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中国目前需要具有最基础宪约的市民共同体

民主进程千万不要走到"宪改,政改"的邪路上
帝国之皇宪绝然不同于公民共同体的基础契约
除非明确公民个体/自治后的共约,否则任何"(宪,政)改(革)"都没有意义;
中国不是缺少改革,中国缺少"能够宪约的市民公共体"

公民社会的"犯罪者",相当于被认定为违反了自已加入(或同意)共同体时的最基本约定(宪约),因此失去了据宪约参与共同体公共生活的资格,此即"失去政治权利"(而不是被剥夺);如果处于共同体司法管辖范围内,其违法行为将被依法惩处。这样就把对共体同成员的犯罪惩罚,还原为对外邦人(包括无国籍人)的惩罚模式。这样就反映出公民社会与帝国社会的根本区别,即公民社会是个体共同根据宪约参与的共同体,帝国则是居高临下征服了"无公民权贱民"的威权组织。后者典型的例子就是斯巴达统治下的黑劳士

在一个统一大同的天下帝国之中,"宪"被视为最高级的权威。不要说在帝国保守人士的理解中,宪相当于社稷的权威,即所谓"公信力,人民有信仰";甚至在很多觉醒派的理解中,"宪"也是只不过是圈住统治者的笼子,仍然是最高权力,但行权者、能力和行权对象都是虚无的。这就是民粹!在个体社会中,"宪"被视为最基础(原始)的契约。民主社会的宪约,是每一个公众个体共同接受的最基本的契约,在契约以外的责任不被接受,如"均贫富,重新分配私有财产"之类。宪约被打破,则衍生义务自然不存在

因此民主社会的宪(最原始契约)与天下帝国的最高权威(也叫宪)是完全不同的。民主社会的宪是公共体个体成员彼此间的双边契约;而天下帝国的宪,就象代表信徒向上帝负责的罗马教廷一样,公民是一个个地与这个代表体签约,该代表体则代表了一个虚无的,实际上必定被僭越的(即被代表的)"国家"。这样领导,元首,领袖,先进性,党之类,就成了公民向共同体约定的代理人,并居同临下(所谓小我服从大我),让公民向其个人(或党派)效忠。这是人类有史以来所有专制政权的政治模式,不会因为叫宪就有所改变

在没有明确个体价值观以前的所谓"宪法",只不过是类似于罗马教廷的教义修改的一次次决议,跟民主是没有什么关系的。所谓宪改,只不过是某种教义变更,东方帝国称之为理论创新!当然也是与民主没有什么关系。以罗马天主教为例,两千年来已经有了几千个决议,都是历任基督教总书记的反反复复的理论创新;而已!至于说官僚体制的上上下下,所谓的维新,变法之类,几千来的任何一个官僚帝国,都少不了这种部门利益的狗咬狗。如此的宪改,政改,改革之类,只不过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折腾,跟公民社会的宪没有关系。

笔者一直坚决反对政改,宪改之类,并且警告真心改革的统治者,千万不要走到"宪改,政改"的邪路上;而且笔者比当权者,更为警惕目前的革命派,民主派和他们的"宪改,政改"要求。因为在没有明确个体自治的基础以前,所谓的宪改政改,只不过统治阶级的折腾,甚至只是幻想成为统治阶级的野心家的折腾,这些人又叫是把这种折腾,自称为"向弱者倾斜(显然他们自问是权力强者,却不肯放弃权力,并且追逐权力!),爱国,振兴祖国"之类。而在一个连最起码的城市自治也没有的中国,所谓民主宪约,显然还谈不上

中国目前需要具有最基础宪约的市民共同体。欧洲最早的市民公共体是建立向国王(国家)效忠的自治市,以取代向采邑贵族效忠的农奴庄园。从国王管理社会的角度看,类似于现代大型企业的ERP改革,压缩了中间管理层成本。因此从自治市入手建立的市民共同体,同时达到了几个目的:第一巩固了中央集权(削弱了贵族分裂祖国的能力),第二培养了市民阶层和共同体;第三实现了与传统帝国的无缝的平稳过渡即"渐进",第四因为自治经济的发展而走出了经济危机。缺失了这些宪法最起码的社会基础,宪改不是折腾,就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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