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5日星期日

不可让渡的意识主权和自卫权力

没有诚信的人,才可能成为真正的自由人;
人权的"让渡"与"被剥夺"是不同的行为和对象概念;
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对于契约和诚信的解义;
"让渡与剥夺"被混淆后,"有诚信"的可怕解义和道德罪名;
不要说被剥夺的"传统习惯"是可以否定的;连"自愿让渡的权利"也可以随时收回

 

人权个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力,也就意味着任何对于"人权完整性"的截取,称之为"剥夺"与"让渡"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对象。请注意霍布斯所称的"inalienable不可让渡的"权力是指"自卫权(显然含有意识主权)",而不是人权完整性的本身。即"不可让渡的权力(利)"是人权整体完整性中的子集;也即意味着,人权自主的权益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可以让渡的。这就是人类社会能够形成合作的法学的也是生物学的基础。让渡与剥夺,此两者的行为区别,前者是人权个体的自主自愿,后者则是个体的被动强迫。
"行为对象"是采用"对象Objiect"去表达"一类行为",因此而识别代表着不同行为的概念;其工程技术的渊源是
系统论中的"everything is objective"(任何客观都可以实体化)。请自行区别"行为概念的实体化""行为主体的实体化""行为概念的道德化"的逻辑异同区分"剥夺"与"让渡"和"不可让渡"之间的逻辑区别是非常重要的,它表明人类在组织成互利合作的社会的同时,并不需要接受奴役。或者说,奴役与被奴役,"忠君爱国的义务",并不是什么"权力的让渡",而只是简单的对人权利益的剥夺。
"不可让渡的意识主权和自卫权力"之所以为不可意渡,其意义就是"没有诚信的人,才是真正的自由人",——>千万不要以为这是反话,因为无论是欧洲中世纪的法学家如让.布丹,还是今天朝鲜的主体思想,或者是乌有之乡等毛左所主张的毛神教主义,
他们的理据都是:"君权神授就是主权在民,(即胡鞍钢同志所称的'人民社会有无比的优越性'),君权的合法性,因为是历史上已经让渡给君主的权力,不可以再被国民收回,(意即可以镇压国民的任何反抗)"(布丹),——>理据就是"一经让渡,就要有诚信,不能反悔"!
ps1:"有无诚信"本身就是道德标榜或谴责的表意,凭这一点就足以将其扔进意识形态的垃圾堆
ps2:但不等于个人主义者不重视自已的契约信用对自已的价值;因为契约信用的价值"私有",才有"自爱"之"信诚守约"
"有无诚信"在不同的人之中,分别地会有着诸如"有无信仰""是否信守契约""是否自律""是否有社会责任""是否有道德""道德素质高不高"……等等不同的意义;总之"诚信"是个垃圾筐,自我标榜(或道德谴责)往里装,"诚信"是个老妓女,任你轮奸任你上……;当然,往好里说,"有没有诚信"也可以替代"是不是好人""是不是正能量"……;总之,诚信跟任何约法标准都没有关系,但却被最广泛的滥用。滥用诚信者几乎都是林语堂的动物,极少有几个公权在手的领导同志。动物们因此称,自已素质很高

当"让渡与剥夺"的概念被明显地混淆时,"有诚信"的"天赋义务"就变成了可怕的解义:"被奴役者的任何不满和反抗,都是没有诚信!"——>of course not !所以霍布斯提出了"inalienable,不可让渡的",意即"根据自身的判断,推翻任何先约的权力,神圣不可侵犯,就算杀掉国王皇帝先进性和他们的狗腿子,也是of course"!"不可让渡"的意义是大刀可以向爱国鬼子的头上砍去的"强词夺理",不要说"人权被剥夺"而构成的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是可以随时颠覆的,就算是"权力让渡"成的契约,也是可以反悔的

基于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的民主社会,在保留个体自身对于任何历史和现实契约的"利已"的价值判断的权力的前提下(即确保不可让渡的客观性),并不拒绝对自身权益的让渡的可能性,作为互利合作中已方责任的履行;但是让渡权益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已权益,——>在个体主义的前提下,已经解决了"责任和权利,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哲学上的悖论;——>让渡的目的和理由,决不是什么"社会利益""大我""不问国家干了什么坏事,问我是否忠实奴才"之类的崇高伟大!乃是人权永远加以拒绝的剥夺!
ps:这里涉及到"权利"在逻辑上的一个可行解义,即"个体让渡(支出)的权益,称权利";权利是"被剥夺或支付"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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