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6日星期二

国企存在本身就是垄断

美国也有"专制""管制""国企""垄断"吗?
概念混乱的"人权高于主权 vs 主权高于人权"口水仗;
美国的"国企"有什么美国特色?
美国政府/司法没有营业审批权,没有许可证,没有打黑的权

只有准确区分Public Authorized by PrivateRight和Charter Authorized by Throne/Sovereignty后,才能说清楚,为什么美国也有"政府""管制""补贴""国企",但与东方帝国的"政府""管制""补贴""国企"是根本性的不同。不但两国的GDP含意不一样,同样是政府破产,对于美国是好事,对于东方帝国就是灭顶之灾,——>但对老百姓不一定是坏事,——>中国人本性也是Private。

Sovereignty的含义是君权Reign,又常译作"主权"。所谓"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实际上是在汉语混淆概念的特殊功能下的哲学口水仗。不但人权被偷换于人道主义,"高于低于"不知所云,而所谓的主权实际上指Sovereignty(君权,主权)之间,视语境而变化。所以实际上就变成"人权高于君权"还是"君权高于人权"或者"人道主义是否高于君权"。当然成了一陀烂浆糊

如果不考虑美国政府的治权(含警察权)是得自美国各州PrivateRight的授权的话,形式上是区分不出美国政府的"专制",与日本天皇敕令近卫文磨组阁的政府,或者英国国王敕令威灵顿勋爵的组阁,有什么不同。实际上后者的治权是授自君主代表的N项先进性的Throne/Reign/Sovereignty。(Reign曾是一艘二战中英国主力战列舰的名称,伊丽沙白级的"君权号")。

同理,美国也有央行,也有类似国营Charter型的美联储,和以国防企业为主型的被承包的国企(东方称之私有化),象洛克希德公司。它们实际上是PublicRight,在成本上和效用上和Charter权力运用上,接受美国各州和选民的监督,包括接受传媒的监督。其中的国企成份被视为美国政府的支出,而受到限制。如按美国法律,这些国企要确保利润率不能超过10%。

与东方帝国同行相比,美国的PublicCharter企业不但权力来源不一样,规模也要小得多,权力小得多,涉足的领域也远非东方帝国的同行那样无所不包。但这些美国"国企",尽管规模要小得多,但他们的承包者正如中国的央企垄断们,仍然努力把企业做成亏损状,让自已的工资福利最大化,人类的利已习性,可不管你是什么社会主义的国企,还是美国的Charter,如资本主义的华尔街

这样就涉及到象公用事业项目,应该如何实现私有制。由于企业专营权除了授权权力来源的不同以外,美国式的"国企"与东方国企,都没有根本的不同,所以都可称之为Charter,而以前缀Public加以修饰。Charter总是涉及到一些中国人士登记注册公司时熟知的限制要素,如经营范围(费用来源),排他范围(专利),额外责任,垄断限制。从其含义可知,Charter的意义等价于行政垄断/国企

因此一些乌有之乡之类的哲学家称"国企没有垄断也能经营"——>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国企就是Charter,国企本身是没有产权的,是政府治权的分支,政府治权的本身就是垄断的。因此国企的存在本身就是垄断。所以,乌有之乡的毛左们用"国企有一直有人管理(上有政府)运作(下有毛左特权工人)"否定"国企产权所有人缺失"。实际上就是说毛左特权工人,是要永久性世袭国企的垄断Charter

中国"审批"经营许可证,其实就是一种政府僭越个人资本PrivateRight的行政垄断。对市场经济不理解的人常常以为如美国也要"审批许可证,如开办银行"——>这是想当然的。美国做生意只需要税务登记。除了象军工业这类明确的Charter限制,美国是自由营业的,而且不必提供发票。美国公民在司法上也没有义务,自证自已没有偷税漏税,此即"米兰达忠告"。美国政府和法院均无权打黑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