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3日星期五

权利要求越高,政治极权程度越高

权利一般指"封建权利",维权就是血酬;
民粹是对权利的追求,权利依赖于权力;
权利要求越高,政治极权程度越高

《人权宣言》本质上是"极权主义宣言"
中世纪法学中"权利与责任"的现实和妥协

极少有人能够怀疑,"权利"的本意就是封建权利,,"维权"的本意就是血酬。此处实际上已经提供了民粹的另一个简单定义,兼容于此前关于民粹的所有定义:"民粹是对权利的追求"。民粹是追求权利者,无论是自已的权利,还是别人的权利。所谓"追求别人的权利"只不过是"曲线自利",最终为了自已的权利;甚至只是用别人的权利为幌子,象"为人民服务",骗取自已的权利,如"终生并世袭为人民服务的无限责任国家公司的家族总裁"。在此意义上,就可以看到法国式的《人权(权利)宣言》,是什么东西
将法国的《人权宣言》,对比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由于后者有第十修正案,因此而强调的是"个体人权",不是"权利"。人权宣言则是林林总总几万条,其中共包含有执行"中止人身保护令"时,对人身最低安全保证的限制,(合理),同时也包含了大量含糊的,实际上是无法量化的感官评定,如"不被歧视";更大量的是不合理的,而且是外延性的权利索取,就象一个多年的奴婢熬成老婆子向主子讨利是!立足于奴才身份,致力于损害他人的索求,典型如"南方取暖权""北方空调权""人人有产权房的权"之类。
即使剔除《人权宣言》中不合理的内容后,《人权宣言》作为"个体绝对权力的范围"就显得太小了,几乎等同于监狱中对新狱卒的人道主义精神修养守则。《人权宣言》就算改称为"人道主义监督标准",倒是符合其最小化后的合理内容;但是此时它多余的那些文字,又让这份宣言成为封建权利的大杂烩。《人权宣言》的悖论,反映了"权力-权利两维模型"下的逻辑矛盾,尽管表面上看来,分别使用代表公共的权力和代表私享的权利,可以河水不犯井水。但是却违反了进化论的成本条年,无视了权力与权利两者之间的逻辑联系。

表面上看来,只需要把权力最小化,把权利的覆盖内容最大化,就可以解决(至少是掩盖)上述逻辑矛盾,因此《人权宣言》变成了又长又臭的讨利事封!而且根据不同国家的传统特色,添加着无穷尽的新项目。但是实际上,任何一项权利的赋予,都是要成本的!它意味着授予贯彻此项权利的国家机构更大的权力,该项权利才有赋予的可能性。结果就是,表面上的"权利最大化"的努力,即所谓维权民粹之类,实际政治效果就是"权力的最大化"!这就是进化论对《通往奴役之路》,直到"通往极权主义之路"的成本可行性的解释
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中世纪的法学辞典中,"权利"会与"责任"相伴随。权利极大化的同时,也是责任的权大化,当时是监管(与赋予)的最高权力的极大化,并且是真实的权利所得的利益覆盖面的极小化,——>先后精英,然后是贵族,再是皇室,最后是皇帝!与此同时,是对更多得多的贱民百姓的剥夺。这就是"权利是广泛剥夺后,对少数人的再授予"。全世界的公众,无论是东方的还是西方的传统文化,无论是在历史书中所见的远古愚昧帝国,还是近代所见的极权社会,所有人都于前述的"权利"社会,都不会陌生

"权力power与人权rights"的分立,实际上是中世纪以降,西方学者对于传统习惯中如(君主制=国家=法治力量之源=民族主义)的妥协;通过界定代表国家的权力power,转而强调个体的权力所能覆盖的范围的权利Rights,实际上是在传统习惯之中,对个体绝对权力的恢复,即私有制进程,或者是民主进程。而西方左派的社会主义运动,则以"社会利益为名",对人权解释的民主进程,制造了一系列民粹的反动。在西方的极端就是纳粹,延伸到苏联就是苏维埃运动,到了中国,就成了五四运动,毛主义运动,文化大革命!
观察题一:嘴巴里唠叨《人权宣言》的愚民,有没有超过《独立宣言》读者的一万倍
观察题一:咱国的革命群众之中要反户籍制度的,有没有超过concur"自治"者的十万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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