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7日星期六

税收总额限制和税负归宿

国民衡量税收的基本原则:总额限制和税收归宿
民主社会应如何讨论税收?
应首先明确总收总额,再平衡税负分配;
讨论政府"内政"的预算案的目的是什么?

 

政府的任何公共服务都是需要社会为之支付成本的;甚至连请个磕头虫说"对不起",花的也是纳税人的钱。因此纳税人必须衡量其消耗税收后的效益。"谁付出成本,谁拥有产权",税收的成本显然不是政府自助,评估政府财政效益的"产权"显然在国民的手中,否则就将构成政府对国民的奴役,——>付出成本,没有得到产权,就是被奴役。已经明确了产权,还被质疑他人付出的成本,就是被剥夺。

因此经济学人没有理清思路,用科斯"交易成本"解释企业的方式,去理解政府的必要性,是不对的。笔者认为科斯是一个社会主义者,他的所谓交易成本理论,是偷换了概念故意忽视了管理成本(政府中就是行政成本),为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规模效益论"铺路。所以用科斯的解释企业存在的理由的方式去理解政府存在的理由,"似乎合理",却必定走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道路。

个体价值观反对"第三方客观标准"理性主义构筑的政府存在理由,并不是无政府主义,而是"无君权神授的政府"的主义。实体社会学(包括奥地利学派),只要仍然坚持个体价值观,就不会给出"为什么存在政府,政府什么样的服务是合理"的任何标准的答案;因为判断这一问题的天然权力,在每一个国民根据自已的个体利益作出的回答。即选民在私有制原则下认为是合理的,就是合理的;反之亦然。

所以政府存在的任何理由,也就是税收存在的任何理由,也是"合理的税收途径"存在的任何理由,完全取决于国民主权原理下的私有制原则的国民逐级授权,根据"我(们)的利益在那里"框定政府服务契约权力(包括收税,和收税的途径),按照服务契约监督政府是否履行了职责,向政府支付履行职责的成本(税收和赤字);和使用税收开支的方案(财政预算案)。

因此象美国南北战争以前争论的"关税是否最好的税收手段"是没有意义的。关税只是流转税的一种,是间接税中的一种;是针对国际贸易的流转税;增加了国际贸易的成本;由从事国际贸易外向型经济的社群负担。只要符合国民主权原理的民主途径的决策认为这是合理的,它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根本不存在任何理性主义基础上的"真理标准"。

类似的还有今天中国税收中盛行的增值税,以及国内外都盛行的营业税;都是流转税。后者是直接税,前者是间接税;都是增加了商业流通的交易成本,但是由于便于计数收取,具有低的收税成本;所以不能用科斯交易成本的哲学化理论,而称这样的税收是损害商业经济的。针对流转环节的税收,当然是市场经济的社会成本,但未必比针对财富存量的财产税,针对劳动力所得的所得税,更损害市场经济。

针对劳动力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意味着剥削工作能力强的个体;针对企业所得的累进税,意味着生意做大了,就要受惩罚。针对财产的税收,则意味着巨大的财产评估成本,因为财产值多少钱,需要在市场流通中才能得到准确的定价。结果就是财产税,如果不是象美国的房产税一样变得无足轻重(仅用于地方公办学校的补贴),就是变得过分沉重,故意让有产者全部破产(如顾准在上海搞国有化)。

税收的公平直接体现在国民主权原理对税收案的取舍,舍此再无公平可言。税收命题又在事实上分解为两个供国民衡量税成社会成本的要素,其一是社会税收总额;其二是税收归宿(曼昆的贡献),即实际上是谁支付了税收。一个民主社会讨论税收财况;应先确定税收总额,再讨价还价税负分配,然后才针对预算案。后者的目的仍是为了"确定合理税收总额"。这个原则,美国暂时做得比谁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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