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4日星期三

中国人怯于司法却勇于上访,信访不信法的劣根性

世上只有绝对的权力,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或权利
"中止人身保护令针对无辜者",直接否定"绝对的自由和权利"的合法性;
"米兰达忠告"的意义:任何人不因被捕而"被动地必然有罪"


"中止人身保护令"针对的是无辜者,这一兼容于专制与民主社会的客观事实,是对传统如中国的"违法"观念的否定。中国社会的违法观念,养成了中国人怯于司法却勇于上访,信访不信法的劣根性,并视"犯官司"为卑鄙的代名词。 对民主的歪曲之一,就是"民主是绝对的自由",或者说"人的权利rights神圣不可侵犯",中止人身保护令显然是对其的断然否定。当美国因为国家安全理由,审查国民及外国通讯,强制日裔和德裔滞留圈禁地,禁止政府雇佣共产党人(麦卡锡主义)时,美国却是地球上最民主,最自由的国家。
hereafter:人权特指归属个体的绝对的权力(inalienable),常称的"人道主义意义的人权",如人权宣言,改称"人的权利"
ps1:过去不了解麦卡锡参议员的具体主张,曾听信西方左派的宣传,以为麦卡锡主义是无罪而关押共产党人,那当然是极左的行为
显然当人权被理解为"人因人道主义理由而获得的权利"时,将无法解释"中止人身保护令"之权力来自何方,
如何与"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相协调呢?保障"人的权利不可侵犯"的权力授自何方?依靠于别人的人道才能得以保存的人的权利,是否本身就是对人权完整权利的侵犯?由此可见,当人权被偷换为人的权利时,表面上语法的通顺,无法解读其本身的逻辑矛盾及其与现实世界的冲突。但是在人权的意义上,中止人身保护令就是人权自治组织出于人道主义(以免伤及无辜)的"预设性自卫",一切逻辑矛盾迎刃而解。
ps2:即使是战争中杀死敌人,也只是中止人身保护的一种形式:终结作战对方的生命,以免危及自身,而无须考虑敌军是否司法上无辜

因为中止人身保护令所涉及者必定是无辜,也就有了与之相伴随的"米兰达忠告"。其含义是任何人的司法罪名成立,不是因为其不可选择的被捕,而是因为他可选择的犯罪。因此任何人都不应因为"被捕"因而"有罪",因此也就有了米兰达忠告:你可以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控罪可能参考的口供;但如果没有可供起诉的证据,你阁下24小时后就可以获得自由。这就是中止人身保护令针对无辜,在民主社会中的体现。相比之下,中国的拘留时间长达72小时,还有15天的行政拘留,甚至可以劳教,可以严刑逼供!
ps3:可以长时期抵押,拒绝律师在场,甚至严刑逼供时,口供为证时,被捕本身已经等价于"必然有罪"

由此可见在民主社会中,任何持有公民权的个人,都有可能有遭到不可抗拒的两种对本身自由的限制:第一是因为中止人身保护令,而暂时失去自由;如果在此期间司法方面得到新的证据,就可能被移交检察再经法庭审讯,进入司法流程;第二因为涉嫌犯罪的证据,在司法方面看来是可以确信,则即便疑犯及其家属(如李天一和他妈)坚信自已是无辜的,干净的,心灵美的,伟大的,永垂不朽的,老首长会跳出来搞司法腐败的(梦鸽在布置水军时称)……,嫌疑人都象被判罪名成立,因犯罪的自由选择,而得到相应的惩罚后果

所以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否则就是极端自由主义,或者说无政府主义,或者就是特权。世界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就是不可让渡的inalienable,仅仅存在于个体的绝对权力之中,——>是权力!而且是基于自卫的个体权力,才是神圣不可侵犯,中国古语称"士可杀,不可辱"!对于非公民权的旅行者或侨者而言,他们本来享受的权利,如果不是基于主权条约而得到的对等的国民待遇,本来就是基于本地居民的人道主义恩惠,此也就否定了基督教所信仰的所谓"自由迁移的神圣权利"。自治却是不可让渡的神圣权力
ps4:居民自治或称"排他的集会结社"是不可让渡的个体权力,体现在也被证明在,此权需要被镇压,否则将能抵制镇压

并非民主社会之中,就有着传统文化理解的"绝对的自由"(包括中宣部及"民粹自由派")和"绝对的权利",民主社会同样有着可以被传统文化指责为"侵犯自由和权利"的中止人身保护令。民主社会的中止人身保护令,与形式上类似的专制社会的压迫性相比,"程度,宽广度,时间上,等"的多寡,不是根本的区别,仅仅是两者易于识别。根本区别是,民主社会的中止人身保护令,行权权力授自于国民议会,专制社会的同样权力,则是执政者或执政党的自由裁量权,全凭执政者的人道主义!俗称"博爱",学名先进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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