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9日星期四

法治社会中的“造谣,人身攻击”如何诉讼?

法治社会中的“造谣,人身攻击”等,只能存在于民事诉讼中
垄断细节“秘密”侵犯言论自由的极端警察权;
科学实证三要素:实证性,他证性,重复性,如何体现在社会性的科学中

 

既然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是不完全的,那么就不仅仅是“选择性”,必定还会根据主观的想象弥补细节的缺失;甚至为了既定的目的而编造伪造句的情节,尽管主观者本身有可能是了解他是编造的,但是第三方却无法判断,其人到底是主观上的伪证,还是客观上并没有意识到自已的认识是不真实的。因此,只可能在心证差异为基础的民事诉讼中,才允许存在“造谣,人身攻击”等控名。

这样就意味着,无论如何道德声讨做谣,除非“宁可冤枉一万无辜,不可放过一个造谣”,否则要证明“明知不是事实而故意造谣”,而不是“个人持有的观点是错误的”,是根本没有可能做到的。既然主观恶意的编造即“造谣”,无法与主观认识的偏差相区别;那么除非剥夺公民个体认识的权力,将全体公民降为奴隶(不准思考的畜牲),否则“造谣”实际上是天赋的人权;大不了有谁不满意,告他!

因此除非是剥夺言论和思想的个人权力,否则就必须承认,言论自由本身,就意味着“造谣和诽谤的自由”,因为谁也不能保证自已的观点,必定符合他人大脑中理解的的“真相”。除非世界上有绝对的“真相真理标准”(那就意味着专制),否则无法判断是否造谣。同时也意味着,任何人持有任何观点的表达本身,(即言论自由),都不会损害他人;只有“付诸行动才能损害他人”。有谁不满意,告他!

因此,尽管文革悲剧无可抵赖,朝鲜惨剧历历在目,但如乌有之毛党们一意孤行“胡说八道”,无论乌有毛左如何认定文革富比美国,幸福比得上天堂,个个超人饿不死,小百姓可以满街抓老鼠蟑螂蚯蚓填肚子,不可能饿死人!……无论认为乌有毛乡高论如何出格,但顶多向精神病院CALL120“报医”(要替他掏钱ing),却不能因其言论涉嫌“造谣”“报警”严惩毛左。
既然连造谣诽谤人身攻击之类,也只能经法律民事诉讼途径,今天连决斗方法争回面子,也被东西方法律所禁止;(按香港黑社会电影,黑的社会里头还有开片打群架,或者拼死赛摩托之类的“面子型决斗”);那么所谓世界观价值观不同之类的,利益如有冲突就按利益冲突办,利益冲突不起来的,有耐心的就“批评解释”,不耐烦治疗毛左之类精神病的,就按网友所称“大板砖拍走疯子”得了。

由于“故意的造谣”“恶意的歪曲”和“主观的选择性”,此几者之间只有当事人才知道他自已是不是装疯卖傻,我等外人既没有本事精神感应,根本就不可能加以区分。因此任何沟通的努力,只能首先明确可以沟通的对象,而不可能实现对所有人任意程度的沟通;所谓道不同不相与谋,佛教之语就是“只渡(彼此沟通)有缘人(能沟通的人)”。

对愿意沟通的任何人,也不可能实现百分百的“同心同德”,只能在彼此利益最大化的标准上,共享彼此认同的客观资料,从而在彼此的心证的基础上,实现了科学三要素的要求:实证性(心证),他证性(其他人的心证),重复性(彼此反复核证利益契约的自利效果)。在此基础上,就能实现实证科学标准下的社会学的科学化。

因此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的社会科学,如果接受科学的标准:实证性,他证性,重复性;那么“彼此透明”是实证的基本条件。垄断细节解释,变得毫无意义。而垄断细节内容,却控告小民百姓“造谣”,在平民层次是精神病发作;而在公共权力上,则是极端警察权找了一个不必要的借口,——>既然已经是极端警察权,还需要什么借口?用正义的名义,宁可杀错一万无辜,不可放过一个坏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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