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8日星期五

纳税人和应税人的区别及户籍制度

纳税人的概念;纳税人与应税人的区别;
“反对户籍制度”与工团主义的关系

地方自治权(户籍制度)即地方共同利益体生存的权力;
地方自治权是集合结社,共同利益最大化的权力;
地方自治权即私有财产的自主选择权;
地方居民共同体是主人,移民是客人,劳务输入者是雇佣工人;

 

缺乏产权意识的条件下,很难区分,为什么地方福利自利的户籍制度(即地方自治权)是合理的,而工团主义排斥外来求职者就是不合理的;“不是先来后到吗?”;同样的迷乱也存在于欧美的基督教原教旨主义社群(温和左派),为什么均贫富是不合理的,而公共权力表决上的人人平等,就是合理的,——>财富享用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力吗?民主人人平等不是均贫富吗?民主不是平均主义?

民主社会的左右派标准,或者说民主社会的是非标准,或者说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或者说私有制下的公平标准,(此四项标准等义),就是人权产权的归属为依据,是判断是非唯一的标准。因此地方纳税人拥有对地方的福利排他的独享权,除非有地区与地区之间(含与联邦之间)的利益契约交换,地方利益就是排他的,则地方税后福利就是私有产权的契约权益,而不是“先来后到”的优先关系。

工团主义的情况与之相反,企业产权是归属于资方的,否则就不称为“企业”。因此就算企业老板是最后一个购入这家企业,是最后一个作为经理人从企业领取薪水,这位老板也是企业事务的仲裁人,并以产权的损失风险,对自已的决策负全部责任。因此企业的决策风险是产权所有人“资本家”承担的,而地方高福利成本和风险是由地方纳税人承担的。在地方自治的意义上,地方纳税人就是本地户籍居民。

纳税人指全体本地国民,而不是“应税人”,即不是向本地税务局真金白银缴了税的人。纳税人和应税人,是两个完全独立没有关联的概念。这是任何提及“纳税人”这一公民社会的概念时必须具备的常识。纳税人不一定是应税人,象不符合应税资格的穷人、老少弱残,及法定免税者,但仍然是纳税人,;而应税人也不一定具有纳税人资格,象外资企业产权人。混淆纳税人和应税人,也总是会混淆政府与纳税人的角色

纳税人等同于有本地政治权力的公民。用纳税人代替公民时,强调的是采纳了本地税收的政府对本地民众的社会责任。纳税人的概念,等同于一个结成地方利益共同体。共同利益,法学上称为主权。利益共同体的特点,就是可以拒绝外来者。但除非是共同体内成员自动放弃(如美国公民可以自愿放弃美国国籍),或被驱逐(如希腊时代大量盛行驱逐代替死刑),否则不能拒绝对本土老弱者的法定共同责任。

因此所谓的“地方自治权”,实际上就是“地方是否有共同利益?”“地方是否有结成共同利益契约联盟,让共同的利益最大化?”,换言之,就是私有财产是否必须排斥共同合作实现彼此利益最大化的权力?在政治上又常称为“公民集会结社的权力”,市场经济上称为“公民自由交换,缔约和履行契约的权力”。至少在国民主权原理下的私有制社会里,或称民主社会或市场经济里,答案是“SURE”!

因此所谓“户籍制度”所指的地方治权,实际上就是地方社群私有财产权益。没有被接纳进利益共同体的,如美国绿卡暂住证者,相当于客人;劳务输出至本地服务者如农民工,则是地方雇佣的工人。所谓“农民工对地方经济作出了贡献,分享户籍制度背后的福利”,这种论调在私有制中是找不到任何根据的,相反却能够从侵犯私有制的工团主义中找到同类。工团主义就是“工人合法侵犯企业产权”论。

工团主义所侵犯的企业产权,则是企业投资者即所谓资本家的权益。资本家者,则如中国上市公司中的“股民”就是资本家。“农民工”或“技术劳务工人”作为地方利益共同体“雇佣”的工人,要“分享地方福利权益”,分明就是马克思主义观念下的工团主义的变形。类似于家庭里聘请了保姆,保姆要求分享家庭财产和主人家的遗产,总之“保姆与家庭成员拥有同等财产权”,合理吗?谁还敢请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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