主就不是让奴隶丧失人权的人除非将绑架者与支付赎金的人,统称为奴隶主阶级。谴责奴隶主购买奴隶形成奴隶价值链,效果如同谴责野生动物制品,构成了野生动物盗猎的价值链一样是无效的。以华汉文化圈一度盛行的虎骨贸易来说,只要相信中医所称的虎骨疗效的人士仍有支付能力,并且老虎没有灭绝,虎骨贸易就不可能被中止;反而会因为禁止而变本加厉

就保护华南虎而言,最终毛主席灭绝了华南虎,完成了前人所不能的禁绝虎骨贸易的伟业(最后的华南虎估计胜利换回一点外汇)。但假如"虎骨换成黑奴"就不妙了。"奴隶的供应链"即使可以因"对奴隶消费"而繁荣,但造成奴隶供应的因素,独立于奴隶的消费市场。单纯禁止奴隶贸易,结果无非是造成奴隶供应过剩,用某种方式处理掉。通常这意味着屠杀,相当于绑架中的"撕票"。

将奴隶贸易与"绑架赎金"类比是有意义的。这两种社会现象的起源,都是有一些匪徒,因为某种利益驱动(可能是生存所迫,如游牧民族或黑社会的边缘群体),暴力剥夺了被绑架者(如奴隶)的人权后,向另一方支付者勒索报酬,并转移对被绑架者的控制权。同样地,如果得不到报酬,就不是释放被绑架者,而是杀害之。经济行为上,相当于资本主义中生产过剩后没有市场,就倒入大海

奴隶贸易与绑架索取赎金的区别,仅仅在于,绑架者是向人权关切者如亲属索取,定价权在绑匪一方;并参考被绑架者家庭的支付能力;而奴隶贸易则采购权完全取决于奴隶主;由绑架者与奴隶主之间议价完成。"绝对禁止"显然未必有害于绑架现象的禁止,而取决于其时的绑架现象是否广泛存在,(如奴隶社会初期),但严惩绑架则加大了绑匪撕票的机率,则是普遍现象。

一些人以为对违犯现象,简单地"严刑峻法"就可以加大犯罪成本,而减少了犯罪。这是对人权经济法学无知造成的误解;包括一些官方学派的经济学家们。严惩绑匪就相当于于加大了犯罪成本,但实际效果是两正反方面的,第一是加大了被撕票的可能性,而导致被绑者家属避免通过官方渠道解决问题,效果相当于走私,而在事实上加大了绑匪的收益并减小了风险。

第二是在有大量市场需求的时侯,增加了消赃的收益,也同样降低了"绑架业务"的风险。奴隶社会早期的广泛的绑架奴隶是此类情形,今天拐带妇女儿童,也属同样的情况。在此种经济限制条件下,单纯"严惩绑匪,严惩拐卖妇女儿童",效果并非良好,多半是会有反效果。但如果不满足"广泛的终端需求"的条件,而令绑架成为零星事件时,拒不妥协的强硬惩罚手段,就可以减小绑架犯罪。

后者典型的成功案例,就是以色列对人质劫持的一贯强硬姿态。决不对恐慌行为妥协,决不赎回人质(私下赎回是另一件事),宁愿花大本钱营救人质,营救不来,就不惜代价地加倍报复。以色列的强硬,在事实上等同于恐怖分子绑架的人质(通常是平民),如果不是认输放生,就是相当于杀害平民,而以色列是反击武装人员。既然如此,倒不如直接用人体炸弹攻击以方军政人员,政治效果还好一点点。

因此对于绑架类案件,所谓强硬如以色列或南北战争,或者考虑强硬后果而强调"伤人撕票者方才必死"的"软弱",无所谓绝对的"对"或者"错",而受限制于客观供需条件,是否提供了强大的终端消费的租值,以及禁止消费和严打的成本到底有多高。如果构成一个统计图表,相信是一个抛物线的正态关系,而非哲学家想象中的"直线相关的正义程度"。妖魔化之,只会失去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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