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8日星期四

“国计民生不能让民营/外资把持”是公有制闭关锁国的借口

私有化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特权私有的寡头就是贵族;
私有化与私有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投资者风险/成本自负;
(承担风险的)资本是最无害的,帝国主义的资本也是无害的

"国计民生不能让民营/外资把持"是公有制闭关锁国的借口

如果不能明确公权Charter Authorized By Throne和私权Public Authrized By Private,私有化和私有制就无法加以区分。特别是就公共事业而言,当一个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公共事业,必须以Charter专制方式交给私营企业承包时,到底是私有制呢,还是私有化呢?还是特权的腐败呢?假如是私有制的话,除了派官员监管Charter运作,是否还有市场自动的机制,消除其中可能存在的腐败呢

当一个公用事业是以专利方式定义的Charter时,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其产权表面界定,可以是一模一样的;但无法避免的一点,就是无论是作为计划经济的形式,还是作为市场经济的形式,它的真正运作中产生的成本,是无法绝对准确地预期的,这样就具备了不确定性。即意味着当价格已经确定时,既有可能是暴利,也可能是亏损。是否私有制,就取决于其可能的亏损,将由谁承担

作为公有制的Charter以国企行政垄断的形式,也就是把公共事业作为政府的一部分。当它是暴利时,意味着是对纳税人的额外的税收;为政府带来了明税没有表达的额外收入,而没有反映在税负总额之中。通常的结果,就是导致这些被称为"垄断部门"的事业单位,尽可能地高福利,而成为特权形式的单位。因为政府本身是不产生价值的,当其亏损时,就将意味着政府有潜在的欠帐,也就是隐性的税收。

因此由于公有制以国企Charter的形式履行公共服务时,总是意味着在正税以外,对社会还构成一笔隐性的税收负担。国企内部是否私有化,是否由私人承包,是否由变成贵族私人的产权,只要不是由私有财产承担其经营风险的话,对于纳税人是没有区别的。私人承包国企的Charter经营,所起的影响只不过是charter内部是否增加了承包人的私人效益。这就是俄国式的承包了国企Charter的寡头企业

因为特权性质的Charter寡头的存在本身,就是对纳税人利益的侵犯。因此无论其是否显性地归于私人,还是归于一批特权工人,仍然是如果不是产生了不合理的暴利,如果亏损就让纳税人被动生成负债。这就是所谓的"私有化"。这种Charter私有化与私有制的区别,就如同中世纪的贵族Charter特权社会,与后来出现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区别。所谓封建贵族所得到的封建,就是某种Charter专营的特权

因此以最难"市场化私营"的公共事业为例,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并不在于Charter条文本身是怎么订的,而在于经营风险和成本是否转嫁给纳税人的,而成为不合理的行政垄断的暴利或纳税人隐性的税收负担。只有是经营者自已用自已的私有资本,承担了经营的风险,才是私有制。因此一些人要私有制却不接受私营者承担风险,不接受《破产法》,实际上只能说明他们只是把私有制作为口号。

无论Charter是怎么订的,公开的拍卖只是减少了腐败。拍卖并不能杜绝行政垄断的永久性暴利,或令纳税人隐性税负。最关键的就是该项公共事业的Charter是必须有私人资本的抵押的,而不在乎这种资本是来自国内的,还是国民待遇的海外。所谓"国计民生,不能让外资染指",只不过是闭关锁国的借口。就因为这种私有制的经营,是有抵押的。就象抵押了租车的押金,还怕你把车子砸了不成?

就算是美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大上海的电网公司由美资企业承包,不知能搞出什么破坏?关键部门没有停电保护?蓄意破坏对美帝公司有利?停电能持续一天半夜?但就算碰上一个不怕自已破产的疯子,放弃本应有的利润,用破产的高昂代价造成的破坏,不会比公有制时期的经常性事故大。笔者记忆中的毛帝国时期,三天两头就拉闸没电!这是极端的例子,仅作说明"国际资本"亦无非实体赚钱而已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