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社会法治的内外一致性,国际法与国际条约与国内司法环境等价;
民主社会的地区自治,联邦,与全球和平联盟,可以无缝过渡;
扩张国内法有效覆盖的高效益途径是国际平等合作;
社会进化论淘汰了希特勒和日本军国主义这些弱者的扩张暴政;
如果认为社会进化论已经以其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淘汰掉如希特勒和日本军国主义这些军事手段扩张暴政的弱者,那么可以认为,国家利益应在人权和自治的基础上平等合作;在一国(或自治地区,如美国的州)的本地法的推进,对涉嫌犯罪的人士的跨境追捕,更适合通过和平合作的条约保证。这样就把对犯罪者,以首先违毁其公民宪约的条件下,还原为公民共同体与外邦人的利益冲突的模式后;对于司法管辖范围以外的利益冲突者,还原为如何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法),低成本高效益地扩张本国国内法中合理内容的越境覆盖。
这样就把国际条约与国际法完全等价了,——>法律的本来面目,难道不就是条约吗?在国内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共同体之间,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联邦)的条约;那么国家与国家之间互助合作的条约,不就是国际法吗?但是,这是在人权、自治、平等的个体社会才能理解的概念。在公有制帝国的观念之中,法律是"皇帝,党,国……"等权威,居高临下制定的,以暴力强制民众执行的,用"严刑峻法,乱世重典"强调的,——>而且永远都是乱世!在这种法家暴政熏陶下的"法律常识",条约之构成国际法,也要特别强调了。
另一方面也把民主国家的国内执法的模式,与国家与国家之间依国际法,互相合作的跨境执法模式,两者之间完全等价了。因为民主国家必定是联邦制;地区与地区之间必定是互相自治的,彼此是有地区差距的,彼此是有地方习惯法的不同的,否则就不叫自治了!这样就涉及到一个在东方帝国式的天下大同社会中完全缺失的法学概念,"司法管辖权"。该概念的缺失可以李庄案中,重庆用一个假案件,把上海主管地的案件,非法合并到重庆法院管辖看出来。象重庆薄王主政时期的"法治行径",在民主意义上,本身就是程序非法。
由此可见,个体主义社会,通过对彼此社区自治权的尊重,联邦内部的自治地区之间,联邦外国的国家与国家之间,彼此是无缝的,可以和平过渡的,同时无论是否"统一",又是可亲密合作的。在这样的社会之中,联邦体内加盟地区,既没有很大的必要"独立",就算是独立前后,或者说留在联邦内或者独立到联邦外,地区之间的合作模式也没有很大的改变,因此如果不是碰上如亚伯拉罕.林肯那样的疯子,根本不会因为地区之间的"独立,分裂"而爆发内战,也不会如林肯的粉丝所称,如果不强权征服南方,就没有强大的美国。
正因为国家之间是有差别的,因此国内法跨境覆盖,就只能覆盖合作国家认可的部分,如果不是彼此完全相同的(如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就是彼此条约协定的(如非法洗钱),而不可能在别人的境内,完全贯彻自已国家的法律,如天朝要求在美国通缉反共人士。反之,当跨境国家认为对方的国内法与自已的价值观是冲突时,还可以对"对方眼中的罪犯",提供庇护和避难,不过需要自已有庇护的能力。塔利班对拉登的庇护,就是根据伊斯兰的庇护传统(相当于罗马的客民传统),但实力不及美国,拉登犯的案子又太大了。
通过国际法只能扩展国内法的部分内容,虽然是意识形态价值观重合的内容越多,则国内法的扩张覆盖就越彻底,(基督教的迷信者,在这一层犯了极大的错误!),但毕竟比起"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牛逼霸权主义,还是不爽得太多了,——>假如扩张和司法没有成本的话!否则,既然在帝国一统的国内,也仍然有黑社会,政府就算搞法西斯,也无非把黑社会转移到政府内部,改称为腐败(当然,也就可以认为没有黑社会了),那么在国际合作中,只能通过国际法贯彻部分国内法条款,也就没有什么值得遗憾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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