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日星期二

为什么中国公有制社会不存在法治的可行性?

为什么公有制不存在法治的可行性?
私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当前有效持有";
私有制的法治是双边自愿的妥协调解,不具备单边强制性;
私有制的法治,从根本上控制了冤假错案对社会构成的成本


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有私权的地方就会有争议。私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当前有效持有",也就从根本上废除了"天赋王权"的必要性。"当前有效原则"也决定了私有制社会的法治,不是公有制社会之所谓"主持正义,惩罚邪恶",而是对私权利益争端的双方提出的妥协建议。私有制社会日常以契约和妥协为彼此合作的方式,并不是什么私有制社会的公德,而是私有制社会私权归属原则的逻辑结果。

不明白当前有效持有的公有制传统人士,或者是为了故意混淆"自卫的武力"与"暴力"概念的左棍,会将"法治"视为外力的强制,从而预设了"天赋王权维持公道(强制坏蛋放弃不合理的私权)",既是通往奴役之路的监管论,也是人世间法西斯主义暴政之源。实际上私有制社会从根本上排斥暴力,但全面肯定自卫。即使如美国社会保留死刑,也只不过是私有制社会对如安德列斯屠杀这类行为的自卫

私有制社会只存在自卫意义上的强制性,一般反映在国家安全和刑法上;由纳税人因应相应的安全等级支付税收,与国防安全的作用相同。与公有制不同的是,这是一个有价可衡量的安全投资,绝不会象东方帝国升级钓鱼岛争端那样,为了区区一百年打包价两亿元的小岛,就"宁愿中国(纳税人)遍地坟,也要杀光日本人;就算中国不长草(纳税人输精光),也要压回钓鱼岛"——>比希特勒更疯狂
如果说刑法上的强制性,还反映在纳税人约法支付的,针对国内外危害纳税利益的确定的(已发生的)行为和危机的强制性的话,那么在私有制的民法上,强制性其实是不存在的,私有制如美国的法治,取决于双边自愿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一是如果被告不愿接受联邦民法裁决,可以放弃美国国籍。这一原则甚至对于非安全危害性的刑事案件也适应,象张五常是美国的通缉犯,只要放弃美国籍就没事。

其次是由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权原则,意味着任何民事诉讼,都必定得到了双方对法院裁判权的默认。在自治型的私有制社会,被告居住地本身就意味着对所有地法院的信赖,(否则会迁居他处),而原告客场起诉,也意味着对主管法院的信任。最后是谁主张谁举证,向被告人利益倾斜的私有制法治原则。因此才存在被告输了官司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假象——>因为被告自愿才会接受此强制

私有制社会的私权归属按有效持有原则,由于保证了当前私权权益拥有者的正效益,同时对可能的补偿产权争论者的补偿,限制在该产权正面利益的程度,因而从成本控制的层面上,无论是在社会生活的"私了"中,还是在司法操作里,都令"妥协"成为可能;无论争论补偿要求是否合理。必须明白法庭不是上帝,人间总有牛二;司法总有错判。但有了前述原则,至少保护了私有产权的根本利益

私有制社会的产权归属,是建立在当前有效持有的基础上的,不但让社会生活中的摩擦消除的成本最小化,而且让私有制社会的所有摩擦,都在逻辑上被抽象(归纳)为产权归属的争议和利益补偿的多少,也就确保了除自卫以外,私有制社会的法治完全成为双方妥协的建议。私有制社会从而必然地实现了最优化的自然秩序。这与奉行君权天赋的法西斯对异议者的镇压,依靠暴力秩序的维持是截然不同的

私有制社会生活中的"妥协,和谐"仅仅是私有制法治的延伸;私有制社会所谓法治,只不过是和谐社会妥协原则的强化。换言之,没有私有制就无所谓法治。公有制帝国的所谓法治总是形似而神不似,无论如何声称"三权分立",不是把司法搞成了孔儒中庸枉法,就是变成了"天授政府君权的主持公道的暴力",甚至变成了"总有一条法治死你们平民"的法家暴政,根本原因是缺乏私有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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