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8日星期六

《旧制度和大革命》的要害

《旧制度和大革命》的要害:转型与转轨的概念不同
民主和资本主义进程是违法"犯罪"的推动;
革命和大革命是"由下而上"阻止民主进程的卫道;
传统文化理解中的"乱"和阻止自救的"监管""复古""严刑峻法"
传统文化"监管""严刑峻法"下的马尔萨斯主义的大饥荒

《旧制度和大革命》所揭示的要害,就是统治者会在"转型"和"转轨"的概念之中混淆,也就会在"革命"和"改革"之间混乱;具体就表现为,把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自由和民主,混淆于剥夺个体权益的侵害和民粹。最要命的地方,对这些概念的混淆,并非局限于统治者本身,也是绝大部分公众;而不在于他们各自的道德,无论是自以为的高尚,还是在传统文化中品定的高尚;无关于他们各自的教育,或者(除个体主义)以外的任何标准下的"高素质"。实际上,从品德,教育,素质等方面而论,统治者的层次一般都是很高的

门格尔和哈耶克的秩序理论,可以帮助理解"转型"和"转轨"的区别,理解"有限的革命""反谷物法"的民主进程,与"大革命""治乱循环"之间的区别;或者理解"自然秩序(转型)"与"建构主义(转轨,改革,革命)"之间的区别,和各自之可行与不可能。转型的广义是整个社会的升级,如"民主进程";狭义是指由下而上的习惯法的渐变。建构主义者常将其错误意会为"人民群众闹革命",实际上是指因为个体逐利和传统公有制习惯法的冲突,个体"发现腐败的违法机会"被"统治者"慢慢接受,最终变成新的立法ps:笔者的观点和根据,不引据于门格尔和哈耶克的理论,仅仅gree其与笔者的理解一致;因此是帮助理解

简单说任何有利于社会的民主即资本主义进程,都必定是个体逐利的"违法,被指责为腐败,道德堕落,缺乏信仰"的一点点的进步,可以描述为"任何进步都是违法行为推动的",但显著区别于"任何违法行为都推动历史进步"。这一区别同样是传统公有制的文化群体所乐于混淆。法律必定是传统习惯的约定俗成,任何统治者的主动转轨,都会被传统文化群体不容,常常会遭受杀身之祸,在中国的习惯上会被溢为"灵(异)",如"赵武灵王"。但是正如很多公知所鼓吹的,"乱世须用重典",含义就是不得改良,不得求生

理解社会的发展进程,(如果真的有发展的话),是从公有制向私有制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去特权化的过程,可以帮助理解,为什么革命分子都是未上台的,不择手段地夺权推向法西斯主义的极权主义者。撇开传统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意识形态之争,一个社会如果面临"变革,改革,革命,转型,转轨……"的压力的话,一定是"老一套"不管用了;然后才需要改变;因此而与老一套的习惯法发生了冲突。而在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者,以及所有传统观念文化群体之中,则是无视"老一套不管用"的事实,强调的是"没有按老一套办"。

只有在传统文化的观念上,才会把新事物的出现视为"乱",而把社会遭遇的困难归咎于新事物的出现,而不是老一套的不中用;此即儒教所称的"礼崩乐坏,世风不古",或者是基督教所称的"诚信缺乏,没有信仰",或者是马恩毛所称的"没有复辟文革,官不象文革时那么为人民服务了"。可见这种"乱",实际上现实症结的回避,对旧观念的卫道,对新事物的仇恨。而在此"因为个体求生而出现的新事物"视之为"乱",而奉之以法家暴政的"疑罪从有,严刑峻法",实际含义是不允许求生而变,弱小者自生自灭,各安天命!

这就是中国老百姓面临的最大的危险!也是中世纪的英国和在英国统治下的孟加拉,在马尔萨斯主义的大饥荒中,在毛灾的大饥荒中,在堆积如山的粮食面前,被活活饿死的几千万饥民所面临的社会主义的严刑峻法!转型的意思,就是因为社会遭遇的困难,由下而上的,对实在法寻求变通的,最终社会形态的改变。马恩毛狗常常称之为"和平演变",而配之以"严刑峻法"的阻挡。而转轨则是由上而下的体制改变,所谓"有好的体制,就有好的人"。典型如马恩毛和新制度学派。后者又常称之为改革,建构主义;但从无成功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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